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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孝通生育制度读后感Word文件下载.docx

没有感情联系,相敬如宾,一天话也说不上三句的男女,同样是能维持他们共同抚育儿女的责任。

我们若把儿女的抚育归到夫妇间的感情上,这个基础是并不稳固的。

  我常认为我们应当把人类的感情看成社会所培养出来的结果,不能看成社会制度的基础。

与其说因为两性的爱好,所以愿意共同抚育儿女,倒不如说,因为要共同抚育儿女,两性间需要有能持久的感情关联。

  两性分工与合作

  我们要注意的是两性分工只是社会利用两性差别所安排出来的分工体系,并不完全是男女生理和心理上的差别而引起他们所能做的工作的不同。

分工的方式大部分是传统习惯规定下来的。

分工的用处并不只视为经济上的利益,而时常用以表示社会的尊卑,甚至还带一些宗教的意味。

  抚育作用所以能使男女长期结合成夫妇是出于人类抚育作用的两个特点:

一是孩子需要全盘的生活教育,二是这教育过程相当地长。

  两性分工是双系抚育的一个重要条件。

若是有一天男女分工的原则彻底废除了,我们也没有多大理由来说抚育作用一定是要双系的了。

  确立双系抚育的文化手段,我们普通所谓的婚姻,是人为的仪式,用以结合男女为夫妇,在社会公认之下,约定以永久共处的方式来共同担负抚育子女的责任。

  第三章、婚姻的确立

  生物性的父母和社会性的父母

  婚姻关系和两性关系并没有绝对的联系,因之,我们似乎不应把限制两性关系视作婚姻的基本意义。

婚姻之外的两性关系之所以受限制还是因为要维持和保证对儿女的长期的抚育作用,有必要防止发生破坏婚姻关系稳定性的因素。

  即使在承认婚前性生活是正当的人民中,并没有允许在婚前合法地生孩子。

这也说明了婚姻与生育的关系重于与两姓的关系。

  婚姻的目的是在确定社会性的父亲,对于生物性的父亲的确定,倒还属于次要,事实上父与子的生物关系的要求确定本身是一种社会的规定。

  我们的旧法上还有一种规定就是,非婚生子女与其母之关系始为婚生母子。

  决定亲子的社会关系的是婚姻关系,不是生物关系。

  结婚不是件私事

  单靠性的冲动和儿女的私情并不足以建立起长久合作抚育子女的关系来的。

  配偶的选择从没有一个地方是完全自由的,所谓自由者,也不过是在某个范围中的自由罢了。

私奔不能说是婚姻的正常方式了。

  婚姻的一番手续中常包括着缔约的双方、当事人和他们的亲属、相互的权利和义务。

最受人注意的是经济性质的相互服务或相互送礼,而且这些义务时常推及当事者以外的人。

  为了双系抚育,人造下了这样多的花样。

  但靠法律的制裁犹嫌不足,于是把其他经济关系等渗入婚姻关系中,并扩大像婚姻关系负责的团体。

这样使夫妇间的联系加强,即使夫妻间一时感情失和,也会因牵涉太多,不致离异。

进一步,婚姻关系获得了宗教的意义而神圣化了,婚姻有关的法律、社会、以及宗教的制裁,在功能上说是相同的,都是在维持人类社会生活中必须的抚育作用。

  婚姻在宗教色彩常是最引人注意的一方面,在西洋,把婚姻视作一种向上帝负责的契约,在我们自己,一方有月下老人的暗中牵线,一方有祖宗的监视,一方还有田地鬼神来作证。

这样把确定个人关系的婚姻弄成一件热热闹闹的社会举动,为了这双系抚育,我们不能不佩服人类在文化上所费的一番苦心了。

  第四章、内婚和外婚

  夫妇之间

  担任抚育最基本的团体,不但要能供给孩子们生活上的需要,而且还要能传给他们自己独立在社会上谋生时所必须的一套基本技术、知识、态度和道德,以及开始独立生活时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凭籍。

夫妇关系是人和人关系中最需要契洽的一种。

  高度契洽不易凭空得来,只有在相近的教育和人生经验中获得,这必须有长期在一起的生活。

他们最好是由从同一抚育团体里长大的人结合而成,但这种亲近婚姻被大多数人禁止,为什么呢?

