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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保护探析

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保护探析

  摘要:

随着植物新品种在促进农业生产中所发挥的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社会对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重视。

品种权保护是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模式,已经为国际社会所广泛采用。

品种权保护制度作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制度,为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所采用。

中国已经建立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为中心的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

  关键词:

品种权;品种权保护制度;国际趋势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随着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植物新品种对促进农业的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际社会对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重视。

国际上的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分为专利权保护、品种权保护、专利权保护与品种权保护相结合保护等三种基本方式。

品种权保护制度作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制度,为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所采用。

本文从品种权保护的基础理论出发,比较分析国际上与中国的品种权保护法律,以期促进中国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的立法与实践。

  

  一、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的特点与功能

  虽然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保护与专利权保护同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但是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保护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自身的特点和独特功能。

  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的特点

  与专利权保护相比较,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具有如下主要特点:

  1.审查条件比较宽松。

虽然品种权与专利权取得条件都要求具有新颖性,但是二者关于新颖性的含义不同。

专利权要求的新颖性强调技术方案未公开过。

而品种权要求的新颖性只限于商业上的公开,即要求品种的繁殖材料未曾被销售过。

显然,品种权保护的审查条件要宽于专利权保护的审查条件[1]。

保护范围较为广泛。

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的范围包括植物新品种的可复制和可繁殖材料。

植物新品种的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仅局限于植物整体,对于植物的其他组成部分如花、果实等不予保护。

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的范围要广于植物新品种的专利权保护。

权利限制较为严格。

在权利限制上,专利权保护制度规定了强制许可、研究免责;而品种权保护制度除了规定强制许可、研究免责外,还规定了农民特权,即种植者可以不经允许自繁自用被保护的新品种。

可见,品种权的权利限制较专利权严格。

  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的功能

  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具有重要的功能:

  1.建立公正的新品种培育机制

  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通过产权界定,授予育种者以产权,从而建立起以保障育种者权益为核心的新品种培育机制。

植物品种权保护所建立的新品种培育机制,为育种者提供了经济、有效和持久的创新激励动力,提高了育种者的积极性、创造性。

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植物新品种作为农业科学技术的重要载体,是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在农业发展过程中始终具有重要的地位。

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激发了育种者的积极性,有利于培育更多高质量的新品种,从而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

  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制度在保障育种者权利的同时,还出于公共利益的要求对自由行使这种权利进行限制,因而设置了强制许可、科学研究免责和农民特权。

这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使优良品种能够发挥最大功效。

  二、新品种品种权保护的国际趋势

  研判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的国际趋势,必须从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两个层面来考察。

就国际立法而言,主要是考察《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发展;就国内立法而言,主要是考察各国国内立法对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不同文本的选择。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及其发展

  1.《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制定及其主要内容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是最重要的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的国际公约。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于1961年由法国、比利时等五个国家签署通过。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InternationalUnionfortheProtectionofNewVarietiesofPlants,简称为UPOV)是依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而成立的,故《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又称为UPOV公约。

UPOV公约确立了新品种品种权保护制度。

UPOV公约构成了植物新品种品种权国际法律保护的基础。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发展

  UPOV公约经过1972年、1978年、1991年三次修订。

目前生效的是1978年文本、1991年文本。

特别是1991年文本的修订体现了转基因植物品种权保护所呈现的品种权保护力度加大、品种权限制减少的发展趋势。

这一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1991年文本在1978年文本基础上所作的如下重大改进:

  

(1)将品种权保护对象的范畴从受保护品种的繁殖材料,扩大到了由受保护品种繁殖材料生产的收获材料以及特定情况下对这些材料的加工产品。

  

(2)将品种权的权利范围从禁止为商业目的的生产销售,扩大到禁止某些繁殖及为繁殖而进口。

  (3)将一般植物品种权保护期限由15年延长到20年。

  (4)对于育种研究者的特权加以限制。

1978年文本规定育种研究者只要不是为商业生产为目的而反复使用该授权品种,不必征得原育种者的同意;而1991年文本规定了一个在原授权品种上产生的依存性派生品种的利用,需要经过其据以派生出来的品种的权利人的许可。

