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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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第二章设计、选型与___

第七条 

矿井___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编制专项设计,绘制系统设备布置图,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设备位置、接线、传输电缆敷设、供电电缆敷设等,并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及时修改。

第八条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符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___)的技术要求。

第九条 

煤矿___使用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取得“‘MA’标志准用证”。

严禁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第十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集团公司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中心站均应设置在总调度室,各煤矿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中心站宜设在总调度室,若中心站不设在总调度室时,应在总调度室设终端;

中心站主机应双机或多机备份,一台使用,一台或多台备用,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___人,并保证___小时不间断运行。

第十一条 

井下分站应___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校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供电方便、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

安设时应加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___mm。

第十二条 

备用分站、识别卡的数量应满足矿井的需要。

第十三条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或带有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的分站)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

(1)风电、瓦斯电闭锁的断电范围内;

(2)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道内;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4)掘进工作面内;

(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6)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第十四条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或带有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的分站)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接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接开关的负荷侧。

宜提供专用供电电源。

第十五条 

设分站的巷道进出口两侧应设置交通工具的限速标志,限速标志应___在距分站不小于___m的范围。

第十六条 

系统中使用的防爆设备必须有防爆合格证,并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经检验合格、调试,在地面运行___小时候,方可下井使用。

第十七条 

位置监测分站(探头)的___位置及数量要求:

1、重点区域:

矿井各个行人井口、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的进风巷和回风巷应成对配备分站(探头)用于监测全矿井、重点区域的人数及行走方向,成对___的两个分站(探头)要根据覆盖半径的大小避免互相干扰。

2、限制区域:

可在限制区域的入口向后延伸___m处______个分站(探头)。

3、特殊工种人员活动路线:

设置分站(探头)要兼顾能监测到特殊工种人员的活动路线,确实不能兼顾的,应单独___分站(探头)。

4、各重点区域的分站或探头的位置布置应合理,保证各区域人员分布、遇到异常(如停电、放炮、停产等)情况,人员撤出情况在地面中心站显示。

5、根据煤矿实际情况,在井底车场、中央(采区)变电所、井下___库、井下水仓、巷道分支处等地点也可___分站(探头)。

第十八条 

各煤矿入井口应至少配备___台识别卡的检卡仪分站,入井和出井人员必须在检卡分站检卡,验证识别卡的唯一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各煤矿应配备至少一台移动分站用于抢险救灾。

第三章 

联网要求

第二十条 

国有重点煤矿要实现矿-集团总公司(另给子公司)-省煤炭工业局三级联网。

第二十一条 

国有市级地方煤矿要实现矿-集团公司-市煤炭工业局-省煤炭工业局四级联网。

第二十二条 

国有县级地方煤矿要实现矿-县煤炭工业局(另给集团公司)-市煤炭工业局-省煤炭工业局四级联网。

第二十三条 

乡镇煤矿要实现矿-县煤炭工业局-市煤炭工业局-省煤炭工业局四级联网。

第二十四条 

联网上传数据要遵守___省煤炭工业局制定的《___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联网数据传输规范》。

第四章 

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使用与维护严格遵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___)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总调度室,应配备足够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人员,做好系统的使用维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下一级中心站向上一级中心站上传实时监测信息,接受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做出响应。

第二十八条 

网络中心站值班人员发现网络通信中断或无记录,应立即查明原因,报告值班领导,下达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 

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___力管理监控系统的煤矿分布,合理划分区域,并建立区域技术服务中心,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为煤矿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将___、调校、维护工作委托区域技术服务中心负责。

第五章 

系统管理

第三十一条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级反馈、分级响应”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各煤矿集团公司、县、市、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成立安全监控中心,负责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数据传输网络的管理,负责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运行得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煤矿企业是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___、使用、运行、维护、管理的主体;

各级安全监控中心(煤矿的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系统___、使用、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级安全监控中心(煤矿的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应制定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规范系统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 

煤矿必须利用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及时准确监测井下人员工作信息和报警信息,并对报警信息及时处理,必须实时接收上级网络中心的信息指令,并及时响应。

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负责对所辖煤矿企业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建设、联网、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管。

第三十七条 

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煤矿企业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建设、联网、运行情况进行行业监管;

___开展年检、人员培训、设备更新;

对煤炭企业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及网络管理运行进行考核。

第三十八条 

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市营煤矿企业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建设、联网、运行情况进行行业监管;

对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市营煤矿企业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及网络管理运行进行考核。

第三十九条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网络运行得行业监管部门。

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

负责推广新技术、新经验;

负责上岗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及网络年检工作;

对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及网络管理运行进行考核。

第四十条 

上级网络中心负责对下级网络中心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安全监控工和中心站值班人员应按照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经指定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持证上岗。

第六章 

附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21年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地点现场悬挂与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一致的的___图表。

工作面实际施工的炮眼个数和装药量均不得超过___图表规定的数量。

如工作面岩性发生变化,需要增加炮眼数量和装药量的,必须及时变更___图表。

2、施工底部两排炮眼前,迎头___米(中深孔___的___米)范围的积矸必须清理至实茬实底以下___mm;

