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一及答案1004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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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第3题:
“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新的法律为依据,在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应该以共产党的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发布的各种纲领、法令、条例、决议作为依据。
”这是.下列哪一文件的规定?
A.《关于接管平津司法机关之建议》
B.《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C.《关于时局的声明》
D.《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具体知识;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第4题: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需要转让,()。
A.提前通知合营各方即可
B.须经董事会成员2/3以上同意
C.须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
D.由审批机关批准即可
C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4款规定: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知识模块: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5题: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说法正确的是:
A.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
B.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以拍卖和招标为优先方式
C.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如果有条件的,应该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
D.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必须采用拍卖和招标的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9条的规定可知,在城市规划取得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在依法被征用为国有土地时才能有偿转让土地的使用权,所以A项说法不正确;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3条的规定,只有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的转让方式以招标和拍卖优先,如果没有条件的,也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由此可知,C项正确,BD两项错误。
答案为C。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6题:
小王是一名刚上任的刑警,在侦查李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时产生了一些困惑。
请问,小王的下列认识中,正确的有()
A.李某始终不讲真实姓名,这案子没法结了
B.李某的身份不明,事实无法查清,只能等查明李某身份后结案
C.李某另有盗窃罪嫌疑,可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D.在查明李某身份之前,可以暂停对李某犯罪行为的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算。
但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照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司法综合模拟
第7题: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下列哪一项所得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A.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B.工资、薪金所得
C.劳务报酬所得
D.因福利彩票中奖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的规定可知,只有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故答案为C。
个人所得税法
第8题:
下列哪种案件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A.被告拖欠原告货款40万元,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保证一个月付清,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期间的货款利息
B.赔偿案件中的被告人在国外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并用信函向人民法院保证一定期限内赔付
C.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协议离婚,被告每月向原告及孩子支付生活费500元
D.收养案件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维持收养关系
本题考查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了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因此本题应选D。
民事诉讼法
第9题:
某科学院物理所将一处归自己使用的观测塔支架锚地(临时建筑)出租给某个体户经营使用。
该个体户将房屋装修之后开办了一家酒吧。
后来,区规划局针对物理所作出了拆除该临时建筑的决定。
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哪项?
A.物理所有权对规划局的拆除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B.酒吧不具有原告资格
C.酒吧有权对规划局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D.物理所若起诉,人民法院可以通知酒吧的经营者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物理所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当然有权对规划局的决定起诉,故A项正确。
同时,酒吧与规划局的决定之间有利害关系,该规划局的决定可能会影响酒吧的利益,因此酒吧有权起诉,故C项正确,B项错误。
物理所若起诉,人民法院可以通知酒吧的经营者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D项正确。
因此,本题答案为B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10题:
以下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说法,正确的是()
A.监事会的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
B.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副主席
C.监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最长不得超过3年
D.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A
《公司法》第118条第1、2款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所以A选项正确。
《公司法》第118条第3款规定: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
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根据该款规定,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均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所以B选项不正确。
《公司法》第118条第5款规定:
“本法第五十三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公司法》第53条规定: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由此可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任期每届为3年,不是最长不得超过3年,所以C选项不正确。
《公司法》第120条第1款规定: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根据该款规定,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其他主体不能提议召开,所以D选项不正确。
第11题:
在下列情形中,属于无因管理的是:
A.在加工合同中,承揽人管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
B.买方无正当理由拒收卖方交付的货物,卖方对该货物进行管理
C.甲拾得乙丢失的牛,在积极寻找失主的同时,对该牛进行管理
D.超市对进入超市的顾客的皮包进行保管
本题涉及对无因管理的理解问题。
无因管理的核心内容是,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本题ABD选项中的管理人所进行的管理,均为基于法律规定义务的管理,只有C选项中的管理为无法定义务的管理。
民法
第12题:
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本题中,甲某遭流氓被迫自卫还击,属于正当防卫。
乙某未表明民警的身份,且身穿便衣。
甲某在当时特定的情况下,不可能辨认其身份、其行为目的,因此甲某将乙某砸成重伤属于意外事件。
甲某见自己的弟弟遭3个流氓毒打,前去制止,而反遭流氓进攻,被迫自卫还击。
正在这时,便衣民警乙某赶到,未及表明自己的身份即迅速抓住甲某以制止殴打。
甲某以为乙某是流氓的同伙,随即捡起一块砖头将乙某砸成重伤。
甲某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下列哪种情况?
