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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学部分术语解释

现象学部分术语解释

(李幼蒸编

写)

一、意识与现实(BewuBtseinu.Wirklichkeit)

1.意识概念(BewuBtsein)

胡塞尔说有三种意识概念:

(1)作为经验自我的完全的、真实的存在和作为统一意识流中诸心理体验的关联体,即全体体验流。

最典型的例子是经验心理学家的看法,他们把意识看做是诸心理事件的总和,于是把意识当成了实在之物。

(2)作为个人心理体验的内在认识(内意识、内知觉),即对体验的自认知。

(3)作为意向性的体验,体验具有对对象的指向性。

胡塞尔关心的是第三种意识概念。

意向性涉及意义行为、意义内容和被意指对象;意识即意向性关系域,意识研究也就成为意向性分析。

按照这种看法,意识不是一实在对象或实体,而是一功能,此功能显示于体验行为中并具有上述结构。

意识研究因此涉及意识、意识体验、意向性、功能性等方面的相互关系研究。

意识有实显性和非潜在性两种样式,前者的特点是自我的注意性,所与物的设定性和成为前景意识;后者的特点是自我的非注意性,背景的非设定性和作为边缘域的意识。

2.体验与内容(Erlebnisu.Inhalt)

按胡塞尔的本体论分类法,意识体验为一“区域”,它即是我思活动之全体。

体验是真实的(内在的)意向因素与非真实的(超越的)意向因素之统一物。

在被体验者、意识内容和体验本身三者之间无区别;如在被感物和感觉行为之间无区别,即内体验指向的客体与认知此客体的行为属于同一意识流。

当体验指向意识流的外部客体时,后者即为现实知觉对象。

对象与其意识内容不同,如一箱子具有同一性,但它在意识中的各种显现具有不同之内容。

意向性分析关注体验内容之本质,却不考虑对象的存在性问题。

体验的意向内容有三个方面:

行为体验之意向对象,行为体验的意向质料(相对于意向性质而言)和行为体验的意向本质。

3.意向性(Intentionalitt)

胡塞尔从哈尔转到哥廷根后,日益关注意识结构问题,并进一步明确了自己的意向性学说。

他指出,一切知觉形式均以意向性意识结

构为前提,意识与世界之关系亦应在此意向性结构中考察。

胡塞尔强调,意向性是自我之活动,体验中的超越性客体均为自我活动功能之“成就”。

意向性于是就是意识生产性行为和能力之条件,它既不是物质性关系也不是内在于主体的特性,而是一切意识活动之条件。

胡塞尔的意向性学说一直在演变之中。

在《笛卡儿沉思录》中他将意向性描述为“自我在其中作为自我生存之意识方式的基本特性”。

意向性又被说成是“我思与我思对象的张力关系(Spannung)”。

对意向性的各种界定和描述都离不开自我和对象这两侧,因而意向性的一个别称是“关注”(兴趣),于是“自我对某物之关注”就相当于“意向地指向某物”。

所关注之物即行为的“主题”,主题遂成为自我的“目的”。

自我朝向主题的方式(相信地、不相信地、喜欢地、不喜欢地、憎恨地、功利地)即为设定(Thesis)之方式。

4.现实(Wirklichkeit)

黑格尔的现象学认为意识与现实具有同一性,胡塞尔却使二者对立,使它们不可互相归依。

但是人们可以看到胡塞尔始终强调现实具有(被主体)构成性和相对(于主体)性,现实通过构成过程而获得其相对性和意义。

现实不是原初给予物,而是我们朝向知识真理的目标。

由于现实是在主体体验中展开的,因此具有潜在性和预期性,后二者组成的关联域亦必然成为现实范畴的组成部分,从而进一步显示了现实与主体意识构成能力的相关性。

、我思结构(Strukturd.Cogito)

1.我思结构(Strukturd.Cogito)

我思结构(自我———我思———我思对象)观念在《笛卡儿沉思录》中获得最完满的表达,但自《观念1》以来始终是胡塞尔思想的基本框架。

胡塞尔认为笛卡儿的主体性未建立在先验的我思之上,这种客观主义把我思当成属于世界的实在灵魂实体。

实际上我思仅应被当做内在意识体验,有绝对所与性和纯内在性,它把世界意向地和内在地当做我思对象,即纯现象。

胡塞尔所采取的就是这种绝对的我思概念。

我思结构的中心是自我这一极轴。

2.自我(Ich)

在《逻辑研究》中自我概念尚未充分展开,它仅相当于意识体验流本身;而在《观念1》中它是一切意向行为所关涉的空的、同一性极轴。

大致说有两类自我:

(1)经验的自我,它是简单性的、原初生动性的、“相信着的”,可成为意向行为对象的。

(2)反思的自我,它是无内容的,仅只是形成意义的功能,可进行现象学悬置。

先验现象学主要研究后一类自我。

反思的自我不是对象物,不是诸显相的统一体或诸客体特征的基底,而是各种实显性(活动性)本身。

当其使我思思维实显化时即为醒觉之自我,自我轴的同一性与我思思维的多样性形成对比。

换言之,每一我思均为自我之一行为,自我实显地生存于行为之中。

自我参与自己之行为并在反思时把自己作为参与者加以把握(反思自我把握经验自我)。

3.习性与单子(Habitulittu.Monade)

