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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济法律行为的条件是行为人具有相应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益利益。

3)效力待定的经济行为指行为人不具有相应行为能力,其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期限内不予补正则为无效经济行为。

4)可以变更或撤销的经济行为是指经济行为欠缺意思表示真实这一条件,根据法律享有变更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使其归于无效的经济行为。

5)无效经济行为指已经成立,但欠缺经济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6)附条件经济行为有附条件与附期限行为,有延缓条件延缓期限和解除条件以及解除期限。

3、代理理论

1)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归被代理人承担和享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2)代理的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3)滥用代理有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和恶意串通

4)无权代理未经过委托授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代理终止后代理人继续代理。

无权代理事后得到追认,自开始有效。

无权代理中善意第三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5)表见代理事实上是无权代理,所谓表见代理就是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是有效代理。

6)代理权终止即为代理人丧失代理人身份或代理资格。

4、经济奖励理论

1)经济奖励种类有物质奖励、精神奖励、集体奖励、个人奖励、综合奖和单项奖。

5、经济责任理论

1)民事经济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民事经济义务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是违法行为人对受侵害人承担的责任;

用等价补偿的方式弥补对方损失;

可在法律的允许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民事经济责任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主观上有无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法定责任原则,行为人没有过错而造成他人损失)和公平责任原则(良心公平)

民事经济责任的种类有违反合同的民事经济责任,侵权的民事经济责任(一般侵权民事经济责任,特殊侵权民事经济责任)

2)行政经济责任

行政经济处罚是指具有经济处罚权的经济法主体依法对具有一般经济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经济犯罪的相对人采取的一种经济性制裁措施。

行政经济处罚的构成要件:

经济违法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过错,对社会造成危害后果行政经济处罚原则:

合法性,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及时处罚,处罚救济

处罚方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赔偿在行政违法构成侵权的条件下

表现形式:

越权、滥用职权、行政失职、行政程序上违法。

6、时效理论

1)概念:

法律规定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

2)分类:

占有时效和消灭时效

3)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特殊诉讼时效分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不合格商品未经申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和四年(单行民事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

诉讼时效开始:

从被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力被侵害时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

诉讼时效中断:

起诉、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重点

代理理论,经济责任理论,时效理论

问题

诉讼中止通过在网上查阅资料,诉讼中止包括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阅读文献

在图书馆借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案例思考

1、

(1)孙某的代理行为性质是委托代理

(2)合同有效

(3)孙某和百货商场共同承担

2、

(1)属于一般侵权行为

(2)被告无过错

(3)应该由村长和扒开排污渠的村民承担

第三章市场主体法

主要内容

1、公司法

1)由责任范围:

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由内部管辖范围:

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由关系控制:

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2、合伙企业法

1)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普通合伙企业特征: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企业存在的基础是合伙对合伙企业承担协议,内部关系是合伙关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的关系

竞业禁止,交易限制,活动限制

4)企业破产法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法以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力偿还债务的法律制度。

破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破产申请人和受理人:

申请人为债权人或债务人;

受理人为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5)管理人

由人民法院指定,依法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当事人

6)破产清算

破产优先偿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偿还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合伙企业法和企业破产法

1、

(1)个人独资企业中,甲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甲和乙是租赁关系,甲和丙是雇佣关系。

(2)甲乙丙设立合伙企业,则三人是合伙人关系一起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甲乙丙一起设立公司则三人是股东关系。

在图书馆借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章物权法

1、物权法总论

1)物权的本质是人对人的权力。

物的占有关系有归属关系和利用关系。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2)物权的概述

性质为人对物的占有,人对人的权利。

特征是,物权以物为客体,是绝对权,直接就物享受利益,有排他性。

3)物权的分类

所有权与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4)物权的效力

支配效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

其中优先效力有分为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破除债权,买卖不破租赁),物权人对于一般人的优先效力,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成立在先,权力有先)

5)物权的公示

其方式为:

不动产物权和机动车辆等为登记;

其余的动产物权为占有和交付。

6)物权的民法保护

请求确认产权、请求排除妨碍、请求恢复原状、请求返还原物、请求赔偿损失

2、所有权

1)所有权概述

含义:

财产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对其所有物行使的物权。

特征:

⑴自物权;

⑵完全物权;

⑶原始物权;

⑷无期物权;

⑸弹性物权

2)共有

一物所有权同时为数人所共同享有的法律状态

种类: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3)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本质上是土地房屋等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权力的延伸或限制。

处理原则: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3、他物权

1)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2)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定的物权。

其种类有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物权和所有权

1、我会要求汪某返还财物

2、不合法,汽车修理厂有权对汽车进行扣留,但没权利对其变卖。

3、因为丙银行与甲签订协议在先,所有应当先偿还丙银行的债务。

在XX文库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章知识产权法

1、知识产权法概述

智力劳动者依法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取得的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或独占权利。

