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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

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必须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的用人单位(必须有用人资格)

3从属性特征:

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4法定性特征:

这种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当事人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劳动条件,均应依法处理。

5即使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国家法律、法规对调整其关系另有特殊规定的则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雇佣合同被认为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的协议。

就此,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劳动合同是雇佣合同社会化的体现,是雇佣合同随着社会经济和大工业生产的发展导

致其意思自治被弱化而法律强制性被扩增的衍生物。

同:

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均属给付劳务合同,两者均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均是双务有偿合同,均以提供

劳务为目的。

异:

(1).主体资格的不同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然人)。

雇佣合同:

双方签约主体一般为自然人,还有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所招用的劳工等。

主体资格的不同是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主要区别。

(2).主体地位的不同

劳动者他与用人单位具有身份上的从属性和依附性,两者之间为强弱主体,这也是其与雇佣合同最大区别之所在。

(被雇佣者并

平等主体,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独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性和依附性。

不以雇佣者组织成员的身份劳动)

(3).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

双方的权利义务除由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外,还根据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确定。

双方的权利义务仅仅根据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

(4).国家干预的力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建立虽然也体现了当事人的合意性,但它更强调国家意志的主体地位。

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的过程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主,国家基本不做干预。

(5).法律渊源不同

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这个特别法调整,是独立的合同种类。

雇佣合同属民事合同的一种,由民法和合同法等一般法调整。

(6).形式不同

是要式合同。

也可以是口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既可以是书面合同,

(7).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

发生的争议,当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对仲裁机构进行选择,即劳动合同纠纷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雇佣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应向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基本劳动权利与义务

劳动

劳动法律事实:

是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劳动法律事实主要包括行为和事件两种。

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只能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合法行为。

法律行为:

是指劳动者、用人单位作出的具有法律后果的行为。

劳动行为能力:

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

劳动权利能力:

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在我国,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征

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2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必须有劳动者本人实现;

3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劳动法律关系:

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

其特征为:

①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②它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

③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1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范畴;

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2劳动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为前提的,发生在社会劳动过程中;

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内。

3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的内容:

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即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的客体:

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我国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有:

⑴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权)平等就业权:

是指劳动者在就业方面一律平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选择职业权:

是指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选择用人单位,不受外在力量的强迫。

对自主择业权的限定——竞业禁止条款:

一)竞业禁止的概念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回避,竞业避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

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

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二)竞业禁止的特点

1、竞业禁止产生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2、竞业禁止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3、竞业禁止所要限制的行为,从广义上说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4、竞业禁止是一种不作为义务。

5、竞业禁止有一定的限制范围。

(时间和空间)

劳动者应承担的义务:

⑴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⑵不断提高职业技能水平;

⑶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⑷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它是劳

劳动法律关系: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际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

1、

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为:

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2它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

3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书本笔记的特征:

是劳动关系的法律化,是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中产生。

是符合法律规范的,合法有效的法律关系。

(区别事实劳动关系)

内容:

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1劳动关系:

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范畴;

I

是意志关系,

2劳动关系的形成:

是以劳动为前提的,发—]

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

是以劳动法律规范

3劳动关系的内容:

是劳釦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依劳动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包括:

自然人(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1)、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是指公民依劳动法规定,能够享有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并以自己

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能力。

(2)、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征:

(VS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先于行为能力(年满

2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实现;

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代理;

3某些劳动者(如未成年人、妇女)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受限制。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和法人的权利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的法律事实:

订立劳动合同

2、引起劳动法律关系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

双方一致的、合法的行为:

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事件:

死亡

违法行为:

劳动者贪污受贿

(1)

(2)

(3)

(从年满16周岁开始,同时产生的)

18周岁):

受到一定的限制。

即个体指向的劳动活动。

事实劳动关系:

1、概念: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力的使用关系,但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成立劳动法律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法定要件。

2、构成要件(认定标准):

----前3个适用劳动法律关系

(1)、双方主体必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安排下从事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一部分,用人单位接受了该劳动并给付了劳动报酬。

(4)欠缺法定要件:

形式上一一没有签订合同;

实质上一一劳动者不合法,如年龄不符。

3、产生的原因:

(1)无书面劳动合同:

①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

②自始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工没有劳动关系)

(2)无效劳动合同:

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劳动法律关系,但事实上的劳动力使用不能因为合同无效而消灭

4、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

(1)、自始没有签订的一一按同期、同工种、同岗位

(2)没有续签的一一按照原来的合同

(3)无效劳动合同的一一按同期、同工种、同岗位

5、事实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1)、工资支付证明

(2)、员工身份证明:

如工作证

第七章劳动就业劳动就业:

劳动就业的

①主体:

(3)单位的招聘证明:

如招工记录

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公民获得有报酬职业。

特点为:

劳动者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

在我国境内,具有我国国籍的公民一般应年满16周岁,包括能够参加劳动的残疾人;

外国的公民

应年满18周岁。

2公民在主观上必须有求职的愿望(自愿);

――排除了强迫劳动

3结果:

劳动者必须是获得了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职业。

(VS义务劳动)劳动就业的原则:

①国家就业原则;

②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原则;

③照顾特殊和困难就业群体就业原则;

4禁止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就业原则。

劳动就业权:

又称就业权或工作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使自己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实现职业劳动的权利。

VS(劳动权:

是指我国公民享有使自己的劳动力与社会生产资料结合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

劳动权的外延比劳动就业权广,劳动就业权是劳动权的一种表现方式。

劳动就业权的特征:

权利实现要求的特殊性。

劳动就业权的实现不完全由人的主观意志决定,国家作为劳动权的相对义务主体,

负有的不仅是不妨碍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不作为的义务,而且要以积极的作为促进和保障该权利的实现。

内容的特殊性。

(1)参加社会劳动

(2)取得相应报酬

权利救济手段的特殊性。

(1)失业保险救济金、

(2)社会救济金我国劳动就业的形式:

4、自谋职业(创业)

5、国家安置就业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接洽谈就业

2、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

我国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

1、国家促进就业原则:

3、劳动者自己组织起来就业(兴办集体企业)

措施: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4)

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建立和完善劳动就业的服务体系。

2、平等就业好自主择业原则:

(《就业促进发》27-31)

中国目前加入的关于平等就业的公约: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3、照顾特殊和困难就业群体就业的原则:

特殊和困难就业群体包括:

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失地农民、连续失业达一点时间人员等。

4、禁止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就业的原则:

(1)禁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劳动法》15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2)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法律对其可以从事的职业、工种等作了排除式的规定,即未成年人只能从事与其身体的成长发育程度相适应的劳动,且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八章劳动合同

第一章劳动合同概述

劳动合同概述

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之间关于确立、变更呵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又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

劳动合同的特点:

1、主体:

即双方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都具有法律的特定性。

2、内容的特殊性:

即劳动合同中所确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地位的特殊性:

即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地位。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遵循平等

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必须参加到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中去,担任一定的职务或工种工作,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领导和指挥,遵守劳动纪律,双方存在隶属关系。

4、公法对劳动合同进行适当干预。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的形式:

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分为书面和口头两种。

劳动合同的内容:

1、必备条款,又称"

法定条款”,是指由国家劳动法规所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协议中必须具备的条款。

如《劳动法》19-1: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①劳动合同期限;

②工作内容;

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④劳动报酬;

⑤劳动纪律;

遍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⑦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17: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

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

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协商约定条款,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必备条款外,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经过协商认定需要约定的条款。

(1)法定的协商约定条款。

(《劳动法》21、22)(《劳动合同法》19-24)

①协商约定试用期的规定;

②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

③协商约定专业技术培训的规定

(2)补充的协商约定条款。

如补充保险、福利待遇劳动合同的种类:

(一)按照劳动合同期限划分(《劳动法》20、《劳动合同法》12)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在合同有效期届满时,当事人的劳动法律关系即行终止,如果双方同意,也可以续订。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通常也称其为无定期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通常情况下,如果劳动者不具

备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以—同。

一旦该工作任务完成,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具有临时性的特点。

它一般适用于铁路、公路、建筑等工程项

目。

劳合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订立:

《劳动合同法》14

1、协商一致

2、《劳合》14“有下列情形之一…”

3、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解除:

《劳动合同法》39、40

三、特别规定:

《劳动合同法》46(五)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视为用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1、含义: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以后,为了相互了解和选择而约定的一段考察期。

2、试用期的订立:

(《劳动合同法》19)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在试用期问题上,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二)同时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

(三)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只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违法。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等3险一金是法定义务。

(四)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体现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体平等。

(五)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约定试岗、适应期、实习期,这些都是变相的试用期,其目的无非是为

了将劳动者的待遇下调,方便解除劳动合同。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这些情形按照试用期对待。

4、不能约定试用期的情况: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3)非全日制用工(《劳同》70)

5、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不需用人单位同意,不需承

(1)劳动者解除: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担违约责任。

(《劳同》37)

(2)用人单位解除: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一一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劳同》39

(一))

6、试用期的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服务期一一

一、含义:

特殊待遇:

(《劳同》22新增)

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

1、用人单位通过的培训费用,数额较大

、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

2

二、解除合同的区别:

试用期:

是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不需支付违约金。

服务期内解除合同:

是需要提前一个月并且需要支付违约金,特殊情况除外,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案例:

方某毕业后应聘到一间公司,跟该公司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协议,双方在试用期协议中约定,试用期期限为8个月,试用期满

后由公司根据方面的表现来决定是否正式录用,如果方面被正式录用,双方就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自正式签约之日起方某开始享受各种待遇。

试用期协议同时约定,试用期的工资是1500元,转正后的工资是3000元。

方某虽然工作负责,但他没有自己的客

户和业务执照。

试用期满后,他的业绩为零,但公司人事部认为方某认真工作,踏实肯干,可以再给方某一次机会,于是决定将方某的试用期再延长4个月,并跟他解释,我们这里新分配来的大学生,都要经过三年的见习期,见习期满经考核后才转正。

对此,方某没有表示有意见,4个月以后试用期满,方某接到人事部的通知,认为经过一年的试用考核,公司认为方某不能胜任公司的工作,经公司研究决定,对方某不作正式录用。

答:

问题:

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26)

一、含义:

是指劳动合同由于缺少有效要件而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二、法定情形: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一)欺诈:

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制作假象,以使对方当事人在上当受骗的情况下表示同意签订合同。

1、客观上:

实施了客观行为:

(1)陈述虚假情况;

(2)、隐瞒真实情况

2、主观上:

有欺诈的故意

3、被欺诈人由于欺诈产生了错误认识

4、因为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

(二)胁迫:

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暴力或其他手段相威胁,强迫对方当事人与自己订立合同。

1、以将来可能发生的是相威胁

2、直接伤害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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