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预算法对市属高校预算管理的影响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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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对市属高校预算管理的影响研究

新预算法对市属高校预算管理的影响研究

摘要:

新预算法的颁布与实施是财政制度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市属高校作为政府公共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内的预算单位,新预算法的实施给高校的预算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研究新预算法对市属高校预算管理的影响。

通过检索获得与研究课题相关的文献资料,为论文的研究提供学术、理论基础,同时对相关文献资料进行归纳、分析和总结。

本文将通过查阅新、旧预算法的具体条例规定及相关解读,对比分析出新预算法较旧预算法的变化和突破。

根据国内外关于高校预算管理方面的文献,搜集高校预算管理的研究结果,针对市属高校预算管理的实际情况,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使后续的研究更具有现实意义。

从新预算法对高校预算管理产生强化预算约束力度,促进预算管理全面化、精细化,推动预算管理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完善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和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积极影响出发,给高校预算管理工作应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旨在提高高校预算管理水平。

关键词:

新预算法,市属高校,预算管理

 

Abstract:

Thepromulgationandimplementationofthenewbudgetlawisamilepostintheconstructionofthefinancialsystem,collegesanduniversitiesasthegovernmentpublicbudgetmanagementsystemwithinthebudgetunits,theimplementationofthenewbudgetlawputsforwardhigherrequirementsforthebudgetmanagementofcollegesanduniversities.Inordertostudytheinfluenceofthenewbudgetlawofthemunicipalbudgetmanagementinuniversities.Relatedresearchbyliteratureretrieval,provideatheoreticalbasisfortheresearch,academic,andtherelatedliteratureweresummarized,analyzedandsummarized.Basedonliterature,thespecificregulationsofoldbudgetlawandrelatedinterpretation,comparativeanalysisofthenewbudgetlawisoldbudgetlawandthesuddenchangeBroken.Accordingtothedomesticandforeignliteratureontheuniversitybudgetmanagement,collecttheresultsofbudgetmanagementinuniversities,collegesanduniversitiesaccordingtotheactualsituationofthebudgetmanagement,analysisofthecurrentsituationandexistingproblems,thefollowingresearchhasmorerealisticsignifIcance.Managementeffortstostrengthenbudgetconstraintsinprefromthenewbudgetlaw,topromotethebudgetthemanagementofcomprehensive,meticulous,promotethepublicbudgetmanagement,informationtransparency,improvethepositiveimpactofthebudgetperformanceevaluationsystemandamulti-yearbudgetbalancingmechanism,putforwardsuggestionstotheworkofbudgetmanagementinCollegesanduniversitiesshouldtakemeasurestoimprovethebudgetmanagementlevel.

Keywords:

Newbudgetlaw,Municipalcollegesanduniversities,Budgetmanagement

 

第一章新、旧预算法的对比

1.1立法宗旨

1.2预算体系

1.3预算公开透明制度

1.4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1.5法律责任

第二章市属高校预算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2.1市属高校预算管理的现状

2.2市属高校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

2.2.1预算编制方法缺乏科学性,准确性不高

2.2.2预算执行力度缺乏刚性,进度缓慢

2.2.3预算信息不全面、不透明

2.2.4预算管理制度缺乏规范性

2.2.5预算绩效考评机制缺失,监督不到位

第三章新预算法对市属高校的影响

3.1强化预算约束力度

3.2促进预算管理全面化、精细化

3.3推动预算管理信息公开化、透明化

3.4完善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和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第四章新预算法下市属高校加强预算管理的措施

4.1约束预算管理支出编制

4.2加强预算全面精细化管理

4.3健全预算信息公开透明制度

4.4积极建立预算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和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核心问题:

没有充分体现北京市的管理特色,需要通过预算申报系统的变化体现,需要收集这样的资料。

像目前这样一无数据二无表格,是达不到论文的基本要求的。

 

前言

预算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

新预算法的颁布与实施是国家法律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对现代财政制度改革和发展具有纲领性指导作用。

由于财政资金这条纽带,市属高校作为政府公共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内的预算单位,新预算法的实施必然对高校的预算管理工作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与我们在学校的学习和生活有着密切关系。

当前,很多高校的预算管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为了顺应新预算法的改革形势与要求,高校的预算管理必将在新预算法的推动与影响下,做出相应的改革和完善。

因此研究新预算法对北京市属高校预算管理的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本文将根据对比分析新预算法较旧预算法的变化和突破,针对市属高校预算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从新预算法对高校预算管理产生的影响出发,分析出高校的预算管理工作应采取的措施,旨在提高高校预算管理水平。

 

