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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要严肃行业纪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对违返纪律、以权谋私的人和事,都应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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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月15日(公章)
【例二】批评性通报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南京市有关部门越权审批中韩合资南京锦湖轮胎有限公司项目的通报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近,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南京市有关部门越权审批中韩合资南京锦湖轮胎有限公司项目的问题进行了调查。
经查实,南京轮胎厂是国家定点轮胎生产企业,由于亏损严重,资不抵债,又地处市区,污染严重,南京市决定对其进行搬迁改造。
为解决搬迁改造资金问题,南京市人民政府和企业多方寻求国外合作伙伴,于1994年9月与韩国锦湖集团达成协议,合资成立南京锦湖轮胎有限公司,建设年产300万套子午线轮胎项目,总投资11917.7万美元。
南京市有关部门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规定,从1994年9月至1995年10月,以增资扩股形式,化整为零,分4次批复了该项目。
由于该项目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有关进口设备不能享受合资企业免征关税政策,需补征税款约5000万元:
主要生产原料天然橡胶进口配额也无法解决,每年增加生产成本约3000万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外资企业重大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1﹞14号)的精神,凡投资总额在国务院授权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批权限以上的外资企业项目,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和审批。
投资总额超过1亿美元的重大项目.由国家计委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南京市有关部门无视国家规定,越权审批利用外资重大项目,这一做法是极其错误的,给合资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许多困难,并对外造成不良影响。
为严肃纪律,国务院决定,给予南京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这一事件中吸取教训,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决定和政策,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度发生。
国务院办公厅(盖章)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例三】批评性情况通报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地区违反国家棉花购销政策的通报
国办发﹝1994﹞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新棉上市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棉花政策,采取坚决措施整顿棉花流通秩序,棉花收购大局是稳定的。
但是,仍有一些地方、单位和个人置国家政策和法纪于不顾,私自收购棉花,公然扰乱棉花流通秩序,经核查,国务院决定予以通报。
一、一些乡(镇)政府和村办轧花厂非法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经营活动。
安徽省涡阳县曹市镇政府自办轧花厂,在全国棉花工作会议后,仍然明文规定,严禁将棉花卖给镇政府以外的经济单位,对将棉花卖给供销社的不算交售任务,否则,镇政府要一律没收。
江西省万年县珠山乡政府自办轧花厂……(略)
二、有的棉纺厂非法收购棉花,扰乱棉花收购秩序。
河南省辉县太阳石棉纺厂在全国棉花工作会议后,仍高价抢购棉花。
在有关部门对该厂进行检查处理的过程中,该厂负责人拒绝检查,实击组织倒运藏匿,并私自动用封存的棉花。
河南省太康县棉纺厂以解决生产用棉为由,要求每个职工必须向厂里交售“爱厂棉”,通过职工非法高价收购的棉花。
三、有的国营农场扰乱正常的购销秩序,高价抢购,非法经营棉花。
(略)
四、有的县政府支持非棉花经营部门假借良种棉加工厂名义非法收购棉花。
五、个体棉贩非法收购、加工棉花,扰乱市场秩序。
对上述违反国家棉花购销政策的问题,有关省人民政府的态度是明确的,已责成市、县政府采取措施,予以查处纠正。
但从了解的情况看,有的市、县政府已经采取措施纠正,有的尚未处理。
请有关省人民政府按国务院[1994]52号文件精神继续严肃查处,将结果报国务院。
同时,各地都要引以为戒,要毫不放松地加强对棉花市场的管理,密切注视收购动态,严肃查处棉花购销活动中的违法违纪案件。
各地凡是过去制定的与国务院文件不符的规定或政策应一律纠正,要坚决地始终如一地贯彻国务院制定的棉花政策,维护正常的棉花流通秩序,确保今年棉花购销工作顺利进行。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例四】批评性情况通报2
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近期我省几起煤矿较大事故的情况通报
