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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承包人建议

  根据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

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

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六、变更估价

  七、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篇二:

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及风险防范

  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及风险防范

  :

上传者:

jsxywl时间:

20XX-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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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道储运分公司王龄

  摘要:

合同变更是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与其他类型的合同相比,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的发生更频繁,变更的内容与形式更复杂,跟合同变更相关的法律风险也是多方面的。

本文试从建设单位项目管理的角度,对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及其风险防范,作一个初步的探讨。

  主题词:

工程施工合同变更风险防范

  一、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

  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标的的不可代替性,履行期限长,标的额大,合同履行环境不确定因素多,合同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

各种影响合同履行的主客观因素,在合同订立期间很难充分预见,因而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中难以避免要发生各种变更。

  与其他类型的合同相比,,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也有其自身的特点。

例如,工程发包人对合同的标的,有单方的变更权;

变更的形式更加多样化,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单、发包人以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双方函件、会议纪要,都可能是合同变更的表现形式;

变更带来的利益增减和法律后果也更加复杂;

变更涉及的内容,往往专业性

  很强;

变更行为的规范,除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业规范和商业习惯,也占重要的地位。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包括法定变更与协议变更两种情形。

法定变更即依据法律规定而变更合同内容。

协议变更,即合同当事人在合意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

  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改变。

也就是说,合同各方当事人,都不能以变更后的合同条款来作为重新调整双方在变更前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二、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的原因

  工程施工合同变更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业主新的变更指令,对工程的新要求。

  2.由于设计人员、监理方人员、承包商事先没有很好地理解业主的意图,或设计的错误,导致图纸修改。

  3.工程环境的变化,预定的工程条件不准确,要求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变更。

  4.由于产生新技术和新知识,有必要改变原设计、原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或由于业主指令及业主责任的原因造成承包商施工方案的改变。

  5.政府部门对工程新的要求,如国家计划变化、环境保护要求、城市规划变动等。

  6.由于合同实施出现问题,必须调整合同目标或修改合同条款。

发包人可以单方变更工程设计,其理由在于:

工程施工合同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工程建设。

发包人单方变更工程设计是发包人的一项法定权利,不需要与承包人协商一致,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依法变更后的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否则就构成违约。

当然,因发包人变更设计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必须予以赔偿。

同时对合同价款、工期及质量等相关内容做出调整。

  三、关于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

  

(一)不可抗力引起合同变更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形。

20XX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则对不可抗力进行了具体的描述,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律后果,往往导致合同解除。

如果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不足以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则引起合同的变更。

  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变更,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合同内容的变更,就是关于合同从非常状态进入正常履行,双方权利义务的安排。

例如,场地的清理,已建部分的修复,追加材料的采购和供应,工期的重新确定等。

二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如何分担。

如果未在合同

  条款专门约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范性文件来处理。

20XX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害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应发包人的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作为建设单位应认真统计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收集相关的证据。

特别是对是否存在对方规避和减损措施不力的情况,进行厘清和区别。

  为了规避不可抗力的因素给工程建设带来的风险,宜根据上述分担原则,向保险公司投保,如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要求承包人对人员、设备也进行投保。

这样,在不可抗力造成损害时,可依据保险条款,由保险公司承担一定的责任,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二)情势变更引起合同变更

  情势变更原则,虽然没有出现在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的条文中。

但作为合理兼顾合同当事人利益,保护市场交易,防止经济动荡

  的基本原则,在审判实践中,是一直体现的。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合同法》解释

(二),在第二十六条对情势变更原则又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第一条,就是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

  情势变更原则,所谓“情势”,是指作为合同法律行为基础的一切客观事实,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及商业上的种种客观状况,具体如:

国家政策、现行法律规定、物价、币值、汇率、国内和国际市场运行状况等等;

所谓“变更”,是指这种情势在客观上发生异常变动。

一般而言,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是:

  1.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

另外如果债务人迟延履行合同债务,在迟延期间发生了情势变更,则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为债务人若守约履行就不会发生情势变更。

  2.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

情势变更是否属于不可预见,应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及商业习惯等作判断标准。

但对于发生机率很低的某种情况,如飞机失事等,但仍可依情势变更原则处理。

  3.情势变更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

  4.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实质要件。

  至于是否显失公平,可以用以下几点作为判断标准:

  1.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篇三: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专用条款对工程变更的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专用条款对工程变更的规定:

  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承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3、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4、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5、经发、承包双方确的设计变更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6、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⑴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⑵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⑶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⑷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

  ⑸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

  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

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二)、当合同对现场签证未作具体约定时,应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规定处理:

  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

若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签证中还应包括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品种及数量和单价。

若发包人未签证同意,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签证报告48小时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该签证报告已经认可。

  篇四:

工程变更与索赔的区别

  索赔是指施工单位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业主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

