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种猪场和规模猪场贷款贴息方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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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息期间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
贴息期间从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
3.贴息时间2020年7月31日以后的贷款贴息工作:
按照中央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上述两类贴息对象2020年8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的贷款贴息工作按照本方案规定的申报时间另行申报。
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
对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三)贴息范围和比例。
贴息范围重点是种猪场和规模猪场购买饲料和购买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性流动资金和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贷款资金。
原则上按照2%的贴息率进行测算,具体贴息比例由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在拨付资金时统一明确。
计算公式为:
应贴息金额=贴息期限内已提取的贷款本金*(2%/365)*贴息天数(一笔贷款在贴息期限内分多次支用或还款的,应分次按实际付息期限计算应贴息金额)。
市县财政通过自有财力等其他渠道安排贴息资金的,贴息比例总和不得高于4.35%。
对单个贴息主体申请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贷款贴息不超过200万元。
二、申报程序和资料
(一)发布贴息通知。
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向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下发贴息工作通知,并在官网上公开发布。
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通知、指导符合条件的本地生产经营主体做好贴息申请和情况核实工作。
(二)主体提交贷款贴息申请及相关材料。
符合条件的贴息对象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贴息申请。
1.提交资料包括:
贷款贴息申请表、用于申请本次贴息的贷款合同已获得其他各级财政资金贴息情况(包括进入公示期尚未收到贴息资金的)、营业执照(如有)复印件(含养殖场、合作社、家庭农(牧)场有效证书)、“畜禽养殖代码”电子凭证、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资金提款清单复印件、人民银行出具的完整的《企业/个人信用报告》(或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时还本付息情况说明)、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开户许可证(种猪场和年出栏5000头(含)以上的规模场必须提供,其他有则提供)、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需提供有效期内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特别说明:
集团公司统一贷款再分配给其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规模养殖场的,由下属各养殖场向所在地县级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应提供集团公司贷款证明、资金分配与使用等相关佐证材料。
同一生产经营主体在四川省内跨地区建有种猪场和规模猪场,贷款资金用于省内多处养殖场生产经营的,由该生产经营主体统一向注册地县级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3.作出承诺。
填报单位对填报信息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因贴息对象提交的账户信息不准确或账户冻结不能使用等自身原因造成贴息资金无法成功支付的情形,相关责任由贴息对象自行承担。
(三)资料审核和贴息金额测算。
1.年出栏500(含)-4999头的规模猪场:
实行县级初审、市州审核、省级备案。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贴息对象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审核表上出具明确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拟贴息的养殖场是否符合贴息条件进行审核,按照贴息期限和标准测算贴息金额,出具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农业农村厅和财政厅备案。
实行县级初审、市(州)复审、省级审核、财政部四川监管局复核。
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拟贴息的养殖场是否符合贴息条件进行初审、复审,按照贴息期限和标准测算贴息金额。
逐级加盖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公章后,汇总报送农业农村厅。
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厅对市(州)报送的拟贴息对象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意见报财政部四川监管局复核。
3.贴息金额:
实际贴息金额按照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汇总全省拟贴息总额后,明确具体贴息比例,进行测算下达,计算公式为:
实际贴息金额=测算贴息金额/2%*具体贴息比例。
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厅及时将审核结果反馈到市(州)、县(市、区)。