版权(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主要包括:

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等。

⑴客体的无形性;

⑵法律上的专有性;

⑶地域性;

⑷时间性

2、著作权法

【篇二:

读书笔记经济法个人总结】

经济法读书笔记

学习经济法半个学期,可以说是受益匪浅。

作为一个文科生,法律一直是我心目中高高在上的社会准则,契约精神也是人类文明发展至今的重要保障。

而学习法律在之前也只是皮毛,所谓知法守法懂法用法最不可或缺就是学法。

深入学习经济学的部分法律,愈来愈让我感受到法律的严谨性,在未来的人生中,虽然经济法这一门学科已经结束,但是我也会认真了解身边的法律知识,运用法律知识。

(一)导论

一、主要内容

(一)经济法概述

1.经济法:

调整经济关系的法

2.分类:

民事经济关系和行政经济关系

3.民事经济关系:

主体地位平等的经济关系

4.行政经济关系:

主体地位不平等的经济关系

5.特征:

①经济效益性②社会公正性③综合性

6.目的:

通过调整经济关系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经济法体系

1.经济法基础理论

2.市场主体法(主体法、主体权利法)

3.宏观调控法(税法、金融法、经济监督法)

4.市场调控法(市场管理法、房地产法、旅游法)

5.劳动和社会保障法

6.经济仲裁和经济司法

(三)经济法的渊源

1.宪法:

最重要的渊源——全国人大

2.法律(基本法/非基本法):

最主要的渊源——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3.行政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5.部门规章和东方政府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或地方政府

6.自治条例和反省条例——自治区域权力机关适用于该自治地区

7.适用规则:

⑴适用范围;

⑵下位法不得和上位法相冲突,否则无效;

⑶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

(四)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1.民法的方法:

主体协商——签订协议——履行合同——解决纠纷

2.行政法的方法:

命令——服从——复议或诉讼

3.刑法的方法:

赋予刑事责任予以惩罚

(五)学习经济法的目的

二、重点难点

经济法的渊源

全国

范围效力

宽强

窄弱

第二章经济法基本理论

(一)

经济法律关系理论

1.经济法律关系的含义及特征:

经济法调账后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3.⑴自然人;

⑵法人;

⑶其他经济组织;

⑷行业协会;

⑸政府

4.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5.经济权利:

⑴财产权;

⑵管理权;

⑶知识产权。

6.经济义务:

⑴守法;

⑵纳税;

⑶履行合同;

⑷注意。

7.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行为、智力成果

8.物:

有用的、合法的、能够控制的物资财富;

9.行为:

人的主观意志的外在表现,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10.智力成果:

人们创造性脑力劳动产生的结果,分为作品、发明创造和商标等。

(二)经济行为理论

1.经济行为:

经济法主体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法律关系的行为

主体有行为能力

2.有效经济行为意思表示真实

3.(经济法律行为)内容合法

4.效力待定的经济行为:

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5.可变更或撤销的经济行为:

欠缺意思表示真实这一条件

6.无效经济行为

7.已被撤销和无效经济行为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或追缴财产

(三)附条件与附期限的经济法律行为

8.含义:

以当事人意思表示选定的、将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否为条件,决定经济法

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的经济法律行为

9.所附条件的要求:

⑴尚未发生;

⑵发生的可能性;

⑶合法;

⑷法定事实之外的意思表示约定。

10.条件的分类:

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11.⑴延缓条件(停止条件、生效条件)

行为成立—效力具备(有效)—条件未成就—引而不发(未生效)—条件成就—效力发作⑵解除条件(终止条件、失效条件)

12.行为成立—效力具备(有效)—条件未成就—效力发作(生效)—条件成就—效力终止

(四)代理理论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

为,其法律后果归被代理人承担和享有。

2.代理的分类:

⑴委托代理;

⑵法定代理(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村委会与村民关系、单

位与职工关系);

⑶指定代理

3.滥用代理权:

⑴自己代理;

⑵双方代理;

⑶恶意串通

4.无权代理:

⑴无权代理;

⑵越权代理;

⑶终权代理

5.表见代理:

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因某种表面现象,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因

而代理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

(五)经济奖励与经济责任理论含义:

1.经济奖励是指经济法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对在不同岗位上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显著贡献

或模范遵守法律的相对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经济法律行为

2.种类:

⑴物质奖和精神奖;

⑵集体奖和个人奖;

⑶单项奖和综合奖

3.条件:

⑴合法行为;

⑵有特定成果;

⑶符合法定的奖励形式和权限;

⑷必须经过合法程序:

评选、审批、公示、授奖

4.原则:

⑴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⑵实事求是;

⑶奖励适当;

⑷公正平等;

⑸保护受奖

主体的合法权利

5.民事经济责任

1)含义:

经济法主体违反民事经济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特点:

⑴是违法者对受害者所承担的责任;

