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串讲笔记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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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串讲笔记Word格式.docx

【单选】联合国大会于1974年4月召开了第6届特别会议,环绕着“原料和发展”这一主题。

3.区域性或专业性国际经济公约浮现

【单选】区域性或专业性国际经济公约此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为基本缔约国国际经济公约及其相应组织,如经济互助委员会。

【多选】区域性或专业性国际经济公约以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为缔约国国际经济公约及其相应组织,如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安第斯公约组织、东南亚国家联盟、石油输出国组织、可可生产者联盟、天然橡胶生产国协会。

4.经济全球化明显加快与国际经济法面临新挑战

【单选】乌拉圭回合艰难谈判,其主线因素就在于世界财富国际再分派,特别是南北两大类国家经济上利害得失,很难达到各方都能接受公平、合理与平衡。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涵义

一、狭义说:

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新分支06

【多选】关于国际经济法对的说法有:

(1)国际经济法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别意志体现;

(2)是调节跨国经济关系跨门类、跨学科边沿性综合体;

(3)是调节国际经济关系各种法律规范。

(06)

【多选】狭义说国际经济法重要代表人物,有施瓦曾博格、金泽良雄、卡罗。

二、广义说:

国际经济法是调节国际(跨国)经济关系国际法、国内法边沿性综合体

【多选】广义说国际经济法调节对象,不但仅限于国家政府互相之间、国际组织互相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并且涉及大量分属于不同国家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她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各种经济关系。

【多选】广义说国际经济法重要代表人物,有杰塞普、斯泰纳、瓦格茨、杰克逊、洛文菲尔德、樱井雅夫。

三、对以上两大学派观点分析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范畴及其与相邻法律部门交错

【多选】国际经济法是一种多门类、跨学科边沿性综合体,其内容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涉外经济法。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联系和区别

【简答】

(1)权利与义务主体不同。

(2)调节对象不同。

(3)法律规范渊源不同。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联系和区别

(1)权利与义务主题不同。

(4)发挥调节功能途径或层次不同。

三、国际经济法与内国经济法联系和区别

【多选】各国用以调节本国境内涉外经济关系各种法律规范,其立法形式有二:

(1)涉外涉内统一;

(2)涉外涉内分流。

四、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务惯例联系和区别【重点】

【单选】“国际商务惯例”,重要指由各种国际性民间团队制定用以调节国际私人(自然人、法人)经济关系各种商务规则。

(1)它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立法或国家间缔约;

而作为国际经济法别的构成某些各国经济法、国际私法以及国际公法关于法律规范,却无一例外,都必要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缔约等程序才干确立。

(2)它对于特定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从总体上说,并非直接来源于国家主权或其她强制权力,而是来源于当事人各方共同合同和自愿选取,如果没有当事人合意采用,普通说来,它就毫无约束力可言。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步,对于某一项现成国际商务惯例,只要各方合意议定,就既可以全盘采用,也可以有所删减。

(4)国际商务惯例对于特定当事人约束力,虽然普通并非来源于国家主权或其她强制权力,但是,这种约束力实行或兑现,却往往必要借助于国家主权或其她强制权。

第四节源远流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原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对外开放国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优良老式发扬光大

【多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交往,可以大体划分为三个阶段:

(1)古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2)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3)社会主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二、古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内涵

【多选】宋代市舶条例内容有:

(1)外贸开始规范化;

(2)勉励交易和分类管理;

(3)采用低税政策;

(4)厉行出口允许证制度;

(5)禁止各种走私逃税活动;

(6)切实保护“番商”合法权益;

(7)礼遇外商,救济海难。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内涵

【多选】

(1)独立自主精神坚持与平等互利原则贯彻

【多选】独立自主和平等互利,乃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交往中一贯坚持、最基本法理原则和行为规范,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交往健康发展两大基石。

(2)闭关自守意识终结与对外开放观念更新。

四、社会主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原则

第五节贯彻对外开放基本国策与学习国际经济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经济上对外开放国策重要依照

【单选】实行对外开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期不变基本国策。

二、进一步学习国际经济法学对贯彻上述基本国策重大作用

【多选】体现为:

(1)依法办事;

(2)完善立法;

(3)以法护权;

(4)据法仗义;

(5)发展法学。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1.国际经济法各项基本原则基本内容。

2.这些基本原则逐渐形成发展过程。

第一节南北矛盾与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演进

【多选】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或基本原则,可以大体上归纳为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伙原则以及有约必守原则等四个方面。

06

第二节经济主权原则

一、经济主权原则提出

【单选】主权原则始终是国际公法中最基本原则。

二、经济主权原则基本内容及其形成过程08

【单选】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首要基本规范。

【多选】经济主权在本国境内重要体现,即:

不但对本国境内一切财富、一切自然资源享有完整永久主权,并且对本国境内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永久主权。

【多选】国家经济主权原则重要内容:

(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2)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3)各国对境内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4)各国对境内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5)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参加权和决策权。

三、世纪之交在经济主权原则上新争议与“攻防战”:

综合评析十年来美国单边主义与WTO多边主义交锋三大回合

1.新争议缘起:

乌拉圭回合与世贸组织

【单选】世界贸易组织终于正式成立并运营十年以来,新一轮大争斗又已在酝酿和兴起之中,争斗核心依然还是各国之间、各类国家之间在经济主权上限制与反限制问题。

2.美国“主权大辩论”后续影响之二:

“201条款”争端案

【单选】“201条款”主旨和效应,则在于充分保护美国国内产业及其国内市场高度安全,使其免受外国进口产品强劲竞争。

3.美国“主权大辩论”、“301条款”争端案以及“201条款”争端案之宏观小结

【多选】核心相似,旗号相似,因果相连,祸端未除。

4.美国“主权大辩论”及其后续影响对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启迪

【简答】简述以经济主权问题为核心激烈论战对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启迪。

(1)增强忧患意识,爱惜经济主权;

(2)力求对全球经贸大政决策权实行公平国际再分派。

(3)善用经济主权保护民族权益,抵抗霸权欺凌和其她风险。

(4)警惕理论陷阱,屏除经济主权“淡化”论。

第三节公平互利原则

一、公平互利原则形成过程及其重要宗旨

【名词解释】依照《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自20世纪40年代中期至70年代初,在国际贸易关税体制中长期履行互惠原则、最惠国原则以及无差别原则。

二、公平互利原则初步实践之一例:

非互惠普遍优惠待遇

【单选】公平互利原则初步实践之一例:

非互惠普遍优惠待遇。

0604

【单选】普遍优惠制旨在维护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利益。

第四节全球合伙原则

【多选】全球合伙基本目的:

实行世界经济构造改革,建立公平合理国际经济新关系和国际经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繁华,所有民族都达到更高生活水平。

一、【单选】全球合伙原则中心环节:

南北合伙

【单选】“南北关系”,普通指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关系。

【单选】南北两类国家对话和合伙,获得了初步成果,其中较为重要,首推1975年至1989年先后订立四个《洛美协定》。

二、【单选】南北合伙原则初步实践之一例:

《洛美协定》和《科托努协定》06

【单选】《洛美协定》在当前南北关系中,是最大经济贸易集团。

【单选】6月23日,欧盟15个成员国以及非加太地区77个国家在贝宁科托努共同订立了新《伙伴关系协定》,简称《科托努协定》。

【阐述】试述《洛美协定》和《科托努协定》积极意义与局限性。

(1)实行《洛美协定》26年来,参加缔约南北两大类国家总数不断增长,从55国逐渐递增至86国。

至6月,《科托努协定》继承和取代了《洛美协定》,参加《科托努协定》成员国又进一步扩大为93个。

(2)南北合伙内容和范畴不断扩大;

每一种《洛美协定》与前一种《洛美协定》相比,欧洲共同体及其后欧洲联盟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优惠条件,从总体上说,均有所改进。

(3)每次续订协定谈判,都历经艰难,从南北矛盾重新激化到南北重新对话,最后总能达到对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更为有利,使南北合伙有所迈进新合同。

