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员管理考核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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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聘用程序

  

(一)各科室根据工作要求,提出临聘人员书面申请,说明需要聘用人员的原因,工作岗位的现状,并附聘用人员情况登记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分管领导和办公室。

  

(二)办公室考察汇总并经党工委副书记审核后,提交党工委会研究确定。

  (三)经党工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办公室负责、相关科室配合,办理有关试用手续。

  (四)新录用的临聘人员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确定,期满经工委会同意签订聘用合同。

  五、临聘人员的管理及考核

  

(一)临聘人员以合同协议形式管理,按照“谁聘用,谁管理”的原则,用人科室对临聘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及工作业务考核管理。

  

(二)临聘人员第一年月绩效工资在原基础上增加100元;

第二年增加月绩效工资到300元;

第三年及三年以上增加月绩效工资到400元。

  (三)临聘人员休假参照公务员休假规定,在工作表现好的情况下予以适当考虑。

  (四)临聘人员实行日考勤、月考核、年度考评。

日考勤由办公室抽查,各科室负责。

请事假每天扣发绩效工资20元;

无故旷工1次扣发绩效工资200元;

全年无故旷工2次予以解聘。

月考核由各科室负责,当月请事假5天以上,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及当月基本工资中请事假天数对应的日工资(日工资按基本工资除以21个工作日计算)。

年度考评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考核优秀的给予适当的奖励。

出现严重违纪、工作严重失误等情况的予以辞退。

  (五)上班制度和处罚规定

  1、上班时间:

上午:

9:

00—12:

00,下午:

13:

00—17:

00。

  2、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无故旷工。

因事或因病请假,先报科室负责人,并安排好相关工作。

如事前未报者视为旷工处理,旷工满三次予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3、上班时不按规定佩带工作牌,发现一次扣发绩效工资50元,上班无故迟到或早退1次扣发当月绩效工资100元,每月无故迟到或早退3次以上(含3次),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4、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禁在办公区域打游戏、听音乐、看电影、QQ聊天做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违反规定的发现一次扣发当事人绩效工资200元。

  5、做好本职工作。

临聘人员应熟悉各项业务知识及相关各项政策,能胜任本职工作,按质按量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6、临聘人员要做到通讯畅通,若因工作需要而联系不到者,每次扣发绩效工资100元;

2次联系不到者,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并纳入年度考评。

  7、加班制度:

  

(1)正常上班之外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按上班管理。

  

(2)特殊情况加班,根据情况可给予适当补休假。

  六、解聘(辞退)条件

  

(一)临聘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原则上应当办理解聘手续。

对身心健康,工作出色的,经街道党工委同意后可以续聘。

  

(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的,自动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三)合同期未满,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关系的,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

  (四)聘用人员不遵守劳动合同规定事项、不胜任工作、违反办事处有关管理制度和年度考核中不称职的,聘用方有权解除合同。

  (五)违反相关工作制度2次以上给予书面警告一次,一年内累积两次书面警告,聘用方有权解除合同。

  (六)在行政效能监管中,如因工作失职,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曝光等给单位带来不良影响的,聘用方有权解除合同。

  (七)对违法违纪,触犯刑律的,解聘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办法试行期为一年,自20__年7月1日起执行,由莲新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聘用人员管理

  为规范聘用人员的管理,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聘用

  第一条聘用岗位分为事务管理岗位、公务接待岗位和驾驶岗位三类。

聘用相应岗位人员的最低学历要求:

事务管理岗位和接待岗位大学专科以上,驾驶岗位高中以上。

  第二条招聘和试用。

聘用人员的招录,由相关处室提出岗位用人需求,报请局长同意后,由组织教育处和相关处室组织实施。

具体按如下程序进行:

发布招聘岗位信息、报名及资格初审、面试、笔试或技术考察、体检、政审,确定招聘入围人员,经局党组研究,办理试用手续。

  第三条正式聘用。

受聘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由组织教育处提出书面意见,报局党组批准后,正式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期内可视情确定1-3个月的见习期。

  第四条聘用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后,其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

  第五条续签合同。

聘用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

  第六条变更合同。

聘用人员在合同期间内,如有岗位等级变动等,由组织教育处初审后提出意见,经局党组研究同意,按新的岗位等级重新签订合同。

  管理

  第七条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处室负责,组织教育处定期对聘用人员表现情况进行走访,做好动态监管。

  第八条聘用人员日常考核根据《聘用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改革方案(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聘用人员年度考核参照局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办法执行。

  

(一)考核内容和标准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二)考核程序和办法

  1、个人根据考核内容撰写年度工作总结,并填写《聘用人员年度考核表》,进行个人述职。

  2、所在处室负责人根据被考核人日常工作表现和个人年度总结签署考核意见。

  3、组织教育处根据考核情况提出被考核人考核等次的初步意见,报局党组研究确定,并在局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考核结果和使用

