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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深圳市小学、初中和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建设,根据《市规划国土委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设计推进我市中小学建设的指导意见》(深规土[2015]438号),对于部分现状已建的小学、初中和九年一贯制学校改扩建项目,如因用地条件所限难以满足表5.4.1的要求,运动场地需减少规模或者按照其他方向布置的,经规划论证后可适当调整,但应保障教学、体育活动的基本要求,并须满足疏散安全和消防等要求。

二、落实《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深圳市2015年进一步有效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涉及的内容修订

根据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发展相关文件、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2015年第222号)要求,“明确全市所有新建和在建的住宅停车场、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须按停车位数量的30%比例配建充电设施”,结合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政策,以及住房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建城规函[2015]5号)要求“在各类城市规划中,全面完善充电设施相关规划,明确相关内容和要求”,“在城市停车等专项规划中,确定在各类停车场建设安装充电设施的具体比例和要求”等相关内容,拟在《深标》中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预留或设置充电桩接口的停车位比例。

对《深标》条文6.4.2.5(P50)进行细化,内容由“鼓励配建停车场设置充电桩,新建停车场应预留设置充电桩的条件。

”修订为“鼓励配建停车场设置充电桩,其中新建住宅停车场、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须按停车位数量的30%配建充电桩,剩余停车位应全部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

商业、工业类项目停车位充电桩配置比例不低于10%。

三、关于补充高速公路配套设施相关内容的修订

我市原有高速公路配套实施用地规模是参照交通部《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JTJD80-2006)》和《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标准建设的,用地规模较大,如水官高速管理中心用地5万平米,建筑容积率一般在0.15-0.3之间,土地利用比较粗放,与我市土地资源紧张的大背景不符。

《深标》中关于高速公路的规定主要是高速公路网密度和道路宽度要求,缺乏高速公路配套设施等的相关内容和标准。

因此,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在报建过程中,缺少有效的技术标准来指导,给相关处室工作的开展带来一定不便。

因此,应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以节约、集约用地为原则,制定适合我市高速公路配套设施的建设标准,实现空间资源紧约束条件下的城市可持续发展。

我委于2013年开展了《深圳市沿江高速、清平高速二期、东部过境高速公路一期配套设施建设规模与选址研究》,对高速公路的管理中心,收费站、养护工区等在建筑规模和用地标准上做了深入研究,并指导以上3条高速公路的配套设施用地审批工作,该成果经我委业务会审批通过。

本次增加了高速公路配套设施的内容,主要对管理中心、收费站管理区等在我市常见的配套设施的用地指标进行规定。

对《深标》条文6.3.2(P46)进行修订。

1、修订前

表6.3.2道路规划指标要求

道路等级

机动车道

条数

单条车道

一般宽度(米)

最大宽度(米)

基本要求

宜为双向4条~8条

3.5

3.75

高速公路规划应与国家和省级公路规划相协调,与城市道路系统合理衔接,并应满足城市用地规划的要求。

立交节点及收费站等配套设施应尽量集约用地。

2、修订后

高速公路沿线各类配套设施的建筑规模应根据实际道路交通量和管理人员数量进行计算,规模应不超过《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中规定的建设规模,且应尽量节约集约用地。

管理中心选址在建成区内或附近,其开发强度应与周边开发强度一致;

选址在非建成区内时,开发强度应做专门研究,并不宜低于1.2。

收费站配套的管理区考虑停车以及建筑物布置要求,用地规模应控制在800-1200平方米。

其他管理站开发强度参照管理中心的开发强度确定。

五、关于暴雨强度公式的修订

我市排水设计单位现行主要使用的暴雨强度公式为1995年版编制结果。

但该版本暴雨强度公式取样采用的是年多样法,且当时对于各历时的降雨量采用了人工读取的方式获取数据。

在当前新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和《城市暴雨强度公式编制和设计暴雨雨型确定技术导则》出台的情况下,沿用旧的暴雨强度公式可能会造成诸多问题。

为科学指导我市排水管网设计、建设,本次利用延续至最新时段的客观化降水资料、采用全国统一的年最大值法取样,对我市暴雨强度公式进行修订是非常必要的。

该项工作由市气象局会同我委组织,具体由市国家气候观象台承担、湖北省气象服务中心共同参与完成。

《深圳市暴雨强度公式修编技术报告》已经我委业务会审议通过。

本次利用延续至最新时段的客观化降水数据,采用全国统一的年最大值法取样,重新推求出相应公式。

对《深标》条文7.2.3.3(P60)进行修订。

7.2.3.3单一重现期设计暴雨强度公式应符合表7.2.3.3的规定。

表7.2.3.3单一重现期设计暴雨强度公式

重现期T(年)

公式

T=0.25

1907.631/(t+8.601)0.708

T=0.33

1861.018/(t+7.893)0.696

T=0.5

1774.853/(t+7.447)0.654

T=1

1572.098/(t+6.000)0.577

T=2

1455.259/(t+4.097)0.518

T=3

1378.039/(t+3.749)0.482

T=5

1358.201/(t+3.158)0.452

T=10

1275.955/(t+1.210)0.408

注:

本公式只适用于我市中部地区,东西部地区可参照执行。

重现期(年)

单位:

mm/min

L/s/hm²

2

14.768/(t+12.688)0.654

2461.413/(t+12.688)0.654

3

14.839/(t+12.544)0.629

2473.103/(t+12.544)0.629

5

14.914/(t+12.388)0.602

2485.628/(t+12.388)0.602

10

14.004/(t+11.305)0.557

2333.992/(t+11.305)0.557

20

13.568/(t+10.178)0.529

2261.347/(t+10.178)0.529

30

13.318/(t+9.657)0.514

2219.597/(t+9.657)0.514

50

13.007/(t+9.058)0.495

2167.827/(t+9.058)0.495

100

12.587/(t+8.298)0.47

2097.854/(t+8.298)0.47

六、关于雨水管渠设计暴雨重现期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我市编制了《深圳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其中结合国家《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对暴雨重现期进行了重新调整。