  (5)将农民特权由强制性例外变为非强制性例外。

1978年文本对农民特权实行强制性例外,规定“农民利用受保护品种在自己的土地上以种植为目的的生产种子的行为”不受品种权的约束。

而1991年文本则对农民特权实行非强制性例外,允许成员国政府自行规定“农民权”的有无或享有程度。

  国内立法对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文本的选择

  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方式中,品种权保护方式为各国广泛采用。

截至2007年6月,UPOV成员国已经达到了64个。

其中,发达国家基本上采用1991年公约文本,发展中国家基本上采用1978年公约文本。

  1.荷兰的相关法律

  荷兰于1941年通过了《植物育种者法》,1967年出台了《种子和植物条例》,1968年加入UPOV公约,现实施1991年文本,对植物新品种保护达到所有的属和种。

在进行特异性、异质性和稳定性(简称DUS)测试方面,在欧洲占有重要地位。

日本的相关法律

  日本是UPOV公约1991年文本的加入国。

《农业种子和种苗法》是日本对植物进行品种权保护的主要法律。

日本的品种权保护范围较广,受保护的品种包括种子植物、蕨类植物、苔藓类植物、多细胞藻类和其他植物。

在品种权的限制上,《农业种子和种苗法》也规定了研究免责、农民免责。

但也规定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排除农民免责的适用。

印度的相关法律

  《植物品种保护和农民权利法》是印度植物品种权保护的主要法律,该法于1999年颁布。

印度于2002年申请加入UPOV1978年文本。

《植物品种保护和农民权利法》强调了对农民特权的保护。

它规定,即使种子已经被授予育种者权利,农民也依然有权在当地销售任何他们收获的种子。

而且对农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侵犯育种者权利的情形给予了豁免。

  UPOV公约1991年文本加大对育种者的保护,限制农民特权。

这符合拥有先进生物育种技术的发达国家的利益,对发展中国家不利;因而UPOV成员国中的发达国家基本上采用采用1991年公约文本,发展中国家基本上采用采用UPOV公约1978年文本。

但是,值得关注的是,而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在立法内容上逐渐接近UPOV公约1991年文本。

  三、中国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目前,中国已经建立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为中心的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

这些法律制度与UPOV公约1978年文本相协调。

中国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制度在促进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缺陷。

这些缺陷主要有:

保护对象狭窄、保护期限较短、侵权处罚不严等等。

在国际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的趋势下,中国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制度亟须完善。

  随着UPOV公约1991年文本的修订,国际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呈现出保护力度加大、权利限制较少的发展趋势。

UPOV公约1991年文本更多地考虑了发达国家的利益,而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生物技术欠发达,占人口多数的农民以种植作为主要的谋生手段,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对我国不利。

目前,中国应汲取UPOV公约1991年文本精华、改进现有品种权保护制度。

具体的改进措施

  1.扩大品种权保护对象的范围。

将品种权保护对象的范畴从受保护品种的繁殖材料,扩大到了由受保护品种繁殖材料生产的收获材料以及特定情况下对这些材料的加工产品。

延长品种权保护期限。

将一般植物品种权保护期限由15年延长到20年。

加大对于品种权人的权利。

从单纯保护品种权的销售权扩大到保护品种权人的许诺权、出口权和进口权。

加大侵犯品种权的处罚力度。

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关于侵犯品种权的犯罪规定,对于严重侵犯品种权的行为实施刑事处罚。

  参考文献:

  [1]KatherineE.White,“AnEfficientWaytoImprovePatentQualityforPlantVarieties”,NorthwesternJournalofTechnologyandIntellectualProperty,Fall,2004.

  [2]牟萍.植物品种权立法的国别政策及其成因[J].知识产权,2006,(6).

  [3]吴越,杜芸,胡晓红.植物新品种权法律保护:

比较与启示[J].时代法学,200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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