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案件重复鉴定问题成因与思考学位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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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案件重复鉴定问题成因与思考学位论文
分类号:
密级:
研究生学位论文
论文题目(中文)人身伤害案件重复鉴定问题成因与思考
论文题目(外文)Identificationofpersonalinjurycases,
causeoftheproblemandthinkingrepeat
毕业设计(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
原创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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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我个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尽我所知,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组织已经发表或公布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我为获得及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学历而使用过的材料。
对本研究提供过帮助和做出过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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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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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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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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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论文按学校规定处理。
作者签名: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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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年月日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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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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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关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的声明
本人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论文及相关的职务作品,知识产权归属兰州大学。
本人完全了解兰州大学有关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存或或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印刷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兰州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任何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本人离校后发表、使用学位论文或与该论文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或成果时,第一署名仍然为兰州大学。
保密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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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签名:
日期:
目录
摘要I
ABSTRACTII
引言1
第一章对被害人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的3起典型案例2
一、年某兄弟故意伤害雒某案2
二、马某故意伤害蔺某案5
三、沈某过失致魏某重伤案8
第二章对《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进行法律分析12
一、《决定》确立的统一司法鉴定体制值得肯定12
二、《决定》导致多次鉴定、重复鉴定的原因14
第三章重构我国人身伤害案件伤情程度重新鉴定制度体系的五点建议16
一、明确重新鉴定的启动条件16
二、规定刑事诉讼中重新鉴定程序只能启动三次,且只能在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中分别启动16
三、重新鉴定应当由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17
四、建立监督制约机制17
五、对一个地区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总量控制18
第四章在现行伤情鉴定制度框架内对司法机关处理重新鉴定问题提三点建议19
一、严格审查19
二、依法控制19
三、统一认识20
参考文献25
致谢26
摘要
目前,在人身伤害案件刑事诉讼中,影响案件平稳处理的主要原因已不在于法律适用可能出现错误,而是不能科学、正确地对法律事实进行认定。
被害人是否存在人身伤害,伤情性质、程度,伤情形成时间、致伤原因,受伤当时情况与治疗恢复的关系及其对伤情程度最终确定的作用,鉴定标准相关条款的理解与选择适用等法律事实,不可能由侦查机关通过侦查行为完全解决,必须借助鉴定意见予以认定。
因此,有一种说法: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而打证据就是打鉴定”,就足以说明鉴定结论这一证据形式在人身伤害案件中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作者通过对近年来发生在白银地区的因伤情鉴定反复而导致案件处理困难的真实案例进行调查,并对重新鉴定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学习思考,试图引起司法机关对人身伤害案件重新鉴定问题的慎重对待,期待本文对完善我省司法鉴定制度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关键词:
刑事法律人身伤害案件重复鉴定调查报告
ABSTRACT
Atpresent,injuresinthecasecriminalprosecutionintheperson,affectscasesteadyprocessingtheprimarycausenottolieinthelawtobesuitablepossiblyappearsthemistake,butcannotscientific,carryoncorrectlytothelegalfactrecognized.Whetherthevictimdoeshavethepersontoinjure,thestateofaninjurynature,thedegree,thestateofaninjuryformsthetime,woundsthereason,isinjuredtherelationsandthefunctionwhichatthattimethesituationandthetreatmentrestoredwhichfinallydeterminedtothestateofaninjurydegree,theappraisalstandardcorrelationprovisionunderstandingandthechoiceissuitableandsoonthelegalfacts,notimpossibletosolvecompletelybythedetectioninstitutionthroughthedetectionbehavior,hadtodrawsupportfromtheappraisalopiniontorecognize.Someoneview,“Bringsalawsuithitstheevidence,buthitstheevidenceishitstheappraisal”,sufficientlyexplainedthewrittenthisevidenceforminjuresinthecaseinthepersonthepivotalstatus.Thisarticleauthorthroughoccurredtotherecentyearsinthesilverareacausesthecasebecauseofthestateofaninjuryappraisaltoprocessthedifficultrealcaserepeatedlytocarryontheinvestigation,andtoappraisedthecorrelationlegalruletocarryonthestudyponder,attemptedtocausethejudicialorgantoinjurethecasetothepersontoappraisethequestiontheprudenttreatment,anticipatedthisarticletoconsummatedourprovinceexpertevidencesystemtohavecertainreferencevalue.
Keywords:
CriminalLawPersonalinjurycasesRepeatidentificationReport
引言
一段时间以来,人身伤害案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尤其在审判环节,应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导致一起案件出现多份结论迥然相异的伤情鉴定,直接导致不同的诉讼环节因不同的伤情鉴定结论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
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打架,法律权威深受影响,且各当事人分别持对己有利的伤情鉴定结论四处上访、申诉、缠诉,案件无法形成定论,原本简单的伤害案件被搞得扑朔迷离。
随着时间推移,伤情发生变化,案件更是难以定论。
鉴于此,作者对本市近年来因这一问题导致撤回起诉、有罪判决难以做出、当事人不服生效决定的案件进行梳理、调研,发现白银市各县区检察院均有类似案例,且有一起案件甚至因伤情鉴定变化的原因,被法院判处无罪。
这的确是白银地区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带着这一问题,作者查阅、收集了多种相关理论书籍和大量的前沿看法。
这些文章偏重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2款关于重新鉴定问题的规定进行讨论,否定意见居多。
对于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争论也不少。
但是,对这两部法律文件设计的重新鉴定制度之间存在的冲突,尤其是《决定》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语意模糊、不具备操作性这些问题却探讨有限。
而我们在具体办案中,发现正是刑诉法第120条2款和《决定》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相矛盾,并且两法关于重新鉴定的制度设计都存在不足之处,才是导致司法机关在适法过程中认识不一致,从而启动重新鉴定程序过于随意,多头鉴定、重复鉴定频发的真正原因。
根据以上认识过程,作者拟以《人身伤害案件反复鉴定问题成因与思考》一文,对人身伤害案件重复鉴定、多头鉴定、久鉴不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第一章对被害人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的3起典型案例
一、年某兄弟故意伤害雒某案
(一)基本案情
2006年3月29日10时许,年某兄弟2人因故与雒某发生争吵、厮扯,年某兄弟即对雒拳打脚踢,致成伤情。
(二)司法鉴定经过
第一份鉴定:
2006年6月12日,侦查机关法医鉴定结论认为:
雒某头面部、锁骨等处损伤系钝性外力所致,并造成锁骨骨折,脑震荡伤,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视网膜震荡伤,双眼玻璃体浑浊,视力下降,听力下降,根据《人体轻伤标准(试行)》第八条、第九条(五)、第十一条
(二)、第三十二条,分别评定为轻伤(偏重)。
第二份鉴定:
2006年12月31日,在审判环节经被告人申请,法院委托甘肃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重新鉴定,鉴定结论认为:
被鉴定人伤后不存在近事遗忘,《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八条不能适用;眼、耳伤情与本次外伤无关,对眼、耳伤情未做伤情程度认定;软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