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名师队建设5151工程实施方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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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名师均发给相应的证书,证书有效期五年。

实施动态管理,各级名师满5年后必须参加重新评定,未被重新评定的不再保留原等级的称号。

省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江淮名师)按照省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制订名师管理办法

为推进名师队伍建设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名师的作用,特制订《芜湖市名师管理办法》(见附件二),作为对名师的评定、使用、考核、培训和奖励等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的依据。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按此《办法》加强对所属区域和单位名师的管理。

(四)建立和健全名师的培养体系

建立一支有较大数量和较高质量的名师队伍,关键在培养。

通过过程性培养和阶段性实践锻炼,不断提升教师的能力和素质。

要把建设名师队伍的工作重点放在培养上,制订一系列培养措施,逐步建立和健全培养工作体系。

1.精心选拔,建立档案。

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水平、能力和进取精神,在职称评审中获得A类等级的人员、各级各类业务比赛中获奖人员、各级各类综合表彰中受表彰人员、教育科研和教改实验中表现突出人员,以及其他在教育教学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人员中,分学科按一定的比例确定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并制订培养计划和措施,落实培养工作负责人。

建立骨干教师培养档案(档案内容参见附件二)。

2.任务驱动,实践锻炼。

建立目标任务驱动机制,强化骨干教师成长的实践锻炼环节。

通过下达与其教学工作密切相关的教研科研项目和改革实验任务,充分调动其主观能动性,督促其通过刻苦研究和改革探索来提高自己。

3.搭建平台,展示成果。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对骨干教师的成长发展给予积极扶植,优先提供观摩学习和高层次培训进修机会;

多方位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交流、研讨和评比活动,为骨干教师提供展示水平和成果的“舞台”。

4.加大宣传,打造品牌。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通过各种评选活动、总结表彰活动、交流观摩活动和新闻媒体,积极宣传和推广骨干教师的教育教学教研成果和经验,使成功的经验成果在更广泛的范围内传播和辐射。

要创造机会和条件,实现教育教学教研成果的转化,使之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创造效益。

要注重对优秀经验和成果进行汇集、整理和编印出版工作,使之沉淀凝聚成全市教育教学改革的精神成果。

四、职责分工

名师队伍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市教育系统共同努力,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各负其责,实行目标责任制。

1.市教育局的职责:

制订全市名师培养规划、评定标准和管理办法;

对全市的名师培养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做好指导和评估工作;

组织名师参加高层次的学历进修和提高教学、教研科研能力的业务培训;

做好市级名师的培养、评定和管理工作;

选拔市级以上骨干教师(省教坛新星、省特级教师、江淮名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的人选;

研究、总结并推广市级以上骨干教师的教育教学思想、教学方法和教科研成果;

建立全市骨干教师信息库。

2.区、县教育局的职责:

制订本区、县名师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

做好市级名师人选推荐工作;

建立本区、县骨干教师信息库。

3.单位的职责:

按照市、区(县)两级教育部门的方案和细则要求,具体实施培养和管理工作;

做好本单位所属各级名师的管理、考核工作,并为他们的研究、实验、进修、成果推广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时间和经费保证。

五、加强领导

1.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各学校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人事、教研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作机构,负责名师的培养、评选和管理工作。

2.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各学校要筹集一定数量的经费,设立培养专款,用于名师进修、教科研所必需的经费使用,以保证我市名师队伍建设“5151”工程的顺利实施。

附件一:

芜湖市名师评定标准

附件二:

芜湖市中小学名师管理暂行办法

为使名师的培养、认定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名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特制订市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专家型名师和名师工作室主持人的评定标准。

一、评定范围和对象

名师评定范围:

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中职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特教学校、教研室。

评定对象:

教学第一线的专任教师、有教师职务并担任教学工作的学校管理人员、各级教研部门的教研员(其中应以一线教师为主)。

二、市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评定标准

(一)政治思想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

2.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高尚,为人师表。

3.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有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

4.认真履行教师职责,敬业爱岗,教书育人。

5.工作认真,治学严谨,有良好的心理品质和团结协作精神。

(二)学识和职业技能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和《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还应取得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2.具有中学一级(中专讲师、一级教师)或小学(幼儿园)一级(员级)及以上教师职务,学科带头人应具有中学高级教师(中专高级讲师、副高级教师)或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一级教师)职务。

特别突出的可不受职务限制。

3.对所教学科具有扎实、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

4.具有较系统的现代教育理念,掌握现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理论和先进的教学方法,熟悉所教学科的国内外发展动态。

