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验室资质认定行政审批委员会工作规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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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实验室资质认定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
第四条委员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促进实验室协调、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主管局长担任,主任委员负责全面工作。
第六条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由总检验师担任;
设5名副秘书长,由监督处、认监处、食品处、科技处和法规处处长担任。
秘书长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副秘书长按照省质监局党组关于各处室主要职责(冀质监局党组发﹝2009﹞42号)的分工分别开展工作。
第七条委员会设委员若干,由各市局、省局直属检测机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各市局、省局直属检测机构的代表为单位委员,单位委员不指定具体人员。
专家委员由各级质监部门和各实验室推荐,经遴选并向社会公示后,由委员会聘任,每届任期3年。
第八条委员会设立主任会议和秘书长办公会议。
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九条主任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秘书长和有关委员参加。
主任会议对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和监督。
主任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
遇有重要事项,可临时召开主任会议。
主任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河北省实验室的建设发展规划;
(二)研究贯彻落实国家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的重要举措;
(三)制、修订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审议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五)审议和修正委员会章程;
(六)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秘书长办公会议每半个月召开一次,由各副秘书长提出,秘书长主持,相关副秘书长和委员参加。
遇有重要事项,各副秘书长可以提前召开部分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并随时提出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
秘书长办公会议主要职责是:
(一)评审可行性报告;
(二)批准实验室新增或扩项;
(三)处理对实验室的投诉和举报,必要时会同或委托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四)对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和行政监管工作进行监督;
(五)对实验室资质认定有关规章制度的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落实主任委员交办的工作。
第十一条各市质监局也应成立相应的评审机构。
主要职责是:
(一)核实可行性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
(二)对可行性报告进行初评;
(三)对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委员会按照以下程序评审可行性报告。
(一)可行性报告(包括电子文档),经所属市质监局局长批准后,提交行政许可大厅;
(二)行政许可大厅在2个工作日内将可行性报告(包括电子文档)提交给主管副秘书长审核;
(三)主管副秘书长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批示;
(四)主管副秘书长根据主管局长批示,提出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进行审议,会后将会议纪要和可行性报告报主任委员批准;
(五)主管副秘书长将会议纪要于2日内送达省局主管局长和相关秘书长,将批复的可行性报告送达行政许可大厅;
(六)行政许可大厅10内日向新增或扩项实验室送达可行性报告,并负责记载实验室的申诉意见。
如有必要时,可召开主任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委员会会议评审可行性报告时,相关秘书长,相关市质监局、省质监局直属检测机构和2名以上专家委员到会为有效。
第十四条委员会会议在评审可行性报告时,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
协调不一致需表决时,则必须参加会议的委员(含单位委员)的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未出席会议的,以书面形式说明意见者,计入票数;
未以书面形式说明意见者,不计入票数)。
对可行性报告有分歧意见的,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评审的投票情况应如实记入会议纪要中。
第四章审批原则
第十五条委员会审批实验室新增或扩项,遵循服务经济、统一规划、业务集中及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十六条实验室新增或扩项要紧紧围绕我省经济发展需要,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实现我省经济高质量、高效益有内涵的发展为目标,重点加强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集群、节能减排、保障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等方面检测实验室的建设。
第十七条根据我省各地区域经济发展的特点,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依法设置、依法授权和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论的实验室。