第一章新、旧预算法的对比

新预算法出台以后,由旧法的79条增加至101条,其中修改调整,增加删除的内容不在少数。

本人根据对比新、旧预算法的有关规定,总结出以下几个方面新预算法的变化以及突破。

1.1立法宗旨

旧预算法的目的是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新预算法的目的是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新预算法把“强化预算约束”写进了立法宗旨,凸显了预算的法定性和强制性。

从立法的角度实现了由管理法向控权法的转型,政府由预算的管理者变成预算的规范对象。

1.2预算体系

旧预算法仅规定中央政府预算由中央各部门预算组成。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组成,预算体系并不完整。

新预算法在第4条增加规定各级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预算科目设置应收支分开,不能是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都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从根本上消除了预算外收入和支出的可能。

在第5条增加规定预算体系由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子预算构成,并且应当保持完整、独立。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互相衔接,突出后者的主导地位,从立法的高度确立了全口径预算体系。

1.3预算公开透明制度

旧预算法没有对预算信息的公开透明做出明确规定。

新预算法在总则第1条就提出“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并在预算公开主体、内容和范围、时间方面给出了明确规定。

在第14条提出,除涉及国家机密的事项外,经各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说明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经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说明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新预算法为预算信息的公开透明作出了区分预算主体,强化主体责任,端正公开态度,细化信息内容,遵守公开时限的规定,使得法律约束更刚性,人民群众能实施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1.4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旧预算法规定政府预算审查的重点是实现收支平衡,要求相关的征收部门按计划完成上缴任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预算法审查的僵化现象。

新预算法在第12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突破了一味追求收支平衡的僵化管理约束,使预算的使用更加灵活有效,将预算的重点转移至对资金使用效率的关注。

在第66条提出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如果出现短收,并且通过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解决收支平衡的,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可增列赤字,并且应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

这一规定避免了年末突击花钱的问题,明确了跨年度之间预算平衡以及超收使用、短收弥补的具体弥补方式,从根本上消除了政府部门将本年度超收和结余转化为支出的可能性,增强预算的管控能力。

1.5法律责任

旧预算法的问责程度较轻,仅就擅自变更预算、擅自支配库款、隐瞒预算收入三种情形设置了法律责任,只是笼统地对违法行为提出追究行政责任和行政处分两种处罚,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

而且对违反的内容和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原则性较强,缺少实际操作性。

新预算法对法律责任有了更详细的规定,在第87-90条详细列出了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梳理,新增4类20种预算违法行为,根据影响程度不同给予相应的“降级、撤职、开除”等十分具体且可操作的处罚。

在第92-95条里具体规定了各类法律责任,在第96条还进一步提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一定程度上来讲,新预算法实现了预算违法行为从“高度概括”到“明确具体”的转变,加大了责任追究的力度,增强了法律的约束力。

 

第二章北京市属高校预算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2.1市属高校预算管理的现状

促进北京地区高等教育协调发展,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促进教育公平,设立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以下简称“共建项目”),支持引导中央在京高校(以下简称“央属高校”)为北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带动北京市属高校整体水平和实力的提升。

为加强对共建项目资金的科学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央共建有关政策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定本办法。

提供共建项目经费支持的主要目的是:

发挥央属高校和科研机构资源优势,为北京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服务,同时带动、提升北京市属高校教学、科研水平;加强央属高校和市属高校的沟通与合作,开展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培养国际化人才,提升教育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建项目建设内容为北京市发展服务共建项目、人才培养共建项目、科学研究与研究生培养、教育合作交流项目、学生资助与政策性补贴项目五类项目。

(一)北京市发展服务共建项目:

为发挥央属高校特色,支持、服务北京社会发展,解决北京各项事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人才培养共建项目:

为提高市属高校人才培养质量,支持央属高校特色专业、课程和教材建设,带动市属高校同类专业的发展;支持央属高校和市属高校学生学分互认培养建设,教学管理人员挂职锻炼、名师讲座等,支持在促进大学生创业、就业方面开展的具有示范性、引导价值工作的创业就业示范项目。

(三)科学研究与研究生培养共建项目:

为提升市属高校科研水平,支持央属高校并带动市属高校开展科学研究、科研基地、学科建设、科研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和研究生培养。

(四)教育合作交流项目:

为支持央属高校扩大国际化程度,扩大留学生规模,提高学历生比例,开展学生国际交流,发放学生奖学金等。

(五)学生资助与政策性补贴项目:

根据本市相关政策对央属高校发放地方性学生补助资助经费、辅导员津贴等政府政策性补贴。

2.2市属高校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

2.2.1高校经费支出规模的统计分析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教育投入,大幅度地增加了教育经费投入。

