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审核案例分析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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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工程结算基础知识
一、工程结算的概念、意义、
二、工程结算的分类及结算条件
三、工程结算的一般原则
四、结算编审文件组成
五、工程结算的审查依据
六、工程结算的审查要求
工程结算概念
是指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专业工程施工已完工、结束、中止,经发包人或有关机构验收合格且点交后,按照施工发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在原合同价格基础上编制调整价格并提交发包人审核确认后的过程价格。
它是表达该工程最终工程造价和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经济文件
工程竣工结算程序
竣工结算一般由施工单位编制,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同意,对政府投资项目,一般还须经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专业机构审核后,按合同约定支付结算价款。
工程结算的意义
建设单位
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
是工程建设投资效果的反映
是核定新增固定资产和工程办理交付使用的依据
是发包人组成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的主要内容之一
施工单位
工程结算的意义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工程结算是反映工程进度的主要指标。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就是按照已完的工程进行结算,根据累计已结算的工程价款占合同总价款的比例,能够近似反映出工程的进度情况。
(2)工程结算是加速资金周转的重要环节。
施工单位尽快尽早地结算工程款,有利于偿还债务,有利于资金回笼,降低内部运营成本。
通过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工程结算是考核经济效益的重要指标。
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只有工程款如数地结清,才意味着避免了经营风险,施工单位也才能够获得相应的利润,进而达到良好的经济效益。
工程结算方式分类
根据工程性质、规模、资金来源和施工工期,以及承包内容不同,一般工程结算方式可分为:
1.竣工结算、
2.分阶段结算、
3.专业分包结算、
4.合同中止结算。
1.竣工结算
建设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对所完成的建设项目进行的全面的工程结算
2.分阶段结算
在签订的施工发承包合同中,按工程特征划分为不同阶段实施和结算。
该阶段合同工作内容已完成,经发包人或有关机构中间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在原合同分阶段的价格基础上编制调整价格并提交发包人审核签认的工程价格,它是表达该工程不同阶段造价和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工程中间结算文件。
3.专业分包结算
在签订的施工发承包合同或由发包人直接签订的分包工程合同中,按工程专业特征分类实施分包和结算。
分包合同工作内容已完成,经总包人、发包人或有关机构对专业内容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的约定,由分包人在原合同价格基础上编制调整价格并提交总包人、发包人审核签认的工程价格。
4.合同中止结算
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中止,对施工承发包合同中已完成且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内容,经发包人、总包人或有关机构点交后,由承包人在原合同价格或合同约定的定价条款,参照有关计价规定编制合同中止价格,提交发包人或总包人审核签认的工程价格。
工程竣工结算条件
一是必须在该工程验收合格后才能办理竣工结算,对于未完工、质量不合格者一律不得办理结算支付。
二是竣工结算资料须满足合同约定及有关文件要求,确保结算资料完整、合规、真实。
1.在结算编制和结算审查中,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和客观公正的原则。
拒绝任何一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德、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要求。
2.结算编制应当遵循承发包双方在建设活动中平等和责、权、利对等原则;
结算审查应当遵循维护国家利益、发包人和承包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造价咨询专业人员应以遵守职业道德为准则,不受干扰,公正、独立的开展咨询服务工作。
3.工程结算应按施工发承包合同的约定,完整、准确地调整和反映影响工程价款变化的各项真实内容。
5.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工程结算编制,其成果文件一般应得到委托人的认可。
4.工程结算编制严禁巧立名目、弄虚作假、高估冒算,工程结算审查严禁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或提供虚假结算审查报告。
6.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工程结算审查,其成果文件一般应得到审查委托人、结算编制人和结算审查受托人以及建设单位共同认可,并签署“结算审定签署表”。
工程结算文件一般由工程结算汇总表和分部分项(措施、其他、零星)工程结算表、综合单价分析表、材料价格表及结算编制说明等组成。
工程结算编制说明可根据委托工程的实际情况,以单位工程、单项工程或建设项目为对象进行编制,并应说明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编制范围
3编制依据
4编制方法
5有关材料、设备、参数和费用说明
6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
工程结算文件提交时,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供与工程结算相关的附件,包括所依据的发承包合同调价条款、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材料及设备定价单、调价后的单价分析表等与工程结算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
工程结算审查说明应阐述以下内容:
1主要工程子目调整的说明;
2工程数量增减变化较大的说明;
3子目单价、材料、设备、参数和费用有重大变化的说明;
4其他重大调整的有关问题的说明。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有关规定及相关解释。
3.施工发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
4.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施工图会审记录,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相关会议纪要。
5.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复工报告。
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或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价格信息、调价规定等。
