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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保卫工作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保卫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行保卫工作,有效遏制和预防各类案件的发生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资金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经总行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本行所有在岗员工

第二章保卫工作制度

第三条1.各营业网点要成立“保卫领导小组”,成员不少于三人,明确专人(兼职人员)负责保卫工作,其职责是领导本支行的保卫工作,落实上级各项安保具体措施和任务,杜绝事故、案件的发生。

2.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支行行长要做到与每名员工签订岗位安全责任书,严格考核,奖优罚劣。

3.牢固树立人防第一的思想,每月定期不定时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以此提高其安全防范技能,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时常加强防暴预案的演练。

4.库款出入要随时检查营业场所有无不安全迹象,院大门、防尾随门要做到及时关闭,随手落锁;闭路电视监控要保证运行正常;报警器、灭火器、通讯工具要配备齐全,保持良好状态,自卫器械、应急武器应摆放在随手可拿的位置。

  5.营业、守库期间,非本单位人员禁止入内,上级人员来检查,必须坚持“三证一陪同”制度,否则,不得进入营业间和金库。

6.营业终了,现金、印鉴、柜员卡、借据、公私章和重要空白凭证等,必须入箱入库保管,值班守库人员要确保金库24小时值班,人员出入防尾随门要做到一开一关,半封闭状态,同时要进行语音及门铃设置。

7.营业室门、库房门要坚持从内部开门,金库密码要启用,

用后要打乱,网点的联动门机械锁钥匙放置位置对外要保密,对内要人人知晓,网点营业室门和库房门限制二片钥匙,并指定专人保管。

8.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按照GA38-2015标准执行,对所辖网点进行设施改造。

第三章营业期间保卫工作制度

第四条1.营业人员按时到达工作岗位,双人临柜,报警器、自卫武器、消防器材运行正常并放置到位,电视监控正常运行,按规定关好金库门及防尾随门。

  2.未设金库的营业网点早晚接送款时,要双人武装押运保安持枪械护送,解款员要在营业网点联动门缓冲区内办理好交接手续。

  3.加强柜面监督,做好防抢、防骗、防假钞、防冒领等工作;营业期间收取的大额现金,不得放柜面上或显眼地方,应及时放入库房、移动金库或保险柜内;营业期间不得接受他人馈赠的香烟、食品、饮料及其它物品。

  4.严格执行门禁制度,按制度规定正确开关防尾随门;营业期间非营业人员禁止进入营业间内,禁止工作人员外出办私事或接待外来人员。

  5.临时离柜,现金、印鉴(密押)、授权卡、重要凭证等入柜加锁保管,钥匙随身携带,电脑程序退至初始状态或锁住终端。

  6.严格按规定程序接待外单位来保卫工作检查,安全检查时必须要有本单位领导或保卫人员的陪同,检查工作证、身份证、介绍信,确认无误后做好登记,才能进入营业间内检查,并事后实行检查人员签名登记制度。

  7.严格交接制度,中午交接或换班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好交接手续。

8.营业终了,将现金、借据、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业务公私章等入库保管;未设金库的营业网点,将现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业务公章等入箱(包),交接款(包)时,须严格审查接款车辆车牌号、人员无误后,在联动门缓冲区办理好交接手续,至少有两名武装押运保安持枪械护送款箱至运钞车上,同时将营业场所门窗关好,做好三断工作,报警系统转为防盗布防功能后才能离开。

9.发现可疑情况或遇到突发事件时,全体工作人员要密切配合,沉着机智地按照应急预案处置各种情况。

10.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日(含节假日值班)无论公私活动严禁饮酒。

第四章守库期间保卫工作制度

第五条1.设有金库的营业网点必须坚持24小时双人值班、守库制度,值守人员要严守金库秘密,不得泄露金库值班守卫情况。

  2.守库人员上岗前要检查区域内环境有无异常情况,门窗是否关好,电视监控、报警器、通讯设备和消防器材的技术状况是否正常,自卫武器是否正常,是否放在随手可取之处。

  3.守库人员要准时到岗,严禁擅自离职或找人替岗,更不得空岗;值班守库期间,不得留宿和接待外来人员,不得酗酒,不得从事与值班守库无关的其他活动。

4.金库钥匙与保险柜钥匙实行双人分开保管.

  5.严格按规定程序接待外单位保卫检查,无特殊情况夜间不接受查库,可接受夜间查岗。

6.守库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使用热得快和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

7.严格值班守库登记制度,值班守库结束前,按照值班守库登记簿的内容要求,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8.严格执行交接手续,值班人员交接时,认真核对登记的内容,检查各种器械、设施是否完整、完好。

接班人员未到岗时,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第五章金库管理工作制度

第六条1.坚持双人管库,同进同出和双人守库制度,一切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和接近金库。

2.金库门、保险柜(箱)应装配不同的锁具的密码字盘,密码由守库人员掌握使用;金库门钥匙要实行双人分管,一名管库员只能掌管一把钥匙,备用钥匙统一封存,上缴总行保卫部门保管,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启封动用;如必须启用,需办理启用签发登记手续;如钥匙丢失,要立即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险柜(箱)要实行密码与钥匙分人保管,人员变动时要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变更密码和指纹,确保双人管库落到实处。

3.凡需寄存金库物品,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并经管库员现场检查验收后方可寄存,寄存物品必须建立登记、交接手续,严禁在库房内存放易燃、易爆、枪支等违禁物品和其他个人物品。