  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加,也属于索赔范畴。

  工程变更所增加的费用都应索赔

  索赔是经济行为,而变更是技术行为,当然变更就会造成工程量的增减,进而引起工程造价的变化,有增也有减。

  工程变更是前提,二索赔是结果。

但工程变更不一定有产生索赔

  索赔分工程索赔和商务索赔,工程变更不一定都产生索赔,索赔也不一定因为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和工程索赔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在fidic条款中,这个区别是很明显的。

  工程变更一般就是指设计变更,在fidic条款中工程变更还包括工程师变更,也即监理也有一定的变更权。

总之,属于甲方方面的工程性状的变更,都可以称为工程变更。

工程性状既然变更了,相关的施工费用自然也随之变更,施工单位据此提出相关的费用要求,这个应该是工程的正常价款结算,不能算索赔的。

  工程索赔的性质是由于甲方或其他原因,造成了施工单位的损失。

出于合同责任以及道义的要求,施工方向甲方提出相关损失补偿,这个才是索赔。

  比如:

某楼,施工单位已经部分完成了某层模板工程,甲方发来设计变更,要求将无梁板改成有梁板。

则无梁板变成有梁板的增加工程费用,就是正常的工程价款结算,属于工程变更范畴。

但是,已经完成的模板工程需要拆除改造,这个在工程施工费用是没有的,这块儿就是施工单位的损失。

施工单位向甲方提出了相关费用要求,这个,才是工程索赔。

  索赔一个很大的特征是,索赔费用基本不含在工程施工费用中,同时索赔基本都是发生在事后,很少有事前索赔的说法。

简单理解的话,就是由于甲方在工程行为中,给施工单位造成了超越了工程施工费用外的费用损失,甲方负有费用补偿的合同义务。

前提当然是施工单位提出相关的费用要求,即:

工程索赔。

  显然,给施工单位造成损失,和增加施工单位工作量,有着本质的区别,虽然有时两者是交织在一起。

但这正是我们这些造价人员必须区分清楚,并最终予以价款结算的事情。

  篇五:

工程变更协议

  工程变更协议

  甲方:

XX高速公路隧道管理所

  乙方:

X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X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为XX高速公路隧道管理所被盗电缆修复工程招标的中标单位,工程开工后,乙方发现实际被盗电缆的型号、数量与招标文件及合同不符,乙方根据实际工程量向甲方提出工程变更申请,经甲、乙双方实地勘察确认后,工程总造价由合同价498570元变更为741381元(实际工程量见工程变更确认单),特签订此协议。

XX高速公路隧道管理所乙方:

  法定代表或法定代表或

  委托代理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篇六:

工程变更实施方案

  工程变更及方案

  审批流程管理办法

  (试行)咸阳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oo八年三月工程变更及方案审批流程管理办法(试行)1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成本控制,明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收

  方签证、施工方案、索赔(含工期及合同价款的索赔)的工作程序,需按下列规定执行才能

  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2总则

  权利限制原则:

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现场签证、施工方案管

  理实行严格的权限规定,不在权限范围之内的签字一律无效。

  时间限制原则:

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现场签证、施工方案及对

  应的经济签证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禁止事后补办。

  一单一算原则:

一个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现场签证、施工方案应编制一

  份经济签证单,且对应一个工程合同。

  一月一清原则:

承包单位每月10日前向建设单位经营发展部报送上月实施完成的

  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现场签证、施工方案及以上资料对应的经济签证,经营发展部

  在每月25日前审核完成。

  完工确认原则:

当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现场签证、施工方案完工后,流程

  规定的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必须在完工后7日内签字确认,如属隐蔽工

  程,必须在其履盖之前签字确认。

  原件结算原则: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经济签证(即结算)必须要有齐备的、有效

  的原件作为结算依据。

  二次审核原则:

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现场签证、施工方案的造价经建设

  单位经营发展部审核后,办理经济签证。

若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办理工程结算审核时发现经济签证有错误,以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和审计为准。

  标准表格原则:

所有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现场签证、施工方案都必须

  使用规定的标准表格。

(见附件)

  复核原则:

设计变更、技术规定、现场签证、施工方案都必须事前确认,完工后。

  立即复核,以复核为结算依据,但必须保留确认和复核原件。

3定义

  设计变更:

与工程设计有关,记录设计变更的工程变更文件。

即除正式施工图以外

  的,由设计单位出具或由建设单位工程部出具的正式施工依据,主要体现在图纸的变化上。

  其工程量和做法变化最终必须在竣工图中体现。

包括内容如下:

  由于设计图纸本身错漏,包括由于设计施工图不符合设计规范或施工规范而发生

  的,及由于设计误差造成各专业之间矛盾而产生的进行纠正、补充、完善设计等,以及由此

  导致发生构造或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数量增减、工程量改变等。

  由于建设单位要求提出改变建设标准、结构和使用功能,包括由于专项验收规范

  要求调整而发生的增减工程内容或重新划分调整施工范围,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数量

