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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集团管理制度大全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2、按人力资源部的统一格式填写《员工信息表》。

3、人力资源部为新员工办理员工卡并开具《新员工报到通知单》。

4、新员工持《新员工报到通知单》到指定部门报到或参加培训中心组织的入职培训。

二、签订劳动合同

1、公司聘用员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2、公司在新员工提供个人档案的托管证明或转入个人档案后,与员工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聘用关系,有特殊需要的,同时签订《培训合同》或《保密协议》。

3、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合同。

三、试用期员工管理

1、所有新聘员工都需经历试用期,试用期视所签劳动合同期限长短、岗位不同而设置,一般为六个月,可视特殊情况适当缩短试用期。

2、试用期满之前,员工的直接主管将对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直接主管将评估意见报至区域或部门责任人,由责任人决定试用期员工是否转正、延长试用期还是解除劳动关系,转正后员工薪资由责任人在授权薪资总额范围内确定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试用期内员工和公司都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4、试用期将计入员工在公司的服务期。

四、其它关系接转

1、户籍关系

应届毕业生至公司报到时应持有原毕业院校发放的“派遣证”和当地公安部门签发的户籍关系迁移证明,如为杭州生源,则取回户口迁移证,并自行将户口迁入家中;

如为非杭州生源,需按户口申报需要提供相关资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集体户口入户手续。

培训

一、培训目的为实现公司经营目标,不断提高公司和员工的业绩,增强员工的综合素质及工作技能,同时满足员工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公司为每一位员工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机会。

二、培训内容和形式

详见《培训制度》

职业生涯发展和任职资格管理

一、职业生涯发展每个人都想实现自己的价值,拥有满意的职业生涯。

公司提供了几点有助于员工职业生涯发展的建议:

1、员工与主管定期沟通职业发展计划

2、主管和员工的沟通,对员工的职业生涯发展是必要的。

在试用期和年度考核时,员工与主管需要讨论下一个阶段的技能发展的目标,设计或调整职业发展计划。

3、员工在参加内部招聘和填写培训需求时,请慎重考虑本人的职业发展目标。

4、根据个人发展意愿、个性、能力和经验,员工可通过培训、换岗和晋升,寻找合适的机会实现自己的职业发展计划。

二、任职资格认定

1、为体现和提高员工的职业化水平,为公司人员调配、任免、晋升提供依据,公司对员工的任职资格进行认定。

2、任职资格认定是根据任职岗位的要求,对任职者是否具备从事某一工作资格条件的认定与评价,它是一个连续的认定过程。

3、任职资格认定的对象(1)员工工作调动或晋升前应进行拟上岗位的任职资格考评(2)按照有关规定,有些岗位的员工每隔一定的周期要进行岗位适应性考评,重新确定岗位任职资格。

(3)需转正定级的员工

4、任职资格认定的原则:

客观公正、注重工作业绩、考评与指导相结合5、员工任职资格认定的时间

(1)员工试用期考核时

(2)员工内部工作调动和晋升时

(3)需要对某些岗位的在职人员进行任职能力考评时

内部流动与调配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即有利于公司全局工作的开展、有利于人力资源合理配置、有利于个人职业生涯发展。

2、坚持人力资源部直接介入下的合理、规范、有序流动原则。

3、不鼓励新岗位上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但工作时间未满一年者参与内部流动。

二、主要途径

1、员工个人参加内部公开招聘:

员工个人根据自身的职业发展规划主动参加公司内部空缺岗位的公开招聘,被用人部门录用。

2、组织调配:

人力资源部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状况及业务开展需要,通过结构性人员调整或个别调整形式,对员工进行调任或提升至公司范围内其他部门相关岗位工作。

三、流动程序

1、人力资源部向调出部门发出内部调动申请表。

2、调出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工作及物品移交。

3、人力资源部审核工作及物品移交情况,开具内部调动通知单。

4、调动人员持内部调动通知单到调入部门报到。

四、相关事项

1、员工在工作移交期内,须坚守原岗位工作,并认真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2、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某些特殊岗位人员,应配合内审部的审计。

3、员工流动到新岗位后,岗位或职务级别未发生变化的,免试用期;

岗位或职务级别发生变化的,试用期为3--6个月,试用期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符合岗位要求)后正式聘用,如果不胜任该职位的,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其转岗或待岗。

4、内部调动后员工实行易岗易薪。

离职管理

一、员工离职和合同终止员工因辞职、解聘、病退、提前内退和离岗休养等原因离开本公司,须按劳动法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辞职:

