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推荐初次估损规章制度范文模板 11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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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估损规章制度
篇一:
机动车保险理赔基础指标第1号(试行)
中国保监会
关于印发《机动车保险理赔基础指标第1号
(试行)》的通知
保监发〔201X〕27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精算师协会:
为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提高机动车保险理赔管理和服务标准的统一性和规范性,确保机动车保险理赔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督促财产保险公司提升车险理赔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保险法》《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我会研究制定了《机动车保险理赔基础指标第1号(试行)》(以下简称《基础指标》)。
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理赔系统建设,不断提高车险理赔数据质量
一是对照《基础指标》中的数据规范,做好理赔系统升级改造,不断完善系统功能,提高理赔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财产保险公司向监管部门报送或对外发布机动车保险理赔方面的统计指标,应遵守《基础指标》的相关规定。
二是加强对机动车保险理赔基础指标的日常监测,根据指标所反映出的问题,改进机动车保险理赔管理工作,不断提升机动车保险理赔服务质量。
二、各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强理赔服务监督,积极探索车险理赔评价机制
一是加强对本地区各财产保险机构机动车保险理赔管理和服务质量的监管,积极探索向社会公众发布理赔评价结果等工作机制,督促财产保险公司不断提升机动车理赔管理和服务质量。
二是结合本地区机动车保险理赔监管工作实践,加强对《基础指标》建设和使用的研究,提出丰富、完善《基础指标》的意见建议,不断增强机动车保险理赔基础指标的科学性和适用性,提高机动车保险理赔管理和
服务评价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各单位在使用《基础指标》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反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国保监会
201X年2月26日
机动车保险理赔基础指标第1号(试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X年2月
编制说明
LP-Ⅰ理赔效率类指标
LP-Ⅰ-1:
案均报案支付周期
LP-Ⅰ-2:
案均报案理算周期
LP-Ⅰ-3:
案均理算核赔周期
LP-Ⅰ-4:
案均核赔支付周期
LP-Ⅰ-5:
立案结案率
LP-Ⅰ-6:
金额结案率
LP-Ⅱ理赔管控类指标
LP-Ⅱ-1:
报案立案率
LP-Ⅱ-2:
系统强制立案率
LP-Ⅱ-3:
赔案重开率(笔数/金额)
LP-Ⅱ-4:
估损(代数/绝对)偏差率
LP-Ⅱ-5:
零赔付结案率
LP-Ⅱ-6:
报案注销率
LP-Ⅱ-7:
立案注销率(笔数/金额)
LP-Ⅲ理赔成本类指标
LP-Ⅲ-1:
案均已决金额
LP-Ⅲ-2:
案均未决金额
LP-Ⅲ-3:
已决案均直接理赔费用
编制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机动车保险理赔基础指标第1号(试行)》(以下简称《基础指标》)。
二、《基础指标》用于规范机动车保险理赔相关数据的计量工作。
各财产保险公司向监管部门报送或对外发布机动车保险理赔方面的数据,应遵守本文相关规定。
三、《基础指标》分为理赔效率类指标、理赔管控类指标、理赔成本类指标三大部分。
其中每个指标要素包含“指标描述”、“指标计量”、“指标说明”等组成部分。
四、各指标计量采用赔案口径;时间维度可选取月度、季度或年度(会计年度),必要时可向前滚转12个月。
五、《基础指标》中的保险公司指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六、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适时对《基础指标》进行修订。
七、《基础指标》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LP-Ⅰ理赔效率类指标
LP-Ⅰ-1:
案均报案支付周期
一、指标描述
该指标考察保险公司从接到客户报案到支付赔款的处理效率。
二、指标计量
案均报案支付周期
统计期内正常结案赔案中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支付该赔案下最后一笔赔款(不含理赔费用)指令发送成功的系统时间相对于报案时点的平均延迟时长。
计算公式为:
案均报案支付周期=∑[支付时点-报案时点]/正常结案数量
其中:
报案时点指保险公司理赔系统生成赔案报案号的系统时间。
支付时点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支付该赔案下最后一笔赔款(不含理赔费用)指令发送成功的系统时间。
正常结案指在一个赔案中保险公司财务系统发出最后一次支付赔款(不含理赔费用)指令成功,且理赔系统标记结案动作后的状态。
正常结案数量指在统计期内,已决赔案中扣除拒赔、零结案、注销赔案后的赔案件数。
零赔付赔案指对被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为零、可正常支付直接理赔费用的赔案,简称“零结案”。
已决赔案指已发生已立案,并作正常结案、拒赔、零结案、注销处理的赔案。
该定义与《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中“结案案件”定义保持一致。
三、指标说明
此指标统计正常结案数量时不包含盗抢险案件。
LP-Ⅰ-2:
案均报案理算周期
一、指标描述
该指标考察保险公司从客户报案到保险公司完成单证收集的处理效率。
二、指标计量
案均报案理算周期
统计期内正常结案赔案中单证收集完成时点相对于报案时点的平均延迟时长。
计算公式为:
案均报案理算周期=∑[单证收集时点-报案时点]/正常结案数量
其中:
报案时点指保险公司理赔系统生成赔案报案号的系统时间。
单证收集时点指在保险公司理赔系统中赔案涉及所有单证收集完成的系统时间。
三、指标说明
此指标统计正常结案数量时不包含盗抢险案件。
LP-Ⅰ-3:
案均理算核赔周期
一、指标描述
该指标考察保险公司从单证收集完成到最终核赔通过的效率。
二、指标计量
案均理算核赔时效
统计期内正常结案赔案中从单证收集完成时点到理赔系统中最后一张核赔计算书完成的系统时间。
计算公式为:
案均理算核赔时效=∑[核赔完成时点-单证收集时点)]/正常结案数量其中:
单证收集时点指在保险公司理赔系统中赔案涉及所有单证收集完成的系统时间。
