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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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引Word格式.docx

3.1引言31

3.2办案人员组成及职责32

3.3证据材料的审查33

3.4口头审理前准备35

3.5口头审理的举行38

3.6口头审理的其他问题45

3.7申请知识产权局调查取证48

3.8技术鉴定49

3.9案件的中止及恢复处理50

3.10案件移送53

第四节结案54

4.1结案种类54

4.2结案时限54

4.3证据规则55

4.4侵权判定58

4.5合议65

4.6结案的形式66

4.7结案审批71

4.8结案文书送达72

4.9处理结果公开72

4.10重复侵权行为的处理73

4.11案件材料的归档74

4.12特别注意事项75

第五节执行76

5.1处理决定的执行力76

5.2自觉履行与现场监督77

5.3申请强制执行77

5.4录入知识产权诚信档案77

5.5案件相关物证的处理78

第三章 查处假冒专利行为81

第一节立案81

1.1引言81

1.2案件来源82

1.3立案条件84

1.4立案的时间和期限84

1.5立案审批84

1.6办案人员85

第二节调查取证86

2.1引言86

2.2现场检查86

2.3补充调查95

2.4委托其他知识产权局协助调查取证96

第三节处罚和处罚决定96

3.1引言96

3.2处罚的种类96

3.3处罚的决定98

3.4实施行政处罚应注意的事项105

第四节听证108

4.1引言108

4.2听证的含义108

4.3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109

4.4听证的告知和提出109

4.5听证的组织111

4.6听证参加人及其职责或权利113

4.7听证会115

4.8《听证报告书》122

4.9听证后案件的处理123

4.10其他事项123

第五节处罚的执行124

5.1引言124

5.2执行的正常程序124

5.3执行的特殊情形126

第四章专利纠纷的调解128

第一节调解专利纠纷的类型128

1.1引言128

1.2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128

1.2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131

1.3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131

1.4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132

第二节请求调解专利纠纷的条件133

第三节请求调解专利纠纷应当提交的材料133

3.1专利纠纷调解请求书134

3.2请求人身份证明文件,134

3.3专利纠纷相关的证据、材料135

3.4其他材料135

第四节送达、立案136

4.1送达136

4.2立案136

4.3其它137

第五节专利纠纷的调解程序137

5.1证据审查137

5.2合议组调查与质证138

5.3辩论139

5.4调解139

第六节结案140

6.1调解结案140

6.2撤销案件141

第七节执行141

第五章跨区域跨部门专利行政执法协作143

第一节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143

1.1引言143

1.2请求协作条件143

1.3提交材料144

1.4初步审查144

1.5管辖145

1.6立案145

1.7结案145

第二节跨区域专利纠纷的调解146

2.1引言146

2.2提交材料146

2.3接收147

2.4管辖147

2.5材料移送147

2.6结案148

第三节跨区域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148

3.1引言148

3.2移送149

3.3结案149

第四节跨区域证据调查149

4.1引言149

4.2委托150

4.3调查取证150

4.4通知150

第五节跨区域专利执法专项行动151

5.1引言151

5.2专利侵权案件151

5.3假冒专利案件152

第六节跨部门行政执法协作152

6.1引言152

6.2与公安机关的执法协作152

6.3与工商机关的执法协作153

6.4与海关的执法协作153

第六章执法管理155

第一节专利行政执法案件档案管理155

1.1引言155

1.2专利行政执法案件档案的形式155

1.3专利行政执法案件材料的收集156

1.4专利行政执法文件材料的整理编目157

1.5专利行政执法案卷的移交160

第二节专利执法数据统计报送161

2.1引言161

2.2报送要求161

2.3报送内容161

2.4报送时间166

2.5报送方式166

2.6报送数据公布166

第三节重大专利案件报告备案166

3.1引言166

3.2备案原则167

3.3重大专利案件167

3.4报送部门和时间要求168

3.5报送内容168

3.6备案169

3.7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重大案件的指导169

3.8备案管理170

3.9监督检查170

第四节专利行政执法评议考核170

4.1引言170

4.2对象171

4.3评议考核部门171

4.4评议考核内容171

4.5评议考核方法172

4.6评议考核时间173

4.7评议考核结果的确定173

4.8评议考核结果的作用173

第五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174

5.1引言174

5.2行政执法过错责任174

5.3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处理174

5.4过错责任表现形式175

5.5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175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维护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专利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以下简称《执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南。

第一节专利行政执法基本原则

1.1依法行政原则

专利行政执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的每一环节都应当有法律依据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接受法律监督,违法失职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2公开公正原则

