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乡人大主席团成员培训会上的讲话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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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乡人大主席团成员培训会上的讲话文档格式.docx

一是乡人大是权力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党的组织机构;

二是乡人大是地方权力机关,只能在所辖的行政区域内代表人民,作出的决定在辖区具有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乡人大行使权力只能代表本乡人民,作出的决议决定,只能约束本乡人民。

三是乡人大是我国地方最基层的权力机关,与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相比,在掌握权力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上是相同的,但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组织上和职权范围上又有区别。

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有很多综合办事机构,而乡就没有办事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可以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乡只能选举政府和人大的正副职领导;

而乡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只有13项。

其次,人大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人大的法律地位体现了人大的性质。

宪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还规定,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宪法和法律的这些规定,确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地位是国家权力机关,处于一切国家机关的首位。

乡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决定了它在乡级国家机关中的地位,即乡人民代表大会在乡级国家政权机关中地位最高,处于核心地位。

具体地说,有三点:

一是乡人大在我国整个国家权力系统中处于基础地位。

它是我国人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决议、决定要通过它贯彻执行,基层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力也要通过它实现。

二是乡人大在同级政权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

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乡政权组织主要是乡人大和乡人民政府,而两者的关系是产生和被产生的关系、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

这些关系都是法律规定的。

从组织上来看,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人民政府。

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并罢免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提出辞职,但必须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这种关系表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产生乡镇人民政府的基础,从而表明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乡级国家政权机关中的首要地位。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乡镇这一级国家权力机关,也是集体行使权力的决策机关。

它有权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对于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民政工作实施计划等具有决定权。

而乡镇人民政府则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它具体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

这种决定和执行机关的关系决定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与乡镇入民政府的地位必然是不平等的。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乡镇人民政府。

具体来讲,乡镇人大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有权撤销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有权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乡镇人大还有权罢免乡镇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乡镇人大在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的质询案。

这些法律规定,表明乡镇人大是监督乡镇人民政府的机关,它的地位当然居于乡镇人民政府之上。

乡镇人大的这种监督属于具有权威性的国家监督,它具有特定的监督内容、方式、方法。

三是乡镇人大在乡镇人民群众中的地位具有权威性。

由于乡镇人大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它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更为密切,是直接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因而它在人民群众中的地位自然是崇高而权威的。

第三,人大具有什么样的作用?

人大的作用是由人大的性质、地位决定的。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它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乡级政权是整个国家政权的基础,乡镇人大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中组成人员最多、最了解并最能反映民意的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

因此,乡镇人大具有上级人大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

概括地讲,乡镇人大的作用,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是政权体系的基础作用。

乡镇是直接与民心相通的一级政权。

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党的形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形象,对于政策是否正确,执法是否公正的结论,主要是从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中获得的。

只有把乡镇人大建设成为秉公执法、富有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一级政权,才能实现民心向党,政通人和,国家政权才有坚实的基础,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才能落到实处。

二是民主法制建设的推动作用。

乡镇人大的职权之一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我国目前已颁布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各项经济法规,几乎每一项都需要乡镇人大保证它的遵守和执行,乡镇人大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对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保障作用。

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如何来管理国家事务呢?

有很多渠道和形式,但最重要的是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

乡镇人大职能作用的发挥,就是对最广大人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有力保障。

四是勤政廉政建设的促进作用。

乡镇人大作为基层国家权力机关,对乡镇政府有监督的职能,加强乡镇人大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就可以有效地抑制各种腐败行为,从而有力地促进乡镇国家机关的勤政廉政建设。

五是实现党的主张的保证作用。

党的领导最本质的内容,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

搞好乡镇人大工作,对于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人民意志,从而实现党对农村各项工作的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将有着重要的保证作用。

六是对于安定团结具有稳定大局的作用。

国家管理是一项极其纷繁复杂的工作,事事时时处处都充满着矛盾。

在我县,即使正确的政策,不同的乡镇也会有不同的看法和意见;

还会因个别国家工作人员素质不高使人民群众对政策产生意见甚至不满情绪。

这些问题如果任其自然发展,就会引起或带来社会矛盾和问题。

人民群众有意见就要有说话的地方,正确的应当得到采纳,错误的要得到纠正,不满的情绪应该得到疏导。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正是法律规定的广大人民群众表达愿意,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机关。

加强乡镇人大的建设,可以避免那种小问题酿成大问题、在基层可以化解的矛盾变为“上交问题”现象的经常发生,逐步在广大农村造就一个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二、正确理解和掌握乡镇人大的职权及行使职权的原则