乱伦的禁律

  说近亲间性感的厌恶是出于本能,不如说是出于社会的陶冶,是乱伦禁律所养成的心理,不是自然的,是人为的。

  若不太从生物利害上去着眼,而从社会生活上去考虑,我们可以看到外婚在维持社会结构的完整上的贡献。

  性和社会

  私人方面对于社会上桃色事件,即使不羡慕,也很愿意原谅人家的;

可是一旦站在社会立场打官话时,却完全变了一副面孔。

  这原因就在性威胁着社会结构的完整。

从保罗看来,婚姻的功能是消极性的,是在避免奸淫。

这正充分暗示了性和社会的对立。

  若让性爱自由地闯入已有的重要社会关系中,它不但可以破坏相结合的男女两人间原有的关系,而且可以紊乱整个相关的社会结构。

  外婚的意思,是像原来没有社会关系,或是本来不属于亲密合作的生活团体的人中去建立两姓和夫妇关系,这样新的需要可以不必破坏已有结构而得到满足了。

  可是这种联系也是富于创造性的,他可以把本来漠不相关的,甚至是对立的,或仇恨的人改变他们原来的态度,发生亲密的合作。

  第五章、夫妇的配合

  相敬如宾

  若是把夫妻关系稍稍片面化一下,契洽程度也就可以不必太高,这是应付婚姻里基本矛盾的一个常用的方案。

  夫妻关系片面化的方式各地各时可以不同,一是把事务上的合作减少,使夫妻间偏重感情协调,趣味和兴会的相投;

一是把情感方面的要求抛开一下,偏重于经济上的、事业上的合作。

这种偏重的方向,初无高下之别,重要的是看生活的环境如何。

  婚姻的主要意义是在确立向孩子的抚育的责任。

抚育本身是一件相当繁重的事务,基本上是柴米油盐的经济工作。

夫妻间先得把这些基本事务打发开了,才有讲求兴趣相投的资格。

换句话说,若是一个社会生产技术很简单,生活程度很低,男女在经济上所费的劳力和时间若需要很多的话,这种社会里时常是走上偏重夫妇间事务上的合作,而压低夫妻间感情上的满足。

  丈夫出门,太太守家等,表明在我们的社会上夫妻间的感情是不加奖励的。

  女子无才便是德,这才不是指技术上的能力,而是指性灵上的钟情;

德也不是行为上的善,而是人间的幸福。

  中国传统社会很严格地把夫妻关系弄得上床夫妻下床客,但是对男子的感情生活却很少加以严格的拘束。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女性情感生活并没有合理的安排也许确是事实,冯小青似的自我恋,可能是一种相当普遍的心理变态。

旧社会里母子联系的坚强也多少是这种感情变态的结果。

在孝的观念下,社会鼓励着母子的联系。

婆媳的争执中有多少是爱的争执,我们实在不能加以估计。

中国传统的安排,在我看来,并没有合理地解决从夫妻里分割出来的两性感情的发展。

我们又能看到另一种安排,在夫妻之外另找感情寄托的情人被社会认为是一种正当的行为。

在夫妻间没有相互满足对方情感的义务的地方,各人去找各人的情人,并不对夫妻关系有什么冲突,反而是他们可以因之得到配偶的情人在家庭事业上的协助。

不讲感情合作并不是感情的破裂,或是有恶感之谓,不讲爱,也没有恨;

