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实施方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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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实际报销比例,2011年平均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5%、60%合60%以上。

扩大门诊统筹试点范围,逐步探索将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病纳入门诊报销范围。

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简、便、验、廉”的特点,降低中医药起付标准20%以上,将中医、民族医疗诊疗服务项目列入新农合和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2010年50%以上的县推行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

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

(由市社保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3.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

(三)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1.各类医保基金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

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

2.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

要规范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风险金制度,严格风险金管理和使用审批制度,防止基金透支风险。

(由市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3.严格基金管理。

要规范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加强基金监察、审计工作力度。

基金监察、审计工作要列入监察、审计部门年度工作计划。

要规范和完善基金收支情况社会公示制度,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严肃查处虚报冒领、侵吞挪用等违纪、违法问题,确保基金安全。

(市财政局、市社保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负责实施)

(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有效使用救助资金,简化救助资金审批拨付程序。

资助城乡一、二类低保人员、农村五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

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的救助标准。

(由市民政局、市社保局、市卫生局、市残联负责实施)

(五)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1.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付费方式,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

2.改进医疗保障服务,逐步实现市内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允许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县域外就医的转诊手续。

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

建立省内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探索省内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和异地就业务工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

(由市社保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3.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初步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障卡系统。

逐步推行城乡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一卡通”,完成身份认定、诊疗记录和费用结算。

完善新农合信息系统,加快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报,实现全省互联互通。

(由市社保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4.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

逐步建立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的“一站式”服务。

(由市社保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负责实施)

5.积极探索并发挥商业保险在多层次医疗保障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鼓励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督促商业保险机构优化理赔程序,简化理赔手续,提高理赔效率,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

(由市医改办协调商业保险机构实施)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一)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1.推进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

2010年上半年30%的县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实现基本药物“三统一”,即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

(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2.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将基本药物列入重点抽验品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由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二)切实健全政府举办医疗机构经费保障机制,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制定适合本市实际的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落实基层医疗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的合理补偿,保障正常运转。

确定武山县先行试点。

(由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一)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

1.从2010年起,推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配备全部基本药物并优先使用,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

(由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实施)

2.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基本药物。

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满足患者需要。

鼓励零售药店发展连锁经营。

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药师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

3.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且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由市卫生局、市社保局负责实施)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一)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1.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资源配置标准,统筹各类医疗卫生资源,完善服务体系。

(由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编办负责实施)

2.制定并出台附合我市实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标准。

其中包括医疗服务设施建筑面积、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医务人员数量和结构,医疗设备配备数量、配备品种等。

(由市发改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编办负责实施)

3.完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三年内建设12个标准化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加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并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基本医疗设备。

加强中心乡镇卫生院应急救治能力建设,加快医疗废物处理等助配套设施建设。

(由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1.2009年招录450名医学专业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

为乡镇卫生院招聘32名执业医师。

经选拔录用到乡镇卫生院的毕业生,全部按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与当地县市区卫生、人事部门签订就业(工作)合同,并进行免费岗前培训。

其工资待遇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当地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工资政策标准,资金每年由省财政按年人均1.5万元(月人均1250元)标准补助市县,由市县按有关政策落实。

从2010年起纳入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基数。

(由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卫生局、市编办负责实施)

2.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定期培养制度,完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制度。

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卫生管理人员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实习和培训,每人培训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每所三级医院支援3所县级医院,县级医疗机构都要对口帮扶乡镇卫生院,并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

继续实施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

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三年内为每个县(市、区)培养15名大专以上中医药人才。

(由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3.落实好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一年以上的政策。

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从2009年起,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医学毕业生,自愿去乡镇卫生院工作三年以上的学生,由国家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

建立卫生人员双向流动机制,对在基层医疗机构服务五年以上的人员,在职称评定、工资晋升方面给予倾斜。

(由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编办负责实施)

(三)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1.政府负责承担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所在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水平相衔接。

(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事局负责实施)

2.鼓励多种形式举办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

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

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实行按定额定向和政府购买服务给予补助。

推行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提高乡村服务整体水平。

(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

逐步降低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加成率,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不得接受药品折扣。

探索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绩效工资等管理制度。

(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社保局负责实施)

4.落实村医补助政策。

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后,给予补助。

(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四)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服务。

(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2.乡镇卫生院要转变服务方式,组织医务人员在乡村开展巡回医疗。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要转变服务模式,要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计划生育、中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病例、地方病病例管理和人群防治指导、结核病病例管理、重型精神疾病病例管理等服务,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承担相关业务的技术指导、培训和监督考核职责。

要建立医疗机构分级分工制度,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及家庭病床制度。

3.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临聘人员人事代理制和派遣制。

在全市推进人员竞聘制、院长竞聘制、绩效工资制、岗位责任制、资格准入制管理模式,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

(由市卫生局、市人事局负责实施)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一)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从2009年开始,逐步在全市统一建立居民健康电子档案,并实施规范管理。

2.每年为全市65岁以上老年人做1次健康检查,为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

为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艾滋病、结核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

3.广泛宣传普及健康知识。

大力开展以家庭为单元的健康教育活动,倡导控烟、控酒、控盐、控油等健康生活方式。

从2009年起全市各级各类媒体要逐步开设健康教育专栏和健康教育频道,加强健康科普知识宣传教育。

(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市广电局负责实施)

