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妇女及儿童发展规划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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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妇女及儿童发展规划Word下载.docx

———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从满足妇女生存发展的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努力实现妇女在身心健康、文化教育、经济参与、决策管理、社会保障、法律保护和环境优化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坚持性别平等,促进男女和谐发展。

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执行力度,注重社会公平,完善和落实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政策,构建先进的性别文化,营造优良的社会环境,进一步缩小两性社会地位差距,促进男女和谐发展。

———坚持妇女参与,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依法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引导和支持妇女在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实现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促进城乡和区域妇女协调发展。

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妇女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制度建设、资金投入、项目布局等措施,缩小城乡和区域妇女在人均收入、卫生保健、文化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距。

(三)总体目标。

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公共卫生优质服务,妇女的健康水平明显提高;

保障妇女平等享有教育资源,妇女的受教育程度显著提高;

保障妇女享有平等获得经济资源的机会,妇女的经济地位明显提升;

保障妇女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决策与管理,妇女参政议政的影响力不断增强;

保障妇女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平等受益,妇女的生活质量大幅改善;

保障妇女权益的法规政策更加完善,妇女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保护;

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环境保护的决策和管理,妇女发展的环境更加优化。

力争实现浙江妇女发展水平继续走在全国前列,优先发展领域的部分重要指标达到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第二部分优先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主要措施

(一)妇女与卫生保健。

主要目标:

1.延长女性平均预期寿命。

2.孕产妇死亡率稳定控制在10/10万以内。

缩小城乡、区域差距,降低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

3.孕产妇死亡中因产科出血死亡比例控制在30%以下。

4.以县(市、区)为单位,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9%以上。

5.孕产妇系统管理率稳定在93%以上。

6.降低孕产期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7.降低妇女剖宫产率。

8.降低妊娠性牙龈炎和妊娠性牙龈瘤的发病率,提高妇女口腔健康知识知晓率。

9.妇科常见病检查率达到80%以上。

扩大宫颈癌、乳腺癌检查的覆盖面。

10.控制妇女艾滋病感染率及性病感染率。

11.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素质。

扩大妇女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心理咨询门诊,有条件的医院设立心理咨询科。

12.生殖健康和优生知识宣传普及率达到80%以上。

13.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70%以上。

14.孕前优生检测率达到70%以上。

15.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已婚妇女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率达到90%以上。

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16.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稳定控制在6/万以下。

17.流动育龄妇女基本享有当地同等的生育和卫生保健服务。

18.提高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完善健身设施建设。

主要措施:

1.大力发展妇幼卫生事业。

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我省妇幼卫生事业发展走在全国前列。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坚持以预防为主、临床与保健相结合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完善妇幼保健机构网络。

2.加大对妇幼卫生的支持力度。

坚持妇幼保健机构的公益性质,落实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建立健全妇幼保健管理制度,加快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妇幼保健的规范化管理。

增加财政投入,保障重大妇幼公共卫生项目的顺利实施。

市、县两

级均设置一所由政府主办、符合建设标准的妇幼保健院(所)。

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农村山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

加快妇幼卫生人才培养,妇幼保健人员配备达到0.29/千人口以上。

3.加大普法和执法力度。

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

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卫生执法监督范围。

进一步实施“母婴健康工程”,加强基层卫生队伍建设。

加强行政管理,提高技术人员依法行政、依法服务的能力。

依法实施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准入制度,切实规范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严厉打击无证行医、非法终止妊娠和非法接生等行为。

4.提高妇女健康保障水平。

加快推进城乡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积极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

完善预防保健制度,提高预防保健能力,为妇女提供优质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

倡导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普及健康保健、科学养生等知识,提高妇女健康水平。

5.加强生育医疗保健。

落实省优生“两免”政策,做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免费优生检测工作。

加强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等综合防治措施,重点做好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和诊断等,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出生残疾的发生。

宣传口腔卫生健康知识,对有生育计划的妇女开展孕前牙周疾病免费检查,降低妊娠性牙龈炎和妊娠性牙龈瘤的发病率,预防由此引发的出生缺陷。

6.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

普及生殖健康、避孕节育、妇幼保健等知识。

完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积极推广避孕节育新方法、新技术,提倡避孕措施的知情选择,强化男女两性共同承担避孕节育责任的意识。

加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强化业务人员的技术培训,提升机构和队伍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7.加大对妇科常见病的查治力度。

加强对妇科常见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提供优质的妇科常见病防治服务,做好妇科常见病的早诊早治工作。

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深入实施“妇女健康促进工程”,确保妇女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妇科常见病检查。

扩大乳腺癌、宫颈癌的普查普治范围,对贫困、重症患者的治疗费用给予补助或减免。

8.加大对艾滋病、性病及吸毒的预防力度。

完善艾滋病、性病、吸毒的防治工作机制,针对妇女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娱乐场所监管。