核赔完成时点指在一个赔案中保险公司理赔系统最后一张核赔计算书完成的系统时间。
正常结案数量指在统计期内,已决赔案中扣除拒赔、零结案、注销赔案后的赔案件数。
三、指标说明
此指标中“理算核赔”指保险公司根据核定的各项损失情况及事故责任比例,并结合承保保险条款和特别约定,确定最终支付给被保险人赔款金额的业务环节。
篇二:
未决管理办法
车险未决赔案管理办法
(暂行)
为了确保车险未决赔案的数据真实性,立足于加快和提高赔案处理时效和服务质量,促进公司车险业务的健康、快速地发展。
通过对车险未决赔案实施常态化、系统化、制度化的管理,避免未决赔案形成大量积压;通过对服务能力的提升,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以适应市场竞争的优良态势,特制定本办法。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的制定目的是通过对未决赔案实施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提高报案、查勘、定损、立案等理赔环节未决赔案件数量和估损等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准确反映理赔工作流系统内已发生已报告的未决赔案数量和估损金额,确保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准确,真实反映出公司经营成果及负债情况。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
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
本办法中的未决赔案是指:
截止到统计日期已发生已报告但尚未完成理赔工作流系统内结案的所有车险报案。
本办法中的估损金额是指:
车险理赔工作流系统内立案分摊的估损金额。
其金额是已按照预计的事故责任比例、各项损失估损、交强险分摊、适用免赔率等赔案要素进行的预计赔款估算。
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将受到精算部门及财务部门对业务数据、
财务数据的评估、修正办法的管理和约束。
第三条本办法将通过对车险未决赔案规范的科学管理,实现提高车险理赔工作流系统内未决案件估损金额的真实性和准确度,确保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的精准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各中心支公司(筹备组)及其下属机构、省分公司直属互动点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除本办法特别规定外,车险赔案的处理流程和要求仍按照相关实务、制度执行。
报案、立案管理
第六条理赔流程各环节的岗位人员对其处理环节的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车险报案必须全部通过电话中心受理。
其他部门或人员受理了客户报案的,必须在第一时间向电话中心转报案,由电话中心座席人员统一录入车险理赔工作流系统,任何车险报案不得在车险理赔工作流系统以外进行系统外循环。
第八条电话中心座席人员负责受理车险报案,将报案信息准确、真实地录入到理赔工作流系统,完成报案任务后及时调度到相应的查勘定损员负责提供理赔服务,并对其调度后的任务接收负有催办的责任。
第九条所有车险报案必须由负有查勘定损任务的人员根据事故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立案或注销报案。
立案操作人员对立案估损金额(包括损失金额、责任比例等影响
立案金额分摊的信息,下同)应尽可能估算准确,立案工作必须在报案任务受理72小时以内完成。
报案通过查勘确认不符合立案的,应及时注销。
立案操作需严格、谨慎,确保立案结果真实、准确。
第十条估损金额是根据查勘定损人员通过对事故的查勘,结合事故各种要素对事故损失进行的最终赔款进行的估算,是确保未决赔款准备金计得的基础,负责立案的查勘定损人员必须做到准确、符合实际地进行立案。
立案审核人员对立案的保险责任和估损金额等信息进行审核,对立案的保险责任和估损金额等信息有不实或错误的案件应及时要求立案人员进行修正。
第十一条立案后需要注销或拒赔的案件,需由立案人在理赔工作流系统内提起申请注销或拒赔,申请时应真实填写注销或拒赔的理由,必要时需在理赔工作流系统内上传相关影像资料。
立案后需注销或拒赔的案件应认真甄别其性质,分别在理赔工作流系统内提起注销申请或拒赔申请。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各机构需明确未决赔案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责任人和经办人,坚持实施对未决赔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般情况下,未决赔案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为本机构负责人,未决赔案管理责任人为本机构业务管理部负责人,经办人应为业务管理部的业务骨干。
第十三条各机构需建立未决赔案管理登记制度,对未决赔案进行登记造册(包括纸制台账和电子台账同时登记),定期对未决赔案的案件进展进行跟踪和了解,及时对未决赔案进行清理和催办。
第十四条未决赔案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和责任人,对未决赔案的管理工作实施动态需要及时进行跟踪、掌握,同时负有对未决赔案管理工作过程中任何环节岗位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第十五条未决赔案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未决时间的长短、未决赔案的类型、造成未决的原因等分类进行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合理、有效的管控措施防止未决赔案形成大量积压的形态。
第十六条各机构应实时监控未决赔案的责任认定、估损金额、调解进展等案件信息的变化,根据未决赔案案件信息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未决估损金额的适当调整。
各机构需要建立对无查勘机构区域出险、长期未决案件和人伤(涉诉)案件等难以控制的未决赔案的管控机制,明确此类案件处理人员,责任到人,防止此类案件后期出现理赔服务的空缺。
第十七条各机构需指定负责催办未决赔案的人员,由催办人员负责联系客户及相关人员,及时协调处理未决赔案。
催办的未决赔案分为外部和内部两类:
外部即是指客户未及时提交索赔申请或相关索赔材料,造成案件应索赔而未提请索赔的或提交索赔相关材料缺失不能立即处理结案的赔案;内部则是指客户已经提请索赔的或已将索赔材料提交公司其他非理赔人员而未交到理赔岗位进行赔案处理的赔案。
催办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进行注销、拒赔处理的案件,应及时通知立案人员在理赔工作流系统申请注销或拒赔,并对结果进行监督。
立案人员发生人事变动,不能继续处理赔案的,应及时做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