两人在爱恨之外,还是可以相处得很和睦,共同担负这家庭的事业。

变相的内婚

  童养媳妇

  早婚最通行的变相内婚制是中表婚姻。

特别事宜成为配偶的条件,生活习性上是相近的,而在社会结构上却处于外围。

我们也可以称它为隔代内婚。

  择偶的自主

  以前的父母为儿女择配,他们并不会存心要为儿女结一个恶婚姻,门当户对的标准也就是在保证相配的人文化程度相近,使他们容易调适。

而且,第三者的考虑也比较周到客观。

我虽然不敢武断,以往传统社会里快乐的家庭比现代都市里的快乐家庭为多,但是我也不能想象以往的夫妻都是冤家。

  两代之间有着文化上的差别时,尤其在第二代所处的文化环境是正在变动,缺少共同标准的时候,别人代理决定的配偶很难得到合适的。

何况,这新生的一代对于婚姻的要求又受西洋的影响偏重到了配偶性格的配合,而不注重行为和事务上的配合。

  有恋爱经验的人常说爱情是盲目的,一见生情的巧合,机会多于选择。

  旧式婚姻因为承认夫妻的关系是痛苦的所以要设法克服,所以肯下功夫,现代婚姻开头是一见倾心,接着是如胶似漆,一到结了婚,碰着真正现实的实验,发现婚姻的痛苦,心理上既无准备,感情又好像受到了欺骗,结果反而不在力求合洽上用工夫了,这是新不如旧的地方。

  夫妻之间能否相处,决定于两个方面,他们以往的历史里是否具有相互能了解的底子,和他们即已共同生活是否有相互熔合的意愿。

  第六章、社会结构中的基本三角

  三角的稳定

  在这个婚姻的契约中同时缔结了两种相联的社会关系,夫妻和亲子。

这两种关系不能分别独立,夫妻关系以亲子关系为前提,亲子关系也以夫妻关系为必要条件。

这是三角形的三边,不能短缺的。

  现代社会中,儿女一结婚就和父母分居去经营独立生活,这并不是普遍的情形。

有很多地方,新婚的儿女要经过一个附属的时期。

  恋爱可能促进男女之间的调试作用,我想提到的是孩子给夫妇间调试作用的帮助。

  孩子出生为夫妇两人创造了一件共同的工作,一个共同的希望,一片共同的前途;

孩子不但是夫妇生物上的结合,同时也给夫妇性格结合上的媒介,从孩子在夫妇关系上的创造性,使我们对“三角形的完成是孩子的出生”这句话有了更深一层的了解。

稳定夫妇关系的是亲子关系。

家庭的概念和实体

  从古到今,婚姻的方式是不断变化的。

  婚姻的方式可以变,它所以变是要看两个方面,一是婚姻的功能,一是当时的处境。

  在目前社会事业发达,集体责任的加强,私有财产制的销蚀,很可能改变抚育的有效方式。

那时候婚姻是否需要也成了问题,至少他的性质会发生极大的变化。

  婚姻是个别的契约

  滕妾制可是视作是一种经常的婚外性关系,不能称它做多妻制。

  每个妻子抚养她自己的儿女,各成一个单位,多妻制也并不是一种团体婚姻。

  多妻不是多母,多夫不是多父,这说明婚姻是个人间的契约,不是集体性的契约。

  婚姻制度的基本结构是父母子的三角,而这三角是现在可以观察到的人类社会普遍的基本结构。

  第七章、居处的聚散

  基本三角的区位

  婚姻关系虽则决定了夫妻之间的密切合作和共同生活,可是密切合作和共同生活这两句话是空洞的。

在各社会,各职业间,夫妻共处的情景却可以有很大的差别。

  亲子关系的区位关系变化更多,奶妈?

?

孩子和父亲的区位关系又不同,父子间接触的机会很可以决定他们之间的情感联系。

  孩子渐渐长大,从生理性的断乳到社会性的断乳,母子的关系逐渐疏远。

  青春时代的孩子,有很多地方是已经开始和自己的父母疏远起来。

这种和父母隔离的意义,称之为社会性断乳。

  地域团体的基本单位

  地域团体的大小是和经济基础有关的。

  在农业社区中,非但不需要时常移动,而且若是有需要的话可以有较多的人口聚居在一地,形成一个村落。

  在我看来,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农民中,由父母子结合成的三角,即基本的家庭形式,是最为普遍。

