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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2

招标范围

电梯设备供应、安装及售后服务

3

合同名称

4

2.1

资金来源

自筹

5

4.1

4.2

交货期限、地点

2015年*月*日交货,总工期:

日历天。

地点:

师宗县信合怡苑项目部

6

13

投标保证金

金额为:

10万(人民币)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递交给招标人

7

投标有效期

为3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8

14.2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

2份

9

14.4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及截至时间

地址:

*****

时间:

*2015年*月*日*时

10

15.4

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

年月日时

11

16.2

评标办法及标准

见第五卷

12

22/24

确定中标人方式及发出中标通知

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确定中标人。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本招标文件凡是用“黑体”字体标志的内容,均属于实质性要求的条件。

投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情况的,经评标

委员会评审、确定后,按废标处理。

投标须知

、总则

1工程说明

1.1工程的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所述。

1.2上述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招标投标规定,已在

本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登记,现通过邀请招标方式择优选定设备供货单位。

2有关说明

2.1资金来源:

2.2有关报价说明:

2.2.1投标报价:

按招标文件给定的设备数量、技术参数分项报出成套设备

的单价、总价,电梯安装(含吊装、厂家须提前配合土建方井道施工,以确保不出现偏差)、调试、相关部门检测验收合格准许运行等的所有费用,以及电梯安装中需要的与土建方的配合费,为交钥匙工程报价。

说明价格构成及计算依据。

2.2.2设备总价应含:

成套的设备费、备品备件费、各种税费、检测费、

包装费、运杂费、装卸及保险费、培训费等产品交付招标人使用前的一切费用。

在报价内所能提供的备品备件列表注明。

投标设备涉及的专利费用,招标人均认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投标设备涉及到的专利问题,招标人均示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2.2.3提供详细的培训计划和售后服务措施(包括维修及售后服务承诺)。

详述保修期满后的委托维保措施、内容和费用(最好列表)

2.2.4交货按标书(合同)要求时间交货,运输方式投标人自定。

2.3有关说明:

2.3.1除产品报价外所能提供的优惠条件可附页说明。

2.3.2投标人所提供的乘客电梯应为合资或独资企业生产全新且先进的电

梯,其生产商是A级以上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且是通过IS09001、IS014000保证体系认证的生产商。

投标时需出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认证证书的复印件,但应加盖生产制造商的公章。

2.3.3电梯安装由供货方负责。

安装企业须出示电梯安装资质证件(包拈营

业执照、安装资质证书、安装业绩'

等)、以上要求提供原件。

安装企业投标的

需出具制造商的委托授权书。

电梯设备的吊装、脚手架及搭设、电梯安装所需材料(含隔梁费及安装费)、配合协调、电梯检测验收等费用均由中标人自理。

即向招标人交钥匙办法。

或样本。

(1)投标人必须注明投标产品的生产商、品牌及相应的技术参数。

(2)外购配套件及原材料的名称、规格及型号、技术参数及制造厂家。

并列表

说明易损件名称型号及供应商(含供应商名称、地址、电话、邮编、联系人)。

说明售后服务站的联系地址、电话及联系人。

名称

规格及型

技术参

制造商

单价

总价

备注

237投标文件必须打印并装订成册,不得有散页。

238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一周内提供电梯井道及安装图,并会同需方与设计方进行技术交底

239列表说明2012年5月1日以来的同类设备业绩并附合同复印件书。

建筑物名称

建筑面积、

楼高

设备名称及型号

是否通过验收

2.4付款方式:

在签订合同后一月内预付设备总价的10%卖方同时开具等额

的银行保函并负担所发生的费用;

发货前通知甲方,货到工地验货后10日内再

付设备总价(到达工地设备总价)的30%电梯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再付设备总价(已安装验收合格设备总价)的40%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余下合同总价5%为质保金,支付剩余款项,保质期两年,质保期满且设备无质量问题后一次结清。

2.5电梯运至工地的设备验收:

数量参照甲方要求的发货清单,甲乙双方约定时间共同验收。

由监理工程师签字交业主核实。

乘客电梯到货时须随机提供合格证、原产地证明。

电梯安装调试完毕,由相关部门、需方、投标人和制造方共同验收。

若发现所供电梯的质量、规格型号不符时或安装质量不符合国标

规定时,一切责任由中标人负责,所发生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投标人

3.1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范围、工期和交货地点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设备采购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2项。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交货期和交货地点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5项。

投标费用

5.1投标费用系指投标人承担的所有与准备和递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

无论

投标过程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责该费用。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

7.1招标文件中已阐明所需设备采购、招标程序和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卷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及合同格式