乡镇人大的职权,宪法作了原则的规定,地方组织法依据宪法的原则规定,具体规定了乡镇人大的各项职权,归纳起来,这些职权可以概括为“六权”:

一是“保证权”。

就是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这一权力,主要是通过开展执法检查等活动的形式进行。

二是“保护和保障权”。

乡镇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人民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这一权力,主要是通过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接待和解决群众的来信来访案件等形式来进行。

三是“决定权”。

就是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事项。

乡镇人大有权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有权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有权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这一权力,主要是会议期间作出决议、决定。

四是“选举权”。

就是选举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这是乡镇人大一项重要的职权。

五是“监督权”。

就是监督乡镇政府的工作,乡镇人大对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监督权从构成因素上又可分解为知情权、检查权、审议权和处置权。

即了解政府工作情况,检查政府执行人大决议的情况,审议政府年初制订的目标完成情况,纠正政府不当的行政行为等。

六是“罢免权”。

就是罢免不称职或违法乱纪的乡镇人大正、副主席和乡镇人民政府正、副乡镇长。

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乡镇人大的职权是法定的,它行使职权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体现党委意图原则。

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是人大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

乡镇党委对乡镇人大具有领导的职能。

所以,乡镇人大要牢固确立党的观念,自觉接受乡镇党委的领导。

凡是乡镇党委提出的决策,依据法律规定又需要由乡镇人大讨论的重大事项,乡镇人大要列入议事日程,认真审议,作出决定,使党委的主张变成全乡镇人民的自觉行动。

二是民主集中制原则。

凡是需要乡镇人大作出决定性意见的事项,必须经过参加会议的代表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最后采取表决的形式,以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少数服从多数,是乡镇人大进行科学决策和有效监督的前提,无论代表担任什么职务,都只有一票权,任何个人都不能搞“一言堂”和独断专行的家长作风。

三是依法办事原则。

乡镇人大决定事项必须符合法定职权,不能审议、决定属于上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也不能审议、决定属于党群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做到既不失职,也不越权;

乡镇人大作出的决议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乡镇人大行使的各项职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事。

四是公开性原则。

就是乡镇人大开展的各项活动,召开的代表大会,都公开进行,允许群众监督,有义务向群众宣传。

五是重大事项原则。

乡镇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是法律规定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必须是本地区带根本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事,而不能事无巨细地讨论一些小事。

六是反映民意的原则。

凡是本乡镇人民群众普遍关心、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尤其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都要提交代表审议、讨论,作出决定。

七是因地制宜原则。

乡镇人大对本行政区域内作出的决议、决定,必须以宪法和法律及国家有关政策为依据,结合当地实际,既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又具备本地特色,实现全局利益、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的有机统一。

如过去有的乡镇作出修建乡村公路的决议、调整产业结构的决议等等,就收到很好的效果。

八是实事求是的原则。

以一个乡镇为例,可能同时发生许多事情要解决,但又不能一次都解决。

这就要从实际出发,去解决那些最需要解决且又能解决的问题。

这样,既有利于政府工作,又有利于维护人大的权威,保证人大决定的严肃性。

此外,要做好乡镇人大工作,还要正确处理好乡镇人大与党委、政府的关系。

乡镇人大主席团和正副主席要自觉维护和依靠党委的领导,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职权把党的主张变成人民群众的行动,乡镇人大的工作就会得到党委的重视和支持,工作就会有力度。

在处理与政府的关系上,要做到既监督又支持,凡是政府合法的行政行为,都要支持和鼓励,发现政府在行政工作中的不足,也要及时指出,提出整改意见,在工作中,尽量做到监督不指责,支持不代替,过问不干预。

只有这样,乡镇的各项工作才能顺利开展。

三、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履职素质

乡镇人大工作能否有所作为,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乡镇人大主席的素质如何。

这是因为乡镇人大主席无论在人代会期间,都起着承前启后、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乡镇人大主席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决定了乡镇人大的工作局面和整体水平。

那么,乡镇人大主席应具备哪些素质呢?