7.工程结算审查的其他专项规定和影响工程造价的其他相关资料。
六、工程结算的审查要求
1.严禁采用抽样审查、重点审查、分析对比审查和经验审查的方法,避免审查疏漏现象发生。
2.应审查结算文件和与结算有关的资料完整性和符合性。
3.按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进行审查。
4.对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进行审查。
5.对工程结算内多计、重列的项目应予以扣减,对少计、漏项的项目应予以调增。
7.对工程结算与设计图纸或事实不符的内容,应在掌握工程事实和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工程结算审查时发现的工程结算与设计图纸或事实不符的内容应约请各方履行完善的确认手续。
8.对由总承包人分包的工程结算,其内容与总承包合同主要条款不相符的,应按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原则进行审查。
9.工程结算审查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有电子文本要求的应采用与书面形式内容一致的电子版本。
10.结算审查的编制人、校对人和审核人不得由同一人担任。
11.结算审查受托人与被审查项目的发承包双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予以回避。
第二部分工程结算审核流程和方法
一、结算审查准备阶段
二、结算审查阶段
三、结算审定阶段
一、工程结算审查准备阶段
专业造价人员
搜集、整理好结算所需资料
熟悉工程资料
深入现场,全面掌握工程实况
结算审核是造价咨询企业以发包方提交的工程竣工资料为依据,对承包方编制的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全面的审查,所以工程竣工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性直接关系到审核工程价款的正确与否。
合同类:
施工发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招标投标文件类:
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
技术文件类:
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施工图会审记录,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相关会议纪要;
施工管理文件类:
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复工报告;
送审结算资料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资料的质量:
包括送审资料的清晰程度、包装、装订是否符合要求等。
(2)资料的完成完整性:
送审资料是否全面、完整,是否有缺送、漏送部分资料。
(3)资料的真实性:
送审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手续是否齐全,复印件是否有确认章,施工现场签证单、会议纪要、洽商记录、设计变更等资料会签手续手否完善,资料证明文件、票据等资料是否真实、有效等。
如果发现送审资料有问题,应通知送审单位尽快完善。
熟悉招投标文件、工程发承包合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及相关文件;
熟悉竣工图纸或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概况,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工程索赔情况等。
结算审核不能只是对图纸和工程变更的计算审核,还要深入现场,细致认真的核对,确保工程结算的质量。
造价人员要掌握工程动态,了解工程是否按图纸和工程变更施工,是否有的洽商没有施工,是否有已经去掉的部分没有变更通知,是否有在变更的基础上又变了。
如发现问题,出现疑问逐一到现场核实。
一)踏勘工作的准备
了解工程、熟悉资料事先制定踏勘路线图或者踏勘内容对照表,携带相机、测距仪、钢尺等
二)踏勘工作的实施
踏勘工作实施阶段通俗的讲主要是解决以下问题:
做了没有?
谁做的?
做了多少?
怎么做的?
做的程度如何?
三)踏勘工作的记录与总结
是为整个踏勘工作做一个汇总,也为后面的核对工作、审计造价提供一个书面的依据。
现场踏勘,同时也是一个相互沟通、各方协调的过程
二、结算审查阶段
1.审查结算项目范围、内容与合同约定的项目范围、内容的一致性;
2.审查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
3.审查结算单价时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或现行的计价原则、方法。
对于清单或定额缺项以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的,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合理消耗和市场价格审核结算单价;
4.审查变更签证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核准变更工程费用;
5.审查索赔是否依据合同约定的索赔处理原则、程序和计算方法以及索赔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6.审查取费标准时,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费用定额标准及有关规定,并审查取费依据的时效性、相符性;
(一)施工合同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结算工作的顺利与否,取决于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内容的严密性与完整性,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管理工作是否认真、严肃。
在工程结算中的重要意义
1、施工合同明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2、保护发包人和承包人合法权利的依据
3、施工合同为工程施工和监理提供依据
4、施工合同为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提供依据
对于造价人员而言,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造价管理工作,必须深入研究合同,依据合同约定,掌握工程计量和计价的方法、依据和要求,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造价。
合同的类型
必须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的具体深度、工期要求、技术要求等因素来确定,工程结算应依据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进行。
合同类型主要有三种:
单价合同:
最常见的合同种类,适用范围广,风险分担比较合理,能调动承包人和发包人的管理积极性,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采用这一类合同,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采用单价合同的结算工程,应对施工图以内的各个分部分项工程量进行全面核查,并依据合同约定的方式编制和审查分部分项工程价格,并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工程索赔等调整内容进行全面审查;
固定总价合同:
以一次包干的总价发包,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变化,这类合同是由承包人承担了全部工作量和价格风险,除有设计有重大变更和符合合同规定的调价条件外,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
采用总价合同的结算工程,应重点审核是否按合同约定的范围全部完成项目,对设计变更等合同没有约定调价条款的,可以要求甲乙双方采用补充协议的形式按照常规的调价形式进行。
