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系统设备设施的承接查验技术要求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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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参加承接验收工作人员应在把握系统设计要求及现场实际情形并能熟练操作消防系统设备的情形下进行承接查验工作,承接查验全过程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及相关施工人员应全程陪同进行。

1.2.3.承接查验工作过程中所发觉问题应形成统一的记录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四方签认,同时依照问题的严峻程度及现场实际情形确认整改完成时刻,由建设单位责成相关单位负责整改工作。

1.3.消防系统承接验收技术要求

1.3.1.一样规定

1.3.1.1.消防设备、设施的配置、安装及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1.3.1.2.消防系统设备检测应100%覆盖,不能遗漏。

1.3.1.3.消防系统设备功能测试除专门说明外应许多于3次。

1.3.1.4.消防系统各设备功能各测试完成后,还应依照设计要求进行各分项功能的测试,在完成分项功能测试的基础上还应进行一次全面的联动测试,联动测试要对系统的全部功能进行检测。

1.3.1.5.在完成联动测试正常的基础上,消防系统设备还应在自动状态下连续运行72小时。

1.3.2.消防电源及消防疏散照明设备、防爆电气设备

消防应急电源系统的设计、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GB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1.3.3.消防电气线路设计、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GB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1.3.4.火灾应急照明及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设计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GB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的规定。

1.3.5.防爆电气设备的设计、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GB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1.3.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内供水设施、消防水泵、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和稳压泵、消防水泵接合器、管网、喷头、报警阀组及其他组件的设置、安装施工质量及系统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84—2001(2005年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及GB50261—200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1.3.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报警装置、火灾应急广播、消防专用及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消防操纵室和消防联动操纵、布线等的设置、安装施工质量及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166—9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及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1.3.8.防排烟系统设备的设计、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GB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1.3.9.通风空调系统防火安全措施的设计、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GB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1.3.10.防火门、防火卷帘

1.3.10.1.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

甲级应为1.20h;

乙级应为0.90h;

丙级应为0.60h。

1.3.10.2.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

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

1.3.10.3.设在变形缝处邻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过变形缝。

1.3.10.4.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纳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

当采纳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当采纳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爱护,系统喷水连续时刻不应小于3.00h。

1.3.10.5.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操纵的功能。

1.3.11.消防电梯

1.3.11.1.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时,应设1台。

(2)当大于1500m2但不大于4500m2时,应设2台。

(3)当大于4500m2时,应设3台。

(4)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1.3.11.2.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2)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

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2;

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2。

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

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2;

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m2。

(3)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通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4)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纳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5)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6)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纳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7)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刻不超过60s运算确定。

(8)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纳不燃烧材料。

(9)动力与操纵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10)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

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11)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

(12)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1.3.11.3.消防电梯安装质量的查验应符合本规范(电梯承接查验)的规定。

1.3.12.防火、防烟分区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GB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1.4.消防系统承接查验方法

1.4.1.一样规则

1.4.1.1.设置、配置及安装质量检查: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本标准规定并符合设计要求;

1.4.1.2.各分项、分部工程的检验、检测记录及消防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齐全、合格、有效;

1.4.1.3.外观检查完好无破旧、污染;

1.4.2.消防应急电源系统

1.4.2.1.互投电源:

(1)消防应急配电系统首端互投设备的自动切换功能应进行3次切换试验,每次均应正常;

(2)消防水泵,消防电梯等消防用电设备电源(包括直流备用电源)的自动切换功能应进行3次切换实验,每次均应正常。

1.4.2.2.火灾应急照明电源的自动切换功能及直流逆变功能应进行测试,在自动切换及直流逆变功能测试均正常后应对火灾应急照明电源进行满载测试24小时,完成后还应对直流备用电池在满载状态下的供电时刻进行测试。

自动切换功能及直流逆变功能正常;

满载试运行终止灯具及电源箱、柜无损坏、过热现象;

电池在满载状态下的供电时刻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1.4.2.3.应对全楼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进行逐一检查并对其功能进行逐一测试,标志应完好,功能应正常;

1.4.2.4.应对煤气表间等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逐一进行检查与检测,各设备应完好,功能应正常。

1.4.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4.3.1.消防水箱的检测:

(1)测试低于消防水位时应自动进行补水,补水终止自动补水装置应能自行关闭并无跑冒滴漏现象;

(2)水泵房内消防水箱的水位指示与实际水位应一致。

1.4.3.2.室内消火栓的功能查验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条件下,进行下列功能抽检:

(1)工作泵、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

a)采纳模拟信号测试消火栓稳压泵轮换启动功能。

b)现场手动启动消防泵,检查水泵运行应正常。

(2)消防操纵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由中控室远程启动消防水泵,按设计规定设置消防水泵自动停泵时刻(现在间在试泵时可依照情形自行调整,但试验完毕后要复原到原设计时刻);

(3)消火栓操作启泵按钮全部进行测试,测试过程中可按5%~10%抽样进行消防泵的联动测试,其它只测试到联动模块即可。

(4)对末端消火栓进行放水,观看消火栓稳压泵启动应正常。

1.4.3.3.喷淋系统(含湿式、干式、干湿试、雨淋、喷雾等)检验下列操纵功能。

(3)水流指示器,闸阀关闭器及电动阀等进行末端放水实验。

现场手动开关喷淋水支路总水管和干、湿式报警上的信号蝶阀,中控室观看报警信号应正确;

(4)在消防系统设置为自动状态时,对喷淋水系统进行末端放水,观看稳压水泵应启动,同时采纳测试消火栓稳压泵轮换启动功能;

(5)在消防系统设置为自动状态时,对喷淋水系统末端和湿式报警器同时进行放水,检查喷淋水泵应正常启动;

(6)在消防系统设置为自动状态时,对喷淋水干式系统进行末端放气试验,观看稳压气泵应正常启动;

(7)在消防系统设置为自动状态时,对喷淋水干式系统区域内的感温探测器进行加温试验,观看快速排气阀应打开,当干式报警器压力开关报警后,喷淋水泵应正常启动;

(8)现场手动开关喷淋水支路总水管和雨淋阀上的信号蝶阀,中控室观看报警信号应正确;

(9)现场手动启动雨淋泵,检查水泵运行应正常;

(10)由中控室远程启动雨淋水泵,检查水泵启动应正常;

(11)在消防系统设置为自动状态时,对雨淋水系统末端和湿式报警器同时进行放水,检查喷淋水泵应正常启动;

(12)在消防系统设置为自动状态时,对雨淋水系统区域内的感温探测器进行加温试验,观看喷淋水泵应正常启动;

1.4.3.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火灾探测器(包括手动报警按钮)和火灾报警操纵器,应分别按实际安装数量,进行模拟火灾响应和故障报警实验。

实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

(2)火灾事故广播应进行以下功能试验:

a)在消防操纵室选层广播。

b)共用的扬声器强行切换试验。

c)备用广播机功能试验。

d)消防通讯设备进行通话功能试验。

(3)采纳消防测试电梯机房、配电室、发电机房、制冷机房、热力站、水泵房、楼层公共区域内的消防插孔与中控室的通讯功能。

(4)火灾报警系统联动功能情形的测试:

将火灾报警系统设置为自动状态,按火灾联动报警设计要求,每个楼层选一处报警点,用吹烟测试仪点报感烟探测器,观看消防联动关系应正常,即:

启动消防送/排风机,打开报警层的排烟风口,鸣响报警层及上下层的消防警铃,切断报警层及上下层的非消防电源,切断配电室内的非消防电源,切断天然气室的燃气阀门;

1.4.3.5.消防风机(包括:

正压送风机、防排烟风机等)的测试:

(1)现场手动测试消防风机的启动功能应正常;

(2)现场手动启动消防风机,风机正常运转后手动关闭风机管道上的防火阀,观看风机应自动关停。

(3)将风机配电箱设为自动状态,由消防中控室远程进行消防风机的启/停试验;

(4)将风机配电箱设为自动状态,手动打开排烟风阀,观看消防风机应正常启动;

(5)在消防系统设置为自动状态时,从消防中控室发地址码启动排烟风阀,观看消防风机应正常启动。

1.4.3.6.防火门、防火卷帘

(1)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应进行人工开、闭、联动操纵试验。

(2)防火卷帘门的测试:

用吹烟测试仪、加温测试仪分别点报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观看防火卷帘门分步降落应正常。

1.4.3.7.消防电梯

(1)消防电梯应进行1~2次人工操纵和自动操纵功能查验,在消防态势下,应能排除轿内操作和轿外招呼信号,直返基站。

(2)电梯消防功能的检测:

a)用电梯钥匙开启电梯归首开关,检查轿内、外操纵功能应被取消,电梯应回来机站。

b)采纳电梯机房报警,电梯轿厢对讲测试三方通话功能。

2.

