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扶助残疾人工作意见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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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扶助残疾人工作意见Word文件下载.docx

对持有《残疾人证》的有劳动能力的弱智残疾人,福利企业应予以接纳,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任何所有制企业安排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并承担社会福利企业应的社会义务,参照国有、集体企业享受有关税收政策。

社会力量开办盲人按摩机构,集中安排盲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按福利企业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在加强残疾人分散安排、集中安置就业的同时,各镇、开发区、度假区对辖区内至今尚未实现一人稳定就业的残疾人家庭,要加强指导和服务,逐户落实措施,要多形式开发适应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优先安排适应岗位要求的残疾人,确保实现“有劳动能力的每个城乡残疾家庭至少有一个劳动力固定就业”的目标。

  第三条鼓励、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

  工商部门对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免交开业登记费、变更登记费、执照费及工本费。

各集贸市场要优先安排残疾人个体经营户进场经营,市场管理部门应免收其摊位卫生费。

  税务部门对残疾人员本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对个人从事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

对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按政策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个体创业符合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类优惠政策。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月销售额不满5000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的,年交纳个人所得税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

  残疾程度为轻度的残疾人、7--10级以下的转业、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减征幅度按上述人员的50%计算。

  城管部门应在条件许可的临时占道和户外广告等行政许可方面为残疾人个体从业提供方便。

  对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人获区级表彰的奖励5000元,获市级表彰的奖励10000元,获省级表彰的奖励30000元,获国家级表彰的奖励50000元。

  区残联对年1月1日以后己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按《营业执照》中注册资金的20%确定补贴金额,一次性给予最低3000元,最高5000元的补贴。

对年1月1日后从事种养殖业六个月以上的残疾人,为积极鼓励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经本人申请、所在村、镇审核,报区残联同意,视规模大小可以给予最低2000元,最高5000元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每户限补助一次。

  对免费为残疾人创业初期提供孵化平台,帮助残疾人实现成功就业的服务机构或用人单位,视扶持自主创业人员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奖励金、补助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四条鼓励扶持残疾人集中就业的企业、单位。

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对从事农业生产的残疾人,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残疾人贫困户致富项目,并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对需向银行贷款用于创业就业的残疾人经本人申请,所在镇、街道审核,报经区残联同意可给予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0元,年限不超过3年的贷款贴息。

  对区残联认定的具有一定规模、安排一定数量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的扶贫基地,只要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并按期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按安置残疾人人数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助,达到省级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标准的,由区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扶贫补助。

  第五条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各项服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全社会就业工作安排计划,提供就业指导和帮助,其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各级残联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每年与劳动部门举办残疾人就业供需见面会1-2次,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平台。

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机构要为残疾人培训提供方便,并在培训费用上给予适当减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并进行各类岗位技能培训的,凭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劳动、残联部门认可的培训证书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最高300元,二年内限补助一项培训费用,劳动部门己给予培训补助的项目不得再次补助。

  第六条提供就业援助和促进残疾人增加收入。

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增强残疾人就业和创业能力,对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提供就业援助。

对农村残疾人家庭要切实将国家关于扶贫开发政策措施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位,制定和完善针对残疾人特点的扶贫政策措施,实现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促进残疾人增加收入。

  人事部门要积极主动向用人单位优先推荐残疾人,免收残疾人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委托保管费和人才市场门票费。

  第七条建立残疾人教育救助机制。

教育部门要将可接受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全部纳入授教范围。

完善残疾学生的助学政策,保障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学校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对寄宿的残疾人学生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

  对残疾人夫妻,一方户口在本区,其子女户口在外地的,允许其子女在本区借读,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借读费。

  经区、镇残联同意,对参加社会上职业培训、行业培训、特殊技能培训及种养业、家庭副业实用技术培训的残疾人的培训费用给予补助,培训费1000元以内的给予全额补助,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按50%补助,最高限额补助为2000元,三年内限补助一次培训费。

  第八条资助和奖励残疾学生读书成才。

残疾学生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区残联给予资助,标准为:

接受全日制中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每人每学期补助600元;

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每人每学期补助1000元。

所需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区残联要摸清本地失学残疾儿童少年底数,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实施的“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春雨行动”,要将救助失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其中。

  第九条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民政部门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应及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残疾人本人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执行。

其中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按标准的120%全额救助,其他残疾人实行差额救助。

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三无”残疾人按标准的140%全额救助,并优先安排进敬老院或福利院供养。

对未满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单身重度残疾人,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庇护安养,所需费用由区、镇两级负担。

保证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能够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有关生活救助待遇。

着力解决好重度、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做好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救助。

  低保残疾人家庭和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凭区民政局发放的《低保证》和《低保边缘证》每户每月水费补贴5吨,电费补贴10度;

管道煤气费每次抄表数减收10立方米;

免收有线电视初装费和减半缴纳有线电视收视费。

  切实改善残疾人家庭的居住条件。

各地对建设的经济适用房、中低价位商品房,符合购买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可优先购买。

对残疾人住房拆迁安置时,有关部门在现有安置房源基础上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安置,对下肢残疾人和盲人优先安排在底层,有条件的可根据需要修建无障碍通道。