我认为应具备以下几个素质:

(一)要有做好人大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强烈的政治责任感是乡镇人大主席做好人大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我们的乡镇人大主席大多数是从党政岗位上转到人大岗位上的。

岗位变了,职务变了,行使权力的方式也变了,正确认识和尽快适应这种转变,才有可能做好人大工作。

据了解,有的同志对人大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

有的认为人大工作可有可无;

有的认为人大监督只是做做样子,解决不了问题;

甚至个别转到人大工作的同志,也感到低人一等,有失落感。

这种认识,对于人大工作是不利的。

作为乡镇人大主席,要善于从坚持和完善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高度,来认识乡镇人大工作对于国家政权机制的运行,对于促进政府发挥职能作用,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性,认识乡镇人大主席岗位的重要职责,从而做到自尊、自重、自信、自强,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认真的工作态度,堂堂正正、理直气壮地履行好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各项职责。

(二)要有强烈的民主法制意识。

人大必须反映人民的意愿,代表人民的利益;

同时它又是法律监督机关,它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事,集体讨论决定问题,充分体现着民主集中制原则。

在人大,集体才能行使权力,任何个人都无权处理重大问题,都不能自己说了算,更不能以个人意见“拍板”来否定多数人的意见。

因此,人大工作要遵循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作为乡镇人大主席,要牢固树立民主法制观念。

一是要充分尊重民意,认真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及时准确地反馈给党委和政府,真正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是要认真履行职责,敢于进行监督。

应该说,目前我们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违法乱纪现象,现实的直接原因是用人问题和个人道德品质问题,但根本原因是监督不力。

所以,作为乡镇人大主席要在监督上多动脑筋,多下力气。

除了自己要严格依法办事外,还要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三)要有甘于清苦的廉政作风。

人大作为权力机关,要代表人民意志,从宏观上决定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大事,但又不直接插手行政工作;

要监督同级政府对人大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但又不直接管理经济工作。

这种工作性质决定了在人大工作的班子是“智力”班子、“苦力”班子,这就要求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要有甘于清苦的廉洁作风。

只有廉洁,才能胜任工作;

只有廉洁,才有号召力、战斗力。

廉政搞好了,才能嬴得群众的信任和拥护,人大的作用才能得以充分发挥。

因此,乡镇人大主席,要自觉培养甘于清苦的廉洁作风,无论审议监督、视察、检查,还是接待来访,都要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刻刻检点自己的言行,要求人家做到的,自己应首先做到。

要具有乐于奉献的精神,做到不怕吃苦,不怕吃亏,不计较名利,严格自律,扎实工作,事事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

这样,才能树立起人大的权威。

(四)要有积极进取的开拓精神。

当今的时代是改革的时代、创新的时代,作为乡人大主席团成员,要具有积极进取的开拓精神,做到“忠诚而不盲目,谨慎而富有创造性”。

在实际工作中,既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有关程序办事,又能善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发挥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我乡人大工作走过的历程并不长,许多工作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循,要完成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努力发挥我们的主观能动性,去开拓、创造,寻找新的工作方式方法,以提高整个人大工作的水平。

这是形势的要求,也是人大工作的需要。

因此,乡人大主席团成员,要善于结合本乡的实际情况,提出新思路,推出新方法,并能收到较好的效果。

比如,宪法和法律赋予乡人大的职权,过去没有做到位,经过努力我们做到了,这就是进步;

宪法和法律虽有规定,但比较原则,我们把它具体化,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这是创新;

对外地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我们结合本地的实际借鉴推广,并有所发展,也是创新。

总之,我们要善于超越思维常规,勇于探索新路子,敢于走过去没有走过的路,敢做过去没有做过的事,使人大工作得以深化、发展和提高。

(五)要有勤奋好学的优良品质。

乡人大主席团成员,既是人大代表,又是代表活动的组织者、带头人,搞好学习尤其重要。

人大工作必须讲政治,必须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讲政治就必须讲学习。

首先,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

乡人大主席团成员、人大秘书要积极和努力地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理解和掌握会议的精神实质,要自觉地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要善于学习和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研究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认识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国体和政体的关系,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具有的中国特色,认识地方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其次,要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要不断增强人大工作意识。

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乡镇人大的性质、地位和职权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学法、懂法、依法,才能不断增强人大工作意识。

再次,还要学习有关经济学和社会科学等知识。

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重点是围绕发展生产力,搞经济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没有经济学知识,不懂得市场经济的规律就不能对本地区当前经济发展的思路和策略、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中肯建议和意见。

总之,乡人大主席团成员,要具有勤奋好学的优良品质,只有这样,眼光才能看得深、看得远、看得宽,从而不断提高参加行使管理国家重要事务的水平。

我的讲话完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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