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大气考核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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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
要求,分年度制定具体实施打算,合理确定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建立相应工作台帐,并指导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治理区〕管委会落实到位。
第六条考核重点内容分为空气质量改善绩效、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形两部分。
〔一〕空气质量改善绩效包括各地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下降比例和重污染天数减少情形。
〔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形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业及民用大气污染治理、扬尘污染防控、机动车污染防治、煤炭治理与清洁能源供应、秸秆禁烧和农村散煤燃烧治理、建筑技能与供热计量、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治理等11方面内容。
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等由市环保局协商有关部门另行印发。
第七条考核采纳评分法,实行空气质量改善绩效指标与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形指标双百分制。
综合考核结果按空气质量改善绩效、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形得分确定等级。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
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或终期考核未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绩效目标,视为未通过考核。
第八条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治理区〕管委会依照实施细那么及年度实施打算的重点任务设置,结合考核要求,建立完善工作台帐,并对«
实施情形进行自查,于每年1月中旬将上年度自查报告〔包括空气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和治理项目进展、资金投入等〕报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有关部门,依据各地实施细那么,目标责任书、年度实施打算、自查报告及环境空气质量评判点位监测数据,结合日常督查、重点抽查及现场核查结果,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各地上年度«
实施情形的评估考核。
第十条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交由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判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优秀和环境空气质量连续改善并达标的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不合格的予以资金扣减。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市〕区、开发区〔治理区〕,市环境爱护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约谈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督促落实整改意见;
市环境爱护局暂停该地新增涉气重点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阻碍评判审批。
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县〔市〕区、开发区〔治理区〕,还要加大问责力度。
第十一条考核中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截了当确定为不合格,并移交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治理区〕管委会可依照本方法,结合实际情形,制定本考核方法。
第十三条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考核工作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的变化情形,适时修订考核方法。
第十四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考核指标
2、部门台帐
3、指标说明
附件3:
«
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落实情形考核方法»
有关说明
空气质量改善绩效指标
要紧考核路南区、路北区、古冶区、开平区、丰南区、丰润区、曹妃甸区、滦县、滦南县、乐亭县、迁西县、玉田县、遵化市、迁安市,不考核海港开发区、芦台开发区、高新开发区此项指标。
一、考核目的
坚持把空气质量改善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的检验标准,建立以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的考核体系,确保«
及«
目标责任书»
中PM2.5年均浓度下降目标与重污染天气减少目标按期实现。
二、具体指标
〔一〕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
1、指标说明
考核年度PM2.5年均浓度与考核基数相比下降的比例。
2、考核要求
〔1〕2021年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
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10%。
〔2〕2021年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
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35%。
〔3〕2021年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
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65%。
〔4〕2021年终期考核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PM2.5年均浓度下降目标。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总分值50分。
4、数据来源
〔1〕PM2.5年均浓度监测数据来自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2〕各县〔市〕区PM2.5年均浓度为年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5、考核基数
以2021年度PM2.5年均浓度为考核基数,2021年以2021年上半年PM2.5平均浓度为考核基数。
6、年度考核计分方法
结合各地区PM2.5浓度实际改善程度,兼顾考核年度的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状况,进行打分。
