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司法考试真题行政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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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司法考试真题行政法Word格式.docx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7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间是18个月。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43.刘某向卫生局申请在小区设立个体诊所,卫生局受理申请。

小区居民陈某等人提出,诊所的医疗废物会造成环境污染,要求卫生局不予批准。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

( )(2010年卷二单选第43题)

  A.刘某既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设立个体诊所

  B.卫生局受理刘某申请后,应当向其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C.如陈某等人提出听证要求,卫生局同意并听证的,组织听证的费用应由陈某承担

  D.如卫生局拒绝刘某申请,原则上应作出书面决定,必要时口头告知即可

  「答案」B

  「考点」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不能以口头形式提出。

  选项B正确。

《行政许可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行政许可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据此可知,听证费用不应由陈某承担。

  选项D错误。

《行政许可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据此可知,行政机关不予行政许可,应当作出书面决定,不能口头告知。

  44.下列哪一行为属于行政处罚?

( )(2010年卷二单选第44题)

  A.公安交管局暂扣违章驾车张某的驾驶执照六个月

  B.工商局对一企业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营业执照予以注销

  C.卫生局对流行性传染病患者强制隔离

  D.食品药品监督局责令某食品生产者召回其已上市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答案」A

  「考点」行政处罚

  「解析」选项A正确。

《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据此可知,选项A中张某违章驾车,被暂扣驾驶执照是违法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是公安交管局对其的一种惩罚,属于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的注销,是消灭行政许可法律关系的一种宣告,不具有惩罚性,不属于行政处罚。

卫生局对流行性传染病患者强制隔离,是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

食品药监局的责令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为了防止危害的发生而采取的一种特殊程序,不是对食品生产者的惩罚,也不属于行政处罚。

    46.某区城管局以甲摆摊卖“麻辣烫”影响环境为由,将其从事经营的小推车等物品扣押。

在实施扣押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李某将甲打伤。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2010年卷二单选第46题)

  A.扣押甲物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B.李某殴打甲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C.因甲被打伤,扣押甲物品的行为违法

  D.甲被打伤的损失,应由李某个人赔偿

  「考点」行政行为,赔偿主体

扣押甲物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第一性的,行政强制执行是跟在义务后面出现的。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相对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

因此,李某将甲打伤的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

甲被打伤与扣押行为本身是否合法没有直接关联,不能因为甲被打伤,就认定扣押行为本身违法。

城管执法人员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将甲打伤的,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47.陈某申请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费,遭民政局拒绝。

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同时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 )(2010年卷二单选第47题)

  A.陈某提出先予执行申请时,应提供相应担保

  B.陈某的先予执行申请,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范围

  C.如法院作出先予执行裁定,民政局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D.如法院作出先予执行裁定,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

  「答案」C

  「考点」先于执行

《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申请先于执行时要提供相应的担保。

  选项B、D错误。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据此可知,陈某的先予执行申请,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范围;

另外,要以书面形式作出先于执行的裁定,而不能以口头形式作出。

  选项C正确。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48.《环境保护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

某县环保局依据《环境保护法》对违法排污企业作出罚款处罚决定,该企业不服。

( )(2010年卷二单选第48题)

  A.如该企业申请复议,申请复议的期限应为六十日

  B.如该企业直接起诉,提起诉讼的期限应为三个月

  C.如该企业逾期不缴纳罚款,县环保局可从该企业的银行账户中划拨相应款项

  D.如该企业逾期不缴纳罚款,县环保局可扣押该企业的财产并予以拍卖

  「考点」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据此可知,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但如其它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则依照其它法律的规定,如少于60日则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为15日,少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日,如该企业申请复议,应按《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日计算。

《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可知,关于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的特殊规定与行政复议不同,通常情况下起诉期限为3个月,如法律有特殊规定则从特殊规定。

《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起诉期限为15日,如该企业直接起诉,则提起诉讼的期限应为15日,而不是三个月。

  选项C、D错误。

只有通过法律的授权,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才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环境保护法》只赋予了处罚决定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并未赋予处罚决定机关直接进行强制执行的权利。

因此,县环保局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无权自己从账户划拨款项或对扣押财物进行拍卖。

 

  50.2009年2月10日,王某因涉嫌诈骗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4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

4月10日,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二年执行。

5月10日,县公安局根据县法院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对王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王某上诉,6月1日,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王某申诉,12月10日,市中级法院再审认定王某行为不构成诈骗,撤销原判。

( )(2010年卷二单选第50题)

  A.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2009年2月10日至12月10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因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C.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2009年6月1日至12月10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D.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2009年2月10日至5月10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国家赔偿

  「解析」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17条(旧法第15条)的规定得知,对于限制人身自由时的司法赔偿范围仅限于拘留、逮捕及已经执行刑罚的情形。

取保候审是责令相对人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并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

本案中,王某再审认定为无罪,则对其在拘留与逮捕期间人身自由受到剥夺,应当予以赔偿。

对王某的赔偿期间应由2009年2月10日王某被刑事拘留开始计算,至5月10日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保候审为止。

一审中县法院判决王某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二年执行,缓刑并未在监狱执行,并未对王某的人身自由进行剥夺,故对此部分国家不须赔偿。

    42.下列哪一做法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

( )

  A.沈某系某高校副校长,调入国务院某部任副司长

  B.刘某系某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某区法院书记员

  C.吴某系某国有企业经理,调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任处长

  D.郑某系某部人事司副处长,到某市挂职担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核公务员制度。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交流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调任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转任是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职务变动。