  增减、工程量改变等。

  技术核定(洽商):

与工程设计有关或记录现场变化的工程洽商文件,由建设单位工

  程部或施工方或监理方提出但需经建设单位认可,包括以上(条)内容及以下内容:

  由于施工条件、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导致

  发生增减工程量,材料代换等。

  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之外,委托施工单位或发工程指令给施工单位的临时用工、

  零星工作、三通一平、障碍清除等。

  现场签证: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三方共同到施工现场对现场具体尺寸、

  数量、形体等进行复核,根据需要绘制图表并经三方签字,对其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确认。

  下列因素之一才需办理现场签证,否则办理的现场签证不能作为经济签证的依据:

  因设计变更导致已施工部位需要拆除;

  因设计图纸明确需根据现场具体情况确定尺寸,对实际尺寸进行现场签证,如挖

  孔桩深度为现场具体情况尺寸,直径为定尺,则只对其深度进行现场签证,直径不进行现场

  签证;

  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的工程量根据文字资料不能计算工程量。

  合同规定需实测工程量的工作项目。

  在特殊情况下,因现场施工条件或原技术措施发生变化导致原批准的施工组织设

  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或方案发生变化,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费用申请审批表办理现场

  签证。

  经济签证:

凡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到工程价款的增加或减少,均需办理经济签证。

  未办理经济签证的施工过程中涉及到工程价款的增加结算时视为工程价款不变更。

经济签证

  的依据为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现场签证、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实施核查表、施

  工图及合同。

4内容要求

  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现场签证,施工组织设计必须采用本规定相关表格填

  写及报批;

  文字内容应明确具体、用词应准确肯定,不能存在未尽事宜和不同理解的语句,内

  容不能有涂改;

  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采用图示表示位置尺寸,图示内容应标明轴线、尺寸、

  原图做法或材质,变更后的做法或材质,达到工程计量要求;

  现场签证的具体内容:

现场签证首先采用图示位置尺寸达到计量要求,不能采用图

  示位置尺寸的必须写明相对位置及具体数据;

对工作事实的表达应清晰而简明,能让未参加

  现场签证人员日后可以结合其他文字资料读懂,并可以进行计费工作。

  现场签证必须由工程部主管工程师与经营发展部主管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参加并共

  同完成工程量的复核工作,对具体做法、复核结果的签字认可。

5份数要求

  设计变更单和技术核定(洽商)单原件一式陆份;

现场签证单、经济签证、实施核查表

  原件一式肆份;

上述资料除核查实施表外其余均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有效。

6流程及权限

  设计变更流程及权限按后附图“设计变更流程及权限图”执行,使用表格采用后附

  表“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审批表”;

实施完成后采用附表“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

  商)实施核查表”;

篇二:

工程变更设计方案表工程变更设计方案表

  承包单位:

  合同号:

篇三:

工程变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糯扎渡水电站前期筹建工程变更立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维护业主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工程变更处理程序和立项审批权限,理顺监理、

  设计、承包人、业主各方变更管理工作,加强合同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工程施工

  承包合同及云南华能澜沧江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澜沧江公司)管理相关规定,结合糯扎

  渡前期筹建工程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总则

  所有工程变更应符合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要求,不降低技术标准、工程质量和使用效

  益;

以优化完善、经济合理、工程安全为前提,变更前要有详实的技术经济比较或论证。

  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是指因设计方案修改或细化引起的合同清

  单项目或数量的变化;

工程变更是指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项目变化和其他合

  同变更。

变更包括工程量增减变更、工程项目的变更、新增工程等。

  由于变更出现的新增工程项目,按其施工承包合同的性质划分为合同内新增工程、

  合同外新增工程、补偿费用三类:

合同内新增工程是指在招标工程本合同项目施工承包范围

  之内,因设计修改或监理变更指令而出现《工程量清单》未曾列示的工程项目。

合同外新增

  工程是指在本合同项目施工承包范围之外,由发包人采用委托施工或指定分包方式而追加给

  承包人的工程项目。

补偿费用是指承包人承受了超出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要求额外支付

  或索赔的工程(或费用)项目。

  此外,还有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不能列为合同新增工程或索赔补偿项目。

  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属于合理化建议,经论证后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可列为合同内

  新增工程,并按有关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严格审批制度,未按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的变更,不充许施工和结算。

但涉及工

  程安全、施工安全、防汛抢险、公共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不受此限,但承包单位和监理

  仍应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条变更的内容及依据

  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和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范围的变

  更,但下述变更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

如:

增加或减少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

  增加或减少合同清单工程量;

省略工程(但被省略的工作不能转由业主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更改工程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更改一部分工程的基线、标高、位臵或尺寸;

进行工程完工

  需要的附加工作;

改动部分工程的施工顺序或施工时间等。

  变更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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