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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4)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由于用人单位基于经济上的力量,较之劳动者具有优势地位。

因此,为维护弱者一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往往大量介入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合同有别于一般私法上合同的社会性。

国家法律大量介入劳动合同的结果,造成国家以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与劳动条件最低标准,使劳动合同内容受到国家法律的极大影响。

  根据《劳动法》第33条和原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劳部发[1994]485号)

  第5条的规定,集体合同是工会组织或职工推举的代表职工与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1)集体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力使用者即企业,另一方是全体职工,全体职工一方由工会组织(没有建立工会的,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作为其代表。

  

(2)具体合同是一种劳动协议,而非民事、经济协议。

集体合同所反映的是以劳动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关系,是规定全体职工与企业之间整体性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一种协议,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发展。

  (3)集体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而且集体合同文本必须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分析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之间的联系

  劳动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其在劳动法中占据核心的地位。

劳动合同在劳动法范畴内被赋予了新的含义。

劳动合同尽管也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也体现为一种“合意”,但与一般民事合同已有很大区别。

为了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给予必要的法律保护,国家对劳动关系进行了很强的干预,相对于民事合同来说,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内容作了很多的限制,劳动合同已不能简单地适用合同自由原则。

概括起来,这种限制主要来源于两方面:

一是受国家法律的限制。

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到具体的条款,劳动法都作了许多强制性规定。

如在订立劳动合同上,法律规定不得有性别歧视,必须照顾残疾劳动者就业;

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上,则更多体现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如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工作时间、法定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保护、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提供社会保险等。

二是受集体合同的限制。

集体合同是工会与企业签订的、以企业职工集体劳动条件为内容的协议。

一般国家立法都明确规定集体合同有优先于劳动合同的效力,如法国《集体合同法》规定,集体合同可以像法律一样直接生效并对劳动合同有约束力。

我国《劳动法》第35条规定: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因此,凡有集体合同的,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得与其相抵触,或者是,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

劳动合同的这些特点,使劳动合同独立于民事合同,置于劳动法的范畴。

而由于劳动法在性质上可以归属于社会法,因此劳动法也具有了社会性品格,其法理念在相当程度上须体现了社会大众的利益,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劳动合同看作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私的合同”,它相当多的内容已经超越了意思自治的范畴。

因此对劳动合同的法律属性,应定位为劳动法范畴,适用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法理。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

随着近年来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我国劳动关系矛盾重重,劳动关系状况令

  人堪忧,而这些矛盾的本质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力量和地位相差悬殊,仅依靠双方自主调整只能使情况进一步恶化,因此,急需多层次的法律调整机制即宏观、中观和微观机制予以规范和协调。

其中宏观机制即法律制度,中观机制即集体合同制度,微观机制即劳动合同制度。

而在多层次的法律调整机制中,由于法律只能规定最低标准,劳动合同更多体现用人单位单方意志,集体合同制度无疑成为协调劳动关系至关重要的法律制度。

这也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经过一百年实践得出的人类宝贵经验和财富。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在订立目的、内容等方面有共同之处﹐从历史角度看,集体合同是在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只有在劳动合同确立了雇主和雇员的劳动关系后才有集体合同。

  三﹑深刻认识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区别,以规范劳动力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从两者的比较角度看,既有相同之处(如都有关于雇员和雇主的权利义务规定),又各具特色,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存在五个方面的主要区别,两者不能等同,也不能相互代替。

  1〃实行目的不同。

实行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整体的合法权益,调整和改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发展;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利用合同制度实现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主体不同。

集体合同的主体是雇主或雇主团体与由工会代表的全体职工,在我国是企业与由企业工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代表的全体职工;

劳动合同的主体是雇主与单个雇员,在我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

3〃内容不同。

集体合同不仅规定本企业的一般劳动和生活条件,而且涉及

  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内容具有广泛性、整体性的特点。

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多是关于劳动条件的规定。

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归纳为12项三个方面: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就涉及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保险福利(五)劳动安全与卫生以及职工培训(六)劳动纪律(七)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八)集体合同的期限(九)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十)争议的处理(十一)违约责任(十二)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等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4〃法律效力不同。

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工;

劳动合同仅对劳动者个人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规定了本企业的最低劳动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无效,无效部分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代替。

集体合同是通知集体协商订立的﹐根据原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第7条的规定,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原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第17条规定:

“集体协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

任何一方不得有过激行为。

”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基本原则:

一是合法的原则。

合法原则是集体合同订立过程中最基本的原则。

主要包括协商、订立的程序合法和协商内容、订立合同的条款合法两个方面。

这里的合法主要指《劳动法》和劳动法相关的配套法规及其它法律、法规与规定。

二是平等合作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参与协商的工会组织与企业不存在隶属关系,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因此互相都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

任何一方不能依仗权势,通过胁迫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订立不平等合同。

不平等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三是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劳动法虽然是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为主要宗旨的,但它所保护的权利不是没有义务的权利,而是和义务相结合的权利。

劳动者必须履行了劳动的义务,才享有劳动的权利,才能享有支配、使用劳动的权利。

所以,在集体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

四是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

兼顾各

  篇二: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都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形式和法律制度,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在订立目的、内容等方面也有共同之处,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又有着明显的区别,两者不能等同,也不能相互代替。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第一,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不同。

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个人,一方是企事业单位或雇主等。

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代表职工的工会组织,另一方是企业。

这就是说,劳动者个人作为出卖劳动力的一方不能签订集体协议,而工会组织也不能为劳动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都以工作任务、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为基本内容,但在具体订立协议时是有区别的。

劳动合同的内容比较简单,一般都在法律、法规中直接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可由劳动合同规定,那是单一的。

而集体合同调节集体劳动关系,内容全面、复杂,带有整体性。

劳动关系的内容在法律、法规中未作规定或只规定基本标准,以及个人劳动合同中的某些问题未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体合同都可以规定。

  第三,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产生的时间不同。

劳动合同产生于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参加劳动前,是以劳动者就业为前提,是劳动者个人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

而集体合同产生于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它不依单个劳动者参加劳动为前提。

  第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作用不同。

劳动合同的作用在于建立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的权益。

而集体合同制度的作用于改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群体利益。

  第五,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效力不同。

就职工一方来说,集体合同对一个单位的全体职工有效,而劳动合同只对劳动者个人有效,且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

  工伤保险,是指为因工致伤,病残或者死亡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助,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等必要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特征:

  

(1)工伤保险的对象具有特定性.

