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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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计划编出后必须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机电矿长必要时召集机电部、计财部、物资供应部等一起会审后定稿,然后报晋圣公司。

第四章设备选型

第十条机电设备选型必须经过反复论证,既要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又要本着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主要设备的选型

(一)主要设备是指:

矿井大型设备,综采工作面的支架、采煤机、刮板输送机、破碎机、转载机、胶带输送机,综掘工作面的掘进机等煤矿主要设备;

(二)确定工程项目后,机电部及相关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根据设计认真收集有关设备选型方面的数据资料,充分考虑设备的安全性、生产性、经济性、可靠性、通用性等因数,优先选用对环境影响小,能耗低的设备。

同时要进行技术、经济方面的论证和评价,给出最佳选型方案;

(三)由机电矿长召集机电部、计财部、物资供应部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对选型设计方案进行讨论和研究,最终确定选型方案。

第十二条其它设备的选型:

由机电部和使用单位相关工程技术人员根据我矿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所需设备的型号及技术参数和要求,报请机电矿长审核确定。

第五章设备验收及库存管理

第十三条机电设备到货后,设备库验收人员应及时通知物资供应部主管领导和机电部,由物资供应部组织机电部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由机电部通知有关单位参加)对设备进行验收。

设备到货后必须在7日之内完成设备验收工作。

主要或大型关键性设备,由机电部组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到厂家进行验收,确保质量。

第十四条设备到矿后,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

(一)根据合同和协议内容进行逐件检查,核实数量;

(二)随机资料必须齐全: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设备技术或操作说明书(包括图纸)、装箱单、发货明细等,防爆设备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煤安标志的资质资料;

(三)质量验收:

对外观或解体部件详细检查,重要设备要委托测试,并将测试数据和技术说明书对照;

(四)验收人员做好验收的各种记录。

第十五条对于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并由物资供应部负责与供货方联系解决。

验收不合格的设备,不予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对于在设备验收中玩忽职守,将有重大缺陷的设备入库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验收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设备验收单由设备库验收人填制保管,但必须由验收人员、机电部部长、机电矿长签字后,方可作为结算凭证。

第十七条物资供应部应严格按照设备库存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入库后的设备原则上不得露天存放,因特殊原因露天存放,必须上盖下垫,并作好防火、防盗、防冻工作。

第十八条物资供应部要建立库存设备台帐,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设备出入库明细表报机电部和机电矿长。

第十九条每年由物资供应部组织普查库存设备数量及状况,普查表(盘点表)交机电部一份,并上报有关矿领导。

第六章设备技术档案

第二十条设备到货验收后,随机技术资料由机电部统一收存,归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设备安装投运后,机电部必须将相关的设计图纸、资料、验收记录、竣工资料和各类试验记录全部归档。

第二十二条设备使用单位要备有设备图纸、使用说明等必要的技术资料(由机电部提供),以满足使用和维修需要。

使用单位的技术资料必须设专人保管,并建立档案管理。

第七章设备领用与发放

第二十三条机电部要建立全矿设备管理台帐。

物资供应部要建立库存及进、出库设备台帐,使用单位要建立本单位设备管理台帐,所有台帐要做到账、物对照。

第二十四条设备领用由机电部统一审批。

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持支领设备凭证,到机电部审批登记并加盖“设备管理专用章”后,到指定部门领取;

新设备出库必须经过机电部部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机电部审批设备必须依据设计图纸、负荷变更手续、生产需要进行设备审批。

由机电部分管领导进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支领凭证填写内容必须齐全清晰无涂改,否则不予审批发放。

第二十七条设备发放

(一)设备发放坚持有旧不发新的原则;

(二)未经审批签章不得发放;

(三)支领凭证与实物不符不得发放;

(四)支领凭证过期不得发放(签发5天内有效);

(五)设备不完好不得发放;

(六)防爆设备未经防爆专业人员验收取得“防爆合格证”的不得发放。

第二十八条领用设备时领用单位要严格把关,设备缺件或损坏由设

备保管单位负责处理,保证设备完好后发放。

领用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要及时汇报机电管理室。

第二十九条设备出库后,使用单位要做好设备运输过程中的保护工作。

设备管理员当天把领用设备编号报送机电部建立台帐备案。

第八章设备安装、验收、移交

第三十条设备的安装、验收、移交工作由机电部统一协调安排。

设备安装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

第三十一条设备安装一般规定

(一)安装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二)设备安装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井巷工程或基础验收合格(无基础除外);

2、技术措施齐全,要有施工组织设计和安装工艺流程;

3、图纸资料齐全。

(三)设备材料选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三十二条具备以下条件后,由施工单位向机电部提出验收申请。

(一)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质量标准完成全部项目;

(二)安全设施和附属设施完善,具备安全使用条件;

(三)必须经过试运行,安装单位自检合格。

第三十三条机电部根据设备安装单位申请,组织相关单位参加,进行现场验收移交。

第三十四条需要移交的一般工程或零星设备,接主管业务部门通知后,组织使用单位、接收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进行现场验收、移交。

