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家电以旧换新操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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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家电以旧换新操作细则

 

特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物价局

粤财工[2009]325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家电以旧换新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经贸局、发展改革局(委)、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家电以旧换新操作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发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物价局

二OO九年九月十五日

 

广东省家电以旧换新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和财政部等七部委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298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废弃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政策

 

第四条 按照国家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部署,我省从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试点实施家电以旧换新政策。

  第五条补贴方式及对象:

  1、广东省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广东省居民户籍,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补贴。

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一致。

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凡在规定时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均可享受运费补贴。

  第六条 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包括:

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

  第七条 补贴标准为:

  

(一)家电补贴。

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

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二)运费补贴。

按回收企业交售旧家电的数量定额补助,具体补贴办法,按财政部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八条 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九条 家电销售企业和家电回收企业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采取分批招标等多种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

拆解处理企业由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先从现有拆解处理企业中筛选2家,报省政府确定,确定结果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

如果出现回收需拆解的旧家电超出已确定的拆解企业的处理能力等重大情况时,可由省环保局向国家环保部请示增加拆解企业。

  第十条家电以旧换新操作步骤。

(一)购买人交售旧家电、购买新家电流程:

1、交售旧家电流程:

①购买人选择中标回收企业,通过电话、网络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②回收企业上门收购旧家电或按约定购买人将旧家电送中标销售企业指定回收网点交售,并提供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士兵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下同)协助登记;③回收企业或销售网点收购购买人提交的旧家电并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回收价格、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④购买人收取规定的旧家电回收款及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三联)。

2、购买新家电、申报财政补贴流程:

 ①购买人应在交售旧家电的3个月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中标销售企业销售网点购买新家电,每交售1台旧家电可换购1台新家电,可在5个家电补贴种类中任意选择一种产品购买1台新家电,并配合销售网点对身份证件审核;②在工作人员指导下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③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10%补贴额(以规定的最高补贴上限为限)后的金额支付新家电货款。

3、购买人可将旧家电送中标销售企业指定的销售网点交售,同时凭身份证件购买新家电并办理申报补贴手续,现场兑付财政补贴。

(二)回收企业回收旧家电、交售拆解企业流程:

1、旧家电回收流程:

①按购买人约定的时间上门回收旧家电或接到中标销售企业通知后按约定时间上门回收旧家电;②对销售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与开具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进行核对,检查凭证填写内容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回收价格、回收时间、回收地点、回收产品说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联系电话、地址等,严格做到单、货相符;③收取销售企业开具的全国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一、二联,第一联留作存查;④按旧家电规定的回收价格兑付交售款给购买人或销售企业,核对收购人身份证件,收购旧家电并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⑤及时将家电以旧换新相关信息录入到国家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

2、交售拆解企业流程:

回收企业要及时将全部旧家电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

①清点送拆解旧家电是否与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货、单相符;②如实向拆解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③在交售旧家电时,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二联随旧家电交拆解企业;④在拆解企业工作人员指导下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⑤领取拆解企业兑付的运费补贴。

(三)销售企业代回收企业回收旧家电流程:

销售企业及其属下销售网点回收旧家电流程:

①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②开具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三联作销售企业申请代垫补贴用;③将相关信息录入国家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④兑付旧家电回收款给购买人;⑤定时通知回收企业上门回收旧家电,将家电以旧新凭证第一、第二联随货转交给回收企业。

(四)销售企业销售新家电流程:

销售企业及其属下销售网点销售新家电流程:

①审核购买人相关身份证件和家电以旧换新凭证;②购买人符合相关规定的,按新家电正常售价开具正式发票;③工作人员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④兑付补贴资金,即按新家电正常售价减去补贴(以规定的最高补贴上限为限)后的金额收取货款。

(五)拆解企业接收旧家电流程:

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拆解企业按有关规定收购旧家电,不能无故拒收。

流程是:

①收取回收企业随货交售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二联、销售发票,进行货、单、信息管理系统核对;②符合规定的,收取旧家电,并根据实际交售旧家电数量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③给回收企业兑付运费补贴;④把相关信息录入到国家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⑤在3个月内拆解企业对回收旧家电全部进行拆解处理。

第四章 家电回收企业的确定

 

  第十一条 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

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等相关企业均可参加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 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

  

(二)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三)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

  (四)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

  (五)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十三条 中标回收企业应与所在地地级市经贸部门签订承诺协议,与销售企业、拆解企业做好工作协调,在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环保局的协调指导下,合理制定旧家电回收价格,并向社会公告,保证及时收购销售企业交售的旧家电,规范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填制和使用,确保旧家电全部交售拆解处理企业,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省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的具体条件;将中标家电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家电销售企业的确定

  

  第十五条 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均可参加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 招标确定的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家电产品销售额在本地区位居前列,上年度在我省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

(二)销售网点覆盖面广,销售企业的网点应覆盖到县一级;

(三)销售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

(五)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

(六)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十七条 中标销售企业应与所在地地级市经贸部门签订承诺协议,在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环保局的协调指导下,合理制定新家电销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告,保证按家电生产企业向社会公布的家电市场零售价格或不高于同类家电正常市场价格销售新家电,同时享受商家打折等各项优惠促销活动,不哄抬价格,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家电以旧换新流通渠道。

