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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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的教育科研评审活动原则上应由专家库成员为主组成。
学术委员会和专家库成员实行动态更替更新制度。
第七条省规划办是省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各州、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高等学校科研处在业务上接受省领导小组及省规划办的指导。
其主要职责是:
协助省领导小组及省规划办管理部分重点课题及一般课题;
培训培养教育科研人员;
组织课题申报、初审、检查和验收鉴定;
向省规划办推荐上报省级教育科研课题;
组织学术交流活动;
对教育科研优秀成果积极宣传、推广、应用等。
第三章课题选题和类别
第八条云南省教育科研课题的选题,要紧密结合我省实际,以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以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研究为重点,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
研究要力求居于学科前沿,优先研究解决热点问题和突出问题。
研究要具有原创性、开拓性和实用性,避免低水平重复。
第九条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规划和课题指南每五年发布一次,通常在每个五年计划实施的第一年向全省公布,规划执行期间,前三年每年组织一次申报和评审工作。
第十条凡由省领导小组批准立项的课题,为云南省教育科研省级课题。
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课题设立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三类。
第十一条教育决策部门急需研究的少数重要课题,以指令、特别委托或招标课题的方式,经省领导小组审批立项。
第四章课题申报
第十二条申请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云南省内工作,关心热爱云南教育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教学、科研人员。
申请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高等学校的申报人应该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需有两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同行专家的书面推荐。
中小学幼儿园的申报人必须具有相应学段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如不具备,需有两名相应学段高级教师的书面推荐意见。
3.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
如果在研究工作中不能承担相应的研究任务而只是挂名,或者申请人不能从时间和精力上保证参加实际研究工作的,不给予立项。
4.第一申请人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同一批课题中其他课题的申报项数不得超过一项。
课题组成员不能同时参加三个以上(含三个)同一批课题的申请。
凡承担了全省教育科研课题但尚未结题者不能申报新课题。
第十三条每次自申报公告或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申请人可根据课题指南,从省规划办网站下载(网址:
)《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也可向省规划办索要。
第十四条课题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形式。
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1.申请人应根据课题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并送所在单位审核。
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
2.在规定日期内,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送交各州、市规划办或各高等学校科研处进行初选,初选通过后的名单由各州、市规划办或各高等学校科研处签章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项数报省规划办。
3.省规划办根据各州、市规划办或各高等学校科研处申报的课题项数发放网上课题申报编号组及相应密码组,各州、市规划办或各高等学校科研处给每位课题申请者分配一个编号及相应密码,并将分配情况登记后报省规划办。
4.课题申请人通过省规划办网站(网址:
)进行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所需要填写的内容一定要与纸质课题申请书的内容一致。
第十五条省规划办在受理申报材料的同时,可收取一定的课题评审费用于评审工作。
第五章课题评审
第十六条云南省教育科研课题评审工作根据申报单位将高等学校申报的课题与中等及其以下学校申报的课题分别评审。
第十七条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
每次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部分学科评审组成员进行评审。
凡申请课题的专家、学术委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当次评审工作,如果要参加当次评审工作应退出课题申报。
第十八条课题评审程序如下:
1.资格审查和分类。
省规划办按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申请书填写基本要求进行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匿名初评。
评审组成员依据统一制定的评审细则和标准,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活页论证部分进行匿名初评,并给出初评意见和建议,凡通过初评的进入复评阶段。
3.复评。
复评采用专家分散审阅和会议集中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先由复审专家对其主审课题进行审阅,然后再集中进行综合评审,由主审专家分别介绍情况,经过充分讨论,最后以无计名投票方式产生省级拟立项课题名单。
学科评审组须有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投票,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对综合评审通过的拟立项课题,由评审组长签署评审组通过的立项意见。
4.省规划办对拟立项课题进行审核、汇总,并提出课题经费资助方案,报省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九条省领导小组对拟立项课题和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并对课题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活页的相关背景材料。
2.会议评审情况应予保密。
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
3.不得收受礼金或礼品。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一条全省教育科学研究专项经费以财政资金为主,多渠道筹措。
第二十二条省级教育科学研究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资助省级重大课题和重点课题。
一般课题原则上由申报单位或申报人自行筹措。
第二十三条省规划办具体负责教育科研专项经费的分配与管理。
各州、市规划办根据课题经费分配计划督促课题组向省规划办提供课题组所辖单位的户名、开户银行、账号及划拨经费的票据;
各高等学校科研处根据课题经费分配计划统一向省规划办提供户名、开户银行、账号及划拨经费的票据。
各州、市规划办或各高等学校有权监督课题组遵守财务规章制度,合理使用课题研究经费。
第二十四条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课题资助经费首次拨付50%,余下部分待课题研究结题验收通过后,再一次拨付完毕。
第二十五条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可以按一定比例对正式公布的教育科研课题给予配套研究经费。
其经费的筹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由出资单位或课题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
1.调研、差旅费;
2.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费等及少量图书购置费;
3.小型会议费;
4.计算机使用费;
5.成果印刷费;
6.劳务酬金及咨询费;
7.成果结题验收鉴定费;
8.管理费;
