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办法范本模板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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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办法范本模板Word文档格式.docx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信息传播单位,应当通过应急广播直播、电视相关栏目、网页信息、滚动字幕和手机短信群发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不得拒绝、延误传播或者擅自更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旅游景区(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工作。

第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因地制宜的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电子显示屏及鸣锣吹哨等方式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三章预警和应急响应

第十四条气象灾害按其种类、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实行分级预警。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会商,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第十六条应急响应启动后,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七条气象灾害发生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应当按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好社会秩序。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应急避险工作。

第一节暴雪预警和应急响应

第十八条根据降雪总量和持续时间,暴雪预警分为四级:

(一)蓝色预警(Ⅳ级):

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雪总量达到十毫米以上;

(二)黄色预警(Ⅲ级):

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雪总量达到十五毫米以上;

(三)橙色预警(Ⅱ级):

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雪总量达到二十毫米以上;

(四)红色预警(Ⅰ级):

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雪总量达到三十毫米以上.

第十九条蓝色预警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危旧住房、厂房、工棚和临时建(构)筑物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教育部门及时向幼儿园和学校通报预警信息。

公安部门加强对城市道路的实时监控,对坡道路段进行交通疏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做好城区道路除雪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主要公路除雪工作,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和客运班次,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农业部门指导设施农业种植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做好各类农业设施和养殖设施的除雪及技术管理工作。

卫生部门做好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向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通报预警信息。

旅游部门组织做好旅游景区(点)内游览路线除雪工作。

文物部门对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进行实时监控、巡查。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设施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铁路部门及时向旅客通报预警信息,加强对铁路沿线巡视。

机场及时向旅客通报预警信息,做好飞机跑道的除雪工作。

供电、供水、供气和供热等单位做好管线设备巡查维护和故障抢修工作。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沿街商铺应当做好本单位卫生责任区的积雪清扫工作。

第二十条黄色预警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公安部门做好积雪路段交通疏导工作,对坡道等重点路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民政部门做好贫困户及流浪乞讨人员的防寒防冻救助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文物部门组织对存在隐患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进行重点巡查。

第二十一条橙色预警响应: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教育部门通知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公安部门对积雪路段采取限行、限速等交通管制措施。

民政部门转移可能受灾的人员,做好应急救灾物资的准备工作.

商务部门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供求信息。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知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专(兼)职救援队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旅游部门通知旅游景区(点)关闭危险游览路线,安全转移或者妥善安置滞留游客.

文物部门对发生轻度险情、局部损坏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采取抢险保护紧急措施,防止险情扩大.

铁路部门适时调整列车运行调度计划,监护列车运行,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机场及时向旅客通报航班计划变更信息,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第二十二条红色预警响应:

省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教育部门视情况通知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停课,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受灾群众需要救助情况做好应急救灾资金、物资的调拨和发放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暂停室外施工作业.

商务部门启动生活必需品日监测、日报告制度,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足货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知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视情况减产或者停产。

旅游部门通知关闭室外旅游景区(点),安全转移或者妥善安置滞留游客。

文物部门对发生严重损坏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采取抢险保护措施.

机场及时发布航班计划变更信息和机场关闭信息,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武警部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工作。

第二节大风预警和应急响应

第二十三条根据风力等级,大风预警分为四级:

预计未来24小时陆地出现平均风力达六级,或者渤海海区出现平均风力达七至八级大风;

预计未来24小时陆地出现平均风力达七至八级,或者渤海海区出现平均风力达九至十级大风;

(三)橙色预警(Ⅱ级):

预计未来24小时陆地出现平均风力达九至十级,或者渤海海区出现平均风力达十一至十二级大风;

预计未来24小时陆地出现平均风力达十一级以上,或者渤海海区出现平均风力达十二级以上大风。

第二十四条蓝色预警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

教育部门及时向幼儿园和学校通报预警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构)筑物、室外宣传牌、棚架和施工围板等巡查工作.

农业部门做好草原防火工作,指导设施农业种植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通知渔业作业船舶回港避风.

林业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向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企业通报预警信息。

旅游部门通知旅游景区(点)暂停高空游乐项目.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设施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海事管理机构组织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采取防风措施,视情况采取水上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供电单位做好线路设备巡查维护和故障抢修工作.

第二十五条黄色预警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教育部门通知幼儿园和学校暂停室外教学活动。

公安部门加强对城市道路的实时监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水上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机场及时向旅客通报预警信息和航班计划变更信息,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第二十六条橙色预警响应: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教育部门视情况通知幼儿园和中小学校调整上下学时间或者停课,避开大风时段,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公安部门对高速公路通行车辆采取限速通行措施,暂停或者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城区绿化树木的加固,通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暂停高空和室外施工作业.

交通运输部门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和客运班次,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知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企业专(兼)职救援队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旅游部门通知关闭室外旅游景区(点),安全转移或者妥善安置滞留游客。

铁路部门组织调度列车减速通过大风影响区域路段。

第二十七条红色预警响应:

公安部门封闭大风影响区域的高速公路.

交通运输部门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采取停运措施,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知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企业视情况减产或者停产.

铁路部门组织调度列车暂停通过大风影响区域路段,保障旅客安全.

第三节寒潮预警和应急响应

第二十八条根据降温幅度和最低气温,寒潮预警分为四级:

预计未来48小时平均气温或者最低气温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

预计未来48小时平均气温或者最低气温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

预计未来48小时平均气温或者最低气温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

预计未来48小时平均气温或者最低气温下降1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

第二十九条蓝色预警响应:

公安部门做好道路结冰路段交通疏导工作.

农业部门指导农户和水产养殖户采取防寒措施。

供电、供水、供气和供热等单位做好管线设备巡查维护和故障抢修工作.

第三十条黄色预警响应:

民政部门做好贫困户及流浪乞讨人员的防寒防冻救助工作。

卫生部门做好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供热单位适时做好供暖工作。

第三十一条橙色预警响应:

民政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储备、调运准备工作.

商务部门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供求信息。

第三十二条红色预警响应: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受灾群众需要救助情况做好应急救灾资金、物资的调拨和发放工作.

第四节大雾预警和应急响应

第三十三条根据能见度大小,大雾预警分为二级:

(一)橙色预警(Ⅱ级):

预计未来24小时出现能见度小于二百米的雾;

(二)红色预警(Ⅰ级):

预计未来24小时出现能见度小于五十米的雾。

第三十四条橙色预警响应: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空气污染程度的监测。

交通运输部门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和客运班次,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农业部门指导设施蔬菜种植户采取消雾增温等措施。

海事管理机构采取限航、停航等临时水上交通管制措施。

供电单位加强电网运营监控,做好应对污闪损坏线路的抢修工作.

第三十五条红色预警响应: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公安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易造成空气污染企业的监管,做好空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暂停室外施工作业。

第五节高温预警和应急响应

第三十六条根据日最高气温,高温预警分为二级:

(一)橙色预警(Ⅱ级):

预计未来24小时出现37℃以上高温;

(二)红色预警(Ⅰ级):

预计未来24小时出现40℃以上高温.

第三十七条橙色预警响应:

公安部门暂停或者取消高温时段室外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对城市主要道路增加洒水频次.

农业部门指导设施蔬菜种植户采取遮阳、通风、降温等措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向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通报预警信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国家标准规定停产。

供电、供水单位做好居民用电、用水高峰期保障及设备故障抢修工作.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

第三十八条红色预警响应:

教育部门视情况通知幼儿园和中小学校调整上下学时间或者停课,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用人单位暂停室外作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规定采取应急响应或者处置不当,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二)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三)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的。

第四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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