第十八条 中标销售企业属下销售网点必须与所在地市级经贸部门签订服务承诺书,并做好交售旧家电、购买新家电补贴申领办法等政策宣传,公布服务承诺、联系电话及投诉电话,公开旧家电收购价及新家电销售价,保证在购买人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1个月内按公开的以回收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规范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使用,履行代理审核购买人相关身份证件的义务。

  第十九条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省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的具体条件;将中标家电销售企业及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拆解处理企业的确定

 

  第二十条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由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我省旧家电回收拆解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全省选择2家。

拆解处理企业应当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的3个月内将废家电拆解处理完毕。

  第二十一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二)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拆解处理废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四)对不能深度处理的废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五)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了废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六)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第二十二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与省环保局签订承诺协议,履行对回收企业申领运费财政补贴相关资料审核义务,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废旧家电拆解处理完毕。

拆解处理企业在试点期间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省有关主管部门应取消其拆解处理企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 省环保局根据本省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确定拆解处理企业的具体条件,保障废旧家电拆解处理能力。

 

第七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二十四条 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回收企业须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串号(产品生产编号)、回收价格、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销售企业进行审核。

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应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即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

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并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第二十六条 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1)以旧换新凭证;

(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4)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七条 家电销售企业每半个月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报当地经贸部门审核,审核批准后送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各级财政、经贸等部门要加强对家电销售企业代理审核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三十条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1)以旧换新凭证;

(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第三十一条拆解处理企业逐月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每半个月报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审核,审核批准后送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

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各级财政、经贸、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代理审核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第八章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第三十二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三十三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

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并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补贴资金。

  第三十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经贸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清算。

 

第九章家电以旧换新企业责任

第三十七条中标的回收、销售以及指定的拆解企业要高度重视旧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班子,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方案,统筹协调内部各环节工作。

第三十八条中标销售企业的责任。

1、加快家电销售服务网络建设。

要采取多种措施以直营的形式设立市、县、乡镇销售服务网点,保证购买人方便购买新家电。

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和规定,保证销售网点诚信经营、货源充足、价格合理、服务到位,并履行购买人资料审核义务、现场兑付补贴的职责,积极配合经贸、财政部门搞好政策宣传。

2、做好旧家电回收,严格按旧家电回收有关规定控制和管理好以旧换新凭证,确保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做到一机一证发放,严防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假冒、伪造、倒卖。

3、规范促销行为。

要认真执行商务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充分利用家电以旧换新政策,以灵活多样的形式,抓好促销活动。

同时,自觉规范促销行为,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做到公开透明,价格合理,不得哄抬价格或变相提价。

4、搞好新家电销售服务。

以旧换新家电销售必须做到每个产品都在国家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登录,严格发行诚信、承诺服务,建立24小时服务热线,受理和限时妥善处理农民消费者投诉。

5、加强促销安全管理。

建立安全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经营促销场所发生哄抢、踩踏、火灾等安全事故,确保销售场所人身、财产安全。

建立货源调供应急预案,确保不断档、不脱销。

6、对突发事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第三十九条中标回收企业的责任。

1、加大旧家电回收服务网络建设力度。

确保旧家电回收安全、环保、不进入市场流通;建立健全一支服务质量高、评估技术高,守法意识高的旧家电回收队伍,保证旧家电回收公平合理、送达拆解及时,做到快速及时,评估准确,公平交售,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2、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政策,按规定认真填列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并保证每台旧家电都在国家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登录,在规定时间内确保回收旧家电全部交售拆解企业。

第四十条拆解企业承担的责任。

1、要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和将于2011年施行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做好旧家电拆解处理,并将相关信息登录到国家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系统。

2、严格按照旧家电拆解处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废旧家电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防止污染,保证交售的旧家电全部进入拆解处理。

第十章部门职责分工

 

  第四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省物价局、省工商局和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共同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等部门负责制定家电以旧换新操作细则,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管理。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等部门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负责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培训工作,负责印制和组织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定期将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进展情况向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保部等部门报告,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

  省物价局负责加强以旧换新新家电的价格监管,规范监督中标销售、回收企业的价格行为。

  省环保局负责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会同省财政厅指导确定拆解处理企业。

  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家电产品生产和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一章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组织实施。

地方政府要组成工作班子,落实工作经费,精心组织,加强监管。

  第四十三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督促家电生产企业及时公告以旧换新新家电的参考价格,监督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做到公开透明、价格合理。

  第四十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有关方面意见,协调指导中标回收企业并及时向社会予以公布,监督中标的家电回收企业按公平合理的价格回收旧家电。

  第四十五条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环保等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进程,通过建立与中标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理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及网点和拆解处理企业,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督促企业做好以旧换新工作。

  第四十六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四十七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环保等部门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向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保部等部门报告。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全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监督管理。

通过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监督管理制度,保障以旧换新工作有序开展。

  第四十九条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五十条全省各级经贸部门建立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制度。

  第五十一条 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全省各级质监部门查处违反质量等法律法规行为,从源头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

第五十四条对骗取、挪用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中标销售企业、回收企业以及拆解企业若违犯本规定办法,不履行有关义务的,省有关职能部门依据情节的轻重,采取取消网点资格、公告企业违规行为、从以旧换新中标企业名单中除名等手段严格处理,营造公正、公开、公平的社会消费环境。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环保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主题词:

家电以旧换新△细则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广东省财政厅办公室2009年9月16日印发

(共印2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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