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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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文档格式.docx

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范围执行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陆伟峰耿毓修严涧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以下简称广告设施)设置的设计、安装规范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09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J17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JGJ/T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设置广告设施

3.1人行道宽度不小于3m。

3.2需设置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8m;

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宽度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

3.3广告设施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25m;

沿其他城市道路人行道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50m。

3.4立杆式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立杆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4m,且不得大于0.9m;

b)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m;

c)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2m;

d)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m2,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m,厚度不得大于0.3m。

3.5依附于灯杆、电杆等的广告设施,应符合第3.4条的规定(除第3.4a款外)。

3.6底座式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4m,且不得大于0.9m;

b)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不得大于2m;

c)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m2,厚度不得大于0.3m。

3.7工地围墙立牌式广告设施,其面向道路方向不得突出两侧现有建筑外墙的墙面。

3.8公交候车亭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广告牌面不得设在候车亭的顶部;

b)每座公交候车亭设置的广告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4.5m2。

4依附于建筑设置广告设施

4.1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广告设施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m;

b)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大于9m且不得超过屋顶高度;

c)沿路建筑紧贴或者压占道路规划红线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5m;

d)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在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广告设施外挑距离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定,但外挑距离不得超过3m;

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足1.5m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5m。

4.2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大于9m且不得超过屋顶高度;

b)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m,其突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

4.3贴附沿路实体围墙的广告设施,其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2m,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

4.4建筑物屋顶上的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突出屋面的广告设施的高度应计入建筑高度,其建筑间距还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

b)广告设施底部构架的高度不得大于1m,底部构架以上的构架不得裸露,应用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材料予以遮挡。

c)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不得超出建筑物屋顶层四周墙面,广告设施的总高度应符合表1规定。

表1屋顶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

建筑物层数或高度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

≤3层(10m)3m

>

3层(10m)~≤8层(24m)6m

8层(24m)~≤20层(60m)8m

5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

5.1在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得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

5.2在内环线以外城市道路和公路两侧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的,其牌面尺寸、纵向间距应符合表2和表3的规定。

表2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

道路类别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m

内环线以外城市道路次要公路主要公路5×

15

等设施5m范围内;

c)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

d)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隧道、公路管理口(含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和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5m范围内;

e)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范围内;

f)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情形。

7.3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跨越道路设置的;

b)在透空围墙上设置且影响其透空功能的;

c)在建筑外墙设置广告,遮挡窗口的;

d)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窗间墙、窗肚墙设置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影响居住人合法权益或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

e)在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5m范围内设置的;

f)在内环线以内,设置铁皮、木条等制作的简陋广告(围护建筑工地的除外);

g)其他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

7.4有下列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情形之一的:

a)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b)影响绿化生长的;

c)直接遮挡绿化景观的;

d)其他利用行道树或者毁损绿地的情形。

7.5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不得设置广告设施:

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内和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广告设施按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

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范围

序号名称范围

重要地区1外滩地区黄浦江和太平桥以西,东大名路以南,中山东一、二路以东,新开河路以北

2人民广场地区西藏中路以西,武胜路以北,黄陂北路以东,人民公园及其以南

3铁路上海站地区东至大统路,西至恒丰路,南至天目西路,北至中兴路

4徐家汇地区南至中山西路、中山南路,东至天钥桥路,北至华山路、衡山路,西至漕溪北路、虹桥路

5豫园地区方浜中路以北,安仁路以西,河南南路以东,人民路以南

6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东昌路以北,浦东南路以西,黄浦江以东,以及浦东大道以北、昌邑路以南、即墨路以西、浦东南路以东