把预防和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纳入妇幼卫生常规工作,提高防治水平。

提供规范化的性病和艾滋病诊疗服务,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

9.关注妇女心理健康。

加强心理健康服务工作,逐步建立完善心理咨询网络,对妇女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缓解妇女的心理压力,增强妇女的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妇女的心理健康水平。

10.做好流动妇女卫生保健工作。

关心流动妇女的健康状况,逐步实现流动妇女享有与户籍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

加大对流动妇女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力度,增强流动妇女自我保护能力。

制定相应的医疗救助方案,保障流动人口中贫困孕产妇得到

及时救助。

11.推动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

加强城乡体育健身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开展全民健康促进行动,鼓励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组织多种形式的妇女体育健身表演和竞赛活动,提高妇女的身体素质。

(二)妇女与教育培训。

1.女童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96%以上。

2.女生义务教育巩固率稳定在99.9%以上,消除女生辍学现象。

3.高中段女生毛入学率达到95%以上。

4.高等教育女生毛入学率保持在50%以上,提高女研究生比例。

5.提高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0.5年。

6.提高妇女接受成人教育的比例。

7.提高女职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

8.农村女劳动力普遍接受1—2项实用技术培训。

1.贯彻男女平等原则。

在教育方面的法规、政策及规划的制定、执行和评估中,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保障女性平等接受教育,禁止教育中的性别歧视。

2.建立和完善妇女终身教育体系。

高质量普及学前三年到高中段十五年教育,确保适龄女童平等接受良好基础教育。

加快教育的多样化发展,增加妇女选择多种教育的机会,提高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水平。

加快发展非学历教育,拓展网络教学和远程教育新途径,提高妇女继续教育参与率。

3.鼓励妇女参与社区教育。

整合各类社会资源,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机构建设,普及社区教育,发展多样化社区教育模式,丰富社区教育内容,满足妇女个性化的学习需求。

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教育,为老年妇女提供方便、灵活的学习条件。

4.加强妇女科技教育培训。

加大科技帮扶力度,针对广大妇女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和技术培训,切实提高广大妇女的科技素质。

进一步完善培训网络,加大对妇女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实用技术培训的力度。

通过各种形式向农村妇女、中老年妇女倡导科学文明,反对封建迷信。

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女性人才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培养造就一批女性学科带头人和女性专业人才。

5.保障欠发达地区妇女接受教育的权利。

完善省级教育经费转移支付制度,为贫困家庭女生接受教育提供补助,为贫困妇女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6.重视和发展特殊教育。

出台相关政策,加大投入,创造条件为残疾女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鼓励和支持普通中小学校接受残疾女童入学。

7.加强流动妇女和女童的教育和管理。

帮助流动人口中妇女接受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

坚持以公办学校和流入地政府为主,加大对民工子弟学校的扶持和管理力度,进一步做好流动女童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三)妇女与经济发展。

1.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平等就业。

2.从业人员中女性比例达到40%以上。

3.改善妇女就业结构,提高妇女就业层次,拓宽妇女就业渠道。

提高女性在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中的就业比例。

4.建立完善妇女自主创业的政府支持体系,鼓励妇女自主创业、灵活就业。

5.提高妇女非农就业率,增加妇女收入。

6.提高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

7.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女性比例达到35%以上。

8.妇女平等享有资本、信贷、技术、信息等方面的资源和有效服务。

9.保障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10.提高残疾妇女就业比例。

1.将妇女创业与就业工作纳入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

2.制定落实相关法规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公平就业的相关条款,并制定配套法规和相关政策,确保妇女平等参经济发展。

3.保障妇女平等就业。

用人单位招录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限制女性结婚、生育。

最大限度地开发和利用妇女人力资源,提高妇女劳动参与率。

对就业性别歧视的现象和行为,新闻媒体应及时予以曝光,用人单位要及时改正。

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建立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切实保障女性就业和收入分配上的平等权。

4.拓宽妇女就业领域。

大力推进第三产业发展,积极开辟适合妇女特点的就业领域,推动妇女在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就业,探索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深入开展“一对一就业帮扶”、“女大学生创业导师”等妇女就业援助专项活动,为妇女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引导鼓励妇女进行更广泛的就业选择。

大力宣传妇女创业典型,引导和激励更多的妇女实现创业。

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采取全程培训、税费减免、资金支持、跟踪指导等措施,支持帮助妇女创业。

加强面向高校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培训和服务,满足女大学生就业创业需求。

5.提高妇女就业创业竞争能力。

加大农村妇女的转移培训力度,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

制定和完善女性科技人才培养、评价、激励等政策,促进科学研究与技术应用领域妇女人才的成长。

对妇女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初、中、高级技能劳动者女性比例。

6.增加农村妇女收入。

促进农村妇女专业合作组织、“妇字号”农业龙头企业及“农家乐”规模扩大,提高收益。

多渠道扶持和鼓励农村妇女发展来料加工业及农副产品深加工,帮助农村留守妇女和返乡妇女实现多形式创业,增加收入。

7.完善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相关规定。

清理取消村规民约中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侵害妇女权益的条款,保障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

