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工程安全施工管理措施完整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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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4站在碴堆上作业时,应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滑坍伤人。

  2.1.5风钻钻眼时,应先检查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

管子接头是否牢固,有无漏风;

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钻孔堵塞现象;

湿式凿岩机的供水是否正常;

干式凿岩机的捕尘设施是否良好。

不合要求者应予修理或更换。

  2.1.6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必须将支架安置稳妥。

风钻卡钻时应用板钳松动拔出,不可敲打,未关风前不得拆除钻杆。

  2.1.7电钻钻眼应检查把手胶套的绝缘和防止电缆脱落的装置是否良好。

电钻工必须手戴绝缘手套,脚穿绝缘胶鞋,并不得用手导引回转钢钎,不得用电钻处理被夹住的钎子。

  2.1.8在工作面内不得拆卸、修理风、电钻。

  2.1.9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2.1.10钻孔台车进洞时要有专人指挥,认真检查道路状况和安全界限,其行走速度不得超过25m/min。

台车在行走或待避时,应将钻架和机具都收拢到放置位置,就位后不得倾斜,并应刹住车轮,放下支柱,防止移动。

  2.2爆破

  2.2.1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

  2.2.2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设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

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爆破器材。

长隧道施工必须在洞内加工爆破器材时,其加工硐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的有关规定。

  2.2.3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物。

  2.2.4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离现场,其安全距离为:

  

(1)独头巷道不少于200m;

  

(2)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m;

  (3)相邻的平行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少于50m;

  (4)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m)时,不少于500m。

  2.2.5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的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

  2.2.6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

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

刚打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

如果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砂、流砂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

  2.2.7洞内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药。

  2.2.8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火点炮,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

  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的根数不宜超过5根。

如一人点炮超过5根或多人点炮时,应先点燃计时导火索,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

当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所有爆破工必须撤离工作面。

  2.2.9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

严禁用明火照明。

  2.2.10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必须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

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照明。

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1m。

  2.2.11爆破后必须经过15min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盲炮”及可疑现象;

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

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

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

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可进入工作面。

  2.2.12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2.2.13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

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

  2.2.14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

岩石隧道两工作面距离接近15m(软岩为20m),一端装药放炮时,另一端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点。

导坑已打通的隧道,两端施工单位应协调放炮时间。

放炮前要加强联系和警戒,严防对方人员误入危险区。

  土质或岩石破碎隧道接近贯通时,应根据岩性适当加大预留贯通的安全距离,当时只准一端掘进,另一端的人员和机具应撤离至安全地点。

贯通后的导坑应设专人看管,严禁非施工作业人员通行。

  3 

洞内运输

  3.1各类进洞车辆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制动有效,严禁人料混载。

  3.2进洞和各类机械与车辆,宜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柴油机动力,燃烧汽油的车辆和机械不得进洞(如通风良好,可以达到本章“通风及防尘”要求者除外)。

  3.3所有运载车辆均不准超载、超宽、超高运输。

运装大体积或超长料具时,应有专人指挥专车运输,并设置显示界限的红灯。

  3.4进出隧道的人员应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或车辆抢道,严禁扒车、追车或强行搭车。

  3.5装碴

  3.5.1人工装碴时,应将车辆停稳并制动。

漏斗装碴时,应有联络信号,装满时应发出停漏信号,并及时盖好漏碴口。

接碴时,漏斗口下不得有人通过。

  3.5.2人工卸碴,应将车辆停稳制动,严禁站在斗车内扒碴。

  3.5.3机械装碴时,坑道断面应能满足装载机械的安全运转,装碴机上的电缆或高压胶管应有专人收放,装碴机操作时其回转半径内不得有人通过。

  3.6洞内运输

  3.6.1有轨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1)洞内平曲线半径不应小于车轴距的7倍;

洞外不应小于10倍;

  

(2)双线运输时,其车辆错车净距应大于0.4m,车辆距坑壁或支撑边缘的净距不应小于0.2m;