A.正当防卫
B.过失伤害
C.意外事件
D.故意伤害
第13题: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民通意见》第139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A选项中,即使王女的照片与本人不像,但是照片是王女的照片,王女对照片中自己的形象享有肖像权,受到法律保护,影楼未经王女同意将照片装饰橱窗的行为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所以B选项正确。
只有自然人享有肖像权,非自然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享有肖像权,B选项中大鹏公司是法人,不享有肖像权,飞鹰公司的以下问题应给予肯定回答的是()
A.王女在某影楼拍摄了一套写真,照片里的王女与本人相比差距甚大,很多熟人都认不出是王女,但是照片非常漂亮,影楼未经王女同意,将王某的多幅照片放在橱窗里吸引顾客,王女是否可以主张影楼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
B.大鹏公司请某设计公司为大鹏公司设计了一张公司形象的宣传图,大鹏公司将宣传图作为公司的形象多处使用,很多顾客一看到宣传图就能联想到大鹏公司,飞鹰公司也将大鹏公司的宣传图用于自己公司的信封、明信片、台历等,飞鹰公司是否侵犯了大鹏公司的肖像权
C.李男和赵女是同事,李男暗恋赵女多时,李男到赵女家中做客时,偷拿了赵女的一张照片,将赵女的照片藏在书里,时时拿出来欣赏,李男某次欣赏赵女照片时,被其他同事发现,在李男的公司传为笑谈,李男是否侵犯了赵女的肖像权
D.张女是丽颜化妆品公司的形象代言人,张女授权丽颜公司可以使用自己的肖像,新颜公司是丽颜公司的分公司,新颜公司将张女的照片印在自己公司的广告上,新颜公司是否侵犯了张女的肖像权
第14题:
2008年5月,波特共和国南方省通过民族自决成立为新的国家甲国。
乙国的下列哪一行为可以视为明示承认?
A.乙国和甲国缔结和平友好条约
B.乙国向甲国政府发照会,表示承认甲国
C.乙国正式投票支持甲国参加联合国
D.直接与甲国建立外交关系
国际法上的承认包括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
明示承认指用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的承认。
其方式有:
照会、声明、电报、函电正式通知被承认者,或派特使参加成立典礼等。
默示承认指通过一定的行为间接表达出来的承认。
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仅对国家开放的国际组织等行为。
ACD三项均为默示承认,本题应当选B。
第15题:
关于法律和宗教的关系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不正确?
A.从调整范围来看,宗教覆盖了几乎全部的社会关系
B.宗教与法均为社会价值观的表现形态,都对社会行为具有一定的规范作用
C.法具有可诉性而宗教不具有可诉性
D.宗教的基础是迷信和盲目的信仰,宗教信仰所产生的激情有时候会导致过分的狂热,某些宗教甚至会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
从调整范围来看,宗教的调整范围要远远广于法律,法律只调整那些对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有较高价值的社会关系,而宗教规范则覆盖了几乎全部的社会关系。
故A选项正确。
法与宗教同属社会规范,都对社会行为具有规范作用;
且二者作为社会意识形态,即社会价值观的表现形式,均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
故B选项正确。
法具有可诉性,在宗教作为国教与政教合一的地方,宗教法庭直接掌握部分司法权,宗教同样具有可诉性。
故C选项错误。
宗教是在社会生活中自行萌发或对先知学说经典化的产物,其基础是迷信和盲目的信仰。
宗教对法律也有消极的影响,由于宗教信仰产生的激情,会导致过分的狂热,某些宗教甚至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
故D选项正确。
第16题:
位于非洲的甲国和乙国爆发战争,丙国宣布战时中立,丙国作为战时中立的国家,下列哪一项不是丙国的权利或义务?
A.丙国必须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的义务
B.禁止甲国和乙国的军舰在丙国的领海内进行拿捕和临检等敌对行为
C.甲国和乙国不得以丙国口岸或中立水域为海战根据地攻击敌人
D.甲、乙两国的军舰及其捕获物,不得在丙国领海通过,非因风浪、缺少燃料或损坏,不得在丙国口岸停泊
战时中立不同于永久中立,开始于非交战国声明其选择中立地位,或事实上已经开始的中立行为;
结束于战争结束,或中立国宣布结束中立地位开始参加战争。
第17题:
下列哪种情形,不属于应当依法提请免除法官职务的情形?
A.丁某,所经手的某一案件被定为错案,提起了再审
B.黄某,由于婚姻关系,取得了加拿大国籍
C.王某,因为工作的需要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职至上级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
D.关某,在年度法官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
《法官法》第13条规定: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出本法院的;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六)退休的;
(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
第18题:
我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担保法》第41条规定: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对这两个法律条文的适用,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哪一个?
A.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B.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C.实体法优先原则
D.普通法优先原则
显然《物权法》相对于《担保法》而言是新法,故适用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法的本体
第19题:
当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的内容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仍不能查明时,我国法院通常的做法是什么?