(二)实施国家增加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2.从2009年开始增加开展以下项目:

(由市卫生局、市人口委负责负责实施)

(1)为15岁以下儿童补种乙肝疫苗。

(2)为全市35—59岁农村妇女常见病进行检查,对重点人群进行宫颈癌、乳腺癌筛查。

(3)为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预防新生儿出生缺陷。

(4)补助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

(5)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工程。

(三)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1.改善精神卫生、妇幼卫生、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残疾人康复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重点加强市精神病医院建设,加强1所市级、7个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建设。

2.加强重大疾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监管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

2009年为乡镇卫生院配备113辆急救车辆和设备。

3.落实传染病医院及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

(四)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由中央财政及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由市财政局负责)

2.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委负责)

3.逐步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2009年按人均l5元,2011年不低于20元安排(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困难地区给予补助)。

(由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一)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

1.公立医院要坚持维护公益性和社会效益原则,积极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

界定公立医院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

探索建立和逐步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医疗机构分级分工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疗机构职责和功能定位。

(由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2.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明确院长选拔任用和岗位规范,完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制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3.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的办法和形式。

4.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管理。

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规范诊疗流程,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

5.全面推行医院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医院院务公开制度,巩固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及医疗费用清单公示制度,公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住院自费比例、药品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平均住院和门诊费用、单病种和单项检查费用、大型检查阳性率等,并进行横向比较,促使医疗机构降低医疗成本和费用。

6.探索推行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之间的病历共用,检查化验结果共享互认,减轻患者负担。

7.探索建立由卫生、发改、人社、财政、审计、监察、医保机构、社会评估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

(市卫生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8.积极推行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建立第三方解决医疗纠纷机制。

(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9.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建立医德医风考核制度、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业绩记录制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二)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

1.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

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人员工资、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对中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

2.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医疗机构贷款行为。

(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3.探索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医院不得接受药品折扣。

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解决。

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积极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有效途径。

在规范医疗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合理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逐步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和劳务价值,适时调整中医药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价格。

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医疗服务定价由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的机制。

(由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社保局负责实施)

4.完善医药价格监测和医疗服务成本监督审查制度,建立医疗服务成本核算体系和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控制指标,科学考评医疗服务效率,抑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由市发改委、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三)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1.按照区域卫生规划,明确辖区内公立医院的设置数量、布局、床位规模、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和主要功能。

(由市卫生局、市发改委负责实施)

2.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产权多元化的医疗机构。

制定公立医院转制政策措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和职工合法权益。

(由市国资委、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3.鼓励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院。

民营非营利性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落实非营利性医院税收鼓励扶持政策,完善营利性医院税收政策。

六、工作进度安排

(一)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2009年10月一11月,研究在校大学生、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工作。

制定出台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2.2009年10月一11月,研究出台新农合规范化管理意见。

研究城乡医疗救助同基本医保制度的衔接问题,制定相关方案。

3.2010年1月一2月,落实方案中制定的各项措施。

4.2010年,继续巩固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5.2010年,全面落实新农合和城镇居民人均120元补助标准,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不断提高基本医保受益面和受益水平。

6.2010年,研究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建立省内异地就医结算机制及具体办法。

7.2011年,完善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管理,改进医疗保障服务。

(二)建立基本药物制度。

1.2009年10一12月:

制定我市基本药物管理办法。

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做到省级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2.2009年10一12月,研究制定天水市药品和医疗价格改革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符合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规律的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

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文件。

3.2010,60%以上的县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不断完善基本药物管理制度措施。

4.2011年,全面建立基本药物制度。

(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1.2010年,完成制定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完成本年度建设任务。

制定为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计划及定向培养计划。

2.2010年,研究制定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配套政策。

完成2/3以上的建设任务。

3.2010年,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落实好财政补助政策,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行绩效工资制等。

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等补助方式,落实村医补助政策。

4.2010年,制定出台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启动实施。

5.2011年,全面完成中央规划建设任务。

完善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队伍建设规划,完成人员招录和在岗培训任务。

(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2009年10月一11月,研究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的政策、措施。

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和考核补助办法,明确服务内容。

2.2009年,实施2009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3.2010年,继续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改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

提高重大疾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监管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

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

落实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

4.2011年,不断完善公共卫生服务政策措施。

保障公共卫生服务及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监管所需经费。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天水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改革工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谋化,注意总结和积累经验,保证改革稳步推进。

(二)加强财力保障。

要认真落实《意见》提出的各项卫生投入政策,调整支出结构,转变投入机制,改革补偿办法,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市、县两级财政要确保每年增加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增长比例不低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支出增长幅度。

(三)加强宣传引导。

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制定分步骤、分阶段的宣传方案;

采取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方式,广泛宣传实施方案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解答群众关心的问题,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要加强医疗机构行业作风建设和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调动医务工作者支持医改工作的积极性。

及时总结、宣传改革经验,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环境。

(四)建立政府部门医改工作协调联动机制。

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负责、共同参与"

的原则,形成各部门各司其职、权责明晰,又通力合作、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进的局面,建立高效联动的政府部门医改工作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落实医改工作责任制。

(五)加强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

实施医改工作市、县区领导“一把手"

负责制,建立科学的医改工作年度考核目标和绩效评价体系,把各级政府落实医改工作的情况列为本级政府政绩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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