自《观念1》发表以后,自我学成为现象学的中心,自我概念不断有新的进展。

《形式的与先验的逻辑》和《笛卡儿沉思录》均探讨了这一主题。

胡塞尔的后期自我观念是,自我通过意识流,但保持着自己的同一性,因而它超越了此意识流,即不受意识流内容之影响。

自我成为“习性”的载者。

习性体即历史性的自我,自我为诸习性之轴心。

这就是说自我实行着历史上属于我的诸行为,因此自我有一历史及历史中的习惯性现实,保持同一性的自我遂成为诸习性的永恒基底。

胡塞尔说自我与其习性共同形成一“单子”,自我以单子形式具体地存在着。

他干脆断言,现象学即对先验单子之阐明、诸凡意向性本质结构,作为其相关项的意向对象意义,这些意义的整个历史和最终根源,无不在单子之中。

于是单子即意识生活和其客体化构成之全体。

在单子中有效的是动机化法则,它与自然世界的因果性法则对立,动机化行为体现了自我的自由。

作为单子的自我就是先验的自我,它摆脱了自我统握行为,不再是某一主体,而成为绝对性的“主体”。

它一方面是脱离世界的纯粹主体性,而另一方面在具体我思中则是一切实显行为的“有效性基础”。

这一极端的自我观发展使胡塞儿招致并陷入唯我论的批评,同时也使其最终胶着于先验单子论和主体间性的对峙中。

尽管胡塞尔毕生力申先验现象学不意味着现实依存于意识之意,但他却明确宣称人们不可能离开意识去思想现实,而却可以离开现实去思想意识。

一种彻底的“实证主义”和一种彻底的唯心主义就这样复杂地纠缠在一起了。

三、行为(Akt)

1.胡塞尔像布伦塔诺和迈农一样,不把行为定义作实在的心理活动(经验主义心理学往往这样理解),而是定义作意向性体验或在体验持存中被聚集的诸部分意向的总和。

也就是说诸部分意向在时间绵延中综合为意向行为,通过此行为,客体作为所与物被构成。

换言之,行为即“某物以某种方式对我之意识的显现”。

但胡塞尔认为布伦塔诺未区分行为、行为把握的内容和行为把握的对象。

实则三者之间应加以区别。

也就是说意向行为可分解为更基本的成分。

如在某一行为中当感觉内容改变时,原意义和所意指项可保持不变。

对象(意指项)可以运动并呈现连续改变的感觉内容系列,但我们仍可知觉具有相同意义的同一物。

反之,同一不变的感觉内容可作为不同意向行为类型的载体。

2.意义与意义行为(Bedeutungu.Bedeuten)

胡塞尔说有两种行为,一种形成语词,一种赋予语词以意义。

有意义的语词涉及“构成语句的行为和构成意义的行为的统一”。

自我不存于语词中,而存于构成意义的行为中。

这两种行为共同构成一“行为整体”。

此外,意义和意义行为也不是一回事。

同一意义可在无数不同的意义行为中被重复;意义既不同于指称对象,也不同于伴随着有意义的语词的“心象”。

3.客体化行为(Objektivation)

胡塞尔认为有两类不同的意向行为,即欲念意向的行为和客体化行为。

所谓客体化行为即指称某一客体的行为,或说自我借以使某物为自己之对象的行为。

客体化行为构成了自我与一客体之间的意义———指称关系。

客体化行为结构有三个组成成分:

特性、质料和表象内容。

特性即使一行为为该种类行为的东西。

如对于同一房屋对象我们可以有“正看着”、“想像中看着”、“回忆中看着”三种不同种类的行为,即它们各有不同之行为特性。

使意向行为(从一定角度或在一定意义上)意指一对象的意向行为成分即该行为之质料。

质料不仅可使行为指向客体,而且使其以一定方式指向客体。

特性和质料相结合形成了行为的“意向本质”。

在行为的具体实行中还有第三个组成成分,即表象内容。

行为是在感觉表象联结体中被实行的,感觉内容遂成为意向行为之载体。

此感觉内容是“意向性的”。

因此两个行为的特性和所指对象相同,意向本质的内容却可能不同,如等边三角形与等角三角形之对象相同,内容却不同,即同一对象可以“不同方式”呈现。

虽然只有客体化行为才有行为质料,情、意等行为仅有特性而无质料,但后者可寄居于前者的质料之上,因而间接地成为“意向性的”。

所以胡塞尔概括说:

“每一意向体验或者是一客体化为,或者是以这类行为为其基础的。

客体化行为可大分为符号行为和直观行为,分别对应于思想和直观,然后可再从不同方面加以分类。

按特性分类时有设定的行为(知觉信念或判断行为)和非设定行为,后者如“被变样的”行为、想像行为或“纯呈现”。

按质料分类有名词性行为(呈现个体的行为)和命题性行为(判断行为)。

在判断行为中又可分为单射线的、非分节的行为和多射线的、分节的、复合的行为。

与明证性相关的更为基本的区别是,意义给予行为和意义充实行为。

一切思想都是通过一定的“行为”来进行的。

4.范畴行为(KategorialeAkt)

按胡塞尔的说法,行为是自我的“放射”活动,“放射”有简单与复合之分。

相应的有简单(知觉)行为和复合(范畴)行为。

前者尚是“无形式的”,如由专有名词表示的只是被知觉的个体,此个体尚无规定性;后者以前者为基础,故称做“有根基的”行为,前者则称为“根基性的”行为。

范畴行为的全过程可分为三阶段:

(1)对对象(如一桌子)的简单感性知觉。

(2)原初行为中的部分意向(如桌子之棕色)成为独立的知觉行为。

(3)最终范畴行为发生于对象A(桌子)和对象B(桌子之棕色)的结合处:

“此桌子为棕色的。

”简单行为的对象是“事物”,范畴行为的对象则是“事态”(参见本注释中“意义”条目)。

5.行为的变样与特性(Modifikationu.Charakterd.Akt)

行为通过变样作用而有不同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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