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小企业纳税筹划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浅析中小企业纳税筹划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析中小企业纳税筹划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SJ企业
TheTaxPlanningofSmallandMedium-sizeEnterprise--theExampleofSJCompany
Abstract
Overallbasicmacro-economyrunswithasteadyspeedinourcountryandthegrowthofeconomyisinareasonablerange,butinternationalmarketisstillcompetitive.Intermsoftaxplanning,numerousmultinationalenterprisesareinaleadinglevel,whichmakethemdominatetheircompetition.Inthiscase,withincreasinglyimprovingofChina’smarketizationandtheacceleratingprocessofreformandopening-up,oureconomyintegratesintotheglobalizationofworldeconomy,andthetaxplanninghasbecomemoreimportant.Ifthedomesticenterpriseswanttobegearedtointernationalstandardsandtoobtainalong-termdevelopment,especiallysmallandmedium-sizeenterprises,theynotonlyneedgettingthesupportofthenationaltaxpolicy,butalsostrengthenmanagersandfinancialpersonneltothelearningoftaxplanningknowledgeandapplytaxplanningskillstoservicetheenterprisesInaddition,owingtohighrateinourcountry,thesmallandmedium-sizedenterprisesburdenheavily,andtaxpayingbecomesthefatallinkofprofitofsmallandmedium-sizeenterprises.Thusitcanbeseenthatifsmallandmedium-sizeenterpriseswanttogainsustainabledevelopmentinthecompetition,thekeyistolegallydecreasetax.Therefore,taxpayingbecomeasignificanttopicofcontrollingcosts.
Thearticlefirstintroducethebasicprincipleoftaxplanning,thenanalyzesthepresentsituationandnecessityoftaxplanningofsmallandmedium-sizedenterprises,andappliesthetheoreticalknowledgetoSJcompanyinordertodiscussexistentproblemsaswellasputforwardthecorrespondingsolutions.Finally,basedonthetaxplanningofSJcompany,comesupwithseveralperfectsuggestions.
KeyWords:
Economy;
Taxpaying;
SmallandMedium-sizeEnterprise;
TaxPlanning;
SJCompany
随着我国市场化水平日益提高,改革开放进程不断加快,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大潮中,纳税筹划变得更为重要。
但在现实会计账务处理过程中,大多数中小企业账目比较混乱,缺少对纳税筹划的了解与重视。
论题基于对实体SJ企业的了解,浅析SJ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纳税筹划与账务处理存在的问题,对SJ企业提出纳税筹划方案,解决相关账务处理问题,以促进中小企业纳税筹划的应用水平的提高。
1纳税筹划的基本原理
1.1纳税筹划的概念及其特点
税收筹划,是在遵守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纳税人采取合法的手段对纳税义务实施“避重就轻”的合理规避,减少税款支出。
纳税筹划是企业在税收和法律详细研究的基础上,对现有税法规定的不同税率和不同纳税方式灵活地进行选择、利用,增加企业的税后利润。
另外,纳税筹划有以下4个特点:
(1)合法性。
纳税筹划既要符合税法规定,又要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
(2)预见性。
纳税筹划通常是有计划、有组织的税收活动,一般都是预先按自己的纳税方式和规模做出规划、设计和安排,以达到企业合理避税的目的。
(3)目的性。
纳税筹划具有明确的目的性,那就是为了通过延迟纳税时间或减少纳税的绝对额来获得税收收益。
(4)方式多样性。
我国现行税法中有28个税种,每个税种对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等方面的规定存在差异,因此我国税收规定可供纳税人选择的方案很多,就纳税筹划实施方式可分为单个税种的筹划和围绕经营活动不同进行的筹划。
1.2纳税筹划的方法
纳税筹划的方法很多,在这里只简要介绍典型的5种方法。
(1)优惠政策法
国家为了鼓励和扶持某些特定行业、地区、企业和产品的发展,企业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的方法。
(2)纳税期的递延法
延期纳税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收而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
递延纳税实际是对暂时性差异的调整,利于中小企业资金的周转,即使不能减少纳税人的纳税绝对总额,企业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让企业拥有更多的流动资金用于资本投资,投资产生的收益使将来可以获得更多的税后利润。