A.驳回起诉
B.适用我国法律
C.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其他国家的法律
D.适用一般法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基本原则的规定,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经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负有查明的责任。
除此以外,根据《民通意见》第193条的规定,在有关案件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还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
①由当事人提供;
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条约的缔约国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③由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
④由该国驻我国的使馆提供;
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外国法的确定,如果通过多种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所以答案应是B项。
第20题:
雪丽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国广东东莞一家从事服装加工生产的公司,达莱公司为某外国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公司,双方于2008年8月签订一项服装加工合同。
后因中方严重违约产生纠纷,双方在该外国进行诉讼,随后该国法院作出了—个判决。
关于该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有共同参加的条约或互惠的情况下,达莱公司或者该国法院才可以直接向我国东莞市中级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该判决的申请
B.达莱公司可以直接向我国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该判决的申请,但其必须委托中国律师代理其申请
C.如果该国与我国没有条约关系或者互惠关系,达莱公司应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并予以执行
D.即使我国与该国既没有条约关系也没互惠关系,我国法院也可以在不违背我国公共秩序的前提下,酌情考虑承认与执行该判决
《民事诉讼法》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定可以总结为以下三点:
①我国人民法院和对方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要在对方的国家得到承认与执行,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在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在我国与对方国家之间存在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关系的时候,法院之间可以相互请求判决在对方国家的承认与执行。
②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判决或裁定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③外国法院判决不得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承认与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将不会有损于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达莱公司作为当事人无需基于条约关系或者互惠关系就可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本题中为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申请,该国法院则应该在有条约或者互惠的基础上才可以向我国法院申请。
可见A项是错误的,应该排除。
B项具有干扰性,本案中,达莱公司作为外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我国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该判决的申请,需要指出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该申请须由外方当事人委托中方律师代理申请,所以B项是错误的,不应当选。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如果某国与我国之间不存在条约关系或者互惠关系,我国对于该外国的判决是不予以承认与执行的。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我国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判决并予以执行。
所以,C项是正确的,为应选项,D项与之相反,是错误的,应排除。
第21题:
美国甲公司从日本乙公司进口一批蔬菜,合同约定货到验收后付款。
货物到达目的港,甲公司提货验收后,发现货物总重量短少20%,单个重量也不符合合同规定。
下列有关本案的表述哪项是错误的?
A.甲公司有权要求退货
B.甲公司有权拒绝接收货物
C.甲公司可以将货物寄放于第三方仓库,其费用由乙公司承担
D.甲公司可以将货物出售,并从出售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
“接收货物”不等于“接受货物”,接受表明买方认为货物的质量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而接收并不表明买方对货物的质量没有异议,如货物在目的港经检验与合同不符,买方也应当接收货物,然后再进行索赔。
故B项错误。
A项正确,因卖方交付货物短少,且单个重量也不符合合同规定,因此构成合同违约,所以根据《公约》第51条规定,买方拒绝收取货物,即有权要求退货。
又根据《公约》第71条规定:
“
(1)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
(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
(2)如果买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化物发运,他可以阻止就货物交给买方,即使买方特有具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
本款规定只与买方和卖方间对货物的权利有关。
(3)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
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C、D项的做法是正确的,不当选。
第22题: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四条规定:
“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条是关于权利的规定,因此属于授权性规则
B.该规定表明法律保护人的自由,但自由也应受到法律的限制
C.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因此国家利益是我国法律的最高价值
D.该规定的内容比较模糊,因而对公民不具有指导意义
第23题:
下列关于唐律的说法中那一个是不正确的?
A.唐律中“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
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的规定,其中“本俗法”是指唐代的地方习惯法
B.唐律与明律相比,其对于贼、盗的处罚要轻于明律
C.唐律对自首原则上采免罚主义
D.在唐律,“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属于私罪,实行从重处罚
唐律中“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
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的规定,其中“本俗法”是指化外人(外国人)本国或本地区所适用的法律,而不是唐代的地方习惯法。
其它各项的说法均正确。
因此,本题答案为A。
第24题: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下列有关宪法法律效力的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其他法律
B.在我国,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规范、宪法基本原则和宪法精神相抵触
C.宪法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对公民的行为约束
D.宪法的法律效力不具有任何强制性
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往往是柔性宪法,即宪法的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
因此,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的法律效力和权威与一般法律并无差异。
故A选项错误。
在我国,宪法的最高效力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对此,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是,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社会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而且更多表现为对国家机关的约束。
因此,选项B正确,选项C、D错误。
宪法的基本理论
第25题: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劳动时间应当符合一定的限度。
以下哪一项延长时间要求的提出是不合法的?
A.因企业劳动效率不高,要求劳动者取消每周末的休息日
B.因设备故障无法使用可能导致订单无法如期完成,要求设备管理人员在4月30日加班3小时
C.因遭遇台风,要求电路检修工作人员通宵工作
D.因黄金周营业需要,要求商场工作人员轮班加班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用人单位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延长劳动时间,但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限度。
A项,《劳动法》第38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本项中用人单位并无特殊情况即要求取消劳动者休息时间,违反了该法的规定,因而本项应当入选。
B项,同法第41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