7虹桥国际机场规划红线范围内

8浦东国际机场规划红线范围内

9南浦大桥、杨浦大桥包括引桥、桥体

10苏州河地区苏州河恒丰路桥以东两岸各一个街坊

续表

重要道路1南京(东、西)路中山东一路——延安西路

2中山东二路、中山南路新开河路——南浦大桥引桥口

3淮海(东、中、西)路人民路——新华路

4西藏(中、北)路北京东路——淮海东路

5四川北路北苏州路——东江湾路

6衡山路桃江路——肇家浜路

7华山路愚园路——常熟路

8新华路淮海西路——延安西路

9虹桥路沪青平公路——肇家浜路

10机场路虹桥路——虹桥国际机场入口处

11漕溪路、沪闵路沪杭高速公路入口处——中山西路

12肇家浜路、徐家汇路天钥桥路——南北高架路

13天目(东、中、西)路河南北路——长寿路桥

14长寿路长寿路桥——武宁路

15武宁路长寿路——沪宁高速公路入口处

16南北高架道路及其地面道路闸北公园——鲁班路立交桥

17延安路高架道路及其地面道路沪青平公路——中山东一路

18沪杭高速公路(上海段)道路规划红线两侧50m范围内

19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道路规划红线两侧50m范围内

20浦东南路浦东大道——南浦大桥浦三路引桥口

21张扬路浦东南路——东方路

22龙东大道、远东大道罗山路——浦东国际机场入口处

23世纪大道全线

24迎宾大道外环线——浦东国际机场入口处

注1:

重要地区含围合该地区四周道路规划红线外侧建筑、场地。

注2:

重要道路含沿道路规划红线两侧建筑、场地和道路交叉口50m以内范围。

附录B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条文说明

1范围

本标准适用的地域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其重点是中心城地区,郊县城镇城市化地区参照执行。

本标准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等。

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和本标准都是广告设施设置的设计、安装和管理依据,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3.1~3.2为确保人行道的人流通畅和行人安全,对设置广告设施的人行道宽度作了必要的限制。

3.3主要商业街指市级商业街(南京路、淮海中路、四川北路、西藏中路等)和区级商业街(具体范围由区有关部门确定)。

3.4~3.8本规定的目的是尽可能减少广告设施对人流通畅的影响,保障行人安全;

防止广告设施突出人行道对车辆产生碰撞;

维护市容景观。

4依附于建筑物设置广告设施

4.1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沿路新建建筑物必须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但是原有建筑仍有紧贴或者压占道路规划红线的。

针对以上不同情形,对广告设施的外挑距离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4.2~4.3本规定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安全、市容景观。

其中4.2a的目的是限制大幅广告,对于某些平行于无窗的山墙的广告设施,其高度可适当放宽。

4.4a本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屋顶上广告设施设置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保障相邻居民的合法权益。

4.4b~c屋顶广告设施,尤其是高层建筑屋顶广告设施对市容景观和城市天际轮廓线会产生很大影响,为了尽量减少屋顶广告设施产生的负面影响,按照建筑物层数(高度)的不同类型规定了相应的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

广告设施的总高度包含牌面和底部构架的高度。

5.1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指立柱高度≥10m的广告设施。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体积庞大,对周围的市容环境的影响较大,而内环线以内地区建筑密集、道路狭窄,加上人流、车流拥挤,因而规定在内环线以内地区禁止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

5.2大型高立柱广告设置大都沿道路两侧设置,按照道路的不同类别,对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和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尺寸分别作出了相应规定。

6广告设施的设计和安装施工

6.1牢固安全是广告设施设置的重要原则,《上海市户外广告设

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规定了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对广告设施的维护和安全事故应负的责任。

6.2对广告设施结构设计、安装施工的资质以及其操作要求作了规定,并要求对施工实行监理,以确保广告设施的安全质量。

6.7~6.8对依附于建筑物的广告设施,应同时考虑广告设施和原有建筑物的安全性。

本规定对两者的牢固、安全均提出了要求。

7广告设施的禁止范围

本章的设置广告设施的禁止范围是《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

本章采用列举法加以具体规定,并在7.1~7.4中设立了兜底条款。

在执行中,对于在规定禁止范围之内,而未列举的其他情形,也应按照规定予以禁止。

7.1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是维护城市交通秩序、交通安全的重要设施,必须加以严格保护。

本条规定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设置广告设施,并列举了多种情形。

7.2本条的目的是防止设置广告设施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正常运行或使其功能受到侵害。

在执行中,应着重体现规定的目的,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设置的具体范围。

此外,广告设施的灯光、色彩对交通信号设施等产生的干扰影响也应加以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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