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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版Word格式.docx

第七条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身份,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应持有有效居留许可证明;

(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同意在我行开立阳光卡或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同意授权我行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四)用以质押的有价单证或实物黄金必须合法、真实、有效,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无效或者被依法止付的有价单证或实物黄金不得作为质押物;

(五)已质押的有价单证,无论是否已到期,在贷款未全部还清之前,质押物的所有权人或质押物所有人的监护人(以下称“出质人”)不得赎回和申请挂失止付;

(六)如借款人年龄超过65周岁(含),则借款人与出质人须为同一人;

(七)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权益性投资及其它任何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用途;

(八)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办理以下质押业务的,须满足条件:

(一)质押保单的出质须要求投保人与保单受益人同时确认并同意;

(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只限于在借款人购买理财产品所使用的阳光卡的开卡行办理;

储蓄国债质押贷款只限于在借款人购买储蓄国债产品的我行同城网点办理;

(三)借款人须在我行办理“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业务。

第八条贷款额度

除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储蓄国债质押(电子式)贷款起点为5000元、理财产品质押贷款起点1万元,个人实物黄金质押贷款起点15万元,其余个人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为人民币1000元。

(一)以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储蓄国债(电子式)或保单作质押的,贷款最高额度不应超过质押物面额或保单现金价值的95%(保单现金价值是指经保险公司审核确认申请贷款日保险单的变现金额,下同)。

(二)以凭证式国债作质押的,每笔贷款应不超过质押品面额的90%。

(三)以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作质押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存单累计面额的85%。

对以外币个人定期储蓄存款作质押申请人民币个人质押贷款的,其累计面额应按照质押物的外汇/外钞金额和贷款录入系统申请日我行公布的外汇/外钞买入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四)理财产品贷款额度的规定

1、以理财产品作质押的

理财产品级别

1星级

2星级

3星级

保本型理财产品

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质押率

90%

85%

70%

2、贷款期限每增加1年(不足1年的,按照1年计),按照质押物面额计算,贷款最高额度减少5%。

3、理财产品的级别及相应的质押率由总行业务部门实行动态管理。

(五)个人实物黄金质押贷款额度须为1千克的整数倍价值,质押率最高不超过60%。

第九条授信方式和贷款期限

本贷款授信方式分为单笔贷款和贷款额度授信两类。

(一)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物的到期日。

若有不同期限的多个质押物办理组合贷款,以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

理财产品质押到期日最长为理财产品实际到期日。

个人实物黄金质押贷款期限最长12个月。

(二)“贷款额度授信”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质押物进行评定后,授予借款人可在一定期限内,根据合法指定用途向贷款人申请使用的最高贷款金额。

在授信额度及授信有效期内,借款人可随时向贷款人申请使用贷款。

“贷款额度授信”仅限于存单质押贷款和国债质押贷款。

其中:

1、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根据质押物的价值及相应质押率测算的最高可贷款额;

2、授信额度期限(以批准日期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且不超过质押物的到期日;

3、贷款授信额度项下的单笔贷款发放日不得早于授信额度起始日,贷款到期日不得超出授信额度的到期日。

4、采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还款方式的,期限在一年(不含一年)以上,按照上述规定的最高额度,贷款期限每增加1年(不足1年的,按照1年计),须再减少5%(储蓄国债(电子式)贷款须再减少8%)。

(三)个人质押贷款展期

除储蓄国债(电子式)个人质押贷款外,其它个人质押贷款可以办理展期,但借款人须在贷款到期日3日前提出申请。

办理展期之前必须全部清偿所欠利息,并在到期日前办理完毕相应的展期手续。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含),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以同城机构出具的存单/保单质押贷款作展期的,应在办理展期前征得同城机构/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

第十条贷款利率

(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性贷款利率相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当地市场竞争情况和贷款人的实际竞争能力上、下浮动一定比例确定。

(二)罚息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或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贷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一条还款方式

本贷款还款方式包括按月等额、按月等本、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按月还息到期还本四种。

第十二条还款周期

除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还款方式外,本贷款实行从放款的次月起开始还款。

每1个公历月为1个还款期,均按月计收利息。

合同约定的还款首期和最后一期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利息。

第三章贷款流程

第十三条贷款的受理

质押贷款须执行面谈面签制度,贷款借款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我行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我行要求填写完成的《贷款申请书》及《出质人声明》;

(二)依照第七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条件”的规定须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其他材料

1、如存单或凭证式国债的所有权人系未成年人,则借款人须提供未成年人本人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法律文书原件以及监护人同意提供质押;