(4)每一种新南北合同,从总体上说,都更有助于双方在各个领域谋求更全面合伙,建立更稳定、更合理国际经济关系。

【简答】《洛美协定》式南北合伙,依然远未能从主线上变化南北双方之间很不平等、很不公平经济关系。

它体当前:

(1)在两类国家之间贸易交往中,依然存在着严重不等价互换。

(2)关税上普惠待遇往往随着着种种非关税壁垒重重限制。

(3)用以稳定非加太地区国家出口收入补贴和予以这些国家财政援助,其绝对数量虽不断递增,但对于这些积贫积弱国家发展经济现实需求说来,差距依然很大。

(4)由于在殖民地阶段长期形成“畸形经济”,迄今积重难返,许多非加太地区国家往往不得不继续接受外来指令,在农业或牧业生产上依然实行单一种植、单一经营和单一出口,从而严重影响了这些国家国民经济正常健康发展,难以彻底挣脱经济落后状态。

三、【单选】全球合伙新兴模式和强大趋势:

南南合伙

【单选】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互相之间开展经济合伙,国际上通称为“南南合伙”。

【单选】南南合伙与南北合伙,都是全球合伙重要构成某些。

【单选】联合国把“贸发会议”拟定为联合国在经济方面一种常设机构。

【多选】在广大第三世界国家联合推动下,1974年召开联合国大会第6届特别会议和第29届会议相继通过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大纲》、《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重要法律文献,把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斗争推动到一种新阶段。

四、南南合伙原则初步实践之一例:

“七十七国集团”

【单选】“77国集团”是全球众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实行南南合伙重要组织形式。

【多选】“77国集团”行动宗旨,即

(1)为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旗帜鲜明地表述自己正义主张,增进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集体经济权益;

(2)在联合国体制内部,在关于国际经济一切重大问题南北谈判中,增强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集体谈判能力”;

(3)在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之间,加强经济合伙和技术合伙。

【单选】“南方中心”提出这些研究结论和鲜明主张,在4月间召开“南方首脑会议”。

【单选】11月10日,世界贸易组织在卡塔尔首都多哈市举办第四届部长级会议是“多哈会议”。

【单选】在新一轮全球性多边贸易谈判中,首屈一指议题和难题是“农业问题”。

第五节有约必守原则

一、【简答】有约必守原则基本内容

有约必守原则成为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之一,这是由国际经济关系自身基本规定所决定。

(1)就国家间公约而言,有约必守指是当事国一旦参加订立双边经济公约或多边经济公约,就在享有该公约赋予国际经济权利同步,也受到该公约和国际法约束,即必要信守公约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诺言,履行自己国际经济义务。

(2)就自然人、法人互相间或她们与国家之间合同而言,有约必守是指关于各方当事人一旦达到合同,依法订立合同,它就具备法律上约束力,非依法律或当事人重新合同,不得单方擅自变化。

任何一方无合法因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条件,对方有权祈求履行或解除合同;

并有权就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商定条件所导致损失规定补偿。

二、对有约必守原则限制

【多选】对有约必守原则限制,重要有如下两个方面:

1.合同或公约必要是合法、有效。

【多选】《维也纳公约法公约》专门针对公约违法和失效问题,列举了八种状况,其中需特别注意有:

(1)错误;

(2)欺诈;

(3)逼迫;

(4)违背国际强行法。

2.合同或公约往往受“情势变迁”制约

【多选】04实现情势变迁例外,必要同步具备许多要件,即:

(1)发生情势变迁时间必要是在缔约之后。

(2)情势变迁限度必要是主线性。

(3)情势变迁实况必要是当事国所未预见。

(4)情势变迁成果必要是丧失了当事国当时批准或接受该公约拘束必要基本或基本前提。

(5)情势变迁影响必要是主线变化根据该公约尚待履行义务范畴或限度。

(6)情势变迁因素必要不是出于该当事国自身违约行为。

(7)

【单选】“情势变迁”原则合用对象必要不是边界公约或边界条款。

第三章国际货品贸易法【重点,比重占20%以上】

重点:

1.国际货品买卖合同成立、当事人权利义务、违约补救、风险转移;

2.FOB、CFR、CIF和FCA等几种常用贸易术语;

3.信用证支付方式。

1.国际货品买卖和国际货品买卖法涵义;

2.国际货品买卖合同订立、履行、违背合同补救;

3.货品风险转移以及关于货品保全。

领略:

1.发价、还价区别;

2.发价撤回、撤销异同;

3.《联合国国际货品销售合同公约》基本原则;

4.国际货品买卖惯例性质和内容。

应用:

以国际货品买卖法基本知识解决国际货品买卖中问题。

第一节国际贸易法概说

【名词解释】国际贸易法是调节国际贸易关系法律规范总称,其中既涉及调节平等主体间国际商事交易私法性规范,也涉及对国际贸易活动进行管理和规制公法性规范。

【单选】《联合国国际货品销售合同公约》是调节国际货品买卖重要国际公约。

08

第二节国际货品买卖合同

一、国际货品买卖合同与国际货品买卖法

【单选】国际货品买卖合同是有形货品买卖合同。

二、国际货品买卖合同订立

1.合同成立要件

【单选】订立国际货品买卖合同,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

【简答】简述发价必要具备条件。

1应向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定人提出。

2建议内容必要十分拟定,以便对方考虑。

3必要标明发价人在其发价一旦得到接受就将受其约束,即发价人与被发价人之间将按发价内容成立合同,发价人应允承卖方或买方所有义务。

【单选】发价于达到被发价人时生效。

04

【多选】发价失去效力因素有被发价人还价、发价有效期满、发价人撤销发价、被发价人回绝。

03

【单选】发价在送达被发价人之前,尚未发生效力,发价人可以随时把它撤回。

【多选】发价不得撤销,这两种状况是:

①发价写明接受发价期限或以其她方式表达发价是不可撤销;

②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并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信赖行事。

【简答】简述发价撤回与撤销区别。

发价撤回与撤销是两个不同概念。

发价撤回应当发生在发价生效之前,由于这时发价尚未生效,因此撤回条件比较宽松。

发价撤销系发生在发价生效之后,由于此时发价已经生效,因此撤销条件比较严格,既时间规定更紧,且有些状况下不得撤销。

【单选】卖方按买方发价规定发运货品,卖方发货行为构成接受。

【单选】投邮主义为英美法所采用。

【单选】到达主义为大陆法所采用。

【单选】对于接受生效时间问题,国内从来采用到达主义。

(2)形式要件

【单选】当事人商定采用书面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单选】订立合同不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在国际上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2.合同成立时间和成立地点

【单选】合同已具备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可成立。

三、国际货品买卖合同内容

【多选】国际货品买卖合同由三某些构成,即首部、正文和尾部。

【多选】国际货品买卖合同普通涉及如下条款:

(1)标物条款;

(2)价格条款;

(3)运送条款;

(4)保险条款;

(5)支付条款;

(6)检查条款;

(7)免责条款即不可抗力条款;

(8)索赔条款;

(9)法律合用条款;

(10)争议解决条款。

四、当事人权利义务

【多选】1.卖方义务

(1)关于交付货品

【多选】“货品相符”问题是指:

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必已在合同中写明,构成合同重要某些。

05

【单选】卖方交付货品,必要与合同这些规定相符。

【多选】卖方交付货品数量多于合同规定,买方可以回绝收取多交某些、收取多交某些货品所有或一某些。

【单选】如果买方收取多交某些货品所有或一某些,她必要按合同价格付款。

【单选】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品之日起两年内将货品不符合同情形告知卖方,她就丧失声称货品不符合同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保证期限不符。

【单选】《公约》第42条:

卖方所交付货品,必要是第三方不能依照工业产权或其她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规定货品,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步已懂得或不也许不懂得权利或规定为限。

(2)关于移送与货品关于单证

(3)关于转移货品所有权。

2.买方义务

【多选】买方义务有二:

支付货品价款和收取货品。

五、合同履行

【单选】国际货品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履行其义务,就是在履行合同。

【多选】依照《联合国国际货品销售合同公约》,履行合同日期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主线违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采用办法是中断履行义务、宣布合同无效和规定损害补偿。

六、违背合同及其补救

1.违背合同与补救

【单选】损害补偿是对各种违背合同都可采用补救办法。

【阐述】试述如何使用《联合国国际货品买卖合同公约》中损害补偿救济。

(1)一方当事人违背合同应负损害补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她违背合同而遭受涉及利润在内损失额相等。

(2)这种损害补偿不得超过违背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步,依照她当时已懂得或理应懂得事实和状况,对违背合同预料或理应预料到也许损失。

(3)在宣布合同无效状况下,日后买方如购买了代替货品或卖方已把货品转卖,则合同价格和代替货品交易价格之间也许浮现一定差额;

虽然没有买进或转卖情事,合同价格和时价之间也也许浮现差额。

(4)声称另一方违背合同一方,必要按状况采用合理办法,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背合同而引起损失,涉及利润方面损失。

如果她不采用这种办法,违背合同一方可以规定从损害补偿中扣除可以减轻损失数额。

2.【阐述】卖方违背合同补救办法05

(1)规定卖方履行义务。

(2)规定交付代替货品。

(3)规定对货品进行修理。

(4)宣布合同无效。

(5)减低价格。

3.买方违背合同补救办法

【多选】买方违背合同,重要体现为不付款、迟付款、拒收货品、迟收货品。

(1)规定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品或履行她其她义务

【多选】卖方自己订明规格,必要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1依照合同买方有订明规格义务,而不履行;

2卖方应当依照她所知买方规定订明规格;

3卖方必要把订明规格细节告知买方,并且必要规定一段合理时间,让买方可以在该段时间内订出不同规格,可是买方在收到这种告知后没有在该段时间内这样做。

(2)宣布合同无效

【多选】卖方在两种状况下可以宣布合同无效:

1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中或法律上任何义务,等于主线违背合同;

2卖方曾规定一段合理时限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支付价款义务或收取货品,而买方不在该额外时间内这样做,或买方声明她将不在所规定期间内这样做。

七、风险转移

【阐述】0704试述《联合国国际货品销售合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规定

(1)风险转移,实际是风险承担转移,也就是对风险导致损失承担转移。

(2)对风险转移时间作如下规定:

①如果合同涉及到货品运送,有两种状况:

a.倘使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品,那么货品依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之时,即为风险转移之时。

这样,买方须承担货品在运送途中风险。

b.倘使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品交给承运人,那么,货品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之时,为风险转移之时;

在此之前,风险不转移。

②如果货品是在运送途中出售,那么订立合同之时,就是风险转移之时;

如果状况表白有需要,风险转移时间,也可以提前到当时装运时,即货品交付给签发载有运送合同单据(如海运提单)承运人之时。

③合同既不涉及货品运送,又非出售在运送途中货品,即普通是在卖方营业地交货状况下,买方接受货品之时,即风险转移之时;

或如果买方不在恰当时间内这样做,那么,当货品已交给她处置但她不收取货品从而违背合同之时就是风险转移之时。

(3)风险转移后果,即:

货品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义务并不因而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失是由于卖方行为或不行为所导致。

八、保全货品

1.保全货品义务

【单选】05保全货品义务,有时要由卖方承担,有时要由买方承担。

【多选】买方承担保全货品义务有两种状况:

(1)买方打算退货;

(2)买方代表卖方收取货品。

2.保全货品办法

【单选】03国际货品买卖合同中保全货品义务只限于合理办法和费用。

九、合同关系消灭

【名词解释】合同关系,即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因合同订立而发生,随着合同终结而消灭。

【简答】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即告终结:

(1)合同已按商定条件得到履行;

(2)由于障碍(不可抗力),履行合同义务成为不也许;

(3)双方当事人就终结合同达到合同;

第三节国际货品买卖公约

一、国际货品买卖公约性质、作用和制定

【单选】国际货品买卖公约是国际货品买卖法重要构成某些。

【单选】国际货品买卖公约也被称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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