假设区域PM2.5年均浓度达标且满足目标考核年度要求,PM2.5年均浓度得分50分。
假设区域PM2.5年均浓度不达标,PM2.5年均浓度变化情形得分为基础得分和奖励得分之和。
具体计分方法如下:
〔1〕基础得分
2021、2021、2021、2021年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35分;
PM2.5年均浓度下降但未满足考核要求,按照PM2.5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参数进行计分;
PM2.5年均浓度不将反升的,计0分。
〔2〕奖励得分
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超出年度考核要求的县〔市〕区,可获得奖励得分。
2021、2021、2021、2021年PM2.5年均浓度下降分别达到«
确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40%、65%、95%、130%及以上的,计15分;
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超出年度考核要求,但分别低于40%、65%、95%、130%的,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
确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0%的比重乘以参数计分。
〔二〕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下降比例
考核年度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与考核基数相比下降的比例。
〔1〕2021年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丰南区、丰润区、迁安市、遵化市、迁西县、滦县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下降比例达到4%;
曹妃甸区、玉田县、乐亭县、滦南县达到3%。
〔2〕2021年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丰南区、丰润区、迁安市、遵化市、迁西县、滦县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下降比例达到14%;
曹妃甸区、玉田县、乐亭县、滦南县达到12%。
〔3〕2021年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丰南区、丰润区、迁安市、遵化市、迁西县、滦县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下降比例达到26%;
曹妃甸区、玉田县、乐亭县、滦南达到19.5%。
〔4〕2021年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丰南区、丰润区、迁安市、遵化市、迁西县、滦县终期考核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完成下降目标40%;
曹妃甸区、玉田县、乐亭县、滦南完成30%。
该项指标总分值40分〔2021年50分〕。
〔1〕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涉及六项指标监测数据来自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2〕各县〔市〕区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年均指数的算术平均值。
以2021年度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考核基数,2021年以2021年上半年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考核基数。
结合各地区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实际改善程度,兼顾考核年度的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状况,进行打分。
假设区域六项指标年均浓度均达标且满足目标考核年度要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得分50分。
假设区域六项指标有一项指标浓度不达标,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变化情形得分为基础得分和奖励得分之和。
2021、2021、2021年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28分〔2021年35分〕;
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下降但未满足考核要求,按照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参数进行计分;
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不将反升的,计0分。
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比例超出年度考核要求的县〔市〕区,可获得奖励得分。
2021、2021、2021、2021年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丰南区、丰润区、迁安市、遵化市、迁西县、滦县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浓度下降分别为16%、26%、38%、52%及以上的;
曹妃甸区、玉田县、乐亭县、滦南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浓度下降分别为12%、19.5%、28.5%、39%及以上的,计12分〔2021年15分〕;
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丰南区、丰润区、迁安市、遵化市、迁西县、滦县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下降比例超出年度考核要求,但分别低于16%、26%、38%、52%的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下降40%的目标30%的比重乘以参数计分;
曹妃甸区、玉田县、乐亭县、滦南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浓度下降分别低于12%、19.5%、28.5%、39%,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下降30%的目标30%的比重乘以参数计分。
〔三〕重污染天数减少情形
考核年度重污染天数与考核基数相比变化情形。
重污染是指依照«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
〔HJ633-2021〕,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各县〔市〕区2021、2021、2021年度重污染天气分别比上一年减少。
〔2〕各县〔市〕区2021年度重污染天数比2021年度减少10%。
总分值为10分,2021年不考核此项指标。
环境空气质量评判点位监测的重污染天数。
以2021年度重污染天数为考核基数。
〔1〕年度重污染天数减少情形满足考核要求,计10分。
〔2〕2021年终期考核年度重污染天数有所下降,但下降比例未满足考核要求,按照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下降比例的比重乘以总分值〔10分〕进行计分。
〔3〕年度重污染天数不降反升,计0分。
增加1天,扣1分,直至此项指标总分值扣完为止。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形指标
