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动煤矿新质量标准化安全管理制度标准技术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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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45

1、矿领导和管理人员入井带班制度

第一条: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管理人员必须每周轮流入井带班。

第二条:

我矿需入井带班的管理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条:

管理人员入井带班工作职责:

1、深入生产现场,了解生产安全状况。

2、掌握重大安全隐患及治理情况,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挂牌治理。

3、解决安全生产过程中集中、突出的问题和矛盾。

4、了解职工疾苦,关心职工生活,帮助职工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第四条:

管理人员入井带班的考核:

1、领导入井带班的次数规定:

矿长每月不得少于10次,总工程师、副矿长不得少于15次,队长不得少于24次。

2、入井时间:

领导入井带班时间每次不得少于8小时。

3、管理人员入井带班的考勤:

更换完班衣及备齐入井所需携带的随身工具后,到井口值班室由值班员进行考勤,并讲明入井目的,做好入井考勤登记,出井后由值班人员填写出井登记。

4、管理人员入井带班次数不足的,依据《红动煤矿经济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2、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必须先安全,后生产,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为了搞好我矿的安全生产,特制订安全检查制度。

一、认真接受上级各请问主管部门对我矿的安全检查,对其查出的问题进行认真落实整改.

1、查组各成员对平时发现的隐患认真及时的处理。

2、检查组每旬对井下、地下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3、检查出的隐患必须分别落实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并进行复查。

4、查时不能走过场,要做到有的放矢,有针对性。

5、查时针对不同季节,不同时期的安全重点进行检查。

一、每月1日、11日、21日为本矿的安全活动日。

届时,由矿长或安全生产副矿长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对全矿(特别是井下)的的采掘地点、机电设备、通风设施、采掘巷道、提升运输、排水设施设备、密闭等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

二、对检查出的隐患要及时制定方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隐患处理必须落实专人负责,并有人负责监督。

三、对查出的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及重大安全要立即处理,落实专人现场负责指挥处理。

四、安全隐患及整改安排要做好记录,按期复查,落实责任。

五、安全生产中的种类事故,无论人身事故或非人身事故、未逐事故等都必须组织分析,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追查处理。

3、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保障我矿安全生产,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管理,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根据有关《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法规、条例等,特制定本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治是指各科室、队、班组、人员充分结合自身实际,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平时的情况掌握,对本单位在生产、生活和工作场所过程中存在的和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通过排查有计划的制定出有效的整治措施。

按安全隐患危害程度对安全隐患排查分为三级:

班组每班、每天对生产现场安全隐患进行为一级排查;

队每周对安全隐患进行为二级排查;

矿每月两次(10号、20号、30号)对本矿安全隐患进行为三级排查。

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治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科室、队、班组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第一责任者,各分管领导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整治负责,各单位(室)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治技术方案,安监线管理人员负责安全隐患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五条:

各单位对安全隐患排查要严格执行班组每班、每天,队每周、矿每半月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整治制度,切实抓好日常安全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落实隐患整治负责人、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间,限期予以整治。

原则是一般性安全隐患整治不过夜,其它安全隐患按“三定”原则进行整治。

对安全隐患特别危急、无法确保人员安全的,必须立即撤出隐患威胁区所有人员,同时立即报告,尽力采取措施,尽快对安全隐患进行处理。

第七条:

安全隐患整治应做到“三定三不推”,即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

凡是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队,凡是队能够整改的不推给矿,凡是矿能够整改的不推给上级部门。

第八条:

单位每周、矿每月定期或动态召开隐患排查和分析会议,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等方面,全面分析查找安全隐患。

对排查出来的所有隐患,都必须坚持“三不生产”的原则,并及时制定出具体的隐患整改和事故预防措施。

第九条:

单位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应按照:

“三定三不推”的原则,能整改的立即组织整改。

对自己整改不了的安全隐患,应迅速报告上一级部门,并采取措施对安全隐患进行有效监控,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

各单位在短期内难整治的重大安全隐患,应采取果断措施严格执行“三不生产”原则,对暂时无法停止生产或使用的,必须制定出有针对性的《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预案》,经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批后运行。

第十一条:

对各类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

第十二条:

对在安全隐患排查、安全隐患整治和事故预防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矿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对在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隐患整治中,没有对已经排查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整治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事故,造成后果的,矿将从严惩处。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矿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修订。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红动煤矿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为切实加强我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一、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汇报调度室,调度室值班人员向矿长报告;

矿长在接到重伤、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事故(包括井下突水虽无人员伤亡但采区或生产水平被淹事故,突水、冒顶或其它原因有人员被困事故,井下发生各类火灾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盘县安监局。

二、事故报告和统计的范围

1、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都要按规定报告和统计。

事故报告和统计范围由原来的“伤亡事故”扩展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和直接经济损失在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2、施工单位承包矿井内的基建、安装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一律由工程发包单位负责报告和统计。