定期对农村土地承包、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中的妇女权益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坚决制止和纠正以未婚、出嫁、离异或丧偶为由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

8.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

采取“指定人员带,落实项目帮”等方式,对贫困妇女进行“一对一”帮扶,逐步建立帮扶长效机制。

政府推出的公益岗位安置向贫困妇女倾斜。

以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为重点,开展就业服务、就业援助。

9.帮助残疾妇女就业。

落实《浙江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和“万名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计划”等专项活动,为残疾妇女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鼓励引导残疾妇女灵活就业。

(四)妇女与决策管理。

1.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至少各配备1名女干部;

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至少各配备1名女干部;

乡镇(街道)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

2.省、市、县(市、区)党政工作部门保证50%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有女干部。

3.各市一般有1至2个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中配备正职女干部,各县(市、区)一般有2至3个乡镇(街道)领导班子中配备正职女干部。

4.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比例,市一般不少于15%,县(市、区)一般不少于20%。

5.各级党代表女性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本单位妇女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

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女性比例比上届有所提高。

6.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逐步提高。

7.女性较集中的部门或行业中,管理层中女性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8.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

9.女性村民代表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10.重视发挥妇联组织在参与决策和社会事务管理中的作用。

1.制定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

建立健全有利于妇女参与政务活动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政策机制。

采取措施保证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女性占有适当比例。

积极营造支持、鼓励妇女参政议政的良好氛围,保障妇女享有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权利。

2.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机制,为女干部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坚持男女平等、一视同仁。

在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奖励、轮岗交流、职务晋升等方面,保证女性有平等的机会。

3.加大女干部培养选拔力度。

坚持系统培养、择优使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拓宽女干部成长的渠道和途径。

重视女干部实践锻炼,选派干部参加挂职锻炼、安排交流轮岗时,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女干部。

积极推进高校、科研院所女干部到省级机关和市县乡任职。

抓好女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后备干部集中调整时保证女性占有适当比例。

注重从源头抓起,在选调生确定、大学生“村官”选聘等工作中,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女性。

坚持“物色选拔积极分子优先、培养教育优先、落实发展计划优先”,努力提高女党员的发展比例,实现女党员数量逐年增长。

4.提高妇女参政议政能力。

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妇女干部学校等作用,切实抓好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

提高妇女的性别平等意识,发挥妇女在推动国家民主政治进程和两性和谐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5.推动妇女参与教育卫生系统管理。

重视教育卫生系统中女性高级管理人才的培养,通过组织培训、开展交流等方式,提高教育卫生系统女性的整体素质,改善教育卫生系统管理者的性别结构,努力提高教育卫生部门领导和管理层的女性比例。

6.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

重视企业高层次女性管理人才的培养,努力提高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

探索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层发挥女职工民主参与作用的形式,扩大女职工民主参与的渠道。

7.推动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

完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选举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落实村民委员会妇女委员的专职专选,发挥妇女在基层民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不得低于女职工在本单位职工中所占比例。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8.扩大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

在研究涉及妇女权益问题、出台相关法规政策时,应充分听取妇联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推动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中的作用。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生育保险按规定覆盖城乡所有用人单位。

2.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全省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00万。

3.提高城镇灵活就业、未从业妇女和农村妇女的生育保障水平。

4.城镇女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

5.提高城镇灵活就业、未从业妇女医疗保险参保率。

6.农村妇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达到90%以上。

7.提高城镇灵活就业、未从业妇女的养老保险参保率。

8.提高妇女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比例。

9.提高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比例。

10.落实女职工“五期”特殊劳动保护措施,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11.在建立工会的企业中实现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全覆盖。

12.保障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条件的贫困妇女普遍得到救助。

13.保障老年妇女和残疾贫困妇女得到关怀和照料。

14.发展老年福利事业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以社区为单位,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

15.降低妇女家务劳动强度,缩小男女自我支配时间差距。

1.保障妇女公平享有社会保障。

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涉及妇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妇女公平享有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努力扩大妇女参加社会保险覆盖面。

2.建立覆盖城乡妇女的生育保障体系。

不断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障制度,通过实行社会保险“五费合征”等手段,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建立并完善城镇居民生育保障制度,为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提供生育保障。

加快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推广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模式,提高农村妇女的生育保障水平。

3.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制度。

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城镇灵活就业、未从业妇女和农村妇女参加医疗保险提供制度保障。

将妇科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以及城镇未从业妇女和农村妇女孕产期保健等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并逐步提高报销比例。

4.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

不断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女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扩大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的养老保险覆盖面,积极引导城乡妇女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适时提高城乡妇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5.落实覆盖城乡的失业保险制度。

不断完善失业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提高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保障失业妇女基本生活。

6.保障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

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及培训,增强女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企业集体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扩大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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