交接双方必须服从牵头业务部门的裁决,明确接收单位,及时到机电部办理设备移交手续。

第三十五条机电工程移交时,由机电部组织相关单位参加验收移交。

重点工程的交接根据需要可分两次进行。

首次移交,由接收单位进行全面检查,限期由安装单位整改。

第二次移交只检查首次检查的问题是否全部处理。

第三十六条特殊情况下,急需使用单位接收的设备工程,原安装单位遗留下的问题由接收单位限期处理。

第九章设备运输、回收、修旧

第三十七条设备在装车时,安装单位要对设备裸露的轴、孔、仪表等重要部位进行必要保护,因未采取保护措施或保护不力,造成损坏的,要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设备的运输按我矿生产技术管理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装有机电设备的运输车辆不得未经许可提升至地面,若发现此类车辆,应及时与机电部联系。

第四十条设备回收

(一)回收设备时,做好设备的保护工作,附属器件一并回收(包括

施工场地所有不用的机电设备及材料),设备上不得有煤粉杂物。

回收设备必须放在接收单位指定地点,码放整齐。

设备在地面车场存放不得超过24小时。

接收单位必须配合进行设备正常交接。

如在接收单位管辖范围内发现未经验收的机电设备,追究验收单位的责任;

(二)接收单位对回收的设备必须进行验收,将设备损坏程度和缺件

情况,填写在“×

×

回收单”上,交接双方签字,回收单位持回收单到机电管理室销帐;

(三)回收工程完成后,回收单位向机电部提出验收申请,由机电部派人进行现场验收;

(四)正常生产过程中损坏的设备更换后三日内必须回收上井。

第四十一条设备修旧

(一)回收设备的检修工作由机电部负责管理,月度检修计划由机电部编制,由分管领导批准,经机电部统一安排。

(二)需要委外检修的设备由使用、检修单位每月15日前书面汇总

上报机电部。

经机电部鉴定后统一安排物资供应部执行;

(三)外委设备检修后,按入库验收程序进行验收;

(四)矿属检修单位出现检修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派人处理;

出矿

检修出现质量问题,由物资供应部负责,并核减此项目的检修费用。

如因检修质量问题影响生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检修单位的责任并列入黑名单不再合作。

第十章设备停用、禁用、封存、报废

第四十二条设备的停用、封存

(一)停用期在30天以上的设备,均属停用设备,停用设备必须是完好设备。

设备在停用前,包机单位将设备检修好,制定必要的停用措施;

(二)单机停用大型设备,包机单位应悬挂“停用”标识牌,整套停用设备做一处标识。

如有必要,停用设备包机单位要定期试运转,搞好维护、看护工作;

(三)租赁设备停用时,机电部通知物资供应部、计财部,由其上报晋圣公司和集团公司租赁站;

(四)停用期在三个月以上的设备,进行封存管理。

第四十三条设备禁用

(一)因生产工艺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技术性能及其它原因,不

适用于生产需要的机电设备,均属禁用设备。

禁用设备要封存管理。

封存和启用必须经机电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二)封存设备由物资供应部负责保存管理,要有详细记录。

(三)封存设备严禁拆套使用,防止丢失损坏,封存设备要实行“三专”管理(专库、专人、专点)。

(四)设备自批准封存之日起,由物资供应部管理。

第四十四条设备报废

(一)设备的报废由设备管理单位向机电部提出书面申请,再由机电部、物资供应部、计划财务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二)每年机电部要调查研究设备的使用情况,拟订出年度设备报废申请,设备报废申请由机电矿长组织有关人员会审后报晋圣公司机电部(租赁设备报集团公司租赁站),待上级公司对报废申请批复后,对设备进行报废处理;

(三)对于重大设备的报废,机电矿长要组织由相关单位主要技术人员、相关业务科室参加的报废鉴定小组,对报废设备进行技术鉴定,确认可报废时,方可申请报废;

(四)设备报废必须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的具体规定;

(五)报废的设备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由物资供应部、计财部处理报废设备,待报废的设备在未经批准前应妥善保管,已批准报废的设备,应将其可用的零部件拆下,折价入帐。

第十一章考核

第四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者,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元/次。

(一)相关单位未建立设备管理台帐的;

(二)未经机电部审批发放设备的;

(三)无编号设备入井的。

第四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者,对责任单位处罚500元/次。

(一)采掘大部件更换后未按时上井的;

(二)设备因检修质量影响生产的;

(三)运输过程中造成设备损坏严重的;

(四)未按时办理设备移交手续的;

(五)回收单填写与实际不符的;

(六)回收设备车辆装有其它杂物的;

(七)回收设备车辆24小时内未卸车的。

第四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况者,对责任单位处罚200元/次。

(一)设备台帐出现帐物不符者;

(二)领用设备当天未报编号的;

(三)设备验收移交无故不参加的;

(四)各类报表未按时上报的。

第四十八条设备损坏赔偿按以下标准进行,经鉴定属质量问题除

外。

(一)所有丢失件按原价赔偿;

(二)烧毁电机按70元/KW赔偿,最高赔偿额为5000元;

(三)其它设备损坏,执行以下标准:

1、损坏价值在500元以下,每件赔款100元;

2、损坏价值在500-2000元,每件赔款200元;

3、损坏价值在2000-5000元,每件赔款500元;

4、损坏价值在5000-10000元,每件赔款1000元;

5、损坏价值在10000-30000元,每件赔款2000元;

6、损坏价值在30000-50000元,每件赔款3000元;

7、损坏价值在50000-100000元,每件赔款5000元;

8、损坏价值在10万元以上,每件赔款10000元。

(四)租赁设备损坏按集团公司租赁站有关规定执行,所有罚款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处罚相关责任单位1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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