2、如质押物属于第三方,出质人必须同时到场签订质押合同,并提供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对于保单质押业务,借款人、出质人(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需同时到场,提供保单、各自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如系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则未成年子女无需到场,但投保人需提供户口簿,以证明其子女的年龄和监护关系;

4、以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或外币理财产品作质押的,如贷款金额超过相当于5万美元的人民币,借款申请人须提供其合法外汇收入来源证明;

5、借款人委托他人代办理贷款申请时,除上述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借款人的书面委托证明,同时需持有债权人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6、大额存单质押贷款(即单笔贷款金额大于1000万元)出质时须借款人及出质人夫妻双方到场签订并提交贷款申请相关材料。

(四)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贷款的调查

贷款人客户经理受理贷款申请后,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核:

(一)核实借款人与出质人身份证件。

(二)出质人是存单和凭证式国债所有人的监护人,或保险单系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应审查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法律文书,核实其监护关系是否属实。

(三)核实质押物的真实性:

1、质押物是贷款人同城机构定期存款存单、贷款人发售的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电子式)或贷款人总行通过核心系统发行的理财产品,由贷款人客户经理填制《个人有价单证确认及冻结通知书》交至柜台,柜台人员按照以下程序核实质押物的真实性;

(1)查询存款是否已存入并且在此之前未提取;

查询凭证式国债是否已售出并且在此之前尚未兑付,查询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交的存款/凭证式国债的密码是否与预留一致;

(2)查询存单、凭证式国债和储蓄国债(电子式)目前的状态,即是否存在挂失、担保、失效、冻结等不符合质押条件的因素,确认质押物的真实性;

(3)理财产品柜台人员对理财产品协议书和说明书/阳光理财权利凭证进行核实确认;

(4)如果质押物是贷款人其他分支机构开具的存单,贷款人无法独立查实的,需书面委托其他机构按以上程序协助查询,受托机构要应以书面形式就查询情况向委托机构予以答复。

2、如质押物是保单的,应按照以下程序核实质押物的真实性:

(1)提供的保单是否为贷款人指定保险公司出具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

(2)向保险公司发出《质押保险单委托查询止付通知书》一式两联,进行即时查询,查验保单的真实性和现金价值;

(3)保险公司应根据与贷款人签订的合作协议的要求,对质押保单进行核实、登记、计算现金价值,并将结果填写在《质押保险单委托查询止付通知书回执》上,加盖其公章,将第二联返还至贷款人。

(三)调查用于质押的资金来源,不得为贷款资金转作质押资金。

(四)贷款用途不得用于股票、基金等证券投资。

第十五条贷款的审查、审批

客户经理经过贷前调查,在个贷系统内录入贷款申请信息,签署明确意见,并须经经营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有权人审查审批。

第十六条质押物的冻结止付手续

(一)以贷款人同城机构有价单证质押申请贷款

1、以贷款人同城机构定期存款存单、发售的凭证式国债或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申请贷款。

(1)贷款人客户经理收到质押申请当日,填写《个人有价单证确认及冻结通知书》,送至柜台办理质押物冻结止付手续;

如是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贷款的,贷款人同时向借款人出具《债权冻结证明》。

《债权冻结证明》一式三联,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止付手续后,第一联柜台专夹保管,第二联柜台交给客户,第三联归入该笔贷款档案保管。

(2)客户经理同时在个贷系统中录入、完善抵质押品信息和发送入账交易,客户经理在个贷系统“质押合同”界面的“质押物详细信息”栏目,“入帐机构类型”处选择“分行指定收管机构”,是否“我行帐号”处,选择“是”。

2、以贷款人同城机构“一本通”定期存款质押申请贷款

以“一本通”定期储蓄存款存折中某笔或几笔存款申请个人质押贷款时,经办人员要求借款人从“一本通”存折中转出作为质押物的存款,按原存入日期分别开具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存单。

同时参照本条第

(一)款第1点的规定办理冻结手续。

3、以贷款人总行核心系统发行的理财产品质押申请贷款

须将存折或阳光卡内留存的理财产品资金转出,重新开立权利凭证。

(二)以保单质押申请贷款

保险公司对保单核实无误后,在发出《质押保险单委托查询止付通知书回执》的同时,应立即办理保单冻结和出质登记手续。

(三)作为质押物的存单、阳光理财权利凭证/凭证式国债或保单应交由贷款人保管,如客户有需要,贷款人凭代保管品入出库凭证第二联复印件(或传真件,下同)开具《收据》,该收据是借款人办理个人质押贷款的质押收据,不得转让、出借和设置再抵押。