成本加酬金合同:
工程最终的合同价格按承包人的实际成本加一定比率的酬金计算,在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一个具体的合同价格,只能确定酬金的比率,这类合同承包人不承担任何风险,而发包人承担了全部量和价格风险。
通常所说的按实结算合同。
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方法审查各个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内容的工程成本,并审查酬金及有关税费的取定。
(二)工程变更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此项规定是为了维护合同公平,防止某些发包人在签约后擅自取消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后由其他承包人实施而使本合同承包人蒙受损失。
如发包人将取消的工作转由自己或其他人实施,构成违约,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三)工程量的审核
工程量是一切费用计算的基础,工程量的真实性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很大,因此工程造价审核的重点放在工程量的审核上。
实施审核时,应在熟练掌握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基础上熟悉施工图纸,全面了解工程变更签证。
审核工程量时应审查有无多计或者重复计算,计算单位是否一致,是否按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等。
(四)综合单价的审核
综合单价是实行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模式才产生的新名词,所以工程结算书综合单价的审核主要是针对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的综合单价的审核,是整个审核过程重要的一环。
工程量清单中关于竣工结算综合单价确定的基本原则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
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正确且实际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需要按一定方法调整。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时,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该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应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
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五)工程签证
工程现场签证往往是承发包双方争议最多也是容易出问题的地方,也是工程结算编制及审查的重点
概念:
在中价协2002年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是定义:
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以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即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费用增减而发生的,且在竣工图上无法反映,经监理单位的发包人确认工程量,按规定办理的凭证,可作为结算的依据。
工程签证属于额外的工作,责任方是签证是否成立的关健,发包人必须充分掌握合同条款规定的工作范围,关注条款的责任界定,另外,工程签证也是费用凭证,在结算无法反映到竣工图上,事后查证的难度很大,不加以重视就容易出现问题。
工程签证在管理时存在的问题
(1)一般合同采用合同价加上签证的结算方式,但由于变更签证的因素很多,签证额度大部分又工程又无限制,一般是先做完再实报实销,不可避免的出现大量的签证。
(2)尽管施工合同对项目清单和包干项目的约定越来越细致,但无法包含所有内容,仍留有活口,承包人可利用这些活口进行签证,发包人无法准确界定包干范围与签证的界线,造面重复计算造价。
(3)工程签证没有按规范程序操作,没有做到随发生随签,到工程完工后或差不多完工后才签,存在无法查证和签证不准确的问题。
(4)工程签证手续不完善,资料不完整,致使在办理结算时,大大增加了审核的难度。
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的区别
类目
工程变更
现场签证
适用
范围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取消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
改变工程质量、性质或工程类型;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施工企业就施工图纸、工程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
性质
以设计变更、技术变更为主
以返修加固、施工中途修改或增减的工程量为主。
特点
工程变更数量相对现场签证较少。
有规定的审批程序,手续较复杂。
临时发生,具体内容不同,没有规律性。
手续简单,无正式程序。
提出者
提出工程变更的各方当事人包括业主、用户、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以及工程相临地段的第三方等提出的变更。
一般由施工单位提出。
变更
程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
设计变更一般由发包人提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建设规模,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承包人提出设计变更必须经工程师同意。
其他变更应由一方提出,与对方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后,方可进行变更。
施工单位报审,现场监理和业主签发,不需要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费用
处理
按工程变更处理,计入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最后从”暂列金额“项目中开支。
所发生的费用按发生原因处理。
计入现场签证费用,从“暂列金额”开支,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工程签证的审查
工程结算对工程签证应进行五个方面进行审核
(1)合法法。
(2)合理性。
(3)准确性。
(4)条理性。
(5)时效性。
(五)竣工结算的审查技巧
结合工程实践,为了加快工程结算的审查速度、提高审查质量和水平,介绍几种审核技巧:
1、总量控制法
2、带着问题查找法
3、深究法
4、推理法
5、经验法
工程结算审定阶段
工程结算审查初稿编制完成后,应召开由结算编制人、结算审查委托人及结算审查受托人共同参加的会议,听取意见,并进行合理的调整;
发承包双方代表人和审查人应分别在“结算审定签署表”上签认并加盖公章;
对结算审查结论有分歧的,应在出具结算审查报告前,至少组织两次协调会;
凡不能共同签认的,审查受托人可适时结束审查工作,并做出必要说明;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委托人提交经结算审查编制人、校对人、审核人和受托人单位盖章确认的正式的结算审查报告。
结束语
工程结算是确定工程造价的最终文件,其准确性关系着甲乙双方的切身利益。
只要我们从业人员在工作中认真负责,熟悉工程文件和图纸,深入现场,掌握情况,实事求是,不断积累工作经验,并及时掌握市场行情,用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来对待工程结算工作,是完全可以使工程结算正确反映工程造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