(四)审核结果公示。
审核结果由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官网同步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
审核结果由农业农村厅和财政厅在官网同步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
三、贴息资金拨付
贴息资金由财政厅拨付给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再由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直接拨付到贴息对象。
贴息资金由财政厅直接拨付到贴息对象用于接收贴息资金的银行账户中。
市(州)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汇总本地区结算情况后,联合报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汇总全省结算情况,报财政部四川监管局备案。
四、申报时间
(一)贴息时间截至2020年7月31日的。
符合条件的贴息对象应于2020年8月10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贴息申请。
审核结果由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于8月20日前汇总联合报农业农村厅和财政厅备案。
审核结果和相关申报材料汇总后于8月15日前联合报送农业农村厅。
(二)贴息时间为2020年8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的。
符合条件的贴息对象应于2020年12月31日以后,2021年1月10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贴息申请。
审核结果由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于2021年1月20日前汇总联合报农业农村厅和财政厅备案。
审核结果和相关申报材料汇总后于2021年1月15日前联合报送农业农村厅。
五、工作要求
(一)如实申报。
符合要求的贴息对象要如实申报申请本次贴息的贷款合同已获得的其他各级财政资金贴息情况(包括进入公示期尚未收到贴息资金的),对漏报、瞒报的,一经查出,取消贴息资格。
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贴息资金的贴息对象,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严格审查。
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贴息资料,对审核把关不严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作为扣分项纳入相关工作绩效考评体系。
(三)相关说明。
因本次贴息范围涵盖《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川财农〔2020〕14号)中“实施对生猪省级财政农业产业化银行贷款贴息政策”,川财农〔2020〕14号“实施对生猪省级财政农业产业化银行贷款贴息政策”不再执行。
附件:
1.按时还本付息情况说明
2.四川省2020年种猪场和规模猪场贷款贴息申请表
附件1
按时还本付息情况说明
兹有(贷款贴息对象,身份证号:
),于年月日在我行借款 万元(大写金额:
),借款合同编号:
,借据编号:
,借款合同约定:
借款用途为,借款期限为年月日至
年月日。
截至2020年7月31日,该笔借款项下逾期未还的本息余额为零。
特此说明!
(贷款银行名称)
2020年月日
(加盖银行公章)
附件2
四川省2020年种猪场和规模猪场贷款贴息申请表
一、申请贴息对象名称:
二、生产经营主体类别:
种猪场或5000头(含)以上规模猪场□500头(含)—4999头规模猪场□
三、贷款情况:
(单位:
万元,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本项可根据贷款次数增加)
贷款一:
贷款金额:
贷款年利率:
贷款用途:
贷款期间:
年月日—年月日
贷款金融机构:
已获得其他各级财政资金贴息(包括进入公示期尚未收到贴息资金的):
□是□否
其他各级财政资金贴息情况(附相关材料):
贴息项目名称一:
贴息时间:
贴息金额:
贴息项目名称二:
……
累计贴息金额:
贷款二:
贷款三:
……
四、银行账户(贴息对象为企业的应提供基本账户信息,其余贴息对象应提供对公账户信息)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五、证明材料(附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不具有的贴息对象除外)
2.“畜禽养殖代码”电子凭证
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仅种猪场提供)
4.贷款合同(复印件)
5.贷款资金提款清单(复印件)
6.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时付息情况说明
7.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8.人民银行出具的完整的《企业/个人信用报告》
9.开户许可证或对公账户信息
10.其他证明材料
六、真实性声明:
声明:
本次填报的《四川省2020年种猪场和规模猪场贷款贴息申请表》和提供的证明材料均真实、合法。
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单位公章或法人代表印章,贴息对象为个人的签字盖章)年月日
七、贴息金额测算:
规定期限内付息金额(A1):
贷款年利率(B1):
贷款贴息比例(C):
申请贴息金额(D1):
D1=A1/B1*C=
规定期限内付息金额(A2):
贷款年利率(B2):
申请贴息金额(D2):
D2=A2/B2*C=
规定期限内付息金额(A3):
贷款年利率(B3):
申请贴息金额(D3):
D3=A3/B3*C=
申请贴息金额合计:
D=D1+D2+D3+……
年月日
八、部门审核意见:
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
(签章)
县(市、区)财政部门意见:
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
市(州)财政部门意见:
填报说明:
1.贴息对象类别在两个类别中只能选一个,框里勾选。
2.第六条的申明主体名称应该与申请贴息主体名称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