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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编号:

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课程论文(设计)

  课程名称:

经济法学

  论文题目:

  内容提要: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约,是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与所在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与劳动合同相比较,集体合同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劳动者个人与企业必须另行定理劳动合同。

  关键词: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主体内容

  一、劳动合同及其特征

  劳动合同是在社会生产中产生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源于传统民法中的雇佣合同,“由雇佣契约到劳动契约,乃是一种社会化的进程1”。

自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出现以后,劳动合同就成为各国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先是少数工业化国家在民法中承认了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之后,1900年自比利时颁布劳动契约法开始,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相继颁布了劳动契约法2,并在劳动法中规定了专门的劳动合同法或在劳动法典中列有劳动合同的专章,具体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以及订立、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现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有了劳动合同的立法,把劳动合同作为调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确定了下来3。

我国自1986年开始,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

  那么,什么是劳动合同呢?

目前,对劳动合同的定义已基本取得共识。

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对劳动合同的法律定义:

“劳动合同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就劳动管理、工作条件、工资、津贴和奖惩做出的约定4”。

我国有学者认为: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5”。

有称“劳动合同为劳动契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6”。

也有称“劳动合同为劳动契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的权利义务方面达成的协议7”。

我国《劳动法》第16条将劳动合同定义为: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因此,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是组织社会劳动、合理配制劳动力资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手段。

根据这一协议,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有义务完成用人单位的生产任务、工作任务,并有义务遵守劳动纪律和内部规章制度;

而用人单位则有义务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及保险、福利等待遇8。

  可见,劳动合同有其明显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9。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

这主要是指:

企业、个体组织,同时也包括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10。

主体的另一方须是劳动者本人,即必须是16周岁以上,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职责上的从属关系12。

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即被招收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产生人身从属关系,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并承担本单位职工的义务,对外以单位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的管理活动。

  3、劳动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支付报酬,故为双务有偿合同。

  4、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具有法定性14。

为了稳定社会秩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国对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

如劳动时间、劳动保护条件、最低工资、休假都做出了规定,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

  5、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15。

这一特征是由劳动力本身再生产的特点决定的。

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仅限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而且还要涉及劳动者亲属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的物质帮助权:

如子女就业、住房、生育及工伤、死亡时的物质帮助等。

  二、集体合同的概念就其一般意义来说应当是有共识的,但是从科学的角度严格分析,其实各国的国情不同,对集体合同制度的理解也还是不尽相同的。

我国学者对集体合同的概念界定大体有这样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集体合同是企业行政和工会双方为保证完成生产任务和改善工人、职员的物质生活条件而签订的书面协议。

”(参见1989年7月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出版,龚建礼等编著的《劳动法学教程》)。

  第二种观点:

“集体合同即集体契约。

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通用名称团体协约。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团体协约大体有如下特征:

1.当事人。

从雇主一方说,是雇主或者雇主团体,从受雇人一方说则为团体,一般情况下工会即为代表受雇人的团体。

”“在社会主义国家,集体合同一般是指企业行政与工会之间订立的关于调整该企业劳动关系的一种协议;

有时也可以由一个地区的工会组织与企业组织订立行业性的集体合同。

”(参见1990年6月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史探径著《劳动法》)

  第三种观点:

“所谓集体合同,就是用人单位或者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团体与法人资格的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以规定劳动关系为目的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当事人在用人单位方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体,但在劳动者方面则永远是团体。

”(参见1994年12月中国物价出版社出版,强磊博士、李娥珍(香港)著《当前中国的劳动合同,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

  第四种观点:

集体合同“是工会与企事业单位及企业部门、雇主及雇主团体之间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经协商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职工自愿结合而成的工会组织,另一方是企业的法人代表或雇主及雇主团体。

”(参见1995年3月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刘继臣(现任全国总工会法律部长)写的《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

  第五种观点: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与企业经营者以及双方的代表组织就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工福利与保险等事项经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2002年8月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中华全国总工会组织部组织编写《工会干部培训教程》)

  第六种观点:

“集体合同又可称团体协约、劳动协约等。

集体合同是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及产业部门、雇主及雇主团体之间就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商谈所缔结的书面协议。

