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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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狭义的农民工主要是指,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

1、

维持一个动态的平衡。

②农村居民的待遇要优于城镇居民,农村人口的劳动力从城市流向农村地区。

这一般只是一种特殊情况。

正如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中国的煤炭工业总体上亏损,一部分矿工回到农村当农民。

③城镇居民的待遇优于农村居民,劳动力由乡村流向城镇。

这种现象十分普遍,是工业化国家的必经之路。

3、法律救济的不经济。

①当前我国有关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劳动保障法的建立不够全面。

虽然目前的劳动保障法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很多规定,但对于农民工这一特殊的弱势群体却没有得到更多的保护。

而现在对一些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界定并不十分明确,而且,执法力度不够,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较弱,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②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对于农民工的管理十分模糊。

很多的用人单位无视我国关于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没有和农民工建立合同关系,逃避法律责任。

还有一些用人单位无视国家的严格要求对于劳动者进行保护,对于保护设施的设置偷工减料,或是根本就不设置保护措施,使得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

③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

农民工的文化素质不算太高,一般都不会加入工会等一些比较正规的组织。

当前农民工缺乏表达和维护自己的权益的渠道,一旦农民工的利益收到侵害,很难通过集体的力量去维护自身的权益,农民工也很缺乏法律意识,在利益受损的时候,不知道如何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还有的从雇佣开始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使得农民工难以进行自我保护,进而自身的权益白白受到侵害。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及问题

1、工资待遇低,欠薪现象普遍存在。

按劳取酬,干活给钱,当城市里的“工作人”每月按时领工资,就像太阳每天从东升起一样自然,而广大的农民工却普遍遭到工资待遇低、拖欠克扣工资的困扰。

首先,农民工的工资待遇非常低,与城市里的正式工人相比,“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的现象普遍存在。

据调查,在深圳,农民工每月工作26天以上,每天的平均工时在10小时左右,有时会连续工作12小时以上。

即便按照加班费算钱,农民工也可能拿不到。

因为仍然存在“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情况。

和前年相比,去年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比重为0.8%,比上年上升0.3个百分点。

0.8%的比例虽小,但乘以2.7亿农民工的总数,意味着有200万农民工的工资被不同程度拖欠。

  2、超强度劳动普遍存在,休息权得不到保障。

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劳动者必须享有的一项权利。

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为了赚取更多利润,随意延长农民工的劳动时间,有的没有星期天和节假日,有的企业以实行计件工资为借口,故意把定额定的很高,强迫工人加班加点。

调查数据显示,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的农民工占到41%,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4个小时的农民工比例更是达到了84.7%。

这意味着,当正常劳动者享受双休日的时候,农民工仍然还在上班。

虽然我国《劳动法》明文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工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庆等法定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但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兄弟依法所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在很大程度上都得不到实现。

  3、劳动条件差,职业病频发。

当前一些用人单位着眼于眼前利益,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注意改善工作环境,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较高,因工作中接触有毒物品而中毒等事件也时有发生。

特别是地处小城镇的非公有制小型企业,由于企业的规模小,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机器设备陈旧老化,通风不畅或者根本没有通风装置,在这样的工作环境中,许多农民工染上了严重的职业病。

  4、社会保障缺乏。

对于城市职工而言,一旦成为一个单位的职工,单位就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为其交纳医疗、养老等保险金,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所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几乎为零。

由于不是城市居民,他们无法享受城市居民所能享受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

数据显示,与雇主或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比重刚刚过四成。

同时,虽然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比例继续上升,但参保比例最高的一项工伤保险,参保率也只不足三成,生育保险最低为7.7%,

5、教育权得不到保障。

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①一是农民工自身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农民工到城镇就业,虽然解决了生存问题,但还要学习技能、积累经验,以获得稳定就业的能力,适应城市生活。

而农民工在进城时就在文化教育程度上与城市同龄人存在着先天差距,如上海2003年对外来流动人口调查表明:

84.05%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

农民工进城后因本身经济条件较差,往往难以支付市场机制下的培训费用,城市庞大的继续教育体系对他们来说是不存在的,而政府和用人单位又因缺乏经费投入且无明确的政策保障,不可能有对农民工进行培训等再教育的积极性。

同时,用人单位过度延长农民工劳动时间,更不可能使农民工有其他再学习的机会。

②是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

目前对于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的受教育问题缺乏相关的规定,也没有专门的社会保障体系。

在人地两生的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问题是他们最为棘手的问题。

城市正规学校入学的户籍制度使很多农民工子女即使在义务教育阶段也无法进入正规学校接受教育,就算能够进入也需要缴纳高额的借读费,赞助费等。

很多农民工没有办法只好将孩子送入没有教学质量保证的专门为农民工子女创办的学校或者带子女回老家入学。

三、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的完善。

  如前所述,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经常性的遭受侵害,这已经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大障碍。

而在众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途径中,法律的途径是权利保障最后的、也是最为有效的途径,但对于绝大多数农民工来说,法律维权的门槛太高,他们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足够的金钱。

因此国家应大力完善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的各项制度,合法有效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完善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继续深化二元户籍制度的改革。

