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疾病门诊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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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疾病门诊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

特殊疾病门诊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

一、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治疗、腹膜透析治疗、非透析治疗)

(一)认定标准:

l.各种长期慢性肾脏疾病(CKD)病史;

2.肾小球滤过率(GRF)<60ml/分;

3.肾脏体积缩小或弥漫性损害;

4.贫血,胃肠道、心血管和中枢神经系统症状。

(二)认定有效期限:

一次认定,长期有效。

(三)门诊透析的治疗用药范围: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透析器,透析用管路;

2.抗贫血药,除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外,其他限口服常释剂型;

3.血红蛋白低于60g/L时,可以输压积红细胞、洗涤红细胞;

4.循环系统药物限三种以内;

5.药用炭;

6.动静脉造瘘术,腹膜透析置管术。

(四)门诊非透析的治疗用药范围:

1.血红蛋白80g≤/L,红细胞压积≤30%时,可使用抗贫血药,除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外,其他药品限口服常释剂型;

2.循环系统药物限两种以内;

3.药用炭;

4.尿毒清颗粒;

5.中草药。

(五)糖尿病肾病、风湿类疾病所致慢性肾功能衰竭,可使用原发疾病特殊门诊所允许用的药物限两种。

(六)化验检查项目:

肾功能、血细胞分析、尿液分析、电解质、二氧化碳结合力、血浆蛋白。

(七)定额标准:

透析病人暂不定额,非透析治疗统筹基金限额每月480元。

由风湿类疾病引起的肾衰非透析治疗统筹基金限额每月600元。

(八)特别说明:

①按照国际肾功能损害的分期,此项特殊疾病门诊仅包括Ⅲ—Ⅴ期的病人,GRF>60ml/分者,可以以原发疾病申请特殊门诊,不属于此项特殊疾病门诊范围。

②急性肾功能衰竭应住院治疗。

③一旦认定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不再享受原发病的特殊疾病门诊待遇,如糖尿病肾病、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等。

二、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一)认定标准:

肿瘤的住院病史,手术病史,病理诊断,典型影像学诊断。

(二)认定有效期限:

自确诊之日起五年,五年后再次申请,须提供肿瘤复发或转移的证据。

(三)化疗的治疗用药范围:

化疗包括常规静脉化疗、介入化疗和灌洗灌注化疗。

1.以下药物可单独使用或联合使用:

(1)抗肿瘤药,除外香菇多糖注射液;

(2)镇痛药;

(3)激素类。

(4)抗肿瘤用药限使用一种;

(5)α-干扰素、白介素一Ⅱ在限制疾病范围内使用;

(6)血液病治疗可使用沙利度胺。

2.在静脉化疗或介入化疗的前提下(中药抗肿瘤治疗不属于化疗范围),可以使用以下药品:

(1)胃动力药和止吐药;

(2)升白细胞药;

(3)甘露醇,甘草酸二铵,利尿药;

(4)肿瘤辅助用药、香菇多糖注射液限用一种。

(四)放射治疗、用药范围:

1.放疗包括钴60、后装照射、直线加速器放疗、直线加速器适型治疗、X一刀和γ一刀;

2.[重组]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重组]人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根据血象必要时使用;

3.抗肿瘤药中具有放疗增敏作用的药物;

(五)化验检查项目:

血细胞分析,肝功能,肝脏B超,内窥镜检查,肺部X线检查,病理学检查,肿瘤特异性标志物检查(限一项)。

(六)定额标准:

暂不定额。

(七)特别说明:

中成药肿瘤辅助用药不允许单独使用,中药饮片不在肿瘤特殊疾病门诊用药范围。

三、结核病(活动期监督化疗)

(一)认定标准:

由市结核病防治部门统一认定。

(二)认定有效期限:

一个治疗周期。

(三)诊疗用药范围:

1.抗结核病类;

2.其它具有抗结核作用的抗生素,复治病人可使用;

3.肝病辅助治疗药,口服常释剂型限两种;

(四)化验检查项目:

痰细菌学、影像学(X光、B超)、结核菌素试验、纤支镜、肺功能、心电图、血常规、肝功能及相关的生化检查。

(五)定额标准:

暂不定额。

四、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一)认定标准:

器官移植住院病史。

(二)认定有效期限:

一次认定,长期有效。

(三)治疗用药范围:

1.免疫抑制药,环磷酰胺;

2.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

3.肾移植病人,循环系统药物限两种;

4.肝移植病人,拉米夫定抗病毒治疗;

5.中成药693号虫草菌发酵制剂(百令胶囊,金水宝胶囊等);