  挂职锻炼是以培养锻炼为目的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职务。

  本题AC属于交流制度中的调任;

D项属于挂职锻炼,B项不属于交流制度,故B符合题意。

   45.关于行政复议第三人,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复议

  B.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

  C.复议机关应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D.第三人与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制度不同

D

本题考核行政复议第三人。

  A项说法正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B项说法正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3款规定,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C项说法正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D项说法错误,第三人与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制度相同。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行政复议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9.2001年5月李某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某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退回该局补充侦查,2002年11月李某被取保候审。

2004年,县公安局撤销案件。

次年3月,李某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县公安局于2005年12月作出给予李某赔偿的决定书。

李某以赔偿数额过低为由,于2006年先后向市公安局和市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复议和申请,二者均作出维持决定。

对李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应按照下列哪个年度的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A.2002年度

  B.2003年度

  C.2004年度

  D.2005年度

C

本题考核国家赔偿金额的确定。

  《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本题县公安局是2005年作出赔偿决定,那么上年度就是2004年度,故C项正确。

  

  39.关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行政诉讼的生效判决撤销某行政机关所作的决定,即应给予该机关的负责人张某行政处分

  B.工商局干部李某主动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即应减轻处分

  C.某环保局科长王某因涉嫌违纪被立案调查,即应暂停其履行职务

  D.财政局干部田某因涉嫌违纪被立案调查,即不应允许其挂职锻炼

本题考查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相关制度。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6条规定,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可见,当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被行政诉讼生效判决撤销时,并不是必然要对该机关负责人进行处分,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时,才会给予处分。

A项中的“即应给予该机关的负责人张某行政处分”没有考虑处分的条件,过于绝对。

故不当选;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可见,是否对公务员进行减轻处分,在于被处分的公务员是否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同时还要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而B项中李某只是主动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不当然地满足减轻处分的所有条件。

故不当选。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8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可见,公务员因违纪被立案调查,只有在不宜继续履行职责时才会暂停其履行职务,而不是应当立即暂停。

故C项不当选。

《公务员法》第63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所以,挂职锻炼是交流的一种,故D项对田某即应不允许其挂职锻炼,是正确的。

  40.甲市乙区公安分局以孙某涉嫌诈骗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经乙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后因案情特殊由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2006年,丙区法院判处孙某有期徒刑3年,孙某不服上诉,甲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丙区法院重新审理。

重审期间,丙区检察院经准许撤回起诉,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孙某申请国家赔偿。

关于赔偿义务机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区公安分局、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

  B.乙区公安分局、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

  C.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

  D.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是国家赔偿法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司法考试经常考查的一个考点。

本题的关键在于刑事诉讼一审中提起公诉的检察院与批准逮捕的检察院不一致时,赔偿义务机关该如何确定的问题。

《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规定,二、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本案中对孙某批准逮捕的是甲市乙区检察院,而提起公诉的是甲市丙区检察院,出现了“捕诉分离”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一审人民法院即丙区人民法院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即丙区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故ABC项错误,D项当选。

    46.关于合理行政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遵循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B.合理行政原则属实质行政法治范畴

  C.合理行政原则是一项独立的原则,与合法行政原则无关

  D.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应准确是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之一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

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由此A和C的说法错误,不当选。

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合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

由此B的说法正确,当选;

D项中的“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应准确”这是诚实守信原则的体现。

本题正确答案是B.

    49.某区公安局派出所突击检查孔某经营的娱乐城,孔某向正在赌博的人员通风报信,派出所突击检查一无所获。

派出所工作人员将孔某带回调查,孔某因受到逼供而说出实情。

派出所据此决定对孔某拘留10日,孔某不服提起诉讼。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在作出拘留决定前,孔某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B.对孔某的拘留决定违法

  C.某区公安分局派出所是本案被告

  D.因孔某起诉,公安机关应暂缓执行拘留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对于行政处罚的听证不包括行政拘留,因此A项错误,不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由此可知,公安派出所仅对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处罚决定权,对行政拘留没有决定权,因此,该派出所作出拘留决定的做法是违法的,B项说法正确,应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因为该派出所没有拘留的处罚权,属于种类越权,因此,被告应该是区公安分局,而非是该派出所,因此C项错误。

《行政处罚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除非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否则,孔某虽然起诉,但是公安机关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因此,D项错误。

    50.某省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决定由城建规划局统一行使数个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城建规划局不能行使下列哪一项职权?

  A.交通管理机关的罚款权

  B.环境保护局的罚款权

  C.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权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吊销营业执照权

《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因此,C项说法正确。

  (2007年)

  39.甲、乙两村分别位于某市两县境内,因土地权属纠纷向市政府申请解决,市政府裁决争议土地属于甲村所有。

乙村不服,向省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确认争议的土地属于乙村所有。

甲村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A.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B.争议土地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C.市政府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D.省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4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本题中,甲村对省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应该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答案B是正确的。

   47.张某因打伤李某被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张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不久,受害人李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判决拘役2个月。

  A.本案调查中,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检查张某的住所

  B.如果在法院判决时张某的行政拘留已经执行完毕,则对其拘役的期限为一个半月

  C.如果张某之父为其提供担保,则公安机关可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D.由公安局将张某送到看守所执行行政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

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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