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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可以说,知识产权的开发创建、知识产权的交易贸易,正在成为现代科技革命的主要运行方式和全球化时代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交换方式。

因此,科技创新能力的竞争、科技发展水平的竞争,在新形势下正表现为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竞争。

通观全球,无论是处于先进行列的发达国家,还是位于500强的大型跨国公司,无一不是研究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高手和权益受益人。

二、当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现状及影响

我国知识产权现状喜忧参半。

一方面,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已经具备了坚实的基础。

主要表现在:

一是在过去20年时间里,我国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并逐步与国际接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进展。

二是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具有鲜明特色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体系,实行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工作体制,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建设取得了较大进步。

三是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出能力有所提高,知识产权数量居世界前列,进入世界知识产权大国行列。

尽管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但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的年申请量近几年已居世界第一,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90%以上为国内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量连续5年保持20%以上的高增长率。

2003~2004年,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已超过国外。

四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日益显现。

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正在逐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正在不断优化。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状况不容乐观。

从专利申请情况看,在1985年4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期间,中国受理的专利情况来分析,代表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申请,国外占到了54%,授权量占到了60.4%。

而在我们相对较低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中,包括企业在内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仅占到36.4%,而国外在中国发明专利申请中,职务发明占有率却高达95%左右。

从专利授权情况看,2002年在我国的授权专利中,本国人拥有的专利为11.2万件,外国人拥有的专利为2.0万件。

从总量上看本国人拥有的专利占有绝对优势,但从拥有的专利类型来看,本国人与外国人拥有的专利在质量上的差距十分明显。

本国人拥有的授权专利以实用新型为主体,所占比重达到一半以上,而发明专利的比重仅为授权专利总数量的5%;

相反在外国人拥有的授权专利中,发明专利所占比重达到了77%,而实用新型专利仅有2%。

2004年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仅仅占24%;

专利申请的比例失调,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国内仅占40%,而国外此项比例达95%以上。

最新资料统计显示,截至2005年7月31日,我国专利累计申请量接近253万件,累计授权量超过138万件。

其中,发明专利国内外申请量各占一半,而授权量国外发明专利占2/3,国内发明专利仅占1/3。

更重要的是,国外发明专利集中在高新技术、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上。

据统计,在通讯、半导体、生物、医药和计算机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外国公司获得授权的专利数占60~90%以上,在战略性科技前沿领域和对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领域中所拥有专利的数量和质量,占有绝对优势。

在电子技术领域,国外的年申请量更是占到了80~90%,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公布的数据,1996年到2003年,在中国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专利申请量排前十名的企业中没有一家中国大陆企业,造成企业大而不强,外强中干,核心技术的缺位成为我国相当一部分企业的通病。

而像汽车、空调、彩电、电脑等许多产品,虽然都是国内生产,但核心技术大多来自国外,我国汽车去年总产量507万辆,其中90%是国外汽车“舶来品”,真正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仅占10%。

由此看到,表面上近年来我国发明专利数量不断提高,但实际上外国人的主导地位更加突出,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竞争形式也更加严峻。

当前,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劣势给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带来严重后果。

首先,国内一些企业受到知识产权侵权的困扰。

据统计,目前国内假冒侵权案件的80%是针对国内企业的。

一些国内知名品牌商品被假冒,不仅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消费者的利益也受到侵害。

一些企业的创新技术得不到有效保护,创新积极性受挫。

在自2001年12月我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后不到两年的时间里,我国DVD整机生产厂家大规模遭遇日立、松下、三菱电机、时代华纳、东芝、JVC6C联盟以及3C、1C等跨国公司指控侵犯其核心专利纠纷案,我国打火机出口欧盟因知识产权问题受阻案,美国思科公司诉深圳华为知识产权案,我国摩托车企业受控侵犯日本专利案美国动用337条款对中国进行电池侵犯知识产权案,以及日本欲收取我国数码相机专利费、丰田司发难吉利轿车侵犯知识产权案等一系列重大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已有20余起。