”“当事人一方必须是代表职工的工会组织或职工推举的代表,另一方是与该工会组织有密切关系的企业。

”(参见中国劳动出版社1994年7月出版,李伯勇、张左己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讲座》)

  第七种观点: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议或集体协议,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之间就各项具体劳动标准及职工的权利与义务经协商一致而缔结的协议。

”“集体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

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是企业的全体劳动者,而全体劳动者人员众多,不可能一齐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只能由工会作为代表出面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没有工会的,由

  职工推举代表与企业一方签订。

不能单个职工或职工中其他团体作为集体合同职工一方的当事人。

”(参见关怀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1996年5月第1版)《劳动法学》)

  第八种观点:

“集体合同亦称团体协约、劳动协约、集体协议,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00年1月第3版),李景森主编、贾俊玲副主编的《劳动法学》)

  第九种观点:

集体合同“是工会代表职工或职工代表与企业或事业组织之间,为改善集体劳动关系而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的集体协议。

”“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另一方是企业或事业组织。

”(参见中国律师资格考试中心审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复习指南》)

  综上所述,各种观点的对集体合同的内容的认识是有共识的,这就是说,集体合同的内容主要就是用人单位的劳动标准。

这些劳动标准的具体内容主要有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和福利等事项。

就集体合同的表现形式也是有共识的,即集体合同必须是书面协议。

所不同的主要是集体合同的主体亦即集体合同的当事人。

  参考文献

  [1]《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2]《布莱克法律辞典》

  [3]《劳动法》

  [4]《劳动法学教程》

  [5]《当前中国的劳动合同,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

  [6]《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

  [7]《工会干部培训教程》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讲座》

  [9]《劳动法学》

  [10]《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复习指南》

  篇三: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异同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两种合同形式,存在着一定的联系。

在订立目的、内容等方面有共同之处,从历史角度看,集体合同是在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只有在劳动合同确立了雇主和雇员的劳动关系后才有集体合同。

从两者的比较角度看,既有相同之处(如都有关于雇员和雇主的权利义务规定),又各具特色,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存在五个方面的主要区别,两者不能等同,也不能相互代替关键词: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目的主体内容法律效力责任

  一﹑正确认识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概念

  《劳动法》第16条规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是合同的一种。

它具有一般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2)劳动合同是合法行为,即当事人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是实现劳动权利的法律形式和手段,因而,除具有如上所述的一般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

  

(1)就主体而言,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

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意构成。

劳动合同当事人必须一方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即劳动力的使用者;

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即劳动力的所有者。

因此可成为劳动合同主体的劳动者,必须具有提供劳动力的能力;

而且用人单位必须要有使用劳动力的能力,即是具有特定资格的法人或者其它依法成立的组织、团体。

  

(2)因劳动合同而确立的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

在缔结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自由协商而决定劳动合同的内容;

然而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劳动者纳入用人单位生产体系从事劳动,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因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属性。

  (3)就内容而言,劳动合同是以确立劳动关系为目的,以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协议。

  (4)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由于用人单位基于经济上的力量,较之劳动者具有优势地位。

因此,为维护弱者一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往往大量介入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合同有别于一般私法上合同的社会性。

国家法律大量介入劳动合同的结果,造成国家以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与劳动条件最低标准,使劳动合同内容受到国家法律的极大影响。

  根据《劳动法》第33条和原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劳部发[1994]485号)

  第5条的规定,集体合同是工会组织或职工推举的代表职工与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1)集体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力使用者即企业,另一方是全体职工,全体职工一方由工会组织(没有建立工会的,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作为其代表。

  

(2)具体合同是一种劳动协议,而非民事、经济协议。

集体合同所反映的是以劳动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关系,是规定全体职工与企业之间整体性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一种协议,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发展。

  (3)集体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而且集体合同文本必须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分析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之间的联系

  劳动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其在劳动法中占据核心的地位。

劳动合同在劳动法范畴内被赋予了新的含义。

劳动合同尽管也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也体现为一种“合意”,但与一般民事合同已有很大区别。