川安办﹝2009﹞22号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公司,省监狱管理局:
今年以来,我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积极推动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工作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为落实“安全生产年”的各项任务做了大量工作。
但是,2月份以来我省连续发生4起煤矿较大事故,造成18人死亡。
面对严峻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四起较大事故的基本情况
2009年2月12日,达州市新荣煤矿发生较大放炮事故,死亡5人。
新荣煤矿为乡镇煤矿,系3万吨/年改6万吨/年的独立扩能矿井,低瓦斯矿井。
2009年春节后,该矿既未向达县煤管局申请,更未通过验收和批准,于2月10日擅自组织复工,复工当天+425m水平K3至k1煤层的穿层石门掘进工作面放炮后未出矸,并停开了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
2月12日5名工人在无瓦检员检查瓦斯的情况下入井作业,且自行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在有毒有害气体尚未完全排除的情况下冒险进入巷道,当行进+425m主平硐1098m向南K1岩石巷道57.6m处时,与正好排放至该处的有毒有害气体相遇,造成5名工人中毒窒息身亡。
2009年3月5日,达县金龙集团公司(寿田嘴煤矿)发生较大瓦斯窒息事故,死亡4人。
该矿为乡镇煤矿,系3万吨/年改6万吨/年的独立扩能矿井,事故发生前该矿尚未进入资源整合实施程序,矿井为低瓦斯矿井。
该矿主扇因故障停止运转,受井内外温差影响,矿井倒风导致采空区内CO等有毒有害气体涌出致使+420m水平一石门以内的外连煤层中的1#采煤工作点的4名作业人员和+420m水平车场处的4名作业人员晕倒,由于向1#采煤工作点供风的局扇拉循环风,局扇将采空区内的有毒有害气体反复送入该采煤工作点,致使该采煤工作点内4名作业人员CO中毒窒息死亡。
事故发生后,该矿承包人郭兆富安排人员入井伪造现场,随后向上级有关部门谎报为顶板事故。
达州市矿山救援大队在接到事故召请电话后,于3月6日1时8分赶到事故现场,对矿方指认的事故区域进行了侦查。
事故调查技术组于当日下午对矿方指认的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发现,矿方指认的事故点明显无顶板事故痕迹,事故调查组又责令四川达竹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大队对矿井进行了全面勘察,查清了此次事故为一起谎报的瓦斯事故。
2009年3月8日,宜宾市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发生较大水害事故,死亡5人。
该矿核定生产能力6万吨/年,为高瓦斯矿井。
此次事故系井下7#回风上山掘进工作面安全煤柱留设厚度不足,探放水措施不力,在有明显的透水预兆情况下,现场作业人员放炮震动煤体,受放炮冲击波影响,老窑积水压力突破2.5m宽煤体发生水害事故。
2009年3月18日,荣县铁厂镇煤厂发生较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人。
铁厂镇煤厂为乡镇煤矿,为3万吨/年改9万吨/年的独立扩能矿井,矿井目前未形成负压通风系统。
经初步分析,此次事故由于矿井主斜井巷道通风不良,不能有效稀释含煤地层溢出的瓦斯,造成瓦斯积聚,工人在井下吸烟时产生火焰引起瓦斯爆炸,导致事故发生。
二、几起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
这几起事故暴露出一些地方监管工作存在松懈,对资源整合矿井和独立扩能矿井监管不到位,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力度不够;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具体反映在:
“一通三防”管理混乱,瓦斯治理有差距,对煤矿水患治理工作不认真,安全基础管理薄弱,“三违”现象屡禁不止,个别煤矿蓄意谎报事故,伪造事故现场,安排相关人员作伪证,性质恶劣,影响极坏。
三、下一步的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年”的各项工作部署,扎实推进“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加大对煤矿企业的督促检查力度,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一)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议精神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不移地把瓦斯治理攻坚战扎实有效推向深入,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工作实际,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明确瓦斯治理的目标、任务、重点和保障措施,并抓紧落实。
(二)严把煤矿节后复产验收关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把节后复产关,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切实加强春节期间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抓好煤矿节后复产工作,真正做到“成熟一个、验收一个、复产一个”。
要严格复产标准,复产程序,在批文中要明确煤矿复工整改的范围、定员,并且严格执行“以风定产”责任制度。
煤矿采掘头面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擅自组织生产。