6.葡醛内酯、联苯双酯。

(四)化验检查项目:

血细胞分析,尿液分析,肝功能+血浆蛋白,肾功能,环孢素浓度监测,移植肾B超或彩超(半年一次)。

(五)定额标准:

暂不定额。

(六)特别说明:

出现排异情况对肾移植病人来说是非常严重的,所以治疗范围内未列入门诊的冲击治疗,建议住院治疗。

器官移植病人享受特殊疾病门诊,须使用能够开展器官移植项目的医疗机构的医师确定的治疗方案。

器官移植病人若选择定点药店购药,其在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化验检查费用在每年的6月底集中审核报销一次,已进入大额医疗保险赔付的,应和最后一次购药费用一起交保险公司报销(报销时附化验检查报告单)。

五、精神病

(一)认定标准:

有以精神障碍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的病史,无住院病史者须由医疗保险指定的专家进行专科认定。

(二)认定有效期限:

由认定专家根据病情决定。

(三)治疗用药范围:

治疗精神障碍药。

(四)统筹基金限额:

200元/每月。

(五)特别说明:

在治疗精神障碍药中(奥氮平、劳拉西泮、氯美扎酮、咪达唑仑、羟嗪、吗氯贝胺、曲唑酮、噻奈普汀、舍曲林,此九种药品需医疗保险指定专家同意后方可使用。

六、糖尿病并发症(仅指并发:

眼底视网膜病变、肾脏病变、皮肤病变和末梢神经病变)

(一)认定标准:

1.糖尿病病史

2.糖尿病肾病―尿液分析、尿微量白蛋白(晨尿)、肾功能检查,显示肾功能中毒以上损害。

3.糖尿病眼病―糖尿病视网膜病变二期及以上,有造影禁忌者由指定专家作眼底检查;

4.糖尿病神经病变―-肌电图显示感觉和运动神经传导中度及以上异常;

5.糖尿病皮肤病变:

仅指糖尿病足,足部(踝关节周围及以下部位)溃疡、坏疽和(或)深层组织破坏。

(二)认定有效期限:

三年。

(三)治疗用药范围:

1.胰岛素为主要治疗项目,使用胰岛素的费用应占总费用的70%以上。

在使用主要治疗的前提下,可以使用以下辅助治疗项目;

2.口服降糖药,消渴丸;

3.循环系统药物限两种;

4.维生素B1、甲钴铵;

5.糖尿病皮肤病变局部换药,抗微生物药物限一种。

(四)化验检查项目:

血糖、尿液分析。

(五)统筹基金限额:

320元/每月。

(六)特别说明:

糖尿病并发症仅指合并上述的四种情况,其它如高血压、动脉硬化、脑梗塞、冠心病等不在本规定范围内。

七、Ⅱ度以上心衰

(一)认定标准:

1.有长期基础心脏疾病病史;

2.左心衰竭:

有左室和(或)左房增大的影像学表现:

彩超示LVEF<40%,左室内径>750,X线示心胸比>0.5,肺部淤血、肺水肿或胸腔积液,呼吸困难,咳嗽,咳痰,咳血等症状;③心界扩大,心脏杂音,肺底罗音等体征;

3.右心衰竭:

有右室和(或)右房增大的影像学表现;X线示肺动脉段凸出,纳差,腹胀,尿少,肝区疼痛等症状,心界扩大,心脏杂音,颈静脉充盈及搏动,肝颈静脉返流征阳性,肝脏肿大,下垂性凹陷性水肿,胸水、腹水,紫绀等体征;

4.全心衰兼有上述二者的主要特征。

(二)认定有效期限:

三年。

(三)治疗用药范围:

1.强心药;

2.利尿药;

3.循环系统药物限两种以内;

4.平喘药限一种;

5.祛瘀剂类限一种。

(四)化验检查项目:

心电图、X线胸片(每三个月一次)、电解质(含Mg++)。

(五)统筹基金限额:

240元/每月。

(六)特别说明:

急性心衰需住院治疗,不在此范围内;慢性心衰合并严重感染或其他严重并发症,应及时住院治疗,以免延误病情;心脏的原发性疾病,无论症状轻重,凡达不到规定的心衰标准者,均不能纳人此范围;支架或搭桥术后原认定的Ⅱo以上心衰停止享受,如需同时享受,原Ⅱo以上心衰需重新认定。

八、再生障碍性贫血

(一)认定标准:

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纯红细胞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性疾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骨髓纤维化症)。