在拆迁时补偿金不够购买一套住房的困难残疾人家庭,由当地政府在社会救助中给予特殊补贴,确保拆迁残疾人有一套房子居住。

  对农村有建房能力并符合建房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建房,有关部门优先安排宅基地,优先安置过渡房、优先帮助建好新居房。

  残疾人租住的房屋,房产单位应优先维修。

  对日常生活起居不能自理需要专人护理的贫困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100元生活补助。

对具有本区户籍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员,凭《重残人员生活救助证》,按城乡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救助金。

  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

加强对按比例就业职工按规定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制定落实城乡残疾人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优惠政策措施,确保每一个残疾人真正实现老有所养目标。

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自负部分由区、镇两级财政承担,当残疾人参加的农村养老保险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其个人自负50%,剩余的50%由区、镇两级财政各半承担,纳入低保的残疾人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应优先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其个人缴纳的保险金由区、镇两级财政各半承担。

按国家规定确保残疾职工享受本单位其他职工同等待遇,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

  区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免费为贫困肢体残疾人安装普及型假肢;

其他肢体残疾人安装假肢予以40%的补助;

免费为低保家庭中的聋儿配戴普及型助听器;

白内障患者按《市区视觉光明行动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实行复明手术;

免费向盲人赠送盲杖;

免费向需要借助盲人导向设施的盲人赠送“盲人语音导向无线电接收器”;

免费向下肢重度残疾人一次性赠送一辆手推型轮椅。

  第十条建立残疾人医疗保障网络。

  在企事业单位从业的残疾人,其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残疾人办理医疗保险。

  农村残疾人全部纳入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范围,残疾人个人缴纳保费部分由区、镇二级财政按比例承担。

属于农村低保户的残疾人享受待遇按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残疾人在医疗机构就医,实行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配药和住院,对持有患先天性脑瘫、小儿麻痹后遗症和持有残疾人证的白内障患者到医院进行康复医疗的,免收住院普通床位费。

  0—6岁残疾儿童在区残联指定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康复费用由政府按有关规定全额支付,非低保的康复费用区补助50%,其他残疾人康复费用区补助20%,实行先支后报。

  对贫困残疾人患大病享受应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费用仍过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视情况可给予每人年救助额不超过2000元的生活困难救助。

  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与残疾预防。

卫生部门将社区残疾人康复纳入社区医疗卫生服务范围,建立残疾人医疗健康档案,各级残联配合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训练与服务,为社区中心提供康复器材,完善康复设施,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指导。

各镇要建立重度残疾人庇护安养所,配合区儿童残疾庇护中心和区精神残疾人庇护中心做好残疾人庇护安养服务。

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

  计生、宣传、安全、公安、卫生、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做好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减少残疾儿童出生率,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措施,有效控制和减少生产、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全面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

建立以政府拨款为主,社会、单位和个人多渠道筹资的精防康复经费投入机制,全区按辖区户籍人口每年每人不低于元投入经费,镇也要安排一定的精神病防治经费。

对非住院低保家庭中的精神病人,提供免费服药。

对入住区康复中心的低保困难家庭的精神病患者只收取生活伙食费,其它医药费用按关规定结保。

  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适当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重点做好残疾老人和残疾儿童的福利服务。

民政福利彩票公益金按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残疾人的社会福利和医疗康复事业。

  第十二条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金援助计划。

对本区户籍严重残疾的未婚独生子女,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且为低保家庭的;

独生子女父母一方严重伤残,其子女未满18周岁且为低保家庭的,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金援助计划范围。

  第十三条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村残疾人合法权益,优先优惠对农村残疾人进行征地补偿。

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基本生活保障、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子女受教育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优惠。

  第十四条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

由区残疾人维权站、镇、街道残疾人维权岗、村、社区残疾人维权点,对残疾人实行法律援助。

法院根据残疾人申请,酌情减免其诉讼费用;

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对残疾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公证处对符合受理条件且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实行上门公证,并酌情减、免收费。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关心残疾人的业余爱好和业余生活,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

  区内对社会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寺院、道观等,凭《残疾人证》免费参观。

  区内各公园、名胜景点对残疾人免费游览。

  区残疾人活动中心向全区残疾人免费开放。

实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残疾人优惠开放。

  对残疾人开展组织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给予一定的经济扶持,以此丰富残疾人的精神生活,激发残疾人参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热情和潜能。

  残疾人团体购票看电影,票价优惠,并允许携带代步工具进入电影院。

  第十六条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给予方便和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

残疾人可优先购买火车、汽车和轮船票,并优先进站。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作为代步工具的可免费停放公用停车场。

  第十七条民政部门对符合结婚条件的残疾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免收婚姻登记费。

  第十八条大力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

各镇、开发区、度假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对新建的城区、镇区主干道、大中型公众建筑物、住宅楼、住宅小区、商场、宾馆、金融单位、菜场、公园、公厕等,要推行无障碍设施建设;

对已建造的缺乏无障碍设施要逐步加快无障碍改造,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必要时要对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

新建星级宾馆应配套设置可供残疾人使用的客房和卫生间等。

建设、城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本《意见》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二十条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区残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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