知识产权局在审理专利案件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均应公开审理。

独立行使执法权,不徇私情,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全面、客观、科学地分析判断基础上,作出公正的处理或处罚。

1.3及时高效原则

为发挥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纠纷便民、快捷的优势,知识产权局应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案件的处理时间。

第二节管辖

管辖是指各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知识产权局在审查案件是否本部门管辖时应当遵循司法优先和仲裁优先原则。

即,违法行为已经由司法机关受理或者当事人之间有仲裁约定的,则知识产权局不受理。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也应当由司法机关优先处理。

各知识产权局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2.1级别管辖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行政执法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负责协调处理跨省区的重大专利违法案件。

对在国内或国际上有重大影响的专利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组织有关知识产权局进行查处和处理。

省知识产权局,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复杂、跨地区的专利案件和其他特殊的专利案件。

市知识产权局,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较复杂、跨区的专利案件和其他特殊的专利案件。

区和县级市知识产权局,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专利案件,负责处理侵犯专利权行为、假冒专利行为以及调解专利纠纷。

2.2地域管辖

请求人请求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知识产权局管辖。

两个以上知识产权局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

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知识产权局管辖。

  知识产权局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

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局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

假冒专利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知识产权局管辖。

两个以上知识产权局都有管辖权的假冒专利案件,由先立案的知识产权局管辖;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

省、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区域内重大的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和督办工作。

2.3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局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同级知识产权局处理,受移送的同级知识产权局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同级知识产权局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报请上一级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受理案件的知识产权局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上一级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

第三节回避

3.1自行回避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1)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案件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3.2请求回避

执法人员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制作陈述笔录并由回避申请人签名。

知识产权局应当自申请回避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回避,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被申请回避的承办人员在知识产权局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停止参与案件工作。

3.3回避的审批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知识产权局分管局领导决定;

分管局领导的回避,由局长决定;

局长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知识产权局决定。

第四节执法人员

4.1资格

执法人员应经过专利行政执法培训,具备专利行政执法知识,拥有行政执法资格,即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行政执法证,或者持有有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专利行政执法证件。

合议组组长、案件主办人,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具备丰富的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经验。

4.2仪表

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时,应当保持仪表端庄,着装严肃、整洁。

4.3纪律

执法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1)分工合作,服从指挥;

(2)为当事人保守技术与商业秘密;

(3)不得有收受当事人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4)不得有妨碍执法公正、损害知识产权局形象的其他行为。

第五节送达

5.1引言

本节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至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一至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编写。

5.2送达和送达回证

送达是指依法定方式将法律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行为。

受送达人指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假冒专利案件中的行政相对人、其他专利纠纷中的当事人。

送达回证是用以证明送达法律文书的凭证。

它既是送达行为证明,又是受送达人接受送达的证明。

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5.3送达方式

5.3.1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将法律文书送交受送达公民本人、受送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送交受送达公民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或者交给受送达人的委托代理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方式。

知识产权局送达法律文书以直接送达为原则。

能够直接送达的,应尽可能采用直接送达方式。

法律文书的合法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5.3.2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知识产权局将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给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时,送达人依法将应送达的法律文书留置于受送达人处所并视为送达完毕的送达方式。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知识产权局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知识产权局的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知识产权局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委托代理人送达。

受送达人指定委托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委托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5.3.3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知识产权局将法律文书以挂号信或者专递方式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的,以受送达人在挂号信回执或者专递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

挂号信回执或者专递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或者专递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3.4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知识产权局将法律文书交受送达人所在机关、单位代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有义务在收到法律文书后,立即交送受送达人签收。

法律文书交有关单位转交的,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5.3.5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知识产权局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知识产权局发出公告,公告发出后经过一定的时间即视为送达的方式。

公告送达,可以在知识产权局的公告栏、官方网站、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后,有关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

以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应当在公告中说明送达法律文书的内容。

公告送达的应在案卷内记明公告的原因和经过。

第二章处理侵犯专利权纠纷

第一节立案

1.1引言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执法办法》第八至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节。

1.1.1专利侵权行为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除法律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专利法》第十一条所禁止的行为均为专利侵权行为。

1.1.1.1为生产经营目的

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或者商业经营等目的,不限于以营利为目的,但不包括个人使用或者消费目的。

1.1.2立案审查制度

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受理或简称立案。

立案审查是指知识产权局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对请求人的请求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的制度。

立案审查应当在自接受当事人材料之日起7日内完成。

1.2管辖

除遵守总则第一章第二节中的管辖规定外,还需遵守以下管辖规定。

请求人仅对被控侵权产品制造者提出处理请求,未对销售者提出处理请求,且被控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知识产权局有管辖权;