一、评估考核目的
督促各地区落实«
工作要求,推进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一〕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特定规模以下燃煤锅炉剔除情形,锅炉脱硫、除尘新建和改造台数规模情形,高污染燃料区划定与开展整治情形,新建燃煤锅炉准入要求执行情形。
2、工作要求
〔1〕燃煤锅炉剔除
摸清地区燃煤锅炉清单,核准纳入剔除范畴燃煤锅炉的差不多情形;
依照集中供热、天然气等替代能源燃料落实情形,编制地区燃煤锅炉剔除方案,合理安排年度打算,并报市大气办,地点能源主管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治理部门备案;
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高新区2021年完成燃煤锅炉剔除总任务的100%;
其他县〔市〕区完成燃煤锅炉剔除总任务的50%。
2021年,累计完成燃煤锅炉剔除总任务的100%。
确有必要保留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出具书面材料说明缘故。
每年度需剔除的燃煤锅炉必须拆除,并建立详细的治理台账。
剔除拆除的需有拆除前后照片、拆除锅炉的差不多参数〔吨位、用途、炉型、煤质检测资料等〕、环保部门督察记录;
锅炉改造的需有改造前后照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锅炉检验合格证明及锅炉使用登记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锅炉检验合格证明及锅炉使用登记证。
环保部门验收文件以及锅炉所属单位、型号、蒸吨数、新建或改造减排工艺、减排效率等参数,锅炉燃煤改为燃用天气的还需有燃气公司的同期证明,改为购置燃用清洁能源或低污染燃料锅炉的还需有购置发票或购置合同复印件。
〔2〕锅炉脱硫除尘
按期限完成并投运燃煤锅炉脱硫、除尘设施,形成台账〔①锅炉所属单位、型号参数、蒸吨数、年耗煤量、新建或改造脱硫除尘工艺、脱硫或除尘效率;
②改造前后照片③环保部门验收文件〕。
〔3〕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与实施
按照«
要求,将都市建成区80%及以上的面积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烟区综合整治,全面禁止原煤散烧。
〔4〕新建燃煤锅炉准入
严格落实«
与«
规定,各县〔市〕区原那么上不得新建燃煤锅炉,工业园区、其它地区禁止建设核准规模以下的燃煤锅炉。
该项指标分值10分,对年度燃煤锅炉剔除、锅炉脱硫除尘任务皆有的地区,燃煤锅炉剔除指标7分,锅炉脱硫除尘、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与实施、新建燃煤锅炉准入指标各占1分;
对年度无锅炉脱硫除尘任务的地区,燃煤锅炉剔除指标8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与实施、新建燃煤锅炉准入指标各占1分。
4、计分方法
〔1〕依据污染源普查数据和质监部门锅炉统计数据,核定列入剔除范畴内燃煤锅炉清单;
通过查阅地区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台账,结合日常督查,重点抽查与现场核查的结果,核定燃煤锅炉剔除比例、锅炉脱硫除尘台数规模、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与实施、新建燃煤锅炉准入要求执行情形。
完成工作目标的,计10分;
完成燃煤锅炉剔除比例、锅炉脱硫除尘台数规模目标要求80%以上的,计5分;
完成燃煤锅炉剔除比例、锅炉脱硫台数规模目标要求60%-80%的,计3.5分;
否那么计0分。
〔2〕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未划定与未以政府名义公告或印发的,扣0.5分;
划定禁燃区未开展综合整治的,扣1分。
〔3〕发觉一例违规新建燃煤锅炉的,扣1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为止。
〔4〕省级以上燃煤锅炉综合整治资金支持县〔市〕区治理任务完成率低于90%的,扣5分;
低于80%的,扣7分。
〔二〕工业及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治理
各地区工业烟粉尘与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情形,城区餐饮经营服务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情形。
工作需建立相应的支撑台账,包括治理前后照片、环保部门验收文件等。
〔1〕工业烟粉尘治理
①火电、钢铁、焦化、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和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包括供暖锅炉和工业锅炉〕加快除尘设施建设与升级改造,完成年度治理任务;
同时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增设烟粉尘监控因子,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现稳固达标〔部分行业执行专门排放限值〕;
②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工业企业料场其他散料堆场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唐政办函〔2021〕98号〕要求,完成整治任务。
〔2〕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2021年,制定地区石化、医药、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并完成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年度整治任务。
2021年,全市所有医药、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50%,已建治理设施稳固运行。
2021年,全市医药、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80%,已建治理设施稳固运行。
2021年,所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所列治理项目全部完成,已建治理设施稳固运行。
〔3〕城区餐饮油烟操纵
完成«
确定的城区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年度安装工作,油烟最高承诺排放浓度与油烟最低净化去除率满足«
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GB18483-2001〕。
该项指标分值12分,工业烟粉尘治理指标占8分,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指标占2分,城区餐饮油烟操纵指标占2分。
4计分方式
重点工业企业与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烟粉尘完成年度治理任务,治理设施稳固运行的,计3分;
完成90%及以上的,计1.5分;
否那么计0分;
在线监控安装率达95%,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计1分;
安装率达95%且未与环保部门联网,或安装率达90%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计0.5分;
依据重点工业企业和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自动监测数据和监督性监测数据核定重点工业企业稳固达标率。
95%及以上稳固达标的,计2分;
90%及以上稳固达标的,计1.5分;