在合理和合法的情况下,如果企业能使递延项目最多化、递延期最长化,则可以达到节税最大化。
(3)转让定价筹划法
转让定价筹划法主要是通过关联企业不符合营业常规的交易形式进行的税务筹划。
有经济关联的企业之间相互转让产品或非产品时,企业各方是根据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或最大限度维护他们之间的收入而通过某种契约形式决定转让价格,以达到少纳税甚至不纳税的目的。
(4)税法漏洞筹划法
税法漏洞筹划就是利用税法文字上的忽略或税收实务中征管方大大小小的漏洞进行筹划的方法。
时间的变化常常使相对完善的税法漏洞百出,地点的差异又不可避免的衍生漏洞,人员素质不高同样会导致税收漏洞的出现,技术手段落后会限制税制的完善以及税收效率的提高;
法律体系内部结构的不协调同样会造成税收漏洞。
(5)会计处理方法筹划法
会计处理方法筹划法就是利用会计处理方法的可选择性进行筹划的方法。
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固定资产计价、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的选择都将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企业纳税人通过对有关会计处理方法筹划达到获取税收收益的目的。
2中小企业纳税筹划的现状及其必要性
随着国内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市场化程度日趋提高,市场竞争越发激烈,而中小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纳税筹划仍然不够成熟,面临更大的挑战。
2.1税负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我国中小微企业根据不同行业的从业人员人数、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这三个指标中的两个来划分中小微企业,可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
中小微企业的界定决定了企业种类的多样性,而其税负的复杂性则对企业生产经营有以下3方面的影响。
(1)中小企业的流转税税负过高,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占据企业税负的一半以上;
另外,像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涉及房地产的税种,当企业发生相关房地产事项时,税务部门会向企业征收上述税种中的一种或者多种,导致企业重复征税,税负重。
(2)在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税收体制结构不合理,对于我国税法规定的企业税前可扣除项目,中小企业涉及可以扣除的项目较少,这些规定并未给中小企业带来真正的优惠。
而大多数中小企业属于民营企业,如果将中小型民营企业归为小规模纳税人范畴,那么这些民营企业的进项税额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实际上增加了企业的纳税负担,比按25%企业所得税率所计算缴纳的税负更沉重。
(3)因履行政府管理职能而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过重。
行政性收费对于资金雄厚的大型企业来说不值一提,但对于流动资金有限的中小企业来说却是一笔挺大的费用支出。
2.2中小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中小微企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很大,其税收贡献占到了50%以上,而且国内越来越多的创业者加入到中小微企业的行列中来,这使得国内市场不断繁荣,助推我国经济迅猛发展。
因此,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关系到我国宏观经济的发展速度。
而纳税筹划作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一环,影响着企业未来的发展壮大,需要企业重点关注。
我国的纳税筹划起步比西方国家晚,大多数中小企业对纳税筹划的运用知之甚少,仅仅停留于纸上谈兵,而西方发达国家的大中小企业都普遍了解并熟练运用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活动中,这使得中国的企业发展和盈利水平落后于国际水平;
另外,国内中小企业的纳税筹划运用程度低于国有大型企业,牵绊着我国经济增长速度。
因此,提高中小企业的纳税筹划水平,不仅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而且还能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中小微企业的长远发展。
2.3中小企业纳税筹划的现状
中小企业在纳税筹划方面起步较晚,发展滞后并且存在以下问题。
(1)企业内部财务人员的业务处理水平不高,对财务管理以及纳税筹划缺乏系统的认识。
中小企业的财务人员对纳税筹划认识不足,财务系统核算能力欠缺,不能充分利用纳税筹划手段,导致纳税依据虚假,甚至出现虚假少报收入,虚列开支,扩大不切实际的费用,缺少有凭有据,掩盖了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盲目运用税收优惠政策,缺乏对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理论和实务的研究,容易走向误区。
(2)税务代理机构发展缓慢,缺少行业标准与行业带头人,限制了纳税筹划的发展。
随着税务代理机构市场的扩大,诸多问题有待完善。
像中小企业资金有限,对税务代理依赖性强,而众多税务代理机构规模较小,起步晚,税务代理水平层次较低,缺乏专业水平高的人才,如税务筹划师等,这限制了税务代理机构开展多业务领域的代理服务,难以满足中小企业的对代理服务的各项需求,延缓了其纳税筹划走向专业化的进程。
(3)对偷税与合理避税的界限区分不清,企业铤而走险反倒增加了企业税务成本。
随着我国税法不断的完善,市场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国家推行的反避税管理机制逐步健全,这给中小企业的纳税筹划带来了新的挑战;
加之企业纳税人不能全面准确地理解税收政策,可能导致税务环节处理不当,多缴税或者偷税受罚,冲击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反而增加了税务成本。
(4)忽视企业的长期利益,片面追求短期利益。