该规划已于2015年3月31日经市政府审议通过。

对《深标》条文7.2.3.4(P60)进行修订。

1、修订前

7.2.3.4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及地形特点等因素确定,一般地区应采用2年,低洼、易淹及重要地区应采用3年~5年,立交桥、下穿通道及排水困难地区应采用5年~10年,下沉广场及特别重要地区可采用10年或以上。

对于一般地区不满足重现期1年一遇的已建雨水管渠应改造为2年一遇,不满足设计重现期2年一遇的应随城市道路或地块整体改造而逐步改造为2年一遇。

2、修订后

7.2.3.4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及地形特点等因素确定,非中心城区应采用3年,中心城区应采用5年,特别重要地区应采用10年或以上,地下通道和下沉广场等应采用30年至50年。

对于低洼、易淹及排水困难地区,可适当提高排水管渠设计标准。

对于不满足上述设计标准的已建雨水管渠,应结合地区改建、涝区治理、道路建设等工程进行逐步改造完善。

七、关于工业用地相关修订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业项目对于环境影响的保护与防范力度,建议对以下三处进行优化完善:

(一)对《深标》条文“表2.2.2.3”(P9)中“厂房”的范围进行修订。

序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厂房

从事工业生产为主的建筑。

其中,厂房(无污染生产)指产品原料与辅助原料、加工与生产过程、生产工艺及产品运输配送等各个环节均不对周边居住、公共环境产生影响与污染的工业

从事工业生产为主的建筑,对周边居住、公共环境产生影响的,应符合国家、省、市的环保、安全、卫生等相关规定要求。

(二)对《深标》条文3.3.1.5(P15)进行修订。

1)有重污染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受影响环境敏感区的当地主导风上风向,有重污染水污染物排放且向河流排放废水的工业不应布置在所在流域河流上游地区。

2)有重污染的工业用地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等其它用地功能相混合,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应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

3)重污染的工业项目在水源保护区内选址应符合《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的相关规定,重污染工业项目不应设置在东部滨海地带。

4)污染较严重的工业宜集中布局,设置专门的污染工业区。

1)对环境有影响的工业用地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混合布局。

2)有重污染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受影响环境敏感区的当地主导风上风向,有重污染水污染物排放且向河流排放废水的工业不应布置在所在流域河流上游地区。

5)对周边居住、公共环境等产生影响的,应符合国家、省、市的环保、安全、卫生等相关规定要求。

(三)对《3.3.1.5.3.1.5(P27)进行修订。

1)选址要求:

对于有重污染的工业,必须依据“先治理、后排放”的原则,对自身的污染进行治理;

在规划设计和管理中应合理布局,产生重污染大气污染物的工业应布置在城市的下风向,以减少有害气体污染对城市居民的影响;

城市的水源和取水口通常都在河流的上游地区,有重污染水污染物的工业不应布置在这些地区,减少对城市饮用水源的污染,避免影响人民身体健康。

2)防护要求: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重污染型工业用地,对环境污染严重,用地规模大,宜远离城市中心区单独布置,与建成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绿带,具体标准可参照相关的工业设计规范执行。

部分重污染型工业可能会产生较大的污染(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噪音污染等),因此应集中布置在专门的工业区内,不得与居住、公共设施等其它非工业功能区相混合。

污染较严重的工业区应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设置卫生防护绿带。

3)其它布局要求: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安排,深圳市东部滨海地区应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恢复和培育,建设国际性的滨海旅游度假区,适度发展生态产业和海洋产业,故有重污染的工业用地不宜布置在滨海地带。

4)隔离要求:

部分工业门类由于生产工艺流程和产品要求对环境质量的要求很高。

因此规划工业布局时,除了要注意减小对非工业区的污染外,也要尽量克服不同工业之间的污染,可设立污染工业园将污染严重的工业集中在一起。

1)防护要求:

部分污染型工业可能会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的影响(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噪音污染等),因此应集中布置在专门的工业区内,不得与居住、公共设施等其它非工业功能区相混合。

2)选址要求:

对于有污染的工业,必须依据“先治理、后排放”的原则,对自身的污染进行治理;

八、关于仓储用地的修订

为了进一步完善仓储用地中对危险品存放的相关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优化完善。

(一)对《深标》条文“表2.1.6”(P6)中“仓储用地”的适建用途进行修订。

类别代码

适建用途

大类

中类

M

工业用地

以产品的生产、制造、精加工等活动为主导,配套研发、设计、检测、管理等活动的用地

M1

普通工业用地

以生产制造为主的工业用地

主导用途:

其它用途:

仓库(堆场)、小型商业、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

对周边居住、公共环境有影响或污染的工业不得建设小型商业、宿舍等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仓库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安全等相关规定要求。

(二)对《深标》条文“表2.2.2.3”(P10)中“仓库(堆场)”的范围进行修订。

12

仓库(堆场)

以货物储藏为主的库房建筑及堆场。

其中,仓库(非危险品)指未存放易燃、易爆或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库

12

仓库(堆场)

2、对《深标》条文说明3.4.2(P30)进行修订。

3.4.2特殊仓储用地

本条是关于特殊仓储用地的选址和布局规定,执行中应注意:

1)危险品仓库的选址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专项规划,报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审定后才能确定最后的选址。

2)其选址应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防护距离应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相关规定执行。

3.4.2危险品仓储用地

2)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仓库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安全等相关规定要求。

 

附件: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设计推进我市中小学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深规土〔2015〕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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