除必要的病史和症状体征外,骨髓象和外周血象均有明确的诊断标准,其认定标准按照新版教科书判定。

(二)认定有效期限:

三年。

(三)治疗用药范围:

1.抗贫血药;

2.皮质激素及性激素类药;

3.中草药;

4.骨髓增生性疾病限使用细胞毒药物(西药抗肿瘤药物中10.1章节,主要使用羟基脲)。

(四)统筹基金限额:

再障480元/每月,骨髓增生性疾病240元/每月。

(五)化验检查项目:

血细胞分析、骨髓穿刺及化验、肝功能、肾功能。

(六)特别说明:

骨髓增生性疾病本不属于再生障碍性贫血范围,但由于临床表现类似,介于良恶性之间,且治疗主要使用肿瘤化疗药物,因此纳入本特殊疾病管理。

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多发性骨髓瘤,各型白血病,属于恶性肿瘤,不纳入再生障碍性贫血特殊门诊治疗范畴。

九、风湿类疾病(仅指:

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硬化症和多发性肌炎)

(一)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及症状体征:

提供既往住院病历复印件或相关医院门诊病历;

2.相关免疫检查,血细胞分析,尿液分析,肝功能,C反应蛋白,血沉,X线检查(双骶骼关节,腰椎,胸片),必要时CT检查等;

3.由医疗保险专家按照现行国际或国内诊断标准确定检查项目及认定。

(二)认定有效期限:

系统性红斑狼疮和强直性脊椎炎,一次认定,有效期五年;系统性硬化症和多发性肌炎,一次认定,有效期三年。

(三)治疗用药范围:

1.皮质激素及性激素类药;

2.免疫抑制药;

3.解热镇痛及非甾体抗炎药;

4.其它药物:

沙利度胺,环磷酰胺,甲氨喋吟,青霉胺,氯喹,羟氯喹,柳氮磺吡啶;

5.扶正祛湿药,限一种;

6.中草药。

(四)化验检查项目:

血细胞分析、尿液分析、C反应蛋白、血沉、抗链“O”、X线检查(仅限骶髂关节、腰椎、胸片),必要时相关免疫检查。

(五)统筹基金限额:

480元/每月。

(六)特别说明:

风湿类疾病的范围很广,能纳入此项特殊疾病门诊的仅指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椎炎、系统性硬化症、多发性肌炎四种,其他如风湿或类风湿性关节炎、白塞氏病、大动脉炎、骨性关节炎等,不在此范围内。

十、眼底病(激光治疗)

(一)认定标准:

眼造影,有造影禁忌者由指定专家作眼底检查。

(二)认定有效期:

一个治疗周期。

(三)治疗用药范围:

激光光凝治疗。

(四)定额标准:

暂无定额。

十一、心脏换瓣术后及支架置入术后(抗凝治疗)

(一)认定标准:

相应的住院治疗病史(住院病历、出院证、医疗费报销结算单)。

(二)认定有效期限:

心脏换瓣术后,长期;支架置入术后的抗凝治疗,从出院之日起1年。

(三)治疗用药范围:

1.心脏换瓣术后限用华法林;

2.支架置入术后使用以下药品:

(1)抗血小板药限两种;

(2)调血脂药限一种;

(3)循环系统药物限两种以内。

(四)化验检查项目:

凝血四项、心电图。

(五)统筹基金限额:

心脏换瓣术后80元/每月,支架置入术后400元/每月。

(六)特别说明:

支架置入术后抗凝治疗的期限为一年,不存在复审的问题,超过期限即不再享受特殊门诊待遇。

十二、肝硬化(失代偿期合并腹水)

(一)认定标准:

1.长期肝炎、肝硬化病史或住院经历;

2.B超显示肝硬化存在,腹水存在;

3.肝功能显示转氨酶升高、蛋白倒置等;

4.门静脉高压,食道、腹壁静脉曲张,低蛋白血症等体征。

(二)认定有效期限:

三年。

(三)治疗用药范围:

1.肝病辅助治疗药中的口服常释剂型;

2.利尿;

3.清肝解毒剂,清肝胆湿热剂;

4.鳖甲煎丸,大黄蜇虫丸,复方鳖甲软肝片;

5.拉米夫定,抗病毒治疗仅限以下两种情况:

①认定肝硬化失代偿前已经使用,仍需按继续用药的病例;②转氨酶正常值2倍及HBV-DNA>104;

6.中草药。

(四)化验检查项目:

肝功能(包括白蛋白)、B超、血细胞分析、电解质、甲胎蛋白。

(五)统筹基金限额:

400元/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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