  1、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发放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奖励800元;

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可作为聘任职务的优选条件。

  2、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可继续聘用,并按相关文件规定提高工资档次。

  3、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对因工作失职、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相关程序追究责任。

  (四)年度考核末位淘汰制

  1、实行聘用人员年度考核末位淘汰制,对于年度考核处在末位的人员,结合日常表现情况,提出末位淘汰意见,报局党组研究。

  2、年度考核末位淘汰制度每2年执行一次,列入末位淘汰对象的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聘用人员实行佣金制,具体佣金标准按照市人事部门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条根据聘用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季度绩效考核结果,发放一定额度的工作补助及奖金。

具体标准按照《聘用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改革方案(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佣金的12%。

聘用人员聘期内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

  处分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处分由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两部分构成。

  处分档级标准分为:

  

(一)诫勉谈话,并扣除当月绩效奖金;

  

(二)降职、留岗察看,并降低佣金档次;

  (三)解除劳动关系,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实际情况追索赔偿金。

  第十三条

  

(一)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

  1、工作场合喧哗、吵闹、制造事端纠纷,影响办公秩序的;

  2、违反考勤管理规定,多次迟到、早退,或未经批准不参加单位统一安排活动、会议的;

  3、工作怠慢、服务欠佳,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服从管理,影响工作开展的;

  5、未能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重点工作计划且未批准延期的;

  6、不注意自身形象,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降低佣金档次、留岗察看:

  1、因工作水平低下、责任心不强,或因管理不善、督导不力,致使所负责工作发生失误,给单位造成损失或有损失隐患的;

  2、工作效率低下,不能按时完成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或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

  3、由于疏忽而损坏、遗失单位财物的;

  4、不听从单位和上级工作指导和工作安排,影响工作秩序和业务开展的;

  5、对工作中的责任事件知情不报的;

  6、因个人原因造成工作交接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7、一年内累计两次受到诫勉谈话的;

  8、连续旷工2天的;

  9、符合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造成单位损失须据实进行赔偿;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因管理不善、擅离岗位、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单位损失的;

  2、指使、授意、纵容他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给单位造成损害的;

  3、威胁、恐吓、打架、斗殴,造成恶劣影响的;

  4、在单位内聚众赌博的'

  5、散布流言、谣言,组织煽动及参与怠工或罢工、闹-事,严重影响工作的;

  6、盗窃同事或其他人员财物的;

  7、偷窃、侵占固定资产的;

  8、违反各项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程序,影响、扰乱生产、工作秩序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9、连续旷工3天或月累计旷工5天,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

  10、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11、严重破坏单位形象、损坏单位声誉的;

  1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向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存在欺骗行为的。

如虚报费用,骗取病假、补贴等;

  13、工作中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14、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15、索贿、受贿的;

  16、严重违反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

  17、年度考核列入末位淘汰范围的;

  18、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本管理办法未列明但另有规定的事项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离职

  第十四条聘用人员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处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组织教育处,由组织教育处提交局党组研究。

  第十五条组织教育处接到聘用人员书面申请后,应对其进行约谈,并就离职相关事宜达成一致。

  第十六条聘用人员离职申请经局党组批准后,离职人员所在处室负责人应监督离职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职手续,做好工作交接,涉及文件资料、办公用品、钱款等必须交还相关处室,并填写《离职手续办理表》,相关处室审核完毕后报组织教育处备案。

  第十七条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组织教育处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党员由直属党委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离职人员工资从正式离职之日止结算,当月15日前离职的发放半个月工资,15日后离职的发放全月工资。

社保费、公积金由本局缴至离职当月。

  第十九条离职人员在我局工作满两年的,由机关工会发放纪念品。

  第二十条对不办理离职手续的,视为离职人员单方违约,我局立即解除与离职人员劳动关系,并视情况提起法律诉讼。

  请销假

  第二十一条聘用人员请假程序依照《请销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聘用人员休假分三类:

  

(一)有薪假,即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年休假、婚假、丧假等;

  

(二)有限制性规定的有薪假,如病假等;

  (三)无薪假,即事假。

  第二十三条聘用人员患病需请假的,根据本人在单位实际工作年限和工龄,可以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期内合同期未满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医疗期内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后解除;

医疗期满后不能返回岗位工作的,我局依照《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

  病假期间遇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应算作病假时间。

  病假期间的待遇:

聘用人员病假期间按照合肥市人社局相关规定发放基本工资,标准为合肥市最低工资的80%。

  第二十四条聘用人员因个人或家庭原因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时间以天为计算单位,月平均记薪日为21.75天,扣薪标准是:

月基本工资/21.75天。

  第二十五条聘用人员病、事假以外其他休假,按照《请销假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除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外,其他类型休假均不享受交通、误餐补贴、满勤奖以及因工作原因应享受的其他补贴或奖金。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生效,原《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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