其中,DVD事件中,因专利侵权,致使我国的生产厂商每生产1台DVD仅付给“6C联盟”的专利许可费就是4.5美元,据称今后将陆续赔付200多亿元人民币。

我国企业面临着“知识产权列强”精心构筑、严阵以待的“专利地雷阵”和“知识产权封锁线”。

首当其冲的,往往是我国成长性好、竞争力强、已雄踞国内市场和正在进军国际的绩优企业。

其次,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面临知识产权竞争。

传统产业中,我国部分企业正在从制造低端产品转向制造高端产品,也面临知识产权的挑战。

不仅是因为外国公司在传统行业的高端产品领域抢注专利,更重要的是一些在国内市场畅销的国产产品受到外国公司的侵权调查。

另外,中国制造产品出口因知识产权问题频频受阻。

虽然我国已是世界制造大国,工业增加值居世界第四位,约为美国的1/4、日本的1/2,与德国接近。

但是,由于大部分设计和制造技术依靠国外引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少,原创性的产品和技术更少,产业竞争能力差。

按照经济学的企业利润分布,技术研发和品牌价值是高利润区,而加工制造是低利润区,这就是“U”字型的所谓“笑脸定律”。

以现行的世界经济游戏规则来做,中国大多数企业毫无选择地被压迫在了低利润区,而“知识产权保护”就是确保这一利润模式的撒手锏,无论是核心技术还是著名品牌,大都掌握在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手里。

中国很多制造业的产量已占世界总产量的70~80%,但销售额只占6~7%,就是我们自以为是高科技的IT行业,利润甚至比工业制造业还低。

要么是贴牌生产(OEM),要么交专利费,这就是中国企业目前最大的困惑。

三、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管理工作体系,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

我们仅用30年的时间,完成了西方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历程,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公认。

但是,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在制度和管理体制方面还不够完善,主要原因是:

(一)惩罚力度不够与部分保护标准超越发展阶段并存

一方面,法律规定的赔偿额较低,难以起到威慑作用。

部分地区执法不严,某种程度上存在地方保护现象;

执法机构的执法水平和力量有限,国内只有少数法院具有较高的专利案件审理能力。

另一方面,有些保护标准超出了我国的发展阶段,与国情脱节。

比如TRIPS并未对软件最终用户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和具体要求,各WTO成员方根据本地经济发展阶段,选择软件最终用户应负的责任。

目前,只有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把侵权界限延伸到非授权最终用户。

许多经济比较发达的成员方只是将侵权界限延伸到经营性最终用户。

而我国新修改的软件法对最终用户的责任要求超过了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采用了最高保护标准,把侵权界限延伸到非授权最终用户。

这样不仅增加了国内广大非经营性用户的成本,而且提高了执法的难度,使得自己背上了“执法不严”的包袱。

(二)缺少维护知识产权公平竞争的反垄断措施

知识产权制度通过授予知识产权所有者一段时间的排他性权利,换取其公开技术,以促进社会利用创新成果。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柄双刃剑,适度保护将促进技术创新,过度保护将导致垄断,因此,需要相应的法律制约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

许多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利用反垄断法来制约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

如,美国有《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指南》,欧盟有《技术转让规章》,日本有《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中的反垄断指南》等。

但是,我国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

面对跨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垄断市场,我们没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措施来保护消费者和国内企业的利益。

(三)知识产权权属政策缺乏系统性,制度建设滞后

我国知识产权权属政策的主要问题:

一是职务发明权属政策重雇主轻发明人,过多强调雇主利益,对职务发明人的地位和作用重视不够,奖励报酬得不到落实。

特别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上的平均主义,导致大部分职务发明人难以获得应有的报酬,员工的创新积极性不高。

二是公共资源的知识产权管理重保护轻扩散。

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责权利不清,知识产权名义上归国家所有,事实上由承担单位所有,成果利用和转化无人负责。

三是在对政府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放权过程中,强调了承担单位的利益,忽视了公共技术资源的扩散责任和监督管理。

(四)多头分散管理,缺乏协调和预警机制

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涉及各行各业,贯穿于创造、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的各个环节。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管理部门很多,除了专利、商标和版权的授权、注册和登记管理分别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总局和版权局集中管理外,其他诸如植物新品种、进出口的知识产权管理、科技项目和成果管理、药品、农产品知识产权管理等,分别由各职能部门管理。