85%及以上稳固达标的,计1分;
在日常督查和现场核查中,发觉一例违法排污或者已建烟粉尘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扣0.5分,扣完为止。
随机抽查10个工业企业及散料堆场,依照现场核查和日常督查结果,评估堆场污染操尽情形。
90%及以上工业企业及散料堆场按照要求进行扬尘治理的,计2分;
通过查阅地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台账,结合日常督查、重点抽查与现场核查的结果,核定有机化工、石化、医药、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的完成情形。
按时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建设并稳固运行的,计2分;
完成90%及以上的,计1分;
赶忙抽查5家餐饮油烟单位,满足工作要求的计2分,否那么计0分。
〔三〕扬尘等面源污染操纵
建筑工地及渣土运输扬尘防控情形,道路扬尘污染操尽情形,都市建成区及周边区域绿化建设情形,矿山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整治专门是敏锐区域矿山扬尘操尽情形,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农业生产示范项目建设、规模养殖场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及提标改造情形。
建立相应的工作台账,包括整治文件或会议记录、部门检查通报或停工的项目清单等。
〔1〕建筑工地及渣土运输扬尘污染操纵:
施工工地出口设置冲洗装置、施工现场设施全封闭围挡墙、施工现场道路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车密闭运输兵安装定位系统等。
〔2〕道路扬尘污染治理:
城区道路实施机械化清扫,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都市外道路两侧绿化及其它控尘措施落实。
〔3〕都市绿化建设:
扩大都市建成区绿地规模,推进都市周边绿化、农村绿化、房前屋后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
〔4〕矿山扬尘整治:
取缔非法矿山,落实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矿山环境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综合整治露天矿山。
〔5〕秸秆等面源污染治理:
开展农业清洁生产示范区及示范项目建设,加快规模养殖场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及提标改造,做好秸秆禁烧和资源化工作,建立秸秆禁烧工作目标治理责任制,严肃查处环保部和省公布的秸秆禁烧行为。
该项指标分值10分。
其中道路扬尘污染操纵2分,都市绿化建设2分,有矿山企业的地区,建筑工地及渣土运输扬尘操纵、矿山扬尘整治指标各占2分,秸秆等面源污染治理指标占3分;
无矿山企业的地区,建筑工地及渣土运输扬尘操纵指标占3分,秸秆等面源污染治理占4分,矿山扬尘整治指标占0分。
4、计分方式
〔1〕建筑工地及渣土运输扬尘污染操纵;
赶忙抽查10个以上建筑工地及10台以上渣土运输车辆,对有矿山企业的区域,抽查合格率90%及以上的计2分,80及以上的计1分,低于80%的计0分;
无矿山企业的区域,抽查合格率90%及以上的计3分,85%及以上的计2分,80及以上的计1分,低于80%的计0分。
计分取建筑工地、渣土运输车辆合格率低的数值进行核算。
〔2〕道路扬尘污染操纵;
依据«
河北省都市建设统计年报»
相关数据,核算都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都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56%及以上的,计2分;
低于56%的,以2021年为基准年,年均增长2个百分点及以上的,及2分,否那么计0分。
〔3〕都市绿化建设;
相关数据进行核算,都市绿化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化面积均达到«
确定的年度目标,计2分;
都市绿化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化面积中有任何2项达到«
确定的年度目标,计1分;
否那么,计0分。
〔4〕矿山扬尘整治;
有矿山企业的地区,随机抽查5家矿山,95%及以上满足工作要求的,计2分;
90%及以上满足工作要求,计1分;
无矿山企业的地区,不评估考核此项指标,计0分。
〔5〕秸秆等面源污染治理;
有矿山企业的地区,满足农业部门清洁生产示范区及示范项目建设要求的计0.5分,农作物秸秆80%及以上实现资源化的计0.5分,完成规模养殖场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及提标改造任务计1分,建立并严格执行秸秆禁烧工作目标治理责任制,依照环保部公布并核定的卫星遥感监测数据,结合日常督查结果,禁烧区内无着火点且辖区内秸秆禁烧火点比上一年减少30%及以上,计1分,禁烧区内无着火点且辖区内秸秆焚烧火点比上一年减少但减幅未达30%的,计0.5分,否那么计0分。
无矿山企业的地区,满足农业部门清洁生产示范区及示范项目建设要求的计0.5分,农作物秸秆按要求实现资源化的计0.5分,完成规模养殖场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及提标改造任务计1分,禁烧区内无着火点且辖区内秸秆禁烧火点比上一年减少30%及以上,计2分,禁烧区内无着火点且辖区内秸秆焚烧火点比上一年减少但减幅未达30%的,计1分,否那么计0分。
〔四〕机动车污染防治
黄标车剔除与限行,指各地区按时限剔除2000年前注册登记的〝国零〞标准汽油车,2020年前注册登记的〝国零〞、〝国一〞、〝国二〞标准的柴油车;
黄标车在城镇一定区域和高速公路限制行驶。
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治理,指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联网核发,新购置机动车依据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公告进行环保合格标志核发,以及发标信息实现国家、省、地市三级联网。
新能源汽车推广,指在公交客运、出租客运、都市环卫、都市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新增及更新机动车过程中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完善都市充电设施建设。
达标油品供应,指按«
时限要求,按期供应和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汽油或柴油产品。
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指地区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安装并稳固运行油气回收设施。
都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是指都市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建设完善情形。
建立相应的工作台账,包括公安交管部门黄标车注销手续、商务部门剔除黄标车证明材料、工信部门新增新能源汽车和新增新能源或清洁燃料公交车材料、商务部门油品供应升级材料等。
〔1〕黄标车剔除与限行
2021年,完成黄标公交车全部剔除和省公安厅下达的黄标车年度剔除任务;
从2021年6月底起,全省所有县〔市〕城区和告诉公路禁止黄标车通行。
2021年,全部剔除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
从2015年1月1日起,全省所有建制镇城区禁止黄标车通行。
2021年,累计剔除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