3、发生事故及在救灾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非本单位的人员伤亡都应统计报告。

4、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死亡,必须先按规定时限和程序报告分局。

经分局调查确认系由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事故统计。

5、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不列入统计范围。

三、其他方面

1、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迅速在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应当尽量保护事故现场原始面貌。

2、调度室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按事故报告程序报告矿长、有关矿领导、安监、救护队、医院等有关部门。

3、矿长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及事故的现场勘查,并按规定进行上报。

4、事故抢救工作结束后,应根据事故实际情况组成事故调查组,及时组织调查分析。

⑴轻伤事故及非人身三级事故由主管业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

⑵重伤及非人身一、二级事故由分管矿长主持组成事故调查组;

⑶死亡事故由矿长主持组成临时事故调查组协助上级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5、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⑴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⑵确定事故责任者;

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⑷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快速上报集团公司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城分局。

6、事故调查组的权利

⑴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7、参加事故调查分析的人员包括:

所有现场目击者、事故当班负责人、工区带班人员、事故单位的党政及技术负责人和值班领导、向调度室汇报者、参加事故抢救和处理的职能部门人员、分管科长、分管副总、有关矿领导等。

8、事故调查分析程序

⑴事故现场人员及工区领导汇报从生产安排到正式生产直至事故发生全过程;

⑵参加抢救及现场勘查人员汇报现场实际情况;

⑶事故经过调查清楚后,开始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调查小组集体讨论通过,责任成立。

⑷责任明确后,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并提出具体的防范措施。

⑸矿长或主持事故调查负责人作定性总结,确立事故,并对事故善后事宜作安排。

9、事故调查分析清楚后,事故调查组应根据矿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研究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并作出事故处理决定,同时做好上级事故调查组来矿进行事故调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10、事故报告和现场示意图由事故单位技术人员编绘后报事故调查组,等调查组确认符合实际后,属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迅速电传快报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水城分局。

11、事故防范措施必须由事故单位或涉及单位按规定时间具体实施,安监部负责监督落实。

12、事故的调查分析,矿工会、安监部要做好记录,按照事故统计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统计、存档、上报工作。

13、严格按照《贵州煤矿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办法》规定要求进行统计上报。

上报工作主要由矿办具体负责。

14、按国家煤矿原煤生产事故或非原煤生产事故以及基本建设事故统计上报。

⑴原煤生产事故:

所有井下生产和技术管理人员在煤炭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开拓延深发生的事故;

地面工业广场原煤生产系统指煤外运装车前和原材料第一次卸车后的生产服务系统,如矿井压风、通风、排水、选煤、供电、调度通讯、矸石山、支架(柱)检修、矿灯房、自救器房等发生的事故;

救护队处理矿井隐患发生的事故。

⑵非原煤生产事故:

从事原煤生产以外工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如矿直属基建、机厂、电厂、选煤厂、码头等从事非原煤生产发生的事故;

煤质化验、环保、救护队、抢救事故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15、按非伤亡事故统计上报:

按事故等级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

16、按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程度统计上报:

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17、事故报告时间规定

⑴矿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必须立即汇报集团公司和高平分局。

⑵按规定填报事故报告。

18、工伤后1个月内死亡的,计入事故总死亡人数;

上月报表报出后死亡的,只在死亡的月份报一次死亡,上月报的负伤事故不再修改,到年底一次性更正。

19、生产区域内的交通事故:

生产矿井以更衣、洗澡为界,职工上班更衣后,下班洗澡前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发生的事故计入原煤生产事故。

乘坐交通部门车辆或其它交通原因造成的事故由交通部门统计。

20、下列事故不统计到本企业伤亡事故总数中,列表统计上报备案。

⑴本企业支援或承包外单位工程发生伤亡事故由外单位统计报告。

⑵企业外组织的安全检查、培训、科研、学习、参观等活动发生的伤亡事故。

⑶职工在生产岗位因突发疾病造成的伤亡事故。

⑷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伤亡事故。

如冰雹、地震、龙卷风等。

21、外单位承包矿井内的生产、安装,发生死亡事故由发包单位按本企业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22、伤亡事故调查报告要签注事故时间、调查时间、呈报时间。

23、发生一、二、三级非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将事故的时间、地点、经过、简要原因、初步经济损失,用快速的办法分别报集团公司和晋城分局。

井下发生非伤亡事故要通过调查处理后做终结报告。

24、本规定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上级下发新规定时,相关部分按新规定标准执行。

4、红动煤矿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5、安全质量检查跟踪处理制度

为加强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工作,使检查结果真实反映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实际,为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提供依据,推动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上台阶,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确保安全生产,特成立如下质量标准工作化领导小组。