但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因缺少有效的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政策和管理之间不衔接,不能形成合力,最终没有一个部门能够统起来。

同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缺少沟通渠道,信息不畅。

一方面,企业遇到的问题不知道该找谁,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因为不了解情况,不能及时参与有关事件的协调和处理。

结果是,企业遇到的一些知识产权国际纠纷未能及早引起重视和采取有效措施,延误时机,最终酿成损失。

(五)立法程序透明度低,征求意见不广泛,与产业界联系不够

国际机构和外企反映,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程序透明度较低,缺少公开征求意见的环节。

国内企业和基层部门反映,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制定法律和政策时,征求意见的范围不够广泛,不能充分反映产业界和消费者的意见。

立法部门往往从法律和专业角度考虑的多一些,对产业竞争和发展考虑的少一些;

对供应方考虑的多一些,替消费者考虑的少一些;

有些规则和保护标准与实际脱离。

(六)工业产权分散管理,行政管理与执法一体化

国际上大部分国家是按照工业产权分类,实行专利和商标统一集中管理。

据有关方面对国际上86个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机构设置情况的统计,1997年70%的国家和地区采取专利和商标集中管理的模式;

23%的国家和地区采取专利、商标和版权集中管理;

只有极少数国家采取三家分散管理模式。

与国际上大部分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的主要特点是:

专利授权、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分开管理,行政管理与执法一体化,自成独立体系。

专利授权、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分别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总局和版权局集中管理,行政执法由对应的省市机构分头负责。

目前,我国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人力和物力都相对不足,专利和商标分开管理,分散了人力物力,降低了效率。

同时,授权管理与行政执法一体化的体制不利于监督和制约。

(七)保护经费不足,适用人才短缺

知识产权执法和行政管理部门都存在人、财、物不足的问题。

仅就知识产权局系统管辖的专利行政执法来说,专利申请和专利保护经费收支两条线,专利申请和维持费上交中央财政,行政执法经费实际上由地方财政支出。

而大部分地方把知识产权部门当作普通的行政机构,只拨行政费或事业费,没有行政执法专项费用。

少数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地区从地方财政中划拨一部分资金作为专利行政执法经费,但都是临时性措施,没有制度化和专项化。

四、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

温家宝总理指出,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是综合国力竞争的决定性因素,自主创新是支撑一个国家崛起的筋骨。

只有拥有强大的科技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才能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概括起来说,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提升我国国家整体竞争力的根本之道,是我国企业应对跨国公司挑战、提升企业竞争力的生存之道,更是保护我国知识财产,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安全的必由之道,是我国把握机遇、应对挑战,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的战略抉择。

(一)着力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

迅速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是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的前提。

应积极引导社会各界树立以下四种意识。

一是培养全民知识产权意识。

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并把专利知识列为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和措施,不断提高全社会尤其是各级领导和企业的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是强化知识产权战略意识。

把知识产权贯穿于技术创新全过程,把知识产权战略与企业经营战略结合起来,运用专利进攻与防御战略,大幅度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和保护水平,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是提高品牌意识。

要以市场为导向,加大投入,在扶持原有的品牌做大做强的同时,进一步培养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的新产品、新品牌,提高商标保护意识,积极培育全国驰名商标。

四是树立全方位保护意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的各种形式和途径来全方位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

(二)着力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氛围

我们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关注重点还仅仅停留在一些国内企业被跨国公司打击、限制、制裁的事件上,停留在对一些条约的承诺上,而较少关注知识产权制度中最核心的东西,较少关注它对本国经济创新活动的促进作用。

而鼓励和保护人们的创造性,并能使人们的创造性获得物质上的回报,这才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最根本的出发点。

一是要优化舆论环境。

以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为目标,全方位、多渠道、多形式、有针对性地组织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大张旗鼓地组织知识产权宣传活动。

二是要优化政策环境。

专利政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促进专利活动、规范专利行为而采取的各种直接和间接的政策和措施的总和。

