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讲义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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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所有法的部门的总称。
–本书书名从广义上理解,在法律部门分类上从狭义上理解。
•四、法的表现形式
–下列规范性文件那些是法的表现形式(多选)
•A、行政法规
•B、行政规章
•C、狭义法律
•D、地方性法规
•E、地方性规章
•F、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
•G、中国共产党党章及有关纪律条例
第二节
现代市场经济关系的法的调整
•自学
第三节市场主体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
(一)含义和特征
•民事主体,是指能够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基本特征表现在四个方面:
–
(1)身份法定
–
(2)地位平等
–(3)意思自主
–(4)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
(二)种类
–1.自然人(公民)
•指因自然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主要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三种。
•我国《民法通则》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也列入自然人的范畴。
•其中,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它既可以以一种关系方式出现,也可以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组织体。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必须具有法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
•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人
–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
(1)依法成立
•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必须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名称和场所
•(4)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类:
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类。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由自己设定,审批机构批准。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机关、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授权的代理人来完成。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最高行政负责人。
–法人与合伙的主要区别在于:
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并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法人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的财产只具有相对独立性,合伙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除法律和协议另有规定的外,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商事法律关系主体
•商主体,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与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独立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商法上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其中:
商行为应具备三个构成要件
(1)必须由法定主体实施。
(2)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3)是法律行为。
•商主体的基本特征:
–
(1)必须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
(2)从事营利性营业。
–(3)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并以法定范围的财产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
(二)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商个人
–指依法取得特定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独立从事商行为,并在商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它可以表现为一个自然人,也可以表现为一个户。
它与一般自然人相比增加的权利主要是:
•
(1)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可以从事商行为;
•
(2)商个人可以在自己的本名之外设定自己的商号,并对其商号享有法定权利。
–种类: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对外责任:
投资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2.商非法人组织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成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在我国,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有何不同?
单选
•甲以夫妻共有的写字楼作为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设立后,其妻乙购体育彩票中奖100万元,后提出与甲离婚。
离婚诉讼期间,甲的独资企业宣告解散,尚欠银行债务120万元。
该项债务的清偿责任应如何确定?
C
–A.甲以其在家庭共有财产中应占的份额对银行承担无限责任
–B.甲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但乙中奖的100万元除外
–C.甲以全部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乙中奖的100万元在内
–D.甲仅以写字楼对银行承担责任
解析: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由于乙中奖的100万元也算家庭共有财产,因此应该选C。
•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分类
•按合伙人责任的不同将合伙企业分为三类
•
(1)普通合伙企业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人对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依法应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3)有限合伙企业
•它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主要特点是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的人数。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一般应在五十个以下,并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的资格。
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时依法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合伙人
–合伙人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应标明企业的种类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由企业法人出资设立,可以独立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但企业法人要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3.商法人(企业法人)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设立,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组织。
–商法人与其他法人的主要区别在于其以营利为目的设立,依法有权从事商事活动。
•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
(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特征
•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基本特征:
–
(1)经济法主体的一方,在许多情况下是国家经济管理机关。
–
(2)经济法主体间法律地位不平等。
–
(二)分类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与被管理主体
第四节
市场主体的基本民事权利
•一、物权
–
(一)物权的含义和特征
•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我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二)物权的分类
•1.所有权
•
(1)所有权的含义和分类
–也称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我国《物权法》将所有权分为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并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及共有关系中财产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作出了规定。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国家专有:
矿藏、水流、海域;
城市的土地;
无线电频谱资源;
国防资产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指高层建筑物各业主对住宅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电梯、过道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相邻关系: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主要涉及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产生的关系。
–共有(共同共有/按份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1-1共有房屋买卖纠纷
•张军和李丽1997年结婚,2003年两人购买了一套一居室住房,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张军的名字。
2006年底,张军家又购买了一套面积更大的商品房,就想把先购买的小房子卖掉。
2007年1月,张军通过中介公司与郭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子卖给郭某,后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没想到在张军与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久,一居室所在位置的房价从每平方米9000元,涨到了12000元。
张军和李丽向法院起诉郭某,以所售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张军卖房未经李丽同意为由,要求法院判令郭某将该房屋返还张军和李丽。
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法律依据
相关规定
•《婚姻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系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财产,一方擅自处置属于无权处分。
•《物权法》第17条规定: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
•合同的效力认定应依据《合同法》
不同结果
物权法实施之前———法院可能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系婚后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一方擅自处置属于无权处分。
据此法院判令张军与郭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军返还郭某价款,郭某腾退房屋并协助张军对房屋进行恢复登记。
物权法实施之后———法院在审理此案中重点审查郭某在购买该房屋时是否与张军有恶意串通行为?
法院在查清买房人郭某与张军素不相识只是根据自己需要善意买房后,判决郭某取得房屋产权,不需要将该房屋返还张军和李丽。
•
(2)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
•善意取得:
《物权法》106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A、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B、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C、程序合法。
即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善意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讨论:
二手面包烘烤设备买卖纠纷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继受取得
•2.用益物权
–
(1)用益物权的含义和特征
–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与所有权相比较,其特征是:
•①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
②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
③用益物权是有期限物权.