为了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给予必要的法律保护,国家对劳动关系进行了很强的干预,相对于民事合同来说,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内容作了很多的限制,劳动合同已不能简单地适用合同自由原则。

概括起来,这种限制主要来源于两方面:

一是受国家法律的限制。

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到具体的条款,劳动法都作了许多强制性规定。

如在订立劳动合同上,法律规定不得有性别歧视,必须照顾残疾劳动者就业;

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上,则更多体现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如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工作时间、法定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保护、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提供社会保险等。

二是受集体合同的限制。

集体合同是工会与企业签订的、以企业职工集体劳动条件为内容的协议。

一般国家立法都明确规定集体合同有优先于劳动合同的效力,如法国《集体合同法》规定,集体合同可以像法律一样直接生效并对劳动合同有约束力。

我国《劳动法》第35条规定: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因此,凡有集体合同的,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得与其相抵触,或者是,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

劳动合同的这些特点,使劳动合同独立于民事合同,置于劳动法的范畴。

而由于劳动法在性质上可以归属于社会法,因此劳动法也具有了社会性品格,其法理念在相当程度上须体现了社会大众的利益,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劳动合同看作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私的合同”,它相当多的内容已经超越了意思自治的范畴。

因此对劳动合同的法律属性,应定位为劳动法范畴,适用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法理。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

随着近年来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我国劳动关系矛盾重重,劳动关系状况令

  人堪忧,而这些矛盾的本质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力量和地位相差悬殊,仅依靠双方自主调整只能使情况进一步恶化,因此,急需多层次的法律调整机制即宏观、中观和微观机制予以规范和协调。

其中宏观机制即法律制度,中观机制即集体合同制度,微观机制即劳动合同制度。

而在多层次的法律调整机制中,由于法律只能规定最低标准,劳动合同更多体现用人单位单方意志,集体合同制度无疑成为协调劳动关系至关重要的法律制度。

这也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经过一百年实践得出的人类宝贵经验和财富。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在订立目的、内容等方面有共同之处﹐从历史角度看,集体合同是在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只有在劳动合同确立了雇主和雇员的劳动关系后才有集体合同。

  三﹑深刻认识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区别,以规范劳动力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从两者的比较角度看,既有相同之处(如都有关于雇员和雇主的权利义务规定),又各具特色,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存在五个方面的主要区别,两者不能等同,也不能相互代替。

  1〃实行目的不同。

实行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整体的合法权益,调整和改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发展;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利用合同制度实现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主体不同。

集体合同的主体是雇主或雇主团体与由工会代表的全体职工,在我国是企业与由企业工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代表的全体职工;

劳动合同的主体是雇主与单个雇员,在我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

3〃内容不同。

集体合同不仅规定本企业的一般劳动和生活条件,而且涉及

  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内容具有广泛性、整体性的特点。

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多是关于劳动条件的规定。

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归纳为12项三个方面: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就涉及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保险福利(五)劳动安全与卫生以及职工培训(六)劳动纪律(七)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八)集体合同的期限(九)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十)争议的处理(十一)违约责任(十二)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等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4〃法律效力不同。

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工;

劳动合同仅对劳动者个人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规定了本企业的最低劳动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无效,无效部分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代替。

集体合同是通知集体协商订立的﹐根据原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第7条的规定,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原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第17条规定:

“集体协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

任何一方不得有过激行为。

”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基本原则:

一是合法的原则。

合法原则是集体合同订立过程中最基本的原则。

主要包括协商、订立的程序合法和协商内容、订立合同的条款合法两个方面。

这里的合法主要指《劳动法》和劳动法相关的配套法规及其它法律、法规与规定。

二是平等合作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参与协商的工会组织与企业不存在隶属关系,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因此互相都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

任何一方不能依仗权势,通过胁迫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订立不平等合同。

不平等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三是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劳动法虽然是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为主要宗旨的,但它所保护的权利不是没有义务的权利,而是和义务相结合的权利。

劳动者必须履行了劳动的义务,才享有劳动的权利,才能享有支配、使用劳动的权利。

所以,在集体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

四是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

兼顾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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