装药前迎头___m范围内无浮矸、无积水。

3、工作面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装药

(1)、掘进工作面开窝时,未按《规程》规定安齐“一通三防”等安全设施的。

(2)、局扇发生循环风或风筒到迎头距离超过规定的。

(3)、采掘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4)、放炮地点附近___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___%。

(5)、在放炮地点___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的。

(6)、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7)、工作面风量不足的。

所有炮眼必须完好,并进行扫眼,变形的炮眼严禁装药。

工作面各类不用的钻孔及孔洞必须用炮泥充填,充填深度不小于最大炮眼深度的___倍。

4、装药前水泡泥、炮泥和彩带要准备充足,装药工必须具备放炮助手资格证。

5、装药时工作面20范围设置装药警戒,与装炮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装炮警戒线以内的,严禁从事其它与装药无关的工作。

6、装药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泥”规定。

应将座底泥先放在炮眼口摆放好,装好座底泥后再装药。

取炮头时必须同时带一个水泡泥,水炮泥外炮眼剩余部分必须用封泥要填满捣实,封泥长度必须不小于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

7、装药过程中,装药工必须一手拉住___脚线末端一手拿炮棍,轻轻将炮头送入眼内,防止捣坏___脚线外皮或捣断脚线。

炮头必须和眼内___密接。

8、底部两排炮眼及周边眼必须同时装设彩带,下山掘进底部三排炮眼必须同时装设彩带,特殊情况下所有炮眼必须同时装设彩带(彩带必须绑在底部药卷上,并使彩带露出眼口长度不得少于___mm)。

9、《工作面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明确工作面炮眼连线方式。

所有___脚线必须悬空,不得与工作面煤(岩)壁接触,有淋水地点,必须对脚线接头用防水胶布进行包裹。

工作面装药结束后,由放炮员和经过培训的班队长共同进行连线。

连线结束后由放炮员负责进行连线情况检查,并测试___网络全电阻,确认正常后,方可进行放炮。

否则,必须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详细记录异常炮眼编号和位置,并在脚线上设置彩带进行标志。

10、放炮警戒距离必须大于措施的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在警戒地点设置警戒标志。

每次放炮前,工作面班长必须对放炮警戒距离进行确认。

11、放炮前,施工单位班长必须按措施规定亲自安排警戒人进行警戒,所有放炮警戒地点必须按规定执行“人牌网”三警戒。

对于独头巷道单个放炮警戒位置的,必须由班长负责亲自安设警戒;

对于巷道贯通放炮警戒或巷道有多处放炮警戒的,班长必须安排警戒人和信息反馈人员共同设置放炮警戒,警戒人设置好警戒后,信息反馈人必须确认警戒范围内没有人员后,立即返回放炮员放炮位置,将警戒情况当面反馈给班长。

班长、警戒人员和信息反馈人员必须共同在放炮员的放炮记录手册上签字确认。

12、放炮前,班组长负责安排人员对放炮前后___m范围内洒水灭尘和警戒范围内瓦斯传感器进行保护工作。

放炮员和班长必须最后离开迎头,并打开放炮喷雾。

13、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制度。

放炮前,放炮员必须向调度所汇报放炮警戒设置和___网络是否正常等情况;

测气员汇报工作面装药前、放炮前瓦斯情况和通风情况。

确认正常后,调度所负责通知信息中心监控机房值班人员发命令切断放炮地点的连锁电源,监控机房值班人员完成后汇报调度所,并做好记录。

调度所通知施工班长下达放炮命令。

14、放炮结束并等待规定时间后,由班长、放炮员和测气员共同进入迎头进行验炮。

每次放炮必须坚持二次验炮制度。

(1)、第一次验炮:

放炮后及时验积矸以上部分巷道内是否落炮或残药,积矸上是否有残药、残管,如有残药等情况必须及时收集入箱。

确认无落炮等安全隐患后,方可结束验炮工作。

放炮员在迎头___米范围___“上部已验,可以作业”牌,并向调度所汇报,调度所通知信息中心监控机房值班人员发命令恢复工作面连锁电源。

放炮员通知施工队班长安排专人至各警戒点撤除警戒,并进行确认。

施工单位方可进行作业。

否则,必须先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后,按措施规定要求处理落炮。

待落炮处理结束后,再次验炮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

处理落炮的过程中,放炮警戒不能撤除。

(2)、第二次验炮:

工作面支护完毕,施工单位必须将迎头炮眼长度范围内积矸出完见实茬实底,再进行全断面验炮。

确保没有落炮等安全隐患。

放炮员在迎头___米范围___“下部已验,可以作业”牌。

验炮结束确认安全后,由放炮员汇报调度所,施工单位方可打下部炮眼。

15、放炮后,如发现落炮,放炮员必须应立即汇报调度所及通风队,通风队立即安排放炮班副班长以上干部赶到现场,现场指导处理落炮。

落炮未处理完前,不得从事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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