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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

覆盖业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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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所有数据;

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面数据;

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隶属机构;

覆盖看管数据。

(二)般配性原则:

数据治理应该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依据状况变化进行调整。

(三)连续性原则:

数据治理应该连续展开,成立长效体制。

(四)有效性原则:

数据治理应该推进数据真切正确客观反应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质状况,并有效应用于经营管理。

第六条(看管数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将看管数据归入数据治理,成立工作体制和流程,保证看管数据报送工作有效组织展开,看管数据质量连续提高。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看管数据质量肩负最后责任。

第七条(依法监察)银行业监察管理机构依照本引导对银行

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状况实行看管。

第二章数据治理架构

第八条(整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成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界限清楚的数据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成立多层次、互相连接的运转体制。

第九条(董事会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该拟订数据战略,审批与数据治理有关的重要事项,敦促高级管理层提高数据治理有效性,对数据治理肩负最后责任。

第十条(监事会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数据治理方面的履职尽责状况进行监察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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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高管层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负责成立数据治理系统,拟订和实行问责体制与数据质量控制体制,组织评估数据治理的有效性和履行状况,并按期向董事会报告。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依据实质状况建立首席数据官。

首席数据官任职资格允许应切合中资商业银行行政允许事项的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归口管理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确定并受权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实行数据治理系统建设,协调落实数据管理运转体制,组织推进数据在经营管理流程中充足发挥作用,负责看管数占有关工作,设置看管数占有关工作专职岗位。

第十三条(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应该负责本业务领域的数据治理,管理业务条线数据源,保证正确记录和实时保护,落实数据质量控制体制,履行看管数占有关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岗位设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在数据治理归口管理部门建立知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岗位,在其余有关业务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岗位。

第十五条(团队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成立一支知够数据治理工作需要的专业队伍,按年度对人员进行系统培训。

科学规划职业成长通道,确定合理薪酬水平。

第十六条(数据文化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成立优秀的数据文化,建立数据是重要财产和数据应真切客观的理念与准则,增强用数意识,依照依规用数、科学用数的职业操守。

第三章数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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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拟订数据战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联合自己发展战略、看管要求等,拟订数据战略并保证有效履行和订正。

第十八条(数据管理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拟订全面科学有效的数据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组织管理、部门职责、协调体制、安全保密、系统保障、监察检查和数据质量控制等方面,并依据看管要乞降管理实质,连续评论更新。

第十九条(看管统计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拟订与看管数占有关的看管统计管理制度和业务制度,实时公布并按期评论和更新,报银行业监察管理机构存案。

制度出现重要变化的,应该实时向银行业监察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数据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成立覆盖所有数据的标准化规划,依照一致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数据标准应该切合国家标准化政策及看管规定。

第二十一条(信息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连续完美信息系统,覆盖各项业务和管理数据,并拥有可拓展性。

信息系统应该有齐备的数据词典和保护流程。

第二十二条(看管统计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成立适应看管数据报送工作需要的信息系统,实现流程控制的程序化,提高看管数据加工的自动化程度。

第二十三条(数据共享)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增强数据收集的一致管理,明确系统间数据互换流程和标准,实现各种数占有效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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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数据安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成立数据安全策略与标准,依法合规收集、应用数据,依法保护客户隐私,区分数据安全等级,明确接见权限,监控接见行为,完美数据安全技术,按期审计数据安全。

第二十五条(资料储存)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增强数据资料一致管理,成立全面严实的管理流程、归档制度,明确存档交接、口径梳理等要求,保证数据可比性。

第二十六条(应急方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成立数据应急方案,依据业务影响剖析,组织展开应急操练,完美处理流程,保证在系统服务异样以及危机等情形下数据的完好、正确和连续。

第二十七条(数据治理问责体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成立

问责体制,按期监控数据管理、数据质量控制、数据价值实现等

方面问题,依照有关规定对高级管理层和有关部门及责任人予以

问责。

第二十八条(自我评估体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成立数据

治理自我评估体制,明确评估周期、流程、结果应用、组织保障

等因素的有关要求。

评估内容应覆盖数据治理架构、数据管理、数据安全、数据

质量和数据价值实现等方面,并按年度向银行业监察管理机构报

送。

第四章数据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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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质量控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确定数据质量管理目标,成立控制体制,保证数据的真切性、正确性、连续性、完好性和实时性。