与欧美国家企业相比,我国中小企业的纳税筹划意识相对薄弱,且中小企业只顾忙于自身发展,往往疏忽了对税务筹划知识的了解,轻视税收法律政策,缺乏税务筹划的合理规划,片面追求企业眼前利益,忽略税收筹划对企业经济长远发展的意义,这使得企业常常在纳税环节中“吃哑巴亏”,阻碍了企业的长远发展。
3中小企业纳税筹划的策略——以SJ企业为例
SJ企业是一家以生产和销售医疗设备为主营业务、兼营设备经营性租赁的民营中小企业,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在职员工不超过20人,存货与材料计价方法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的是年限平均法。
3.1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
国家给予了中小企业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在会计实务中应合理地加以利用。
3.1.1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事实上,SJ企业在职员工不超过20人,近几年来的税前利润未超过20万元,符合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
若SJ企业盈利水平跟往年基本持平,除2014年亏损外,预计SJ企业2015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大约在为15万元左右,那么2015年末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不是按25%的所得税率征税。
SJ企业按一般纳税人计征所得税为=(150000-94264.38)×
25%=13933.91(元)
SJ企业按新规小型微利企业计征所得税为=(150000-94264.38)×
50%×
20%=5573.56(元)
那么,SJ企业若正确运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则能为SJ企业节税8360.35元(13933.91-5573.56)。
3.1.2临界点的纳税筹划
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来看,企业所得税实质上是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而中小微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注意临界点的的纳税筹划,为企业留存更多的税后利润。
但是,临界点的筹划并不是一味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以使企业达到低税率标准,而是在某个应纳税所得额的区间内,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才能使中小企业真正少缴税并且增加其税后利润,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
若是超过该区间范围内进行纳税筹划,那么所花费的筹划成本就显然不能与收益相匹配,不能使企业减少税前开支又增加税后利润。
企业所得税的临界点筹划具体见表3.1。
表3.1企业所得税适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Y)
税率
应进行纳税筹划的临界点
Y≤20万元
10%
20万元≤Y≤22.5万元
20万元<
Y≤30万元
20%
30万元≤Y≤32万元
Y>
30万元
25%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临界点是企业应该进行合理避税操作的一个应纳税所得额的区间。
因为在此区间会出现“税收倒流”的不合理现象,即税收的增长会快于所得额的增长,因此会出现所得增长而税后利润却下降的不良后果。
当一个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22.5万元,开展纳税筹划工作使企业应纳税额降低到20万元(包括20万元)以下,这样就能够获得比税前开支更多的税后利润;
但如果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2.5万元,那么开展纳税筹划所花费的成本并不比直接按税率缴税更划算,因此,此时企业没有必要进行纳税筹划。
同理,30-32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临界点的筹划也是如此。
在2015年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实施后,运用纳税筹划,适当增加费用支出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假设一家企业近几年税前利润均在20-22.5万元,那么对该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可适当增加税前费用开支,如增加职工福利待遇等支出。
假定该企业2015年的税前所得为21万元,那么纳税筹划前后的所得税额及税后利润计算过程如下。
筹划前:
应缴纳所得税额=21×
20%=4.2(万元);
税后利润=21-4.2=16.8(万元)
筹划后:
应缴纳所得税额=20×
20%=2(万元);
税后利润=20-2=18(万元)
表3.2纳税筹划前后对比
筹划前
筹划后
应纳税所得额(万元)
21
20
应缴所得税额(万元)
4.2
2
税后利润(万元)
16.8
18
由上表3.2比较分析后可知,纳税筹划后通过增加1万元的职工福利,既提高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还使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降低至20万元,税后利润增加了1.2万元。
因此,在应纳税所得额临界点范围内,不论是增加员工福利费还是公益性捐赠,或者是列支各项费用,只要在可扣除的费用范围内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筹划,有效地更多利润留归企业所有。
3.2资产的纳税筹划
3.2.1原材料
SJ企业原材料发出的计价方法采用的是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但除了此方法,还可以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和先进先出法,企业可先比较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先进先出法的这两种计价方法,以做好纳税筹划工作,使企业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在企业生产经营环节中,原材料费用在产成品中占有很大比率,且原材料价格易受市场供求变化的影响,企业采购材料也是分期分批的,产成品随着原材料价格变动而变动,从而影响企业的利润,进而影响企业缴纳税款的多少。