楼宇自控系统设备设施的承接查验技术要求

2.1.查验范畴

楼宇自控系统的监控范畴为空调与通风系统、变配电系统、照明系统、给排水系统、热源和热交换系统、冷冻和冷却系统、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等各子系统。

2.2.查验组织

2.2.1.检测由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有关专业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和物业公司专业人员共同组成检测小组,依据合同技术文件和设计文件,以及本规范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和检查方法制定检测方案,对各系统实施系统查验。

2.2.2.系统查验工作,应由施工单位完成各系统的自检,并提交自检报告后进行。

2.3.材料及要紧设备的承接查验:

2.3.1.材料和设备的外观、包装及品种、数量等进行检查;

2.3.2.材料、设备的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的核对;

2.3.3.检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2.3.4.操纵柜(屏、台)等应有系统集成商的自检记录。

2.3.5.所需的专用工具、外表和备品备件等,必须按工程合同所规定的数量型号备齐。

2.4.软件的承接检测查验:

2.4.1.商业化的软件,如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软件、组态软件和网管软件等应做好使用许可证及使用范畴的查验,并进行必要的功能测试和系统测试;

2.4.2.组态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和其它一些半商业化软件,除按商业化软件要求进行检测查验外,还需针对其在智能建筑工程中的需求进行二次开发,其二次开发部分应按自编应用软件的要求检测查验;

2.4.3.由系统集成商编制的用户应用软件、用户组态软件及接口软件等应用软件,除进行功能测试和系统测试之外,还应依照需要进行容量、可用性、安全性、可复原性、兼容性、自诊断等多项功能测试,并保证软件的可爱护性;

2.4.4.所有自编应用软件均应提供完备齐全的文档(包括软件资料、程序结构说明、安装调试说明、使用和爱护说明书等);

2.4.5.系统集成商应提供必要的调试检测用软件和开发工具。

2.5.系统承接测试

2.5.1.系统承接测试的差不多条件

2.5.1.1.系统安装调试、试运行后的正常,应许多于一个月的试运行。

2.5.1.2.进行了系统检测,检测结论合格,对其中的不合格项已进行了整改,并有整改复验报告。

2.5.1.3.各智能化子系统已进行了系统治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并有培训记录,系统治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已能够独立工作。

2.5.2.检测以系统功能检测和性能检测为主,同时进行现场安装质量检查、设备性能检测及工程实施过程中质量记录进行复核。

2.5.3.系统检测的技术文件应依据:

2.5.3.1.工程合同技术文件;

2.5.3.2.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2.5.3.3.设计变更审核文件;

2.5.4.楼宇自控系统检测时应提供以下过程质量记录:

2.5.4.1.设备器材进场检验记录;

2.5.4.2.隐藏工程检验记录;

2.5.4.3.工程安装质量检查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

2.5.4.4.设备及系统运行自检记录;

2.5.4.5.设备运行记录。

2.5.5.主控项目检测方法及标准

2.5.5.1.空调与通风系统检测

(1)系统应对空调系统设备进行温湿度自动操纵、预定时刻表自动启停、节能优化操纵功能检测,应着重检测其测控点(温度、湿度、压差和压力等)与被控设备(风机、风阀、水泵、加湿器及电动阀门等)的操纵稳固性、响应时刻和操纵成效,并检测设备连锁操纵和故障报答的正确性。

(2)检测数量为每类系统不低于20%抽检,系统数量不大于5个时全部检测。

被抽检系统全部合格时为检测合格。

(3)检测方法为:

在工作站或现场操纵器模拟测控点数值或状态改变,或人为改变测控点状态时,记录被控设备动作情形和响应时刻;

在工作站或现场操纵器改变时刻设定表,记录被控设备启停情形;

在工作站模拟空气环境工况的改变,记录设备运行状态变化,也可依照历史记录和试运行记录对节能优化操纵做出判定。

(4)要紧的检测项目:

a)空调/新风机组:

启/停操纵;

运行状态;

故障报警;

温度设定操纵;

水阀开度及操纵;

送/回风温/湿度;

新风温/湿度;

过滤网报警;

防冻开关;

风阀操纵;

风阀状态;

空气质量监测;

二氧化碳监测;

风道静压监测;

风速及压差监测;

手/自动操纵和状态;

加湿设备启/停操纵和状态;

运行时刻累计。

b)排风机组:

2.5.5.2.变配电系统功能检测

(1)系统应对变配电系统的电气参数和电气设备工作状态进行监测,检测时应利用工作站数据读取和现场测量的方法对电压、电流、有功/无功功率、功率因数、用电量等各项参数的测量和记录进行准确性和真实性检查,显示电力负荷及上述各参数的动态图形能比较准确的反映参数变化情形,并对报警信号进行验证。