  

(2)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其他社会保险则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

  (3)工伤保险是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的一种社会保险,职工不负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4)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赔偿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5)工伤保险的目的不仅在于对受伤害者的事后救济,而且还注重对职业伤害的预防.

  劳动争议的特点是:

第一,劳动争议的主体是劳动关系双方,即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二者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因而所发生的争议称为劳动争议;

第二,劳动争议必须是因为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的争议。

  有的争议虽然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但争议的内容不涉及劳动合同和其他执行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如劳动者一方因为与用人单位发生买卖合同方面的纠纷,属于民事争议,不是劳动争议。

  篇三: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法律制度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法律制度

  一、劳动合同的性质与内容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一)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地点、时间、方法等);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他内容,如试用期、保守商业秘密、住房或食宿、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子女入学、商业保险等有关事项。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无效劳动合同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包括:

  

(1)主体资格不合法,如用人单位内部职能部门直接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劳动合同等。

  

(2)内容不合法,如违反工时休假制度、最低工资标准、安全卫生标准、劳动保险和特殊劳动保护等规定。

  (3)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不合法,如应审批而未审批等。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经济合同无效后,通常采取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与收缴非法所得的方式进行法律救济与处理。

劳动合同不是财产与财产的交换,而是劳动力与财产的交换。

因此,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不能采取返还财产与收缴非法所得的方式进行处理,而是采取撤销合同、修改劳动合同与赔偿损失的方式进行法律补救与补偿。

  二、劳动合同期限及试用期

  

(一)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协议。

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的劳动法律关系即行终止。

如果双方同意,还可以续订合同,延长期限。

  

(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没有期限规定的劳动协议。

劳动者参加工作后,长期在一个用人单位内从事生产或工作,不得无故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得无故

  辞退。

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技术性较强,需要持续进行的工作岗位。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指以劳动者所担负的工作任务来确定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如以完成某项科研,以及带有临时性、季节性的劳动合同。

  (四)试用期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之内。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半个月;

6个月至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1年至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

  试用期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都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因过失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者因不能适应工作需要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因上述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而且,应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后,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韵,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在后两种情况下,劳动者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工会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干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六)违法解除合同的法律责任

  为了保证劳动合同的稳定和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不得违反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也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的内容通常可以包括以下几项: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劳动者所支付的费用。

用人单位应明确招收录用劳动者所支付费用数额或者计算方法。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用人单位应明确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数额、约定服务期和劳动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时赔偿培训费用的计算方法。

  (3)劳动者违约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用人单位应明确劳动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四、集体合同

  

(一)集体合同的性质与特点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议、集体协议,是工会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协商谈判,就劳动者集体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密切关系,但也有以下不同:

  

(1)合同的主体不同。

集体合同的当事人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由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

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

  

(2)合同的内容不同。

集体合同侧重规定用人单位有关劳动者共同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方面的义务,如集体的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

劳动合同则仅规定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

  (3)法律效力不同。

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它是订立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二)订立集体合同的程序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

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

  【案例9-1】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甲于1993年进入某机械厂成为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限3年。

进厂后,甲发现该厂管理松懈,经常无事可干,工资也很低,又看到许多人在社会上从事第二职业获得大量报酬,遂在1994年6月找一个临时工完成自己的基本岗位工作任务,将一半工资付给临时工,自己则在另一家私营企业工作。

当时,该厂管理非常混乱,加之企业领导换届,实行计件工资,甲由他人代替工作的事情一直没有人过问。

1995年4月,该厂新领导上任后发现甲的情况。

随即作出书面通知,要求甲必须在15日内到岗上班,否则,视为旷工,将解除与甲的劳动合同关系。

15日后,甲未回厂上班,机械厂决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将解除通知送达甲。

甲不服,认为自己完成了厂里安排的劳动任务,产品质量也合格,至于是否自己亲自完成,无关紧要。

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机械厂收回除名的规定。

与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问:

机械厂解除与甲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案例点评

  本案的核心是劳动者是否负有亲自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

  1.本案中,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是甲与机械厂。

劳动合同具有人身笥策,是亲自履行的合同,未经合同另一方(机械厂)同意,甲无权由他人代替自己履行合同。

  2.甲虽然名义上完成了工作任务(由临时工顶替),但违反了企业的劳动纪律和管理制度。

如放任这种情况发展,将导致用人单位管理混乱,用工权利受到侵害。

  3.甲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由他人顶替工作的行为是根本性违约,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机械厂给予甲15日补救劳动合同的机会,但甲收到回厂上班的通知后置之不理,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4.机械厂将甲收到通知后拒不回厂上班的情况视为旷工有合法依据,有权据此解除与甲的劳动合同关系。

  篇四:

试论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异同

  试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异同

  王栋

  [摘要]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既有相同点,更有不同点,通过对其共同点和不同点的分析,我们能更全面地了解这两种合同。

  [关键词]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异同

劳动合同作为一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除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特点外,它还具有主体的特定性,标准的单一性,内容的特殊性的特征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约、劳动协约,是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与所在企业就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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