  (3)单线运输时,在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0.7m的人行道,并在适当地点设错车道,其长度应能满足最长列车运行的要求;

  (4)洞内轨道坡度宜与隧道纵坡一致,卸碴地段应设不小于1%的上坡道;

  (5)在线路尽头应设置挡车装置和标志,以及足够宽的卸车平台;

  (6)运输线路应有专人维修、养护,线路两侧的废碴和余料应随时清理。

  3.6.2动力牵引的有轨运输作业,可参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炭部[86]煤安字9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3.6.3无轨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1)洞内运输的车速不得超过:

人力车5km/h;

机动车在施工作业地段单车10km/h,有牵引车及会车时5km/h;

机动车在非作业地段单车20km/h,有牵引车时15km/h,会车时10km/h;

  

(2)车辆行驶中严禁超车;

  (3)在洞口、平交道口及施工狭窄地段应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指挥交通;

  (4)凡停放在接近车辆运行界限处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应在其外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组成显示界限,以防运输车辆碰撞;

  (5)在洞内倒车与转向时,必须开灯鸣号或有专人指挥;

  (6)洞外卸碴场地段应保持一段的上坡段,并在堆碴边缘内0.8m处设置档木;

  (7)路面应有一定的平整度,并设专人养护;

  (8)洞内车辆相遇呀有行人通行时,应关闭大灯光,改用近光或小灯光。

  3.7 

爆破器材运输

  3.7.1在隧道工程外部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3.7.2在任何情况下,雷管与炸药必须放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

人力运送时雷管与炸药不得由一人同时运送;

汽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别装在两辆车内运送,其间距应相隔50m以上;

有轨机动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不宜在同一列车上运送,如必须用同一列车运送时,装雷管与炸药的车辆必须用三个空车厢隔开。

  3.7.3人力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有专人护送,并应直接送到工地,不得在中途停留;

一人一次运送的炸药数量不得超过20kg或原包装一箱。

  3.7.4汽车运送爆破器材时,汽车排气口应加装防火罩,运行中应显示红灯。

器材必须由爆破工专人护送,其他人员严禁搭乘。

爆破器材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里加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不得超过二层。

  3.7.5有轨机动车运送爆破器材时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护送人员与装卸人员只准在尾车内乘座,其他人员严禁乘车。

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必须放在专用带盖的木质车厢内,车内应铺有胶皮或麻袋并只准堆放一层。

  3.7.6在竖井内运送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事先通知卷扬机司机和井口上下联络人员;

  

(2)除爆破工和护送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乘坐;

  (3)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只准堆放一层,且不得滑动。

运送其它炸药时,装载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并不高于1.2m;

  (4)用罐笼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其升降速度不得超过2m/s,运送其它炸药不得超过4m/s,用吊桶运送爆破器材时,其速度不得超过1m/s;

  (5)司机在操纵卷扬机时,不得使罐笼或吊桶发生振动;

  (6)运送电雷管时应装入绝缘箱内,切断洞内所有电源,并检查钢丝绳是否带电;

  (7)严禁爆破器材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巷道内停放;

  (8)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严禁运输爆破器材。

  3.7.7严禁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皮带运输机运送爆破器材。

  4 

支护

  4.1隧道各部(包括竖井、斜井、横洞及平行导洞)开挖后,除围岩完整坚硬,以及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不需支护者外,都必须根据围岩情况、施工方法采取有效的支护。

  4.2施工期间,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对支护各部定期进行检查。

在不良地段每班应设专人随时检查,当发现支护变形或损坏时,应立即整修和加固;

当变形或损坏情况严重时,应先将施工人员撤离现场,再行加固。

  4.3洞口地段和洞内水平坑道与辅助坑道(横洞、平行导坑等)的连接外,应加强支护或及早进行永久衬砌。

洞口地段的支撑宜向洞外多架5~8m明厢,并在其顶部压土以稳定支撑,待洞口建筑全部完工后方可拆除。

  4.4洞内支护,宜随挖随支护,支护至开挖面的距离一般不得超过4m;