(2)抽检数量每类参数应不低于20%,且数量不得少于20点,数量少于20点时全部检测。

被检参数合格率在100%时为检测合格。

(3)对高低压配电柜的工作状态、故障状态,电力变压器的温度进行检测时,应为全部检测,合格率为100%时为检测合格。

a)电压、电流、有功/无功功率、功率因数、有功/无功电能计量、电源频率、电源运行合分状态、故障报警;

b)变压器运行状态、温度报警操纵及状态、变压器风机启/停操纵及状态。

2.5.5.3.公共照明系统功能检测

(1)系统应对公共照明设备(公共区域、过道、园区和景观)进行监控,应以光照度、时刻表等为操纵依据,设置程序操纵灯组的开关,检查操纵动作的正确性;

并手动检查开关状态。

(2)检测方式为抽检,按照明回路的总数20%进行抽检,数量许多于10路,总数少于10时应全部检测,抽检数量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

(3)要紧检测项目:

a)电压、电流、照明开关的合/分操纵和状态;

b)光照度传感器的设定和操纵;

c)故障报警。

2.5.5.4.给排水系统功能检测

(1)系统应对给水系统、排水系统和中水系统进行液位、压力等参数检测及水泵运行状态监控和报警进行验证。

检测时应通过工作站参数设置或改变现场测控点状态,来监视设备的运行状态,包括自动调整水泵转速、投运水泵切换情形及故障状态报警和爱护情形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2)检测方式为抽检,抽检数量按每类系统的50%,且不得少于5套,总数少于5套时全部检测。

被检参数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

a)给水系统:

水箱高低水位报警、水箱超高液位报警、补水阀门操纵与状态、水箱液位显示、故障报警、给水泵启/停操纵、运行状态、水流状态、供水压力、启动数量和运行时刻累计;

b)排水系统:

集水井高液位报警、水泵液位启/停操纵、运行状态、故障报警;

排水泵启/停操纵、运行状态、水流状态、启动数量和运行时刻累计。

c)中水系统:

水箱液位报警、补水阀门操纵与状态、水箱液位显示、故障报警;

给水泵/曝气泵启/停操纵、运行状态、水流状态、供水压力、启动数量和运行时刻累计。

2.5.5.5.热源和热交换系统功能检测

(1)系统应对热源和热交换系统进行系统负荷调剂、预定时刻表自动启停和节能优化操纵功能进行检测。

检测时应通过工作站或现场操纵器对热源和热交换系统的设备运行状态、故障等的监视、记录与报警进行监测,并对设备的操纵功能实现进行检测。

(2)对热源和热交换系统能耗计量与统计进行核实,对节能成效进行确认。

a)水泵设备的操纵与状态、水流状态、故障报警、运行时刻累计;

b)供/回水温度、供/回水压力、供/回水压差;

c)自控阀门操纵与状态。

2.5.5.6.冷冻和冷却系统功能检测

(1)系统应对冷水机组、冷冻冷却水系统进行系统负荷调剂、预定时刻表自动启停和节能优化操纵功能进行检测,检测时应通过工作站对冷水机组、冷冻、冷却水系统设备操纵和运行参数、状态、故障等的监视、记录与报警情形进行检查,并检查设备运行的联动情形。

(2)核实冷冻水系统能耗计量与统计资料。

(3)检测方式为全部检测,满足设计要求时为检测合格。

a)冷冻机组:

油压报警;

油温报警;

水流状态;

供/回水温度及连续显示;

b)水泵:

启/停操纵;

供/回水压力;

c)板式换热器:

供/回水温度、供/回水压力、供/回水压差、自控阀门的操纵与状态;

d)冷却塔:

低液位报警;

e)系统运行参数:

供/回水温度;

供/回水压差。

2.5.5.7.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功能检测

(1)系统应对建筑物内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进行监测。

检测时应通过工作站对该系统的运行状态与故障进行监视,并与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的实际工作情形进行核实。

(2)检测方式为全部检测,合格率100%为检测合格。

2.5.5.8.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子系统(设备)间的数据通讯接口功能检测

(1)系统与带有通讯接口的各子系统以数据通讯的方式相联时,应在工作站观测子系统的运行参数(含工作状态参数和报警信息),并和实际状态核实,确保准确性和响应时刻符合设计要求,对可控的子系统,应检测系统对操纵命令的响应情形。

(2)数据通讯接口要全部检测,检测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

(3)系统接口的要紧检查内容:

a)系统承包商提交的接口规范;

b)系统承包商应依照接口规范制定接口测试方案,接口测试方案经检测机构批准后实施,系统接口测试应保证接口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实现接口规范中规定的各项功能,不发生兼容性及通讯瓶颈问题,并保证系统接口制造和安装质量。

2.5.5.9.中央治理工作站与操作分站功能检测

(1)对中央治理工作站与操作分站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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