成立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李彥阳(矿长)

副组长:

王立祥(总工程师)刘小毕(生产矿长)

余小亮(安全矿长)余小品(机电矿长)

成员:

机电科、安全科、通防科所有成员。

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矿办公室,调度室主任负责日常业务工作。

参加检查人员要认真执行矿井质量标准化检查标准,严格按规程措施检查,认真履行检查职责,对矿井负责,自始至终做好检查工作。

一、矿月组织对全矿采、掘、开、巷、机、运、通质量标准化进行三次检查,每旬一次,检查时间为每旬最后一天,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积极按时参加。

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工作,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办法》。

三、一般性规定:

1、采煤工作面不能以初采、收尾、过地质构造带、停工或因机电、运输、瓦斯等影响而未完工为由不列入检查、评定对象。

检查时,凡是已完成的工序项目,均根据规程、措施的规定,按标准进行检查,没有完成的工序项目即不具备检查的项目,查操作、查隐患、查规程和措施的落实,对采面进行全面检查。

2、掘进工作面(含套修),不论掘进套修多少米都要进行检查。

3、开拓工作面,在风筒出风口往后选择检查点,风筒出风口至迎头支护符合规程措施要求,否则,评为不合格品。

新开口开拓工作面查规程、措施落实情况和隐患。

如规程措施不兑现或有隐患即评为不合格。

4、检查掘进开拓、巷修工作面时,检查点在检查周期完成工程量范围内选质量最差的地段进行检查,同时对巷道内的文明生产逐条进行检查。

5、工程量在50米以内的工程,如水仓、绕道联络眼以及硐室,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若第一次验收不合格,给定整改期限整改后再验收不合格,该工程即为不合格品。

6、检查时,一切都要有准确的数量、数据,全面量尺,全面检查,检查点以外的数据同样按规定扣分。

四、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论数据如何,均定为不合格品。

(一)各工作面,如为应付检查而停止生产整改质量,说明该工作面没有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落实到日常工作中,按管理不到位处理,对班队管理人员按该工作面不合格进行考核。

(二)采煤工作面

1、有安全隐患而未采取措施的;

2、现场不落实规程、措施的工作面;

3、直观检查缺柱缺梁,造成提前回收或空顶作业的;

4、特殊支护不齐全而未采取措施的;

5、初采、收尾、过压、过构造带未落实措施的;

6、上下出口不畅通,且未采取措施的;

7、检查周期内发生冒顶事故的。

(三)掘进、开拓、套修工作面

1、工作面及其后路出现空帮、空顶体积大于或等于0.5立方米而未采取措施处理的;

2、永久支护的工作面永久与迎头之间未按规定使用超前临时支护的;

3、后路巷道(支架)严重变形(包括梁腿错位、折断、掉落、弯曲严重,锚杆拉断或托板锚具拉坏、顶板严重下沉,片帮严重)而未采取措施处理的;

4、架拱形棚,卡栏螺栓松动(能拧紧180°

以上者),合格率低于90%的,或卡栏位置合格率低于90%的;

5、不按规程措施施工的;

6、开拓工作面风筒至迎头未按规程措施规定工序施工的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规程措施规定的;

7、上下山施工采用绞车提升未按要求打设躲避硐的;

8、架棚巷道套修时,未按措施要求打设托板或顶柱超前临时支护的;

9、使用不配套或不合格的支护材料进行支护的;

10、采用锚杆支护的巷道,10m范围内直观有两棵锚杆的托板松动或不紧贴岩面及3棵锚杆丝扣外露超过30—50mm,且未采取措施的;

11、锚杆支护的巷道没有按规程安设顶板离层仪观测顶板下沉工作的,没有按规定进行锚杆(索)拉拔力测试的;

12、巷道套修挑顶高度超过措施规定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

五、工程质量动态检查及巷道文明生产检查规定

工程质量和巷道文明生产动态检查工作,由矿各领导在日常下井检查工作时进行。

直观检查、现场指出存在的问题,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间,对影响安全的立即停止工作,先整改后再生产。

根据检查规定,现场定合格或不合格。

各单位对提出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由现场管理人员负责并签字。

(一)采煤工作面工程质量动态检查规定

第一项:

三直两平

1、采面煤壁直没有伞檐。

2、刮板运输机平直,戗压柱齐全。

3、柱子成直线,柱与梁子是面接触,该项不合格采面即为不合格。

4、支柱要直、防倒装置可靠。

5、梁头呈直线前后交错不大于100mm,端面距符合规定。

第二项:

两畅通

1、采面上下出口安全畅通,即高度、宽度支护符合规定,如遇构造出现台阶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安全。

该项不合格,采面即为不合格。

2、上下超前托梁符合规程,上下出口20m内巷高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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