5.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且普通话达到二级乙等以上(语文教师二级甲等以上)。

6.具备一定的信息素养,掌握并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会使用各种电教设备和利用各种信息资源进行教学。

(三)教育、教学能力和效果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市级学科带头人的条件是:

1.教育思想先进,教学能力突出。

在教学中贯彻“立德树人”根本要求,坚持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宗旨,熟练使用各种科学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促进学生可持续发展。

教育有特色,教学有风格,在全市范围内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和知名度。

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思想先进。

能站在学科教学改革的前沿,了解本学科教学改革的动态,把握学科发展的趋势。

须提交一篇反映本学科教改最新动态的综述报告。

(2)教学设计出色。

能体现课程育人思想、理念先进、手段先进、方法恰当、风格鲜明。

须提供近三年的原始备课笔记。

(3)教学能力突出。

近五年中,曾在市级以上课堂教学比赛中获市级一等奖(省级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市级以上“教坛新星”等荣誉称号。

(4)教学考评优秀。

申报当年参加市级考评课教学(教研员也可作教学法演讲)并获得优秀以上等级评价。

须提交考评课的过程性材料。

2.教学效果显著,教学实绩突出。

近五年内至少取得以下成果中的一项:

(1)所教班级在省、市会考或县、区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质量监控(抽测)中,学科平均成绩名列全市同类学校前列。

须提交由学校验证的成绩统计分析表。

(2)所指导的学生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竞赛中获省一等奖1人次(二等奖2人次),或团体二等奖以上1次(市团体一等奖1次)。

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

工作文件、获奖名单、获奖证书等)。

(3)所直接培养的学生具有创造才华,在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科技部门组织的科技活动、科技创新、科技制作、科技发明等方面中取得显著成绩。

(4)艺术、体育学科教师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文化部门、体育部门组织的汇演、会展、运动会等活动中,所指导的学生获得优秀成绩,荣获个人前8名,或团体前3名。

工作文件、秩序册、获奖名单、获奖证书等)。

(5)职业高中教师所教班级学生参加各种专业技能考核,合格率、多证率在同类学校班级中领先。

有技工考核的专业,学生技工考核达到中级工的比例不低于70%。

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6)转变学困生,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

通过一个学段的教学,所任班级学生的平均成绩、合格率、优秀率,与其他平行班级平均数相比,基本持平或差距明显缩小。

须提供学段内经学校验证的历次成绩统计分析表和教师的经验介绍。

3.德育工作经验丰富,成效显著。

能一贯做到教书育人,注重学生高尚思想道德和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取得较好成绩。

有三年以上班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经历,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五年中任班主任(或辅导员)一年以上,且所带班级班风良好,学生整体素质高,合格学生、特长学生多,获市或区、县级以上先进集体称号1次。

(2)近五年来本人被评为市或县区级以上优秀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德育先进工作者1次。

(3)近五年来德育工作的论文或经验总结在市级以上德育工作会议上交流并获得好评(须提交会议通知、论文、发言稿等原始材料)。

(4)在学校德育工作中,能很好发挥组织、管理作用,注重德育内容、形式、途径、方法创新,全校师生道德风貌、行为表现良好,受到上级有关部门表彰或所取得经验在一定范围内推广。

以上均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

文件、证书、经验介绍材料等)。

市级骨干教师的条件是:

1.教育思想先进,教学能力较强。

在教学中注重落实“立德树人”要求,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教育有方法,教学有策略,在市(区、县)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知名度。

(1)教学经验较丰富。

教育教学实践在所积累的经验就有系统性、先进性,对于改进教学、提高质量等具有指导作用。

须提交一篇结合自己教学实际的经验总结。

(2)教学设计较出色。

能体现较先进的教学理念,采用有效教学策略,具有一定特色和风格。

须提供近三年原始的备课笔记。

(3)教学能力较突出。

近五年中在区、县级以上教学比赛中获一等奖(市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以上1次,或者获区、县以上“教坛新星”等荣誉称号1次。

(4)教学考评较优秀。

申报当年参加由县区以上教育局统一组织的考评课(教研员也可作教学法演讲)并获得良好以上等次。

2.教学效果良好,教学实绩显著。

近五年中取得以下成果之一:

(1)所教班级在省、市会考,或县、区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质量监控(抽测)中,平均成绩名列同层次学校前列,或本校平行班级前茅(平行班级不少于3个)。