第二卷设备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

第三卷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第四卷图纸资料

第五卷评标办法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编制要求

8.1按第12和13款填写的投标函和投标报价;

8.2按第14款出具的,证明投标人有资格投标以及如果中标有能力履行合同

证明文件:

8.3按第15款出具的,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设备是合格的,并符合招标文件要

求的证明文件:

8.4按第16款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8.5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它投标资料(本项无格式,需要时由招标人用文字或表格形式提出)。

9投标函格式

9.1投标人应完整填写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函的内容。

10投标价格

10.1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投标格式和投标报价表、投标设备分项

报价表,证明提供的设备、设备简介、原产地、数量和价格。

10.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认真填报招标文件所附的相应的投标报价表、投标设备分项报价表上拟提供设备单价和投标总价。

如果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与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

任何有选择的报价不予接受,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10.3设备的价格、运输费、安装费等,详见投标设备分项报价表。

11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1.1根据第11款规定,投标人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

行合同的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1.2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声明文件应使买方满意。

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11.3投标人提供的履行合同的资格声明文件应使买方满意。

(1)若投标人按合同提供的设备不是投标人制造或生产的,那么投标人应得到设备制造商或生产商的正式授权书;

(2)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11.4投标人应分别填写和提交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证明文件”。

12证明设备的合格性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2.1根据第14款规定,投标人须提交拟供合同项下设备的合格性并符合

12.2

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设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

提供:

一份说明所有细节的清单。

包括使设备在技术规格中规定的特定时间内

正常和连续工作所需要的所有备件和特殊工具的价格和供货来源信息。

(3)对招标人要求的技术规范进行评议,指出自己提供货物和服务是否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2.3为说明第15.2款的规走,投标人应注意买方在技术规格书中所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和商标或样本目录号码的参考资料仅系说明并非进行限制。

投标人可提出替代标准和商标或样本目录号码,但该替代对象应基本上相当于或优胜于技术规格中的规定,以使买方满意。

13投标保证金

13.1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规定

金额的投标保证金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3.2投标保证金是用于保护买方免受投标入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根据16.7

款规定,发生这种行为予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13.3投标保证金应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提交:

银行汇票、转账支票、现金。

13.4任何未按第16.1和16.3款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

应性投标而被拒绝。

13.5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

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13.6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投标人按第35款签订合同后7日内予

以退回,不计利息。

13.7发生以下情况,投标保证金可能被没收:

(1)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2)如果中标人未能做到按第35款规定签订合同。

13.8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为投标有效期满后60天。

13.9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8项规定的份数提

交投标文件。

否则视为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4.1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应装订成册。

14.2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正本”(1

份)或“副本”(2份)。

14.3授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

文件。

未送达本招标文件规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绝受理。

14.4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规定。

五、开标

15.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所有投标

人应按时参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必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加盖红章)、制造厂家的授权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参加开标会,以进行验审。

15.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本须知第24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评审。

15.3开标程序:

153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1532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15.3.3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

格、承诺和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

若投标人按第23款要求送达撤回投标

通知的,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打开。

15.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

标时都将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六、评标

16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16.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

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16.2评标的方法和标准

16.2.1评标以现场交货的价格为基础,该价包括货物成本以及货物所用零部

件和原材料已付或要付的关税和其他税费。

评标时,除了考虑报价和售后服务价格之外,还要按照规定的方法考虑下列技术规格因素:

投标文件中包的交货期;

与合同条款规定的付款条件的偏差;

部件、零配件和服务费用;

所投货物零配件和提供售后服务的可能性;

设备寿命期内的运营和维修保养费;

设备的性能和生产能力:

设备质量和适应性。

16.2.2评标方法和标准采用综合评审法。

具体评标办法和标准见第五卷。

七、签订合同

17.资格确认:

如果投标人被确认为无资格履行合同,其投标将被拒绝,中标

人与甲方在确定中标人后30天内定立合同。

18.确定中标人

18.1中标的标准

(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

(2)具有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条件;

(3)保证质量、保证交货期,提供最佳售后服务。

18.2招标人将确定资格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其他原因

被废除投标,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将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9.其他

未尽事宜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执行

第二章合同条款

般条款

(可根据不同设备给出详细的合同条款)

1设备的技术规格应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规格。

项下所提供的设备应符合技术规格中所规定的技术标准,当技术规格中没有

相应的标准时,设备应符合国内现行的权威标准

2关于专利权

2.1卖方应保护买方在使用设备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

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3包装及标志

3.1卖方提供的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包装,保证运抵目的地后,不受损坏或变

质,包装应适合长途运输的要求。

如因包装不善而造成的损失、损坏、生锈,以及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卖方负责。

3.2包装箱的尺寸和重量,应符合交通运输部门的要求。

3.3在每一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详细的设备清单和质量合格证.

