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教育学会章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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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组织会员认真学习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理论。
㈡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教育科学研究计划,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教育科研活动,负责基础教育的科研立项和管理工作,组织重点科研项目的协作研究。
㈢举办各种教育学术活动,介绍国内外教育科学研究动向、优秀成果及教育教学改革经验,举办实验学校、组织培训、讲习、研讨活动,开展与兄弟学会的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
交流教育理论和教育教学改革成果。
㈣编印教育、教学资料、传递教育科研信息。
㈤组织教育科研评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接纳团体会员、也根据需要接纳少数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㈡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㈢热爱教育事业,有一定的教育理论水平、实验经验和研究能力,在本团体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㈠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㈡专业研究会委员会讨论同意;
㈢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㈡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习、学术活动;
㈢对本会提出批评和建议;
㈣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刊物和资料;
㈤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执行本团体的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科研任务;
㈡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㈢积极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积极撰写教育论文或经验总结、实验报告等;
㈣向本团体反映情况,积极提出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意见和建议;
㈤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宜兴市教育局审查并经宜兴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㈢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㈣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各专业委员会理事会组成人员的聘任;
㈧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制定内容管理制度;
㈩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出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㈡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按不同的研究方向设专业委员会为本会分支机构。
其任务是按照本会章程,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评选和鉴定研究成果,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发展会员。
各专业委员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若干名,均由教育学会理事会聘任,任期5年,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负责主持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㈠会费;
㈡捐赠;
㈢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㈣利息;
㈤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输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6年9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