员工辞职,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辞职员工申请表》,经公司同意后,办理所有规定的离职手续,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自行解除。

2、员工辞退:

因员工违反公司的纪律,或者绩效考核不合格经培训后仍无法胜任工作,根据劳动法,公司可以按严格的操作程序,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被解雇员工要办理好离职手续。

3、病退、内部退养和离岗休养:

公司员工因病或伤残提前退休,须按国家及省、市劳动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员工因病无法胜任岗位工作,可依据企业有关内部退养或离岗休养的规定,办理内部退养或离岗休养手续;

4、离职手续

员工离职前应办理好下列手续:

(1)与相关人员办好工作交接

(2)归还公司的物品和财产,填写离职人员的物品归还清单。

如需要支付违约金和培训费,或领取经济赔偿金,到财务部办理。

(3)如果离职人员的工作涉及公司经营管理或技术的机密,需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二、离职员工的关系转移

1、员工办妥辞职手续后,人力资源部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按规定转移人事关系、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关系。

2、员工离职(退休除外),人事档案将随之转移,送接收单位(有人事管理权)或省、市人事劳动部门委托管理。

3、集体户口员工离职时应及时办理户口迁出。

如一时不能迁出,应与公司签定户口托管协议书。

出国(境)管理

一、员工因公或因私出国(境),须按公司的有关规定签订相应保证书。

二、员工因公出国(境)

1、因公出国(境)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是公司正式员工,其人事档案须在公司,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以劳动合同为准),且从因公出国境回国之日起距劳动合同期满还有六个月以上者。

2、因公出国(境)办理程序

(1)员工因公出国(境),须于两个月前填写因公出国(境)申请表,经所在部门总经理,分管副总裁签字同意后,提交给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

(2)员工办理出国(境)手续时,应提前一个半月前向人力资源部递交办理出国(境)手续所需各种材料(见出国管理规定)。

三、员工因私出国(境)

1、申请因私出国(境)员工需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人须是在本公司工作期满一年的正式员工(根据劳动合同),其人事档案在本公司。

特殊情况,须经总经理签字批准,可放宽至试用期满合格者。

2、申请因私出国(境)办理程序

(1)员工申请办理出国(境)旅游和探亲,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由本人如实填写《员工因私出国(境)旅游、探亲申请表》和《员工请假单》经部门总经理同意后,提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符合出国(境)探亲条件的员工,还需提供国(境)外亲友的邀请信。

(2)人力资源部凭员工本人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国申请审批表》或《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办理政审和盖章。

(3)员工因私出国(境),需自行办理护照签证或通行证签注等相关手续。

(4)员工因私出国(境)前,须办理工作和物品移交手续,并由相关接收人员及部门领导签字。

加强员工的时间管理

一、时间概念:

“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人的生命有限,珍视时间就是珍惜生命;

节约时间等于提高工作效率;

浪费时间等于挥霍生命。

因此,员工应养成守时、遵时的习惯,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时间资源。

二、时间管理员工必须学会合理统筹、有效管理时间,将成块时间用以处理大事,以免延误。

分类和集中处理小事,以提高时间效率。

主动与他人沟通、协作,以共享时间资源。

学会合理授权,以提高时间管理的有效性。

三、时间分配

1、抓紧时间做好手头的每一件事情,不盲目做事;

2、时间安排要分轻、重、缓、急,急事先办,重要的事情先办;

3、要尽快学会做工作计划,它是您实现时间管理的重要手段;

4、有毅力地记录时间:

做“工作日记”或“工作备忘录”,分析时间利用效果;

5、学会科学地赢得时间:

善于“化零为整”、“零时整用”,不要将成块时间做零星的事;

6、参加会议要有准备,发言要有针对性,接受任务要明确时间期限。

劳动合同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员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机制,维护公司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体与集团在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包括短期合同工)。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依法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且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履行的书面契约(包括与高级引进人才订立的聘用协议)。

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及附件(各项协议书和公司规章制度)组成。

第四条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终止、解除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以及员工所在部门负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招用员工一律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且须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同时双方可约定其他事项。

公司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劳动鉴定机关留存一份,员工档案留存一份。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期限

(一)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明确的起止日期。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签订的劳动合同,有起始日期而无终止日期,只有当法定或双方约定的解除或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才能解除或终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某项工作任务要求完成期限为终止条件的合同。

(二)公司与员工一般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具体期限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及岗位实际情况,由公司和员工双方协商确定,原则规定如下:

1、中层管理干部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或聘期)一般为三至五年;

高层管理干部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低于五年。

2、重要管理岗位人员或高级引进人才,每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或聘期)一般为三年。

初次签订者约定三至六个月试用期;

3、从院校直接引进的应届毕业生,每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年。

初次签订者约定三个月试用期;

4、一般社会招聘人员,每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异地招聘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另定)。

初次签订者,约定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

4、短期合同工,每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初次签订者,约定不超过一个月的试用期;

5、以上试用期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

(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条公司在招用员工时,要求应聘者出示确与其他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

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应聘者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招用及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不得招用尚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九条劳动合同由公司各绩效考核责任人与员工双方签字盖章,并规定合同生效日期,没有规定生效日期的劳动合同则以公司与员工双方签字之日为准。

第十条签订的劳动合同须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的鉴证手续。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终止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法律约束力,公司与员工双方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各项条款,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满时,人力资源部通知试用员工所在部门对其进行试用期考核。

考评优秀与合格的员工,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考评不合格的员工,原则上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特殊情况下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延长试用期(至多一次)。

第十三条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按国家和公司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

(二)决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工作任务完成;

(三)劳动合同中公司与员工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续订

第十五条对于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员工,公司进行考核,为该员工劳动合同续签提供依据

(一)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2个月,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所在部门对该员工进行考核,1个月内,所在部门将其考评结果递交人力资源部;

(二)所在部门对员工工作态度、业务能力、管理能力、业务发展能力、专门知识(以个人能力素质模型为基础)五方面进行考核,结合被考核者在合同期内历年考核成绩,确定员工最终考核结果,并视岗位需要提出劳动合同是否续订的意见;

(三)合同期满考核合格的员工,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合同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公司不予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公司与考核合格的员工就是否续订劳动合同进行协商。

经双方协商一致须续订合同的,双方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十五日内办理有关续订和鉴证的手续;

如果一方要求不予续订、终止合同,必须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十五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在履行期间因条件发生变化,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就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书面变更,对于变更部分条款的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中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变更应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鉴证手续。

第十九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考核不合格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根据公司的规定应当辞退的(详见《员工奖惩管理条例》);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办理停薪留职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转岗不服从公司安排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过公司与员工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公司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第二十二条员工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十天填写《员工辞职申请表》交所在部

门,所在部门在收到《员工辞职申请表》后十天内交公司人力资源部。

员工在提交《员工辞职申请表》后三十天内不得擅自离岗。

第二十三条员工被除名、开除(详见《员工奖惩管理条例》)、劳动教养及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商定的医疗期内;

(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四)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经公司同意,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并经有关部门证明尚未处理完毕,或由于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

(二)与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未履行完毕(如《培训合同》;

(三)从事公司特殊或关键岗位,公司尚未培养接替人员的。

第六章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须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一方必须在规定的提前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员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应填写《员工辞职申请表》或提交终止劳动合同申请书;

2、所在部门(或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应填写《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申请表》或提交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

(二)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后,拟制《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或《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

(三)员工办理工作交接与物品、资料移交、财务帐款结清等离职手续,公司对部分特殊岗位员工(如中高层管理人员、绩效考核责任人、部分营销人员等)进行离任审计。

(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员工向公司交纳违约金或者公司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公司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作为员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及进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证明书上写明劳动合同的期限、解除及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员工提出要求,公司可在证明书上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等内容)。

(六)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公司应及时将员工档案转移到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转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同时及时按规定转移员工社会保险关系,有特殊情况的单独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未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相关手续而擅自离职的员工,公司有权要求员工在完成程序后方给予办理相应的转移手续,并有权作除名处理。

第七章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经济关系处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或员工任何一方未遵守劳动合同条款的规定,违约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由员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有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制造理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将承担下述违约赔偿责任:

(一)根据所签劳动合同年限,每提前一年,员工向公司赔偿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标准工资”是指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总收入的月平均额(下同)。

(二)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生产、科研、经营等工作造成损失的,该损失费用由员工承担。

(三)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条款,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四)曾由公司出资培训、将按《培训合同》的相关条款赔偿相应的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将根据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员工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以一年计算,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1、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转岗不能服从公司安排的;

2、经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将根据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员工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以一年计算: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或公司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员工不服从分配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过公司与员工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公司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判刑及自行离职的员工,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时,对于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给公司生产经营工作造成经济损失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除名或开除的员工,公司根据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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