在市镇里,他们需要政治的和政治之外的权利来维持这种依之为生的权利。

财产越多,所有的农田面积越大,人口越多,做官和获得权利的机会越大。

因之,所有农田的分割在他们是一种生活的威胁。

  伦理观念本是一种维持社会结构的力量,它必须和生活事实相符合。

  父居和母居

  从法律或是感情上说,每个男子是有一个所属的地方。

这个地方是从父方得来的。

  社会事业是需要持续性的,夫妇两人中既然不能全都维持原有的合作团体,那个加入新团体的就不免在生活上吃亏了。

区位上离合的安排影响了社会关系的内容。

  第八章、父母的权力

  佛洛依德的预言

  佛洛依德至少指出家庭这三角结构中包含着一个基本的矛盾。

这矛盾就存在于亲子之间,父子的冲突很可能颠翻家庭的组织,社会为了要维持这个结构,不能不把孩子恋母仇父的心理压制下去,使这个破裂的可能性不致演成事实。

我们不妨从社会结构和功能的立场来看看亲子间是否有矛盾存在,这种矛盾,除了性的竞争外,还有其他可能发生的原因否?

  社会和个人

  权力是社会控制个人的力量,它发生在人类本性和集体生活不相谋和处,生物和社会的矛盾场合下。

权力的固然是社会的,但是社会不能来直接约束人,被派定还抚育孩子的人就得接受社会给他的使命来执行这件令人不愉快的任务。

  在一个抚育是父母的责任的社会中,父母就得代表社会来征服孩子不合于社会的本性,因之生物和社会的冲突一化而为施教者和被施教者之间的冲突,再化而为亲子间的冲突。

这是我认为家庭三角里亲子间第一个可能发生摩擦的根源。

  严父和慈母

  抚育的作用可以分成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给孩子生理上的需要,一部分是给孩子社会上的需要。

生理性抚育过程中,引起的是亲密的感情。

社会习惯的养成要改变孩子本性的行为,容易引起不愉快的感情,甚至是仇恨的敌意。

  门限以内是生理性抚育为主,门限以外是社会性抚育为主。

  我们可以见到在父权社会里,父亲对孩子的行为常要担负道德上和法律上连坐的责任。

  无论父亲做得怎样尽责,他在父权社会中决不能面面周到,同时做子女的信托者和管教者。

这既不合他的生物倾向,也不称合他在子女身上可以感受、可以兴起的个人情感。

  为了严父不易做,所以不能不设法把管教的责任转移到家庭之外去。

  母权之谜

  舅权的普遍,虽则在程度上有所差别,指明了以父母来包办子女抚育作用的弱点。

母系社会中,母舅的出面也成了最可能的解决办法了。

  佛洛依德的恋母仇父情节就不会发生,他们有的是恋姊仇舅情节。

单就家庭的团结来看,把容易引起仇恨和反抗的权力关系移出了父母子的三角,很可以说是一种有利的安排。

  女性的情结

  儿子是从父亲手里获得权利,取而代之的,所以父子间的冲突容易发生。

女儿是要出嫁的,她不是她母亲的继承者,母女的仇恨,除了佛洛依德所想象的嫉妇似的母亲只在,是不易发生的。

女性的情结,若是有的话,吧不是养成在她的从父期间,而是从夫期间。

在她们头上来了个和她们并没有感情,但有权利的婆婆,婆媳的冲突很可能是女性情节的社会根源。

  第九章、世代间的隔膜

  理想和现实

  篇二:

费孝通《生育制度》读书报告

  《生育制度》读书报告:

  生育制度中求得平衡

  费孝通《生育制度》读书报告

  薛淇1500016827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20XX级

  一、《生育制度》的创作背景1938年,费老从英国伦敦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归国。

自1939年,费老在云南大学兼课讲授社会学,“当时费孝通在讲授生育制度时,没有教材,没有讲稿,旁征博引,尽情发挥。

”1而《生育制度》就是费老授课讲义的汇总之一。

  费老抗战前有两期工作的计划,第一期是做是实地的社区研究。

第二期则是社会结构的分析,偏于通论性质,在理论上总结并且指导实地研究。

《生育制度》和《乡土中国》同属于这第二期工作的先后成果,《生育制度》的写作与《乡土中国》在内容的一贯性和相互补充上,有着很多联系。

  根据费老对中国社会学的“两种道路”2理解,他完成第一步《生育制度》,即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某一制度。