如遇石质破碎、风化严重和土质隧道时,应尽量缩小支护工作面。

当短期停工时,应将支撑直抵工作面。

  4.5不得将支撑立柱置于废碴或活动的石头上。

软弱围岩地段的立柱应加设垫板或垫梁,并加木楔塞紧。

  4.6漏斗孔开挖时应加强支护,并加设盖板;

供人上下的孔道应设置牢固的扶梯。

  4.7采用木支撑时应选用松、柏、杉等坚硬且富有弹性的木材,其梁、柱的梢径不得小于20cm,跨度大于4cm时不得小于25cm;

其它连接杆件梢径不得小于15cm,木板厚度不得小于5cm。

木支撑宜采用简单、直立,易于拆、立的框架结构,并应保证坑道的运输净空。

  4.8钢支护安装,宜选用小型机具进行吊装,并应遵守本规程“起重吊装”的规定。

  4.9喷锚支护时,危石应清除,脚手架应牢固可靠,喷射手应配戴防护用品;

机械各部应完好正常,压力应保持在0.2Mpa左右;

注浆管喷嘴严禁对人放置。

  4.10当发现已喷锚区段的围岩有较大为数不多变形或锚杆失效时,应立即在该区段增设加强锚杆,其长度应不小于原锚杆长度的1.5倍。

如喷锚后发现围岩突变或围岩变形量超过设计允许值时,宜用钢支架支护。

  4.11当发现测量数据有不正常变化或突变,洞内或地表位移大于允许移值,洞内或地面出现裂缝以及喷层出现异常裂缝时,均应视为危险信号,必须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待制定处理措施后才能继续施工。

  5衬砌

  5.1随着隧道各部开挖工作的推进,应及时进行衬砌或压浆,特别是洞门建筑的衬砌必须尽早施工地质不良地段的洞口必须首先到家。

  5.2衬砌使用的脚手架、工作平台、跳梯、梯子等应安装牢固,不得有露头的钉子和突出的尖角。

靠近通道的一侧应有足够的净空,以保证车辆、行人的安全通过。

  5.3脚手架及工作平台上的铺板,应钉铺结实。

木板之端头,必须搭于支点上。

高于2cm的工作平台上应设置不低于1m的栏杆。

跞板应设防滑条。

  5.4脚手架及工作平台上所站人数及堆置的建筑材料,不得超过其计算载重量。

  5.5在洞内作业地段倾衬砌材料时,人员和车辆不得穿行。

  5.6机械转动部分应设置防护罩,时机必须有接地装置,移动或修理机器及管线路时,应先停电,并切断电源、风源。

  5.7安装、拆除模板、拱架时,工作地段应有专人监护。

拆下的模板不得堆放在通道上。

  5.8拆除灌筑混凝土模板内支撑时,应随拆随灌。

  5.9衬砌用的石料及砌块,应采用车辆运送,装卸车或安装砌块时宜使用小型机械提升。

当砌筑高度在1.5m以下时,允许使用跳板抬运,但跳板应架到与隧道平行的位置。

  5.10用石料砌筑边墙时,应间歇进行。

当砌筑高度至2~3m时,应停止4小时后方能继续砌筑。

若墙后超挖过大,回填层就逐层用干(浆)砌料填塞,以免坍塌。

  5.11压浆机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试运行,管路联接要完好,压力要正常,操纵压浆喷嘴人员应配戴护目眼镜及胶皮手套。

喷浆嘴应用支架支撑牢固,压浆时掌握喷嘴的人员必须注意喷嘴的脱落,并设法躲避;

拔取时必须在撤除压力后进行;