9.出版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因故获批准终止研究的课题,应将所拨经费如数退回省规划办。
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终止研究工作的课题,省规划办将向课题申请人和信誉保证单位追回已拨的课题资助经费,课题申报人不准申报下一轮的科研课题。
对挪用课题经费作他用的课题负责人,不得再申报云南省教育科研课题,并向全省通报。
第七章课题管理
第二十八条全省教育科学研究课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省规划办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委托机构的管理工作。
重大课题、重点课题由省规划办直接管理。
一般课题委托州、市规划办或高等学校科研处共同管理,以州、市规划办或高等学校科研处管理为主。
所有公布的课题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课题自我管理。
委托管理机构负责课题的具体管理,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
省规划办对课题执行情况和各委托管理单位的工作进行必要的抽查。
第二十九条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两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按第二十八条规定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实行中期检查制。
省规划办对重大课题和重点课题实行不定期的中期检查或现场抽查,各州、市规划办或各高等学校科研处对本地区、本单位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应有计划地进行中期分片或分类检查。
第三十一条课题批准立项后,同一课题不得再申请其他部门的课题。
第三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者,需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各州、市规划办或各高等学校科研处审核,报省规划办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
7.因故终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三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者,由省规划办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研究成果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省教育科研课题。
第三十四条省级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不得超过30所,实验学校(实验基地)同时应得到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
省级课题设立子课题不得超过5项,总课题对子课题负有指导和管理的责任。
课题组一般不需刻制印章,由所在单位代章即可。
第八章结题验收
第三十五条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从省规划办下载(网址:
)并填写《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结题·
鉴定申请评审书》,接受由省规划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组织的结题验收。
省级重大课题和重点课题的结题验收由省规划办组织,结题验收所需经费从课题研究经费中开支或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解决(标准:
500元—3000元/项)。
一般课题由省规划办委托管理单位参照本办法组织验收。
第三十六条结题要求
1.一般采用专家评议结题验收的方式,包括会议评议结题和通讯评议结题。
2.结题验收专家组一般为3-5人。
专家由省规划办和委托管理机构确定。
课题组成员及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结题验收专家,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与课题结题验收。
3.结题验收专家组成员必须具有副高以上的职称,幼儿园和小学应是相应学段的高级教师。
4.课题组提供的结题验收材料,应包括研究成果主件(指开题报告、研究实施方案、结题报告、公开出版的专著或论文)、必要的附件(指与课题研究相关的其他成果,包括教育教学案例、音像资料等)、课题申请书及结题验收鉴定书,其中结题验收鉴定书一式3份,其他1份即可。
采取会议结题方式的,上述材料应在会前半个月提交给结题验收专家。
5.结题评审专家在认真通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结题验收意见。
无论采取通讯结题方式还是会议结题方式,都由评审专家组确定是否通过结题验收并填写专家组结题意见。
6.由省规划办组织结题验收的,验收通过后,所有材料由省规划办保留存档。
由委托管理单位组织结题验收的,验收通过后,课题负责人应将完整的结题材料一套报省规划办验收存档。
第三十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结题验收:
1.课题研究成果获省部级国家科研管理机构组织三等及以上的奖项;
2.课题研究成果提出的主要结论被州、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明确吸收采纳。
申请免于结题的,应在填写《结题申请书》时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免于结题验收被批准的,视为验收合格。
第三十八条通过结题验收的课题和批准免于结题的课题,由省规划办统一颁发《结题证书》,不能通过专家结题验收的研究,视为验收不合格,其课题负责人不得申报下一轮课题。
第三十九条课题研究结束后,结题验收时需进行成果鉴定的,课题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查新报告书》;
2.实践应用证明材料;
3.同行权威专家推荐意见。
第九章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档案管理是研究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课题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省规划办采用计算机目录管理文档材料的方式,统一管理通过结题验收的课题档案材料。
第四十一条对委托管理的课题,州、市规划办、高等学校科研处在结题验收后做好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和档案目录的录入工作,交省规划办备案。
第四十二条每项课题结题后需要归档的材料参见第三十六条第4项规定。
档案目录按省规划办统一提供的目录管理软件进行录入。
第四十三条档案存档期限为15年。
第十章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评奖
第四十四条省规划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各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全省教育科学研究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发展中的作用。
充分利用报刊、影视、网络等媒体,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
省规划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优秀成果的出版。
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要及时摘报各级教育决策部门,或向教育界广泛宣传。
省规划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教育科研成果交流年会等,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四十五条验收合格的我省教育科学研究各类课题的最终成果所有权归属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注和说明课题类别及成果所属。
第四十六条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课题每两年举行一次优秀成果评奖活动。
办法参见《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是云南省教育科研管理的一般性原则,各类项目可据此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为本办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2002年印发的《云南省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和2003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