⑵是用等价补偿的方法弥补另一方的损失;

⑶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违约责任2)种类一般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

公平责任

3)有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存在

4)有损害结果

5)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构成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的条件

6)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定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6.行政经济责任

1)行政处罚的含义:

具有经济处罚权的经济法主体依法对具有一般经济违法行为尚不构成

经济犯罪的相对人采取的一种经济性质才措施。

有行政违法行为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2)构成条件行为人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有责任能力

行政违法行为要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合法性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原则公开、公正的原则

处罚救济原则

及时处罚原则

4)申戒罚--------警告

罚款

5)财产罚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6)资格罚暂扣许可证、执照

吊销许可证、执照

7)人身罚-------行政拘留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9)行政赔偿:

a)行政赔偿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

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b)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实施的行政行为。

表现形式:

⑴越权⑵滥用职权

⑶行政失职⑷行政程序上的违法

10)行政补偿:

a)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因其合法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一定损失,

而由行政主体依法承担的一种金钱给付义务。

b)行政补偿是由行政主体的合法行为引起的。

它有两个特点:

①致害行政行为的合法

性;

②承担责任的主动性。

c)行政补偿的方式通常是金钱补偿,它一般由行政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确

定,或者当事人之间协商。

协商不成,由行政机关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诉请人民

法院解决。

7.刑事责任

(六)时效理论

1.诉讼时效

1)种类:

一般诉讼时效2年;

特殊诉讼时效1年或4年不等

2)开始: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超过20年仍不知情,法律不予以保护)

3)中止:

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是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

4)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由于某件事使已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

2.处罚时效:

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

3.追诉时效:

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时效

1.自然人的经济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出生指婴儿活着离开母体,死亡指自然死亡和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踪满法定期限而其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法律制度。

自然人的经济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智力的正常成都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18岁以上、正常)、限制行为能力人(10-18岁、不能完全控制自己)和无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下、不能控制自己行为)。

2.法人的经济行为能力和经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其范围完全一致。

3.行业协会作为经济法的主体,有两重身份:

社会团体法人和经济管理者。

4.政府作为经济法的主体,有三重身份:

机关法人、经济管理者和国有资产所有者。

5.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指内在表示意思与表示意思一致。

6.附条件与附期限的经济法律行为:

经济法律行为成立后,条件成就前,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

成就或不成就的,推定为条件不成就或成就

7.代理的行为是法律行为,以被代理人名义,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负责。

8.可以代理的行为:

经济法律行为、法定义务和诉讼行为。

9.不能代理的行为:

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立遗嘱、签订劳动合同等)、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

(预约演出、绘画、演讲、约稿等)、侵权及违法的行为。

10.表见代理是有效代理(第三方是善意第三方)。

11.由于不可抗力和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可免除民事经济责任。

12.行政补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区别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

13.未授权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三讲市场主体法

(一)企业法

1.按投资方式和责任形式不同可将企业分为: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2.企业的法律地位:

指企业是否以独立的法人参与经济法律关系。

3.企业的设立

1)条件:

⑴企业的名称;

⑵固定的经营场所;

⑶必要的设施、组织机构和人员;

⑷一定量

的资本;

⑸明确的经营范围;

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程序:

申请、审批、验资、登记

3)法律后果:

企业以独立的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4.企业的变更:

1)形式:

注册事项的变更;

合并;

分立

决定、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登记

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企业享有和承担

5.企业的终止

1)原因:

撤销、解散、破产、其他原因

决定、清偿债务、登记

市场主体资格丧失

(二)公司法

1.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由股东投资而设立的企业法人。

1)按股东对公司的责任范围: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等

2)按公司内部管辖范围:

总公司和分公司

3)按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

母公司和子公司

4)按公司的国籍:

中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3.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促进企业的科学民主管理:

⑴股东股权(资产受益、重大决策

和选择管理者)和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分离,有利于独立的管理阶层出现,使公司决策和管理科学化;

⑵公司权力分立,有利于实现重大事务决策的民主化;

⑶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选任制和聘任制,有利于形成一个人才竞争的市场

4.公司是资本聚集的最有效形式

5.公司是表现资本规模效益的有效形式

6.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

担责任的公司形式

【篇三:

读书笔记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王求江】

1、经济法目前尚无令人信服的定义。

2、经济法这一概念最先出现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主要是对由于一战时期德国所采取的战时经济政策所导致的在经济领域出现的新立法活动和法律现象的统称。

也包含了德国战后经济复兴的法令,以及在魏马宪法体制下的社会化法。

3、日本经济法概念承袭德国,更多的称为经济统制法,主要指一战时期在实体法领域制定的经济统制的有关法律。

4、美英并不热衷于经济法概念,美国并不特别承认经济法的领域存在。

本着实用主义的考虑,美英多以专门法形式存在。

如《反托拉斯法》、《劳动法》、《工业所有权法》等。

5、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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