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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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版上海民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版上海市民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5年版)(民防法律、法规、规章部分)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基准1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或者区、县民防办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不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建未建面积不到400m2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处2万元罚款。
具有从轻情形的,处以1万元罚款;具有从重情形的,处以3万元罚款。
应建未建面积在400m2以上,不到1000m2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处5万元罚款。
具有从轻情形的,处以4万元罚款;具有从重情形的,处以6万元罚款。
应建未建面积在1000m2以上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处8万元罚款。
具有从轻情形的,处以7万元罚款;具有从重情形的,处以10万元罚款。
2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主动消除侵占行为的。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具有从轻情形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或者区、县民防办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侵占民防工程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单位并处1万元罚款;具有从重情形的,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
经责令改正后消除侵占行为的。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4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具有从轻情形的,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具有从重情形的,对个人并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罚款。
经责令改正后未消除侵占行为的。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个人并处5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3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违反工程建设标准的一般性条款,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达到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5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具有从轻情形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罚款;具有从重情形的,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或者区、县民防办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民防工程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单位并处2万元罚款。
违反工程建设标准的强制性条款,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达到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5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具有从轻情形的,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罚款;具有从重情形的,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
违反工程建设标准,降低人防工程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或者丧失人防工程的基本防护效能的,或者给人防工程造成永久性缺陷的。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4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具有从轻情形的,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具有从重情形的,对个人并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罚款。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消除危害,恢复原状,对人防工程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5万元罚款;具有从轻情形的,对个人并处3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罚款;具有从重情形的,对个人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或者区、县民防办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拆除民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民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罚款。
经责令后改正违法行为或消除危害,恢复原状,对人防工程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5万元罚款;具有从轻情形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罚款;具有从重情形的,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
对工程的防护功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难以恢复的。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4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罚款。
具有从轻情形的,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具有从重情形的,对个人并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罚款。
5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拆除后拒不补建面积不到400m2的。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具有从轻情形的,对个人并处3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罚款;具有从重情形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单位并处2万元罚款。
拆除后拒不补建面积在400m2以上,不到1000m2的。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具有从轻情形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罚款;具有从重情形的,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
拆除后拒不补建面积在1000m2以上的。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4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具有从轻情形的,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具有从重情形的,对个人并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罚款。
6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在规定期间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或损失的。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5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5万元罚款。
具有从轻情形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罚款;具有从重情形的,对个信、警报设备设施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罚款。
未在规定期间内改正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后果或损失的。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5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5万元罚款;具有从轻情形的,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罚款;具有从重情形的,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
未在规定期间内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后果或损失的。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4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具有从轻情形的,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具有从重情形的,对个人并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罚款。
7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未造成后果或损失的。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罚款。
具有从轻情形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罚款;具有从重情形的,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
造成后果或损失的。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4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具有从轻情形的,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具有从重情形的,对个人并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罚款。
8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或者区、县民防办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主动改正并加以清理,不影响工程管理、维护和使用的。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5万元罚款;具有从轻情形的,对个人并处3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罚款;具有从重情形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罚款。
经责令改正后改正并加以清理,不影响工程管理、维护和使用的。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5万元罚款。
具有从轻情形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罚款;具有从重情形的,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
(二)项规定向民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
对防护设备设施造成严重损害,影响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