改革城乡的二元户籍制度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城市化步伐、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以及国家长治久安都具有重要意义。

传统的户籍制度已经不适应新的经济发展趋势,因此,政府应下决心及早对现行户籍制度进行改革,彻底打破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身份限制,允许在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户口,逐步实现公民迁徙自由,推进城镇化,减少农民数量,最终解决我国的“三农”问题,消除社会保障领域存在的二元现象。

另外户籍制度改革还要消除附加在户口上的城乡居民不平等权利,让进城务工的农民在政治权利、就业求职、权益维护、社会保障、子女受教育方面与城市居民一视同仁,逐步建立起人口自由迁徙、城乡一体的一元户籍管理制度。

  2、构建立体化多层次的法律保护体系。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劳动权等基本人权,应通过各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使宪法赋予所有公民的各项权利能在农民工身上得到具体、全面、充分地落实。

当前,除了《劳动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做的宽泛的规定外,农民工权利几乎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

所以首先应制定专门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该法应当规定农民工的各项基本权利,确立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各项基本原则和制度,用专门章节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劳动条件、居住环境、政治权利、社会地位和待遇、子女入学等做出原则性规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歧视和侵犯。

同时,还要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其次,应对《劳动法》进行具体的修改,使它能够更好地保护广大农民工,同时要制定与之配套的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资法、劳动保护法、劳动监察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

  在劳动法或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中,应规定不准歧视农民工的用人原则;

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理费由用人单位预先垫付原则;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的特定义务;

确立劳动争议或裁或审的制度;

农民工工资预先执行制度;

明确最低工资支付制度等。

  再次,要加大劳动执法的力度。

劳动行政部门执法不严是导致农民工权益不断遭受侵犯的一个重要因素。

所以,应加大劳动执法力度,必须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严格而科学的执法监督机制。

加强劳动监察部门在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方面的配备和支持,加强劳动处罚力度。

最后,在司法方面,要对农民工确立论文联盟WWW.LWLM.COM整理特别保护制度。

其一,改变现有的“先仲裁,后诉讼”的制度,建立类似商事仲裁的“或裁或审”制度,以便节约成本,提高解决劳动争议的效率;

其二,扩大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加重在各种资源上均占优势的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减轻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的举证责任;

其三搭建法律援助通道,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成立专门的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加大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财力和人力支持,使得农民工在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时候,能够免费获得法律援助,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增强其就业能力和维权意识。

  首先,农民工应加强自身学习和各类技能的学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各级地方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自主参加职业教育和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就业能力,使其在劳动力市场上能占据主导地位;

其次,应加强针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有针对性的选择农民工集中的贫困农村、改制国有企业、建筑工地、大中型煤矿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火车站等地方进行宣传,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使更多的农民工了解法律援助、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等相关法律知识以及自身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使他们知道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4、组织统一的维权组织。

首先,加强工会在农民工维权机制中的作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就明确表明农民工已经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那么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和利益代表者的工会,理应在农民工的维权过程中起到应有的作用,同时修订现行《工会法》,使工会真正成为农民工的代言人;

其次,针对农民工职业不稳定、流动性较强的特点,为充分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利益和其他合法利益,除加强企业工会建设外,还可以组建专门的农民工协会,将其作为农民工自己利益的代言人。

农民工协会可以负责为农民工提供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及维权法律援助等帮助。

这样,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将会大为提高。

三、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法律对策

  

(一)对于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进行加大

  要使得农民工的权益得到落实,对于农民工的权益维护的执法力度就要加大,在进行劳动监察上,就要将农民工的工资与劳动保护的相关问题当作劳动监察的主要内容。

对于建筑行业当中存在的比较严重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进行严查,还要对于一些沿海地区的私营企业和外商企业的可口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解决,以及劳动环境恶劣、不支付加班费用等一些问题都要进行解决。

在进行监察的过程当中,要利用更加有效的措施,对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进行严格监察,对于一些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是不进行劳动保护的恶劣行为,我们要进行严惩。

  

(二)对于相关的劳动合同和劳动保护制度进行完善

  对于劳动合同制度,要进行全面的完善,要有针对性的建立适合农民工的相关制度,印制能够适用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并且对于用人单位进行制订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的相关管理制度进行指导;

还要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并将台账与劳动报酬支付、社保缴费等进行有机结合,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机制。

在对于农民工的劳动保护制度的建立方面,用人单位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要求,结具体情况进行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制度的建立,进行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台账与劳动保护设备管理台账的建立,对于农民工的生命安全进行切实的保障。

  (三)进行相关法制的宣教,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

对于劳动保障法要进行积极地宣教,使得农民工建立起法律意识,在自身的权益受到威胁的时候,能够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身的权益。

  四、总结随着我国社会的逐渐进步,我国的人民生活水平也越来越好,社会也越来越安定,但是,还存在着一些隐患,像是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一直得不到很好地保护,本文针对这一问题,对于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障法律提出了相关建议,对于农民工的权益维护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对于我国社会的进步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帮助。

参考文献:

[1]XX百科《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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