以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请求人向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的,销售地知识产权局有管辖权。

1.3立案原则

立案时除遵守总则第一章第一节中专利行政执法原则外,还需遵守以下原则。

1.3.1依请求原则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请求人发起。

知识产权局应根据请求人的请求,依法对专利侵权纠纷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予以受理立案处理。

1.3.2一专利一案件原则

一专利一案,是指被请求人涉嫌侵犯请求人一项专利权作为一个案件处理。

即一专利、一请求人和一被请求人为一个案件。

1.3.3一次性告知原则

知识产权局的工作人员应将立案条件、请求人需要提供证据和材料以及受理立案的期限一次性告知请求人。

口头告知有困难的,可以以书面形式进行告知。

1.4当事人

1.4.1请求人

请求人是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发起人。

请求人应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1)专利权人是指该专利权的合法所有人;

(2)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

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

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立案受理程序中,请求人主要的权利与义务:

(1)提出行政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请求、提交请求书,并且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

(2)提供专利侵权发生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

(3)提交被控侵权产品、宣传画册等专利侵权的初步证据;

(4)提供被请求人身份、地址的信息和有关证明;

(5)撤回处理请求;

(6)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1.4.2被请求人

被请求人,是指请求人在所提交的请求书中所指侵犯其专利权的人。

被请求人应为自然人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法人、其他组织等。

1.4.3共同请求人或被请求人

专利侵权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共同参加案件的处理:

(一)涉案专利权有2个或者2个以上专利权人的,全体共有专利权人为共同请求人,部分共有专利权人明确表示放弃有关实体权利的除外;

(二)被请求人为个体工商户且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被请求人;

(三)被请求人为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被请求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5立案人员

1.5.1立案人员资格

立案人员,应为具备专利行政执法资格即拥有专利行政执法证或者从事专利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

知识产权局根据需要,也可由其他工作人员负责接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知更正补正等工作,但不得在案卷材料上签名。

1.5.2主要职责

在立案受理程序中,立案人员主要的职责:

(1)接收材料:

接收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和材料,制作和出具接收当事人证据材料清单;

(2)通知更正、补正:

见1.6.4.2请求书更正和补正;

(3)立案审查:

对请求人、被请求人的资格,请求书的形式、请求事项、理由、初步的侵权事实以及是否属于本知识产权局管辖等作出形式上和实体上的初步审查;

(4)立案呈报:

制作立案呈报表,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议,呈报领导审批。

1.6立案审查

1.6.1立案审查内容

请求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项、理由;

(4)有证明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

(5)属于受案知识产权局的管辖范围和受理事项;

(6)请求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无仲裁约定。

1.6.2请求人的资格

请求人的资格审查,适用本节1.4.1请求人的有关规定。

1.6.2.1本国请求人

请求人是个人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与原件进行核对。

请求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书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请求书的附件中应当包括:

(1)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或者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1.6.2.2外国或者港澳台请求人

请求人是外国人的,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请求人是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1.6.2.3本国申请人与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

本国请求人与外国请求人共同申请专利的,本国申请人适用本章第1.6.2.1节的规定,外国申请人适用本章第1.6.2.2节的规定。

1.6.2.4请求人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

请求人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应另外提交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

1.6.3明确的被请求人

被请求人的资格审查,适用本节1.3.2被请求人的有关规定。

明确的被请求人一般指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确定,在被请求人名称无法确定或者确定确有困难的,有明确的侵权行为地址,也可视为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1.6.4请求书

请求人提交请求书的份数应为被请求人数多一份(被请求人数+1)。

请求书提出查封、扣押请求的,应通知将其单独提出(见本章第三节)。

1.6.4.1请求书应当记载的内容:

(1)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姓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2)被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姓名、邮政编码(可选)、联系电话(可选)及其他事项;

(3)请求事项、理由、侵权事实和构成侵权行为的分析对比;

(4)侵权事实,应说明侵权的基本情况,如:

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时间、地点以及过程等;

(5)附证据材料清单;

(6)请求人的签章。

1.6.4.2请求书的更正和补正

立案人员发现请求及其附件有个别关键字词错、漏,需要更正的,可以要求请求人更正,并在请求人更正处加盖知识产权局的专门更正章,但更正不得超过两处。

需要更正的内容较多、超过两处的,应当责令请求人补正,重新提交请求书或其附件。

1.6.5授权委托书

请求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时,必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

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授权委托书记载的委托权限为全权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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