3.4每件包装箱上均须以不褪色油墨做如下的清晰标记:

到达目的地车站或地点;

收件人名称及地址:

合同号;

设备名称和箱号;

设备毛/净重(千克);

包装箱尺寸(长x宽X高)mm;

发货人名称、地址。

3.5任何需吊装的包装件,卖方应在每个包装件的两面上标记“重心”和“起

吊点”标志,以方便装卸处理。

根据设备的特点和运输的要求,卖方应在包装

3.6包装物不回收。

4运输及装运通知

4.1卖方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将设备发运计划通知买方。

4.1.1通知内容包括:

合同号、设备名称、数量、件数、总重量、总体积(m3)、准备发运日期、始发站等。

4.1.2与此同时,向买方寄送详细货单一式二份,并提出运输特殊要求和注

意事项。

4.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实际交货期的计算,应以运输部门签署单据的日期为

准,如买方自提,贝y以实际提货日期为准。

5提供单据

5.1卖方发货后,在通过银行办理结算时,应向买方提供以下单据:

a发货票一份;

b装箱单一式二份。

6技术资料

6.1交货日期5日前,卖方应将投标文件和合同特殊条款及合同附件中阐明应提供给买方的各种技术资料邮寄给买方一套。

7质量保证

7.1卖方应保证所提供设备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最佳工艺和材料制造而成,并提供质量保证期。

7.2卖方保证所提供的商品与合同规定的质量、技术规格和性能全部符合。

卖方并保证所提供的商品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维护的情况下,在质量保证期内运行良好。

8检验和索赔

8.1在交货前,卖方应就商品的质量、规格、性能及数量作出准确扣全面的检

验,并出具商品符合合同的证明书(包括试验记录和书面报告)。

8.2设备运抵交货地点后,双方应一同对其进行检验,如发现设备规格、质量、

数量与合同不符,须出具检验证书,并由卖方负责更换或赔偿。

8.3如卖方负责培训买方有关人员,须事先向买才提供人员技术培训计划并达

到买方提出的验收标准。

8.4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满前如果发生设备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

发生设备无论任何原因引起的缺陷,包括潜在缺陷的或使用不良材料,买方有权根据权威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

8.5卖方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如果15天内不答复,应视为卖方同意买方提

出的一切索赔。

9索赔解决方法

9.1如设备不符合合同规定由卖方负责。

卖方在取得买方同意后,应按下列方式之一理赔:

a同意拒收设备,向买方退还所拒收设备的货款,并承担全部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检验费等。

b根据设备所受损坏的程度,下降的等级和买方所受损失的价值,经卖方和买方达成协议,降低设备的价款。

c用新零件更换有缺陷的零件。

新零件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规范、质量和性能条

件,并承担买方蒙受的直接有关的损失费用。

同时卖方还应根据合同第9条,

对更换的零件的质量提供新的保证期。

11.1

合同的变更

买方可以在任何时间,在合同总的范围内,以下述一种或多种方式向

卖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

a图纸、设计或技术规格,适用于合同规定的卖方为买方特殊制造和提供的设备;

b运输或包装方式;

c交货地点;

d卖方所提供的服务。

11.2如果上述的变更通知导致卖方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工作部分的成本或时

间的增加或减少,无论该通知导致的变化如何,都应对合同价格或交货时间表或两者做公正的调整,且应相应地修改合同。

卖方在本条项下的任何调整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变更通知后的7天内提出。

121违约和罚款:

如卖方迟延交货,除人力不可抗拒事件外,卖方应按合同

法规定付给迟交违约金。

违约金为每逾期一天,按逾期部分货款的百分之一计算。

此项迟交违约金应由买方开户行代为扣除。

12.2如迟延交货超过30天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但卖方应向买方付以上规

定之违约金,不得推诿或迟延。

二、合同特殊条款

F列的合同特殊条款是合同一般条款的阐明和补充,两者之间如有不同,应

以合同特殊条款为准。

.买卖双方:

.收货单位:

.交货地点:

.结算单位:

.付款方式:

付设备总价(到达工地设备总价)的30%电梯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再付设

题后一次结清。

设备定货合同格式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约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按企业标准执行;

(4)有特

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商定。

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

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第四条

(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国家与业务主管

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乙方代运:

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

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

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

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

按下列项执行:

(1)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2)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

遏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

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

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

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

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

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

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

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

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验收方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

1.验收时间;

2.验收手段;

3.验收标准;

4.由谁负

责验收和检验:

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

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

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

货日期;

说明不符合现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

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

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10%勺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

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

甲方不要求返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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