实验室建设要围绕当地产业特色,形成区域特色优势检验项目,立足中心带动,区域覆盖。
第十八条为方便企业,围绕当地区域经济发展,根据地方特色产品的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品情况,就地就近建设实验室,搞好特色产品的检测,满足当地产业对检测技术需求。
为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扰乱检测市场秩序等行为的发生,对人员素质低,设备、环境差,承检项目少和不能检验关键指标的实验室不再予以审批,有效控制数量,提高质量。
第十九条新申请实验室资质认定和扩项审批时,要根据我省经济及实验室所在市的经济发展规划,服务企业和消费者的能力,获得政策支持,资金、设备、人员等条件,所检验产品在当地的规模情况以及实验室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能力和保障条件等因素,进行比较,综合考虑,择优审批。
第五章评审条件
第二十条实验室申请计量认证必须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或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划文件。
第二十一条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不再批准具有相同检验能力的实验室和相同的检验项目;
相同检验能力的实验室市级行政区域内不超过2家,省级行政区域内不超过3家。
第二十二条新建实验室的人员专业技术水平、仪器设备水平和试验环境条件要达到所在地(包括产品生产企业)的先进水平。
第二十三条申请省级(区域)质检站的地方特色支柱产业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在全国市场占有份额应不低于15%或在全省市场占有份额不低于30%。
第二十四条确因检验工作需要增加实验室和进行扩项时,须提出必要的理由,报审批委员会批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规则自2010年6月15日起实施。
附件2:
实验室资质认定
河北省新建实验室和新增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
实验室名称(盖章)
:
主管部门名称(盖章)
申请类别
□新建□扩项
形式
□CMA□CAL
申请日期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
一.基本概况:
筹建实验室名称
申请实验室名称
实验室地点
异地实验室地点
负责人
联系电话
E-mail
联系人
成立日期
注册资金(万元)
法人类型
法人类别
法人
主管单位
总人数
大专以上人员数
高级工程师数
初级职称(%)
工程师以上(%)
管理人员数
检验人员数
质量监督员数
质量监督员(%)
内审员数
项目背景:
二.调研情况:
三.目的及必要性:
四.项目内容:
1、检验项目或新增检验项目(填写附件1):
2、现有资源情况:
(包括检验场地、人员、仪器设备等)(填写附件2、附件3):
五.组织机构及管理:
(组织机构以框图表示)
六.经济效益分析:
七.审批意见:
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意见:
局长:
(公章)
年月日
2、省局主管副秘书长意见:
主管副秘书长:
3、省局主管局长批示:
主管局长:
年月日
4、秘书长办公会议意见:
秘书长:
5、审批委员会意见:
主任委员:
年月日
申请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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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名称
依据的标准名称、
代号(含年号)
限制范围或说明
注:
①将申请认证/认可(验收)的项目按产品或参数排序,如申请项目既有产品又有参数须分别填表;
②具备检测产品全部参数能力的(含分包),按产品名称填写;
只具备检测产品部分参数能力的,按
能检测的参数名称填写;
③申请认证/认可(验收)的项目,一般为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其它标准或方法应注明发布国家或
单位名称;
④“限制范围”指能或不能检测的项目,选用最为简洁的方式填写;
“说明”是对申请检测项目(含借
用仪器设备或分包)的解释。
检测能力分析及分包情况一览表
被检产品/参数名称
标准/规范代号
总项数
能检
项数
占%
不能检测的
参数名称
接受分包单位及认证/认可证书号
分包期限及合同号
备注
①“总项数”指标准中规定应检测的总项目数;
②接受分包单位必须为经计量认证或CNACL认可的机构(实验室),并以合同形式确定。
附件3:
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及其检定/校准一览表第页共页
检测项目
标准条款/检
测细则编号
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
技术指标
制造
单位
检定/校准机构
有效日期
自检/校项目
自检/校
规范名称及编号
备注(比对情况)
测量范围
准确度等级/不确定度
①在检测项目较多时,可选择其中1个/多个典型项目,分别按参数列出相关仪器设备,与标准/典型项目相同者不再重复填写;
②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标准的仪器设备,须在备注栏内注明授权检定的计量行政部门;
③自检/校仪器设备须自编规范、备案编号,并经相关技术部门审核后填入栏内;
④无法溯源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自行比对或参加国际、国内能力验证的结果填写在备注(比对情况)栏内;
填写说明
一、基本概况
1、申请新增项目的实验室“筹建实验室名称”一栏不填。
2、基本情况:
法人类型一栏填写独立法人或授权法人;
法人类别一栏填写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或其它。
3、项目背景填写投资人、主管部门和承办单位简要情况。
二、调研情况
调研拟开展检测工作地域的其他实验室、全省相同或相关实验室现状等。
三、目的及必要性
包括开展依据(如法律法规要求)、建设规模、政策环境、资源优势、市场需求和所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等。
四、项目内容:
简要填写检验项目或新增检验项目,检验场地、人员和仪器设备等现有资源情况,详细内容填写附件1、附件2、附件3。
五、组织机构及管理:
组织机构以框图表示,文字描述部门职责、人员配备情况、管理模式和技术培训等。
六、经济效益分析:
包括投入、预计收入、预计支出、折旧、利息、税和年经济效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