第三十条(业务制度—质量控制手段)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业务制度应该充足考虑数据质量管理需要,波及指标含义清楚明确,取数规则一致,并依据业务变化实时更新。

第三十一条(技术工具—质量控制手段)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增强数据源泉管理,保证将业务信息全面正确实时录入信息系统。

信息系统应该能自动提示异样改动及错误状况。

第三十二条(平时监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成立数据质量监控系统,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对数据质量连续监测、剖析、反应和纠正。

第三十三条(检查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成立数据质量现场检查制度,按期组织实行,原则上不低于每年一次,对重要问题要依照既定的报告路径提交,并按流程实行整顿。

第三十四条(查核评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成立数据质量查核评论系统,查核结果归入本机构绩效查核系统,实现数据质量连续提高。

第三十五条(整顿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成立数据质量整顿制度,对平时监控、检查和查核评论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实时组织整顿,并对整顿状况追踪评论,保证整顿落实到位。

第三十六条(看管数据报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依照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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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报送法人和企业的有关数据,保证同一看管指标在看管报送与对外表露之间的一致性。

若有重要差别,应该实时向银行业监察管理机构解说说明。

第三十七条(看管数据质量管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成立看管数据质量管控制度,包含但不限于:

重点看管指标数据质量承诺、数据异样改动剖析和报告、重要差错通告以及问责等。

第五章数据价值实现

第三十八条(数据价值实现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在风险管理、业务经营与内部控制中增强数据应用,实现数据驱动,提高管理精美化程度,发挥数据价值。

第三十九条(风险管理有效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充足运用数据剖析,合理拟订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风险限额以及

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监控履行状况并合时优化调整,提高风险管理系统的有效性。

全世界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依照更高的标准,比较有效风险数据加总与风险报告评估重点的有关要求,增强风险管理。

第四十条(风险监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连续改良风险管理方法,有效辨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和控制各种风险。

第四十一条(数据加总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提高数据加总能力,明确数据加总范围、方法、流程,加总结果要求,知足在正常经营、压力情形以及危机状况下风险管理的数据需要。

加总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交易敌手、产品、地区、行业、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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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其余有关的分类。

加总技术应该主要采纳自动化方式。

第四十二条(风险报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增强数据剖析应用能力,提高风险报告质量,明确风险报告数据正确性保障举措,覆盖重要风险领域和新风险,供给风险处理的决议与建议以及将来风险发展趋向。

第四十三条(风险订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增强数据累积,优化风险计量,连续完美风险订价模型,优化风险订价系统。

第四十四条(重要收买、财产剥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充足评估吞并收买、财产剥离等业务对自己数据治理能力的影响。

有重要影响的,应该明确整顿计划和时间表,知足银行企业风险管理要求。

第四十五条(新产点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明确新产品新服务的数据管理有关要求,保证清楚评估成本、风险和利润,并作为准入标准。

第四十六条(客户营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经过数据剖析发掘,正确理解客户需求,供给精确产品服务,提高客户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四十七条(业务流程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经过度化剖析业务流程,减少管理冗余,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

第四十八条(业务创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充足运用大数据技术,实现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

第四十九条(内部控制评论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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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量化导向,完美内部控制评论制度和内部控制评论质量控制体制,前瞻性辨别内部控制流程的缺点,评估影响程度并实时办理,连续提高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六章监察管理

第五十条(看管方式—连续看管)银行业监察管理机构应该经过非现场看管和现场检核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状况进行连续看管。

第五十一条(看管方式—审计)银行业监察管理机构可依据需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过内部审计机构或拜托外面审计机构对其数据治理状况进行审计,并实时报送审计报告。

第五十二条(看管举措)对不可以知足本引导有关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监察管理机构能够采纳相应看管举措,包含但不限于:

(一)要求其拟订整顿方案,责令限时更正;

(二)与企业治理评论结果或看管评级挂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察管理法》以及其余法律、行政法例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有关举措。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实行范围)外国银行分行以及银行业监察管理机构负责看管的其余金融机构参照履行本引导。

第五十四条(解说权)本引导由银行业监察管理机构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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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履行和取消)本引导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银

行看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优秀标准(试行)》(银监发〔2011〕63

号)同时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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