(2)所指导的学生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竞赛中获省级二等奖以上1人次(三等奖2人次),或市级一等奖1人次(二等奖2人次),或团体省级三等奖(市二等奖)1次。

(3)所直接培养的学生具有特殊的创造才华,在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科技部门组织的科技活动、科技创新、科技制作、科技发明等方面中取得一定成绩或受到表彰。

(4)艺术、体育学科教师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文化部门、体育部门组织的汇演、会展、运动会等活动中,所指导的学生获得优秀成绩,荣获奖项或表彰。

通过一个学段的教学,所任班级学生的平均成绩、合格率、优秀率,与其他平行班级平均数相比,差距有一定程度缩小。

3.德育工作经验丰富,成效显著(具体要求同“学科带头人”)。

(四)教研、科研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较强的创新开拓精神和科研意识;

具备较强的教研科研能力;

积极组织和参加各级教研、科研活动。

能坚持不懈地结合教育、教学实际进行科学研究和教改实验,并取得独创性的、有推广价值的成果。

至少参与过一项市级以上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且在近五年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学科带头人条件是:

1.在省级以上具有C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必须以本人教育教学的实践或实验的经验和成果为内容。

下同)2篇;

或者在其他有省内统一刊号的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3篇(均不含增刊和论文集。

下同)。

2.公开出版反映本人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和教改成果的有统一书号的学术专著或合著1部,凡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

3.参加市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论文评比获省级二等奖以上1次(三等奖2次)或市级一等奖2次(专业委员会授予的奖项分别增加1次),或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其他教研成果评比(如教学设计、课件制作、微课视频等)获省级二等奖以上1次(三等奖2次)或市级一等奖2次(专业委员会授予的奖项分别增加1次)。

4.应邀在全市教研部门组织的教学研究会议上作专题报告3次。

须提交原始通知、讲稿等材料。

5.受聘参加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地方教材或教学参考书编写2次。

须提供受聘证明和编写的材料。

6.在课题研究中,获省级优秀教育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市级二等奖以上)1次,或所主持的市级以上课题通过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组验收且获好评。

7.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其本人在教育、体育、文化主管部门主办的全省性汇演、汇展、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奖项2次或前3名。

市级骨干教师条件是:

1.在省级以上具有C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在其他有省内统一刊号的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以上均不含增刊和论文集)。

2.参加市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论文评比,获省三等奖(市一等奖)1次,或市二等奖2次(三等奖3次);

或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其他教研成果评比(如教学设计、课件制作、微课视频等)获省级三等奖(市级一等奖)1次,或市级二等奖2次(三等奖3次)(专业委员会授予的奖项分别增加1次)。

3.应邀在区、县级教研部门组织的教学研究会议上作专题报告2次,或市级以上1次。

应提交原始会议通知、报告稿等材料。

4.受聘参加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地方教材或教学参考资料编写1次。

5.在市级以上课题研究中,获优秀教育科研成果市级三等奖以上1次,或参与研究的课题通过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组评审验收且获好评。

6.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其本人在教育、体育、文化主管部门主办的全市性汇演、汇展、竞赛中获市级二等以上奖项2次或前6名。

(五)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市级学科带头人为必备条件,骨干教师为参考条件):

1.乐于承担培养青年教师责任,经常听同行课,并进行交流研讨,指导青年教师教学。

近五年内所直接辅导的青年教师在区、县级以上教研部门举办的教学大奖赛中获得三等以上奖项。

需提供学校认定的近3年原始听课记录、辅导对象的证明、反映辅导过程的具体原始材料、相关证书等。

2.具有组织、带动学科教师开展教研、科研活动的能力。

近五年内有本人负责的市级以上立项科研课题,并按计划开展研究,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或进展。

须提交课题研究方案,批准文件及能反映课题研究进展情况的材料。

3.在区、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教师培训活动中承担一门课程的任务授课任务或示范课教学3次(市级2次或省级1次)。

三、各级教研部门的教研员的评定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但在德育工作方面,应主要考查学科德育渗透方面的工作和研究;

在教研、科研方面应具备二项以上条件。

四、参加评选的学校行政管理干部必须承担与所任教师职务的学科一致的教学任务,且达到一般教师三分之一以上的教学工作量。

其他各项评定标准与专任教师相同。

五、各区、县也可评定区、县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其评定标准,除政治思想条件与市级骨干教师相同外,其他各项由区县制订。

各区县的评定标准抄报市教育局。

六、名师工作室主持人、省特级教师、江淮名师等评选标准按照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七、本评定标准由市教育局人事科负责解释。