第十七条代保管品的入库管理具体流程参见《零售授信业务放款审核操作手册》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贷款发放

如贷款审批获得通过,贷款人应根据批复意见,落实相关授信条件。

(一)借款人与贷款人应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二)对于保单质押贷款,则借款人、出质人(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均应在贷款合同上签字。

(三)如借款人申请的贷款为循环额度贷款,借款人每次申请额度项下的贷款时,参照第十五条进行在线申请和审批,签署贷款借据。

(四)贷款发放转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款账户和阳光卡账户。

支付管理可参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如在初审、复审和终审的任何环节中贷款未获批准,由经办人员退回全部凭证、资料,并办理质押单证出库手续。

以保单作质押贷款未获批准的,由贷款人向保险公司出具《中国光大银行质押保险单解除止付通知书》,使其办理保单解冻手续。

第二十条在借款人偿还完毕全部贷款后,经办支行办理代保管品的出库手续,具体流程参见《零售授信业务放款审核操作手册》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日常监控

(一)至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日,借款人还款账户不足以偿付当期应收贷款本息,贷款人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并通过电话或上门催收,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

同时贷款转入逾期管理。

(二)提前还款和逾期贷款管理按照《中国光大银行授信风险管理操作手册-----对私分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债权保护

(一)质押贷款履行期间,如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贷款人可在行使质押权利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协助处理有关债务继承问题。

(二)如借款人和/或出质人发生贷款合同/贷款授信额度合同和/或质押合同项下的任一违约事件,贷款人可视情况,根据相关合同的规定采取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借款人未按期偿还任何一笔贷款本息满30天的,贷款人应根据有关法律合同约定,处分质押物以清偿未还贷款本息及罚息、违约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贷款人在处置质押物时,可根据质押物的不同,区别情况办理,具体流程参见《零售授信业务放款审核操作手册》的相关规定。

(一)以贷款人同城机构对外签发的存单作质押的,如果欠款金额小于存单金额且存单尚未到期,可按欠款金额办理质押物部分提前支取,以偿还贷款本息及罚息。

具体做法为:

经办人填制《行使质押权通知书》,经支行行长审批,加盖支行行章后,送至柜台办理质押品强制出库手续及扣款手续。

(二)以贷款人同城机构代售的凭证式国债作质押的,逾期超过1个月,贷款机构有权处理质押的凭证式国债,抵偿贷款本息。

贷款机构在处理逾期的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时,如凭证式国债尚未到期,贷款机构可按提前兑付的正常程序办理兑付(提前兑取时,银行按国债票面值收取千分之二的手续费,手续费由借款人承担),在抵偿了贷款本息及罚息后,应将剩余款项退还借款人。

具体做法同本条第

(一)款。

(三)以理财产品作质押的,如果质押物中有客户活期储蓄存折,贷款人只退回客户活期储蓄存折,其他质押物凭证由开户行柜台处理。

理财产品提前终止而贷款尚未到期的,贷款人必须要求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或将其在理财产品项下收回的款项存入其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作为贷款项下的保证金。

(四)用保单作质押贷款的:

1、若借款人在贷款尚未还清之前提出退保,借款人应事先向贷款人提出申请。

由经办人向保险公司出具《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质押保单退保/赔付还款通知书》,并在收到保险公司支付的还款金额,结清贷款后,贷款人的经办人员办理出库手续,将所质押保险公司保单出库,交保险公司处置。

2、若借款人未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继续缴纳保险费等义务,或者发生保单项下责任范围内的被保险人身故责任事故,由经办人向保险公司出具《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质押保单退保/赔付还款通知书》,并在收到保险公司支付的还款金额,贷款清偿后,贷款人的经办人员办理出库手续,将所质押保险公司保单出库,交保险公司处置。

(六)用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贷款的:

1、如需执行尚未到期的储蓄国债,贷款人可以按提前兑取的正常程序办理兑付,提前兑付可进行一定的利益扣除,并按兑付本金的一定比例收取由借款人承担的手续费,在抵偿了贷款本息及罚息后,应将剩余款项退还借款人。

2、借款人按质押贷款合同约定还清贷款本息后,凭债权冻结证明要求贷款人对储蓄国债予以解冻。

若借款人将债权冻结证明丢失,可向贷款人申请挂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个人实物黄金质押贷款流程详见《个人实物黄金质押贷款操作规程及操作文本》

第二十四条对小额质押贷款的管理详见《阳光卡小额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各分(支)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光大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执行前总行关于该业务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个人实物黄金质押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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