SJ是一家生产与销售为一体的公司,为保证其经营活动正常进行,预先采购可供一年生产用的原材料。
2013年底,SJ企业销售医用载玻片20000盒,该产品市场售价50元/盒,除原材料费用外,其他费用10元/盒,2013年该企业共进货5次。
详见下表3.3所示。
表3.3原材料进货单
次数
进货数量
单价
总价
第一次
6000
108000元
第二次
7000
147000元
第三次
6500
130000元
第四次
8000
19
152000元
第五次
5500
17
93500元
该企业本年年初无结存进货材料,当期本年度销售数量与生产领用数量相同,则各方法下的成本计算及税额计算如下:
(1)采用先进先出法,有关计算为:
本期材料成本=18×
6000+21×
7000+20×
6500+19×
500=394500(元)
其他费用=10×
20000=200000(元)
本期生产成本=394500+200000=594500(元)
由于本期产品全部销售,故产品的生产成本与产品销售成本一致,即产品销售成本为594500元。
产品销售收入=50×
20000=1000000(元)
假如该企业无其他调整事项,则:
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594500=405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405000×
25%=101375(元)
(2)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有关计算如下:
本期进货材料单价=(108000+147000+130000+152000+93500)÷
(6000+7000+6500+8000+5500)=19.11(元)
本期材料成本=19.11×
20000=382200(元)
20000=2000000(元)
本期生产成本=382200÷
200000=582200(元)
由于本期产品全部对外销售,故产品销售成本数额与本期生产成本数额一致。
本期产品销售收入=50×
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582200=417800(元)
应纳税所得额=417800×
25%=104450(元)
综上所述,先进先出法与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相比之下,前者税负最轻。
但是,这个例子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先进先出法与加权平均法本身没有哪个更好之说,主要还要看企业如何运用,企业完全可以从自身需要出发,选择使自身受益最大的计算方法。
3.2.2固定资产
据上述SJ企业基本情况,其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数平均法。
实际上,该企业可以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来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以SJ企业为例,2013年SJ企业购进一台器皿清洗设备用于生产经营,价款30000元,预计净残值600元,使用寿命5年。
年利率为3%,企业所得税为25%。
固定资产折旧分别采用下述3种方法时,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分析如下。
(1)年限平均法
第一年至第五年每年折旧额=(30000-600)÷
5=5880(元)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的现值=5880×
(P/A,3%,5)=5880×
4.58=26930.4(元)
因此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时,可产生企业所得税抵税额6732.6元(26930.4×
25%)。
但在固定资产实际使用过程中,固定资产每年折旧额相等,而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前期大于后期,使得其总体使用费(折旧费用+维修费用)各年不均衡。
(2)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我国现行财会制度规定允许采用的加速折旧方法之一。
这种“加速”,体现在折旧年限和折旧总额不变的情形下,前期计提的折旧费用多于后期,这对企业利润的影响不同,从而为企业的合理避税提供一定的空间。
以SJ企业资料,可知在此种折旧方法下,固定资产折旧率为40%(
),固定资产各年折旧额计算如下:
第一年折旧额:
30000×
40%=12000(元)
第二年折旧额:
(30000-12000)×
40%=7200(元)
第三年折旧额:
(30000-12000-7200)×
40%=4320(元)
第四年折旧额:
(30000-12000-7200-4320-600)÷
2=2940(元)
第五年折旧额: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现值=12000×
(P/F,3%,1)+7200×
(P/F,3%,2)+4320×
(P/F,3%,3)+2940×
(P/F,3%,4)+2940×
(P/F,3%,5)=12000×
0.971+7200×
0.934+4320×
0.915+2940×
0.888+2940×
0.863=27477.54(元)
计算可知,在双倍余额递减法下,固定资产可产生企业所得税抵税额为6869.39元。
(3)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各年计算折旧的基数相同,但各年折旧率是随着固定资产可使用年限减少而逐年递减,因此,在固定资产可使用年限内各年的折旧额也是逐年递减的。
在年数总和法下,其固定资产各年折旧额计算如下:
(元)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现值=9800×
(P/F,3%,1)+7840×
(P/F,3%,2)+5880×
(P/F,3%,3)+3920×
(P/F,3%,4)+1960×
(P/F,3%,5)=9800×
0.971+7840×
0.943+5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