检修和清洗时,应在停止运转、切断电路、关闭风门后,方准进行。

  5.12采用模板台车进行全断面衬砌时,台车距开挖面的距离不得小于260m,台车下的净空应能保证运输车辆的顺利通行。

混凝土灌筑时,必须两侧对称进行。

台车上不得堆放料具,工作台应满铺底板,并设安全栏杆。

拆除混凝土输送软管时,必须停止混凝土泵的运转。

  5.13严禁在洞内熬制沥青。

  5竖井与斜井

  6.1竖井和斜井的井口附近,应在施工前作好修整,并在周围修好排水沟、截水沟,防止地面水侵入井中,发生坍塌。

竖井井口平台应比地面至少高出0.5m,井口应有严密的井盖,只有当吊笼吊罐升降时才准许打开井盖。

  6.2装配起爆药卷应在距井口50m以外的加工房内进行。

起爆药卷应由爆破工携送下井,除起爆药卷外不得携带其他炸药。

  6.3每次爆破之后均应有专人清除危石和掉落在井圈上的石渣,并应修整被打坏的支撑,待清修完毕后才准进行正常的工作。

  6.4当工作面附近或井筒未衬砌部分发现有落石、支撑发响或大量涌水时,工作面施工人员应立即循安全梯或使用提升设备撤出井外,并报告处理。

  6.5在吊盘上工作人员的工具,应妥善地放在工具袋内,使用时应牢固地拴在身上或固定物上。

不得将不使用的零星工具放置在附近的支撑上。

  6.6在井口及井底明显部位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6.7竖井提升

  6.7.1竖井井口应设防雨设施,接罐地点应设置牢固的活动栅门,由专人掌管启闭。

接罐人员均应佩带安全带,上下井的人员应服从接罐人员的指挥,通向井口的轨道应设阻车器。

  6.7.2施工期间采用吊桶升降人员与物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吊桶必须沿钢丝绳轨道升降,保证吊桶不碰撞岩壁。

在施工初期尚未设罐道时,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

  

(2)运送人员的速度不得超过5m/s,无稳绳地段不得超过1m/s;

运送石碴及其他材料时不得超过8m/s;

无稳绳地段不得超过2m/s;

运送爆破器材时不得超过1m/s;

  (3)提升钢丝绳应与吊桶连接牢固,保证在升降时不致脱钩;

  (4)吊桶上方必须设置保护伞;

  (5)不得在吊桶边缘上坐立,乘坐人员身体的任何部位不得超过出桶沿;

  (6)用自动翻转式吊桶升降人员时,必须有防止吊桶翻转的安全装置。

严禁用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

  (7)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地面出车平台进出吊桶,并应在吊桶停稳和井盖关闭以后进出吊桶,双吊桶提升时井盖门不得同时打开;

  (8)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9)吊桶载重量应有规定,不得超载。

  6.7.3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应遵守下列规定:

  

(1)罐顶应设置可以打开工的铁盖或铁门;

  

(2)罐底必须满铺钢板,并不得有孔。

如果罐底下面有阻车器的连杆装置时,必须设牢固的检查门;

  (3)两侧用钢板挡严,内装扶手,靠近罐道部分不得装带孔钢板;

  (4)进出品两头必须装设罐门或罐门帘,高度不得小于1.2m,罐门或罐帘下部距罐底距离不得超过0.25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0.2m。

罐门不得向外开;

  (5)进出装碴车的罐笼内必须装有阻车器;

  (6)载人的罐笼净空高度不得小于1.8m,罐笼内每人应有0.18㎡的有效面积。

罐笼的一次容纳人数和最大载重量应明确规定,并在井口公布;

  (7)提碴、升降人员和下放物料的速度不得超过3m/s,加速度不得超过0.25m/s;

  (8)罐笼、钢丝绳、卷扬机各部及其连接处,必须设专人检查,如发现钢丝绳有损,罐道和罐耳间磨损度超过规定等,必须立即更换;

  (9)升降人员或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必须设置可靠的防坠器,建井期间使用无防坠器的临时罐笼升降人员时必须要有安全措施;

  (10)罐笼升降作业时,下面不得停留人员。

  6.7.4检修井筒或处理事故的人员,如果需要站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工作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罐笼或箕斗顶上,必须装保护伞和栏杆;

  

(2)佩带保险带;

  (3)提升容器的速度一般为0.3m/s~0.5m/s,最大不得2m/s。

  6.7.5每一提升装置必须装有从井底接罐员给井口接罐员和井口接罐员发给卷扬机司机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须同卷扬机的控制回路闭锁。