2002年全国教育经费总量仅为5480亿元,到2006年则增加到了9815.3亿元。

2002年全国教育经费总额增长了近一倍,平均每年增长15.7%,其中高校教育经费年平均增长率达到了16.2%;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从2002年的3491.4亿元增长到了2006年的6248.3亿元,平均每年增长13.8%,普通高校财政性教育经费年平均增长率达到了17.9%。

与此同时,为了进一步缓解我国教育经费仅由国家财政投入所带来的不足问题,我国逐步实现了由过去单纯的政府投资,向由国家、社会、外商、学校、集体与个人多元投资方向的转变,从而使得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高校经费总支出中的比例逐年下降,而非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高校经费总支出的比例有了明显提高。

这说明高校经费支出总量大幅提高。

1998年起,中央决定逐步提高中央本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中央本级财政教育经费支出的比例,每年按同口径比上一年增长一个百分点,这既体现了国家坚决支持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态度与决心,也反映了我国教育工作的客观需要。

然而,各级政府落实情况却不尽如人意,历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的数据显示,该指标一直增长缓慢,时涨时跌,近几年才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与此同时,国际竞争的压力对高等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给教育经费的增加产生了更大的压力。

目前,发达国家该指标平均在5%以上,4%只是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

近年来,由于没有一个切实可行的操作实施方案,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一直呈停滞或下滑的趋势。

2.2.2高校经费支出结构的统计分析

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各国教育的规模和资本存量不断提高,各国教育基本建设投资的比重均有所下降,而教育事业费则呈上升趋势。

由表1可知:

我国普通高校基建支出比例有逐年下降的趋势,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比例相对差距不大公用经费的比例稍高这符合合理经费支出结构的趋势要求。

需要指出的是,表1只代表全国普通高校的平均水平,各高校之间存在具体差异。

目前我国高校经费支出存在两大问题。

(1)经费支出规模偏小。

尽管我国高校经费支出总量规模呈现出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由于经费增长的速度远远没有跟上高校规模的扩大速度,从相对数和生均经费支出来看,我国高校经费支出却呈现逐年下降趋势。

学生培养成本过小(这将影响学生的培养质量)等问题。

只有确保学生培养成本的比重,才能保证学生培养质量。

(2)经费支出结构失衡。

从全国普通高校的平均水平和对18所样本高校的经费支出的分析来看,我国高校经费支出结构存在一定的问题。

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应保持一个合理比例,人头工资和学生的培养成本并非越小越好。

人员经费过低,后勤、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比例过高。

重科研轻教学的现象严重,与教学科研无关的支出没有有效地通过社会化解决。

与教学无关的离退休支出、家属补助支出比重过大。

综合了高校经费支出规模类、高校经费支出结构类及高校经费支出效果类指标的情况下,我国高校经费支出从整体趋势上来看是逐年提高的。

在各项高等教育支出效指标中,接受指标C、I、J的评价值上升趋势最为明显,其中2006大学生人口密度的评价值是2002年的1.49倍。

这说明了中国高等教育对人口素质提高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指标的评价值反映了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飞速发展。

在高校经费支出结构指标中,2006年公用经费占经费支出的比例的评价值是2002年的1.13倍,反映出我国高校经费较为充足;教学科研经费占经费支出的比例的评价值增长也较为明显,2006年教学科研经费的比重的评价值是2002年的1.25倍,反映出我国高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得到了进一步效的重视,对提高我国高等教育水平有很积极的影响。

但是,相关的教师人均科研成果评价值增长并不明显,说明我国高等教育的科研仍需要加强。

评价值显示在以下几个方面仍需要改善。

人员经费比重的评价值增长不明显,反映出高校教职工的待遇还需进一步得到提高;从生均校舍面积的评价值可以看出高校基建总体处于上升阶段,但基建经费占经费支出的比重的评价值不容乐观,基本上呈现了负增长的情况,说明国家对高校基建支持力度减弱。

师生比的评价值也不理想,说明我国高校的的基本师资力量还比较薄弱,需要进一步加强。

总之,从综合评价值的比较中可以看出,我国高校经费支出状况逐年改善,这说明了我国对高等教育的重视取得了明显效果。

高等教育投入重点在增加师资力量上,但对基础建设重视不够,对科研投入效率不高。

因此,我国高校经费在保证总量增长的情况下,应重视人员经费和教学科研经费的比重,进一步加强科研力量,更好地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新预算法对市属高校的影响

我国预算法修订历经数年,终于于去年8月份尘埃落定,完成了修订任务,第一次将政府全部收入、预算信息公开、绩效预算、跨年度预算平衡和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等五项要求纳入预算法,突显了对预算编制、预算管理的完整性和科学性要求。

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实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结构,大学预算和预算管理必然成为管理体系的核心环节。