4.库房内各种设备要经常检查,如有损坏要及时修理、更换,要做好防火、防霉变、防虫蛀、防鼠咬等,严禁烟火,保持干净整洁。

5、管库员开门前需检查金库门是否正常,确定无异常情况后再开金库门;管库员不得委托他人代开,值班室必须加装防盗门,并配有“猫眼”,室内要有卫生间设施、电视监控、灭火器材、防卫武器、通讯工具和联网的报警系统等设备,要配置防潮、灭火设备、应急照明灯,并配备自动不间断电源;库内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和录像。

6.上级部门和公安机关安全检查时,必须由本行领导或保卫部门人员陪同并查验相关证件无误后,方可进入库房检查,非特殊情况,夜间不得接受任何人、任何单位入库检查。

7、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房内,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查库的,要经总行董事长或行长签发的介绍信,坚持好“三证一陪同”制度,做好登记,方可进入库内。

第六章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第七条1.营业网点的库房、资料室、微机房、营业间、监控室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配齐消防器材,并置于明显、易取的位置(微机房、监控室配备二氧化碳灭火器)。

2.营业网点应指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强化消防安全责任制。

3.经常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员工防火意识。

4.总行保卫部门和各网点,要根据《消防管理办法》及本地消防部门的规定和本单位消防的要求,确立重点防火部位,落实防火责任制。

5.重点防火部位符合下列条件:

位置、布局、材料等符合要求;专人负责管理;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建立明显的防火标志。

6.办公楼设置消防通道和人员紧急疏散出口,消防通道和紧急疏散出口要有明显标志,并保持畅通。

7.电器电源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规定标准和防火要求,接装电源、电器,必须经管理部门同意,由持证电工作业,严禁擅自接装电源、电器,严禁超负荷用电。

8.严禁在重点防火部位和办公营业用房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严禁在营业间、库房、档案室等禁烟区吸烟。

9.因改建、装修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动用明火的,必须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经保卫部门同意,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10.各营业网点、各部门应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经常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使消防设施和器材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章监控中心工作制度

第八条1.加强对监控中心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监控中心正常有效的运行,总行分管保卫领导每季度一次对营业网点查库、碰库、自助设备运行、营业操作流程等进行抽查,对所辖营业网点监控录像进行重点回放抽查,每次抽查可任选一天检查(重要区域、重要时段)或针对某项内容连续检查;对监控中心联网监控情况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检查。

2.保卫部门负责人每月对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及监控设备管理的履职情况检查不得少于1次,每季度对营业网点查库、碰库、自助设备运行、营业操作流程和保安守押人员运钞交接情况,监控图像是否清晰、录像资料是否保存90天以上、联动门、报警设备运行情况等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并对检查内容要详细记载。

3.监控中心严格执行“谁值班,谁负责”的岗位责任制,值班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4.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双人值守制度,值班人员不得迟到早退,当班人员必须在接班人员到岗后方可离岗,值班时应坚守岗位,必须在监控之下值班,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事项,如:

看电视、上网玩游戏、对屏幕轮换过程查看监测不认真、或视线长时间离开屏幕玩手机、看书看报、打电话、聊天。

5.值班期间,值班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各项监控和各项异常情况以及有关问题的记录、保存录像资料、处理报警等日常工作,换班时必须进行交接登记。

6.值班人员应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正确使用各种技术防范设备和联网系统,严禁未经批准在联网系统数据库服务器、控制主机上安装与联网无关的软件,或进行与联网无关的操作,确保系统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7.值班人员应保持监控中心内机房整洁,每天进行清洁扫除,监控中心内不准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8.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监控中心机房。

第九条录像资料管理与调阅制度

1.录像资料保存。

在设备正常的情况下,必须保证至少90天录像资料的完整,满90天后,系统资料删除前必须进行回放检查,并详细登记。

因设备系统故障数据无法备份保留的,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由监控维护人员对系统设备进行修复,严禁任何人违规删除系统资料。

2.录像资料复制。

复制录像资料必须经分管保卫领导批准,由保卫部门指定人员进行拷贝操作,严禁使用外来未经杀毒处理的外部储存介质直接复制资料,监控中心人员须监督全部操作过程并作好记录。

3.录像资料调阅程序。

县级部门检查人员调阅资料,经分管保卫领导同意,凭检查通知书、介绍信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由监控中心人员进行操作,上级行管理部门和公安、法院、检察等部门因工作或办案需要调阅相关录像资料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的介绍信或相关部门法律文书,经总行分管领导审查批准,调阅要严格执行“三证一陪同”制度,即有总行领导或保卫部门负责人陪同,网点当班负责人检验身份证、工作证、介绍信,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调阅,调阅情况均要详细记录。

4.录像资料的调阅检查。

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内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和县级行领导及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调阅录像资料。

5.内控部门在开展审计和案防检查中,按照项目要求时段审阅监控录像资料。

发生内部案件时,及时通过监控录像资料调阅取证,检查内容包括:

营业、守库人员的制度执行和履行职责情况。

6.建立健全检查登记制度。

保卫部门应对日常检查、事后调阅回放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和如实地进行登记。

第十条监控目标及处置程序工作制度

(一)接到报警信号的处置程序

1.营业期间接到报警信号时,应立即通过视频监控联网系统察看现场情况,判别是否发生抢劫、爆炸、诈骗案件,无法即时判明情况的可电话进行查询,确认发生案件时立即向“110”报警,同时报告保卫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理。

2.非营业期间接到报警信号时,应立即通过视频监控联网系统察看现场情况,发现有可疑人员敲击墙壁或进入防护区的,经确认非本行人员的,立即向“110”报警,同时报告保卫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理。

3.经判别确认所接收的报警信号为误报时,立即与“110”报警中心联系做好解释,同时重新布防。

(二)自助设备异常情况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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