只有井口接罐员发出信号后,卷扬机才能起动,除常用的信号装置外,还必须有备用信号装置。

井底车场和井口之间,井口和卷扬机司机之间,除上述信号装置外,还必须装设直通电话或传话筒。

  一套提升装置供给几个洞室使用时,各洞室都必须设有信号装置和闭锁,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

  6.7.6井底车场的信号必须经由井口接罐员发出,井底车场不得直接向卷扬机司机发信号;

只有在发送紧急停车信号时才可直接向卷扬机司机发出信号。

  6.8斜井运输

  6.8.1斜井的牵引运输速度不得超过3.5m/s;

接近洞口与井底时不得超过2m/s;

升降加速度不得超过0.5m/s。

  6.8.2斜井的垂直深度超过50m时,应配备运送人员的车辆,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运送人员的车辆必须有顶盖,车辆上必须装有可靠的防坠器。

当断绳时能自动发生作用,同时也能用手操纵;

  

(2)运送人员的列车必须设车长跟随,车长坐在行车前方的第一辆车的第一排座位上。

手动防溜装置也必须在画长座席处;

  (3)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车辆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及防坠器。

运送人员前,先放一次空车,检查斜井和轨道的安全状况;

  (4)乘人车辆不得超过定员,乘员及携带的工具不得超出车厢。

  6.8.3斜井口必须设置挡车器,并设专人管理。

挡车器必须经常牌处于关闭状态,放车时方可打开。

车辆在井内行驶或停留期间,井内严禁人员通行和作业。

斜井长度超过100m时,应在井口下20m和接近井底60m左右设置第二道挡车器。

  6.8.4井口、井下及卷扬机间应有联系信号。

提升、下放与停留应各有明确的色灯和音响等信号规定。

  主、副井口应设专职信号员,负责接发车工作。

卷扬机司机未得到井口信号员,不得开动。

  运送人员的车辆中必须装有向卷扬机司机发送紧急信号的装置。

  6.8.5斜井井底停车场应设避车洞。

斜井底附近的固定机械电器设备与操作人员,均应设置在专用洞室内。

  6.8.6车辆连挂提升时,应有可靠的连接装置和断绳保险器。

挂钩均应加保险栓。

车与车之间应增加连接保险锴,提升钢丝绳应有地滚承托。

  6.9钢丝绳和提升装置

  6.9.1提升用的钢丝绳必须每天检查一次,每隔6个月试验一次。

其安全系数规定为:

升降人员的安全系数必须大于7,升降物料的安全系数必须大于6;

其断丝的面积与钢丝绳总面积之比,升降物料的必须大于10%;

升降人员用的不得有断丝。

钢丝绳走私减小百分数:

提升及制动钢丝绳不得大于10%,其它钢丝绳不得大于15%。

超过上述规定时必须更换。

  6.9.2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

钢丝绳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外层钢丝松动时,必须更换。

  6.9.3有接头的钢丝绳只允许在水平坑道和30°

以下的斜井中运输物料使用。

  6.9.4提升装置必须设下列保险装置:

  

(1)防止过卷装置。

当提升窗口超过正常终端停止位置0.5m时,必须能自动断电,并使保险闸发生作用;

  

(2)防止过速装置,当提升速度超过最大速度15%时,必须能自动断电,并能使保险闸发生作用;

  (3)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

  (4)当最大提升速度超过3m/s,必须安装速度限制器,保证提升容器到达终端停止位置前的速度不超过2m/s;

如果速度限制器为凸轮板时,其旋转角不应小于270°

  (5)防止闸瓦过度磨损时的报警和自动断电的保护装置;

  (6)缠绕式提升装置,必须设松绳保护并接入安全回路;

  (7)使用箕斗提升时,必须采用定量控制,井口碴台应装设满仓信号,碴仓装满时能报警或自动断电。

  6.9.5提升卷扬机必须装设深度指示器、开始减速时能自动示警的警铃及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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