从本次预算法修订形成的三个第一次看,新预算法对大学的预算和预算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第一,从全部收入纳入预算看,这是高校目前按新预算法实施最为完整的一项内容。

高校所有的预算拨款以及由自身组织收取的事业费收入和其他收入业已全部纳入预算,实现了全口径预算管理。

但从国家预算管理的要求看,国家财政对高等教育的预算拨款,并由此形成的教育部门预算与各高校由教育部门拨付的财政性经费和自行组织的教育事业收入总额之间,相差一个“高校自行组织的教育事业收入”,需要在预算管理体系上研究“财政教育拨款—教育部门预算—高校单位预算”之间的关系。

需要建立“经费预算”和“预算管理”两个概念,即全部财政性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教育部门的财政资金部门预算,事业收入和财政性资金纳入教育经费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财政预算、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体系。

显然,在实施差别预算管理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加强教育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管理。

第二,从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看,新法第1条就将建立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作为预算法的基本准则和立法目的,大大提高了预算公开透明的法律地位。

第14条规定,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在批准后20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将使用财政性资金集中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91条第4款还规定了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报表的,要追究行政责任。

预算公开责任分两个层级,一是财政部门承担预算及其调整、预算执行、决算报告和报表公开责任,二是高校承担使用财政性资金集中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情况向社会公开责任。

按新预算法的要求,高校需进一步加强在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修缮项目、设备采购、以及大宗消耗性货物服务集中采购方面的社会公开义务。

第三,从绩效预算的要求看,新法第12条,将讲求绩效作为预算的五大原则之一,第32条将绩效评价和绩效目标管理作为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第56条则具体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绩效预算问题在新法中不仅成为基本原则,而且成为预算编制的依据和实际工作的要求。

高校预算管理所涉及的财政性资金和事业性收入,都来自纳税人的缴税或求学者的缴费,所有资金的使用状况理所当然要对纳税人和缴费者负责,以求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目前高校对资金使用状况的绩效管理、绩效评价及其绩效报告工作,尚处于薄弱环节,绩效预算管理基本空白,缺乏规范的评价标准和评价制度。

各高校之间在拨款所得、事业发展政策、占地面积等方面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其“绩效”也不能简单地从“事业发展”或“学科水平”一个标的来进行。

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任重道远。

第四章新预算法下市属高校加强预算管理的措施

4.1约束预算管理支出编制

根据新预算法提出加强预算约束性的要求,市属高校的预算编制不能再停留在只按项目总金额控制的粗放层面,而是要做到严控预算支出,规范预算调整程序,对预算支出的内容、分类等进行确认、编制以及调整。

市属高校应建立专门的预算部门,工作小组等,对预算工作进行统筹安排,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新预算法下,不能再单纯使用增量预算法,而是要改进预算编制的方式方法,充分利用两种或多种预算编制方法根据自身高校的实际情况、特点、发展状况和管理要求,科学预测预算收入和安排预算支出,让预算更加贴合实际,消除预算编制的随意性。

编制基本支出如人员经费时,可以采用定额预算法,基本工资、津补贴、社保费和离退休费等按照财政预算分配定额标准进行分配;工会经费可以采用固定基数预算法;跨年度的预算可以采用滚动预算法;对于与往年金额不具可比性的公用经费和其他日常经费,可以根据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采取零基预算法。

该增加的就要增加,该减少或删除的也必须要调整,但同时高校不得自行进行预算调整,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程序。

经审批后,根据下达的调整预算项目严肃执行,要做到“预算前、预算中、预算后”都能有效控制,保证预算编制、执行进度的约束性,树立预算权威。

在编制口径上,从预算批复后到开始执行预算会存在一段不受预算约束的真空期。

为了保证预算执行与预算编制的高度统一,高校要根据发展规划尽早落实年度主要工作任务,明确重点工作及经费投入的方向,开展有关项目的讨论工作,为约束预算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而且要准确把握拨款标准,如生均拨款标准、社会保障费等财政拨款补助比例及额度,准确安排一般公共预算及财政专户资金项目;准确判断三个年度特别是上一年度高校的收支情况和变动趋势,为高校编制专项经费预算提供参考,积极与各预算执行部门沟通交流,注重预算安排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高校应该充分调动全校资源,上到校领导,下到计财部门和具体预算执行部门,应充分配合,明确各自的权责和目标。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预算目标无法实现时要及时汇报到预算部门,再根据预算执行数据的分析,找到发生异常的原因并及时修正,确保预算工作有效进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2加强预算全面精细化管理

根据新预算法的要求,市属高校要加强全口径预算管理体系,提升预算收支的完整性,把所有收入和支出都纳入预算,收支按科目体系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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