而《乡土中国》作为第二步工作,则是属于社会分析第二步的比较研究的范畴。

  《生育制度》也作为费孝通先生前半生学术经历的结束。

  二、本书全貌与重要概念

  本书主要从功能主义角度,研究了生育制度的起源、性质、基本特征、主要功能、矛盾冲突、演化变迁等多个方面。

详尽而深刻地剖析了生育制度中存在的两组重要关系:

夫妻之间和亲子之间的关系。

最终都指向了生育制度的终极功能——社会继替。

在论述过程中,费老向我们展现了各个制度原则是如何有机组合在一起,全文叙述似水银泻地,各部分浑然天成,宏观制度体系完美自洽,实为难得的佳作。

在此,我努力呈现个人对《生育制度》成书体系的理解。

  

(一)总起:

  第一章《种族绵续的保障》主要阐释了功能主义的视角。

并运用这些思维,将婚姻和生育的现象抽象化,分析生育制度的链条,最终实现其功能。

首先,费老从马林诺夫斯基对社会制度的定义出发,引出对生育制度背后需求的思考,进而推论出制度存在的功能也就是满足这种需要。

着重说明了生物的性欲非生育制度目的,而其根本目的是种族绵续。

在生物性本能之上的生育制度,是一套文化体系,规范了从产生子代到社会性抚育,再到完成社会继替的标准流程。

因为生育是一件“损人利己”的任务,所以,不得不用制度权力加以控制。

总之,本章论证了生育制度存在的必然性,奠定了全书的逻辑。

  费老在下面的部分,主要把视线集中在基本三角结构的建立和功能上。

分为两个部分:

夫妻之间关系和亲子之间关系,在此逐一说明。

  

(二)夫妻之间:

  费老首先论证了双系抚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两性分工和合作是双系抚育的重要条件,健全的社会生活必须由男女双方共同合作,这构成了双系抚育的必要性。

但,两性分工不是双系抚育的全部原因。

双系抚育带来了继替的重要意义,它使得不同性别的子代能够接受全盘的社会化,即生活教育,且维持了较长的时间。

  1刘绪贻:

《天助自助者——忆先师费孝通教授》,书屋出版社,20XX版,第34页。

  费孝通:

《乡土中国》,人民出版社,20XX年4月第一版,110页2

  而婚姻就是确保双系抚育在具体情形中实现的文化手段。

从生物性的父母到社会性的父母是夫妻关系的建立,整个过程依靠一套婚姻制度。

我们定义中的夫妻关系是社会性兼有生理性的,是和两性关系区别的。

为了保持婚姻关系的约束力,婚姻制度附带了许多道德和法律的支持,形同经济上的共利益关系、近代法律上的规定、向婚姻关系负责的大量社会团体等等。

这让婚姻关系破裂代价过大而稳定下来。

另外还有宗教性的宣誓仪式等,在现代也有保留。

  婚姻制度体系包括了婚前和婚后两主要部分。

婚前主要是外婚和内婚之分。

这就是第四章《内混和外婚》。

  首先,从理想型夫妻这个目标入手。

功能主义认为抚育作用的需要规定了夫妻关系的理想内容,即能够全面和亲密的合作共同生活。

似乎是老生常谈了,沟通的顺利是最关键的,双方推己及人的理解能力是夫妻关系和谐的决定性因素。

进而运用共生和契洽的分别,将婚姻生活与普通社会生活做对比,说明契洽状态是理想状态。

在《择偶的自主》中,对理性夫妻关系的建立进行了补充。

  其次,说明达到理想型的禁忌,也就是内婚。

内婚的禁忌起源,不是完全由于生物性的原因,而是出于社会关系结构的稳定性考虑。

内婚使得亲密社会关系秩序打乱重组的代价很高,而且不利于整个团体的扩展。

  婚后主要关注矛盾的发生和解决。

这就是第五章《夫妇的配合》。

  夫妻双方需要契洽,但是外婚的规则具有普遍性,于是出现了夫妻矛盾。

因此,社会产生了解决夫妻矛盾的方法。

第一,夫妻关系的片面化,“相敬如宾”。

对于事业合作和情感调协,只选择其中一者作为偏重。

这就是《乡土中国》中所说的,夫妻关系淡漠在中国是有传统由来的,传统社会更重视生产关系。

在夫妻淡漠的关系中,虽然存在女性感情生活被不合理安排的情况,也有男子情人制的现象,但是却有效地化解了夫妻之间的矛盾。

第二,变形的内婚。

变形的内婚顾名思义,是指虽不能实际上内婚,但是选择具有类似亲属关系般有着共同文化基础的人来做配偶。

具体操作中,包括了试婚制、童养媳、早婚、中表婚姻等一系列原则。

第三,择偶的自主。

恋爱不是婚姻的入门,而是婚姻应该具有的精神,兼顾社会合理安排和个人感情取向,而并非完全依照两性的吸引。

当然,社会的安排也应该随时代发展而变化,否则矛盾是无法消除的。

  (三)社会基本三角的引入:

  由父母和子代组成了社会基本三角,也就是家庭。

费老用比喻,形象地展现了这种结构的稳固型。

从这里,总结了前文对夫妻关系结构的分析,转而引出亲子关系。

即:

稳定婚姻关系的是亲子关系。

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共同构成了家庭结构。

《婚姻是个别的契约》是对三角结构的补充说明,在多妻或者多夫的情形里,是夫妻中的一个作为三角形的定点被共用。

对于子代增加的是生理上的联系而不是抚育上的父母。

这恰恰证明了双系抚育的绝对性,是最普遍的形式。

  第七章《居所的聚散》,我认为充当了对家庭实体的补论。

此部分讨论了家庭的区位问题,以区位研究的意义做铺垫,提出了家庭关系(亲子关系和夫妻关系)的变化趋势。

提出了地域团体的基本单位理论,结合《乡土中国》对家族概念的分析,指出家庭作为小团体在大团体中的存在方式,并为后文社会继替中亲属原则和抚育作用的亲属扩展做铺垫。

家庭与区位的关系还体现在父母居的选择上,本质上也是家庭小团体融入地域大团体的选择问题。

  (四)亲子关系:

  对这一部分,我认为有以下三个主要问题:

亲子矛盾;

亲自分离;

社会继替。

亲子矛盾产生的原因在费老的分析中有两点:

父母权力和世代隔膜。

父母权力是父母对子代的控制,以实现其社会化过程。

子代对父母权力的反抗,极端的例子就是弗洛伊德的俄狄浦斯情节。

在父母权力的执行和分配种出现了:

权力内部分配的“严父慈母”型、看似母权的权力外移“舅权社会”还有女性特有的与男性在抚育过程中的差异,形成日后的婆媳冲突。

世代隔膜的意涵包括了我们所说的“代沟”。

是亲子矛盾的根源之二。

而世代隔膜,本质上说的是维系代际之间关系的文化纽带无时无刻不处于变动之中。

社会文化环境是多变的,但是父母仍是从自我的经验出发的。

一方面,父母对孩子总有较高的理想期望。

对后代的理性要求,是父母自己的缺憾心里所造成的,内涵却是社会化要求的成员标准,是父母权力的表现。

另一方面,子代对父母是“契洽不足,共生有余”的态度。

亲子双方看待对方的态度是不同的,冷热亲疏在孩子有独立的自我意识之后更为明显。

所谓“养儿方知父母心”说的就是这种不对等的觉醒。

  亲子分离比较明确,就是社会性断乳。

社会性断乳究其本质是社会继替的开始,也是抚育过程的结束——抚育的目的就在结束抚育。

社会性断乳对晴亲子都是阵痛。

家庭的外部功能越多则越是如此。

  社会继替是生育制度的终极目的,完成社会继替就实现了功能。

费老对社会继替的性质和原理描述我就不再赘述,不妨形象地比喻为社会结构再生产的流水线,只有合理继替才能保证社会结构完整和分工高效。

  继替之难有二:

速度的不协调;

以多继少的压力。

对于继替,传统上遵循者亲属原则。

亲属原则(机会)相比于竞争原则(选择)更有有稳定性,因此可以免除社会混乱,对继替产生消极的保障。

此外,亲属原则还有特殊性和个别性3。

在继替中是一种稳定和高效兼备的制度。

亲属原则之下还有许多的附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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