八、本评定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一、为使名师的建设工作实现系统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评选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公开,管理规范、有序、到位,特制订本办法。

二、名师的评定

1.名师由其资格评定委员会评定。

资格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不少于15人,由教育局有关领导、人事、教研等部门负责人和各学科有高级教师职务的教师组成。

评委实行任期制。

2.名师评定工作在自下而上公平推荐的基础上进行。

实行限额推荐,择优评定的原则。

3.推荐和评定的基本程序:

(1)提名推荐。

所在学校按规定的名额提出推荐对象,并对照评定标准进行考核。

考核以原始材料为依据。

对教育教学能力要进行现场考核。

考核后填写《名师评定表》,并按评定标准的项目整理材料。

(2)征求意见。

被推荐对象在全校教师中进行民意测验,并组织所教班级的全体学生进行评教。

民意测验和评教的内容应包括:

政治态度、敬业精神、职业道德、育人情况、教学水平、教学实绩、互助精神等等。

(3)公示名单。

对于正式确定的推选名单,要采取适当方式对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上报参评材料。

(4)资格评定。

评定委员会通过审阅推荐单位审查认定的各项原始材料,组织现场考评和征求师生意见,对照相应等级的名师评定标准,进行充分讨论评议。

评议结果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表决评委三分之二以上赞成者为通过。

(5)公示结果。

对评定委员会评选结果,由教育局按照规定程序、方式、时间,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对评议结果的意见,并负责处理有关意见和建议。

(6)授予称号。

被评定的名师由教育局发文公布,并颁发相应等级的骨干教师证书、学科带头人证书或专家型名师证书。

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4.名师的评定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三、名师的管理

1.各级名师由市、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按各自的职责共同管理。

2.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落实专人,负责做好名师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名师档案。

档案内容应包括:

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方法与步骤;

名师主要教育教学成果、课题研究及其成果;

名师对一般教师教学指导情况记载;

参加评优的记载;

有关部门各阶段的考评意见等。

3.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努力为骨干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业务进修和教研科研创造有利条件。

4.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积极总结和推广名师的先进经验和研究成果,发挥名师的辐射作用。

四、名师的考核

1.名师实行定期考核制度。

五年为一个周期。

除每年参加各单位的年度考核外,每2-3年由名师资格评定委员会组织对所评定的骨干教师进行全面的专项考核。

考核以骨干教师评定条件为标准,以履行职责的情况为重点,以所在单位和上级管理部门提供的原始资料(如名师档案)为依据。

2.考核自下而上进行,最后由名师资格评定委员做出考核结论。

考核结论反馈给被考核人。

3.考核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

4.名师在五年内第一次考核基本合格或有严重缺点时,考评机构给予诫勉性谈话。

满五年时进行第二次考核。

第二次考核合格或基本合格的,重新发给名师证书。

未被考核和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相应等级的名师资格及有关待遇。

5.名师如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由基层单位报经资格评定委员会批准,立即取消各级名师资格及有关待遇,收回证书,并按教师队伍管理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理。

(1)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2)将学生赶出课堂,或迫使学生转学、休学;

(3)讽刺挖苦学生、侮辱学生人格;

(4)对学生进行有偿家教;

(5)未经批准从事第二职业的;

(6)私立名目向学生收费;

(7)有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不文明的言行。

6.名师在参加学校年度考核中如被定为不合格,立即取消骨干教师资格及有关待遇,并收回证书(须报相应资格评定委员会同意)。

五、名师的待遇和奖励

1.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采取措施给骨干教师提供较好的教研教改的条件,如必要的经费、资料、网络环境和仪器设备等,为其教研科研工作减少后顾之忧。

所需经费应在年度预算中单列,并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进行使用和管理。

2.名师可根据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培养计划和具体安排,优先参加赴先进地区学习考察,优先参加高层次的培训和学术研讨等活动。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要定期组织开展高层次的名师专项培训、研修、参观、考察活动。

3.名师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晋升教师职务。

市级学科带头人和专家型名师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评省特级教师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六、名师的职责

1.在所在学校承担规定课时的本学科教学任务。

2.在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教研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3.承担对一般教师的教学指导任务,通过经常开示范课、观摩课对本校和本地区教师进行教学示范。

4.参加对本校和本地区教师的培训工作,承担培训授课和讲座任务。

5.承担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布置的教学改革和教科研项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七、本暂行办法由市教育局人事科负责解释。

八、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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