–
(2)用益物权的分类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等。
–地役权:
指在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之外按照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1-2观景权案
•2005年前,成都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拍得市区东湖畔的一块土地,并建造了一栋34层的观景商品住宅楼。
该公司为了让业主能看到自然美景,曾和相邻的制衣厂约定:
10年内不能修建7层以上的建筑,该公司每年向制衣厂补偿50万元。
但制衣厂随后把这块土地使用权转让,并被受让方、四川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开始修建大楼。
因新建大楼遮挡了原来小区的观景权。
A公司一纸诉状把正在修建大楼的开发商及转让土地的制衣厂告上法庭,请求停止施工并索赔100万元。
•地役权的生效要件
–《物权法》第158条规定: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
•二、债权
–
(一)含义
•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所有权与债权的关系
–所有权——静态
–债权——动态
–所有权是债权发生的前提和结果,债权又是所有权的表现形式,是取得和实现所有权的一种方法。
•
(二)债权发生的根据
–1.因合同发生的债权。
–2.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债权。
–我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内容包括12章:
一般规定、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附则。
1-3接听固话遭雷击身亡引发的纠纷
•2005年5月30日晚上8点30分左右,延庆有雨,该县某村民张某在家中接电话,只听一声巨雷,张某惨叫一声后倒在地上,家中的电灯同时熄灭。
张某被送往医院后身亡。
张家人认为负责为村民家中安装电话的网通北京分公司没有给电话安装避雷设施,导致了亲人惨死,向网通北京通信公司索赔46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北京市气象局组织防雷专家对诉争事故进行技术调查鉴定。
结论为:
网通公司在诉争电话线路的安装、施工中未见违反规范之处。
问题
•1、张某接电话遭雷击身亡与网通公司的行为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雷雨天气不打电话中否为“常识”,如何认定“常识”?
•3、产品生产经营者应从中吸取什么经验教训?
1答:
张某接电话遭雷击身亡与网通公司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网通公司在诉争电话线路的安装、施工中未见违反规范之处,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且在主观上并无过错,网通公司已履行了法定义务,而从案例中我们看到了后果的严重性,张某遭雷击身亡是在使用网通公司提供的服务时发生的,因此我们说张某接电话遭雷击身亡与网通公司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2、雷雨天气不打电话是否为“常识”,如何认定“常识”?
答:
“常识”,没有权威的官方定义。
普通意义上的“常识”可以理解为普通的知识;
众所周知的知识,一般的知识。
一是指与生俱来、毋须特别学习的判断能力,或是众人皆知、无须解释或加以论证的知识;
另一意思是指对一个理性的人来说是合理的知识,即“日常知识”。
而在法律上没有对“常识”具体的认定,且雷雨天气不打电话也没有作为必须应有的“常识”,对于此案例而言也不应用“常识”作为判定的依据。
3、产品生产经营者应从中吸取什么经验教训?
答:
产品生产经营者应从中吸取的经验教训:
切实以保护使用者的利益为出发点,为了保证使用者不会因为使用产品而导致任何人身或财产的损失,产品生产经营者今后应告知使用者使用产品的正确方法,对于禁止性使用约定应采取明示或使用者可以知悉的方式给予提示;
同时可采用一定方式来避免伤害的发生,比如对于该案例所提及的网通公司,可给电话安装避雷设施,尽量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当事人管理的人或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此种行为,一般实行过错推定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并由对直接侵权人或物有管理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节市场主体的基本民事权利
–无过错责任原则:
不论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导致损害的,可以减轻或免除侵权行为人的责任。
适用于法律有专门规定情形。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讨论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因不当得利发生的债权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致他人受损的法律事实。
–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
•
(1)得利无合法根据但行为合法;
–
(2)造成他人财产损失;
(3)一方得利与另一方受损有因果关系。
•思考:
–捡他人银行卡冒用取款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检拾他人信用卡及密码非法提取存款的行为属于冒用骗取,而非“秘密窃取”,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秘密窃取”中的不知情,指的是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对其窃取行为没有察觉,在整个窃取过程中自然也就不存在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的参与、配合问题。
与此不同,虚构隐瞒骗取中的“不知情”指的是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而不知情,属于对行为性质的不知情。
行为人拾得他人信用卡及密码并不意味着取得他人存款,只是进一步取得他人存款的手段行为,且信用卡及密码本身并无价值,因而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故不属于民事行为的不当得利。
在行为人取得他人的存款之前,存款完全置于银行的控制之下,行为人支取他人的存款,是凭借银行的信任通过银行的交付得以实现的,银行对于存款的交付,是有明确认识的,由于银行的信任是基于一种错误的判断,而这正是被告人隐瞒真相冒用他人名义,以致银行不明真相,误以为其具有取款合法资格的结果,此类行为属典型的冒用诈骗行为。
•刑法修正案(五)第19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许霆案”
•2006年4月21日,许霆持自己不具备透支功能、余额为176.97元的银行卡准备取款100元。
当晚21时56分,许霆在自动柜员机上无意中输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柜员机随即出钞1000元。
许霆经查询,发现其银行卡账户只扣除了1元,意识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能够超出账户余额取款且不能如实扣账。
•于是,许霆先后在该柜员机170次主动指令取款174000元。
同月24日下午,许霆携款逃匿。
2007年5月,潜逃中的许霆在陕西宝鸡被警方抓获,17.5万元赃款已挥霍一空。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银行经营资金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
•08年1月,广东省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月,广州中院作出判决,许霆改判5年。
许霆不服上诉到广东省高院,5月23日被省高院驳回。
•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10万元以上);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法官观点
•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指的是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当场发觉的方法,违背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的意志,利用非暴力手段取得财物的行为。
•法院认为许霆取款时不仅明知柜员机出现了故障,而且利用该故障继续取款。
银行是在第三天才发觉。
事实证实许霆存在侥幸心理,也说明,他的行为对于银行当时来说是秘密的。
如果说许霆行为具有公开性,只能是相对于柜员机而言,但柜员机只是银行用于经营、保管资金的工具而已。
另外,许霆恶意取款的行为违背了银行的意志,具有非暴力性,这些都充分说明了他的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
•4.因无因管理发生的债权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