要通过政策引导,形成技术创新的动力机制和激励机制。

三是要优化法制环境。

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通过司法、行政两条途径,及时处理专利、商标侵权纠纷,严厉打击假冒、冒充专利、商标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有力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

同时强化知识产权执法手段和执法力度。

四是要优化服务环境。

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市场,鼓励发展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在专利代理、专利信息、专利实施中介、专利战略研究咨询、专利评价评估等方面,提供全面、快捷、合法的服务,鼓励各类创业服务机构为创业初期的科研开发人员提供办公场地、开发条件、资金筹措、人员培训、研究发展指导等多方面的综合性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商品并形成产业。

(三)切实加强国家层面知识产权宏观战略的对策研究

一是要加强对美、日等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情况的跟踪研究,及时了解知识产权发展动向与竞争态势。

二是客观分析知识产权竞争的优劣,制定与自身发展相适应的切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战略。

三是把知识产权战略切实纳入到地方、行业及企业的发展战略当中去。

四是选择一些重点领域(如电子__信息、机电一体化、新材料和中医药等领域)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与运用工作,并在培育和形成新的科技优势后,尽快将其提升为知识产权优势。

五是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创新,进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改变企业长期以来重引进不重消化吸收二次创新,重模仿不重创造,重成果评定和产品鉴定不重知识产权确权的状况。

(四)加强建设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我们应当密切注视与高科技企业相关的技术和知识产权政策相关的国内外法律法规和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国际组织和论坛的动态消息,及时了解国际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对那些可能导致我国高科技产业灾难性后果的以及那些可能危及中国国家经济安全和重要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危机进行鉴定和识别。

尽快完善《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增大对反知识产权垄断的保护力度,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范,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既充分发挥其鼓励创新和促进传播的积极作用,又不致被滥用来限制竞争。

(五)积极推进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企事业单位是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的主体。

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分类指导,编制相关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与办法示范文本,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参考、借鉴;

管理制度的设计,应有利于维护发明人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激励发明创造,有利于知识产权的实施;

对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在合作、交往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权益分享等事宜,要制定明确的规定;

指导基层单位采取“突围”和“包围”、自创和并购等各种策略,有效规避他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指导企业实施好“走出去”战略;

在对高新技术企业、工程中心和技术研发机构的考核评定中,应当明确将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的能力与水平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六)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和知识产权统筹协调机制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都是分散的。

应当尽快建立快速灵活、合理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国内外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大幅度地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综合能力。

一是要建立权威、高效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构,解决知识产权管理条块分割和部门之间不协调的问题,研究和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总体战略、政策和对策措施;

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沟通各部门之间的信息;

研究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对策;

监督检查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是按工业产权划分管理职能,实行授权管理与行政执法分离。

目前,国际上知识产权保护中出现了专利、商标和版权保护融为一体的趋势。

借鉴国际经验,按工业产权分类,实行专利审查和商标注册集中管理。

与此同时,实行__审查授权和行政执法相分离,分别由两个系统负责。

三是加强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对有可能引发知识产权争端,并对国家根本利益、经济安全产生重大影响以至严重威胁的动向,研究对策,向有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发出预警报告。

加强与行业协会和企业的联系,建立知识产权预警联络点,责成相应的机构负责知识产权的国际纠纷,加强对国内消费者和企业的保护。

(七)、大力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

制定特惠扶持政策,支持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促进其产业化,着力解决产业技术空心化的问题;

对于政府投资且在一定期限内未实施的休眠专利,要制定相应办法,促进其转让和实施;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合作研究,在合理分享权益的基础上,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向企业转移;

支持和鼓励以专利创业,依靠专利技术发展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

另外,要加快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和服务体系建设,针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行业和领域,构建不同专业和领域的专利信息库,形成大规模、高质量、专业化的专利信息资源库群;

建立专利信息专家咨询系统和专利战略分析系统,开发面向公众的通用检索系统,为公众提供高效的专利信息服务。

同时,还要加强知识产权型人才的培养,重点培养一批精通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和实务技能的高级人才;

培养一支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专门队伍;

培养一支宏大的知识产权创造、实施及从事中介服务的人才队伍。

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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