(三)切实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通风、瓦斯、放炮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严禁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
要加强对井下通风设施的管理,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可靠、所有煤矿的生产水平和采区都要实现分区通风,严禁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杜绝井下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
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加强对采掘工作面等用风地点的瓦斯检查工作,严禁空班漏检。
要加强对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井下各类传感器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行校检,要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监控可靠、瓦斯超限时能够及时报警断电。
(四)严格事故报告程序
煤矿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要加大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查处和处罚力度,对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对资源整合矿井的监管工作
近期我省发生的4起较大以上事故,有3起事故发生在资源整合矿井或者独立扩能矿井。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监察分局要加大对煤矿企业的督促检查力度,明确辖区内重点监控区域、煤矿和部位,特别要加强对资源整合矿井和复产煤矿的监管监察工作。
各级政府要以“安全生产年”为主线,建立“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建立起安全监管监察、国土资源以及公安、电力、工商、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对超层越界矿井、无证开采或者证照过期矿井仍然非法进行生产的、手续不全仍然进行非法建设的矿井要严厉予以打击。
(六)加强防治水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防治水工作,督促煤矿企业建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人员和探放水设施,落实“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探放水原则和贯彻“探、防、堵、截、排”综合防治水的方针,加大对防治水工作力度,全面提高煤矿防治水工作的能力,杜绝水害事故的发生。
请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迅速转发到辖区内所有煤矿。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结合我们课本的举例和定义,加上上文的比较,可以得出批评性通报和批评性情况通报有以下几点区别:
一、范畴不同。
通报可以分为表彰性通报、批评性通报和情况通报三大类。
批评性通报,是用来批评反面典型或者是重大事故造成的错误的。
批评性情况通报,属于情况通报中的一种。
它是对有关工作出现的失误,重大的问题、事故或者是重要活动中发生的不良情况的一种公布。
二、侧重点不同。
对比例一、例二和例三、例四,可以看出:
批评性通报侧重于分析错误的性质、危害,错误产生的根源,并说明造成错误者必须担负的具体责任,提出严正批评。
它通过批评,要求人们从中吸取教训,引起警觉,防止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批评性情况通报侧重于对情况的叙述。
它通过有重点和有针对性的介绍,使受文单位了解问题产生的根源、预防措施,也有提醒有关单位防范于未然的作用。
它的目的是促进有关单位内部了解情况,正视问题,针对本单位薄弱环节进行调整、修正,从而达到推动工作进展的目的。
三、两者的篇幅。
因为批评性情况通报侧重于对情况的叙述,一般而言,它比批评性通报占更大的篇幅。
以上的例子较为明显地体现了这一点。
四、行文上的区别。
1.标题不同
批评性通报和批评性情况通报的的标题多数都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通报)三要素组成,但有时也可省略发文机关(如课本P98例)。
由于两者的侧重点不同,内容也有所差别。
批评性通报标题中事由的写作,常使用“批评”、“处分”、“处理”等字样,对事件明确地做出定性;
而批评性情况通报标题中事由的写作,一般使用“问题”、“事故”等字样,以表明其反映事实,号召有关单位学习、改进的写作目的。
2.正文不同
从例一、例二可以看出,批评性通报侧重于分析错误的性质,目的是要对严重错误作出处理,找出原因,杜绝效尤。
因此,这些批评性通报的正文,叙述的事实真实、准确、简要;
处理内容明确、具体;
分析原因实事求是,评断准确,紧抓问题的本质,提出的要求有针对性。
相比之下,我们看例三、例四会发现,批评性情况通报侧重于对情况表现的叙述,目的是阐述所发生的情况造成的不良影响或危害等,让受文机关防微杜渐,促进受文机关工作的开展。
因此,它的正文叙述事实的时候,层次分明,重点突出,除叙述问题外,还认真地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最后一定会提出详尽且具体可行的改进方法和改进措施。
批评性通报通常只会提出呼吁,一般不会写出如此详细的问题根源分析,也不会提出如此详尽的改进办法。
以上四点是综合比较两者而得出的全部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