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安全生产告知书和承诺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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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证本单位安全隐患整治所需资金;

6.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其他必需资金。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按规定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四)规章制度制定责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五)教育培训责任:

依法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确保相关人员持证上岗。

  (六)安全管理责任:

1.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3.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4.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5.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统计上报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7.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

1.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和事故抢险救援;

3.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足、配齐安全主任和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以下规定配备安全主任(含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下同)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一)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矿山、建筑、港口码头、船舶维修企业、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必须聘任不少于一名专职安全主任;

其他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聘任不少于一名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主任,或者委托安全生产技术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二)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含300人)至500人以下的矿山、建筑、港口码头、船舶维修企业、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必须聘任不少于二名专职安全主任;

其他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原则上聘任不少于一名专职安全主任。

(三)从业人员500人至10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不少于从业人员人数的千分之四的比例聘任不少于二名专职安全主任;

从业人员超过1000人的一般生产经营单位,超过部分按不少于从业人员人数的千分之二的比例加聘安全主任。

(四)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矿山、建筑、港口码头、船舶维修企业、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含1500人)的其它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原则上聘任不少于一名高级安全主任。

在聘用的安全主任中,原则上中级以上安全主任的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生产经营单位应以任免文件、聘任书等形式聘用具备任职资格的安全主任。

实行企业安全主任备案管理制,企业须在聘任安全主任之后15日内向辖区街道安监科(加挂街道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中队牌子,以下同)备案,备案材料为安全主任证书、企业聘任安全主任的相关文件、聘任书、责任状以及其他需要的材料。

各街道安监科经审查符合相关聘用条件和规定的应予以备案,对不符合聘用条件和规定的应向企业书面说明理由。

对各街道安监科不予备案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重新聘请安全主任并备案。

安全主任被解聘或离职的,企业应在解聘之前或安全主任离职之前向辖区街道安监科备案,最迟在前任安全主任离职后15日内聘任安全主任并重新进行备案。

五、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生产技术中介机构提供安全技术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企业委托安全中介机构提供安全技术服务的,应在签订服务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辖区街道安监科备案,备案材料为安全中介机构的资质文件、委托合同以及其他需要的材料。

依法可以聘请兼职安全主任的较小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原则上应单独聘请兼职安全主任,但确有困难的,同一工业区、街(路)等相对独立区域内的5家以内的企业(各企业从业人员总人数不得超过300人),可以共同聘请不少于一名专职安全主任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关单位应按照第七条的规定联合向辖区街道安监科备案。

六、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主任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

  (三)制定或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落实;

  (四)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负责组织或者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

  (六)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

  (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中毒的预防工作和职业病的防治措施;

  (八)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九)按规定监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正确佩带、使用情况;

  (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十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各类安全生产档案;

(十二)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七、 安全主任是本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参与者、执行者、监督者。

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安全主任在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话语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充分调动安全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

原则上,安全主任的在本单位的职位和待遇应不低于本单位的中层管理人员。

安全主任应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能力,积极参加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安全交流活动,定期接受再教育和再培训。

八、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九、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并结合岗位标准化操作实际定期分析实施效果,适时修订。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经费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五)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十)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三)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十四)重点部位、重点操作岗位的安全操作制度;

(十五)企业应急管理制度。

  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教育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严格遵守。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初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主要包括三级安全教育、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日常教育培训和特殊工种的专项培训等。

  生产经营单位对新入职员工、转岗复工人员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内容应按如下进行操作:

公司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公司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车间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员工参加三级安全教育后必须考试,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主要包括:

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卡、考试考核试卷、日常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等。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企业应督促特种作业持证人员按照规定办理年审、换证等手续,保证相关人员都能持证上岗。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包括调换工作岗位、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的有关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全年的经费预算。

 

十六、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鼓励从事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高空悬挂作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雇主责任险;

鼓励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公众责任险。

  十七、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实施许可。

安全设施投入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报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取得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十八、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

禁止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十九、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不断改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生产储存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一年内累计发生五次以上重伤事故(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一次三人以上重伤事故(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

二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

二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自我排查自我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二十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统一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我排查自我治理工作。

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由安全主任负责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我排查自我治理工作。

二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重点加强本单位在安全制度落实、作业环境安全、机器设备安全隐患等方面的日常排查工作:

(一)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按章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二)危险品生产车间与仓库、危险品使用车间、剧毒品使用车间、涂层烘干室、洁净车间等危险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与防护措施;

(三)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设备设施、逃生通道出口、逃生标识等;

(四)各类机器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

(五)电力电气设备安全防范措施;

(六)对在用特种设备以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是否正常;

(七)生产经营、储存、宿舍为一体的“三合一”现象;

(八)事故应急处置及从业人员逃生自救演练;

(九)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安全措施情况;

(十)其它可能引起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隐患。

二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任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按照隐患的等级、性质进行分类登记,建立安全生产隐患登记台账和信息档案。

二十五、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出安全隐患,应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实施治理的经费与技术措施。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方案。

二十六、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按照隐患的性质向有关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二十七、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危害较大可能引起群死群伤或重大经济损失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符合下列情形,应当列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生产、经营范围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擅自改变生产工艺的;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分类储存、未根据需要安装防雷设备、报警装置、防爆电器等安全防护措施的;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二)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涂层烘干室、洁净厂房危险化学品使用或储存场所无防爆、防泄漏、通风、监测等安全设施的;

(三)从事密闭空间或有限作业空间作业(如下水管道、污水井、储罐等),无检测、通风措施,个人防护不足的或无现场监管的;

(四)大型吊装作业、外墙作业等危险作业未设立警戒线、安全防护不足或无现场监管的;

交叉作业严重,无现场监管的;

(五)三合一场所(即指生产经营、储存、宿舍为一体的场所);

(六)未按要求审批登记擅自使用特种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等);

(七)其他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

二十八、企业应当按照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管理:

(一)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制订和落实重大危险源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

(二)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控实施方案,配备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做好记录;

(三)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五)重大危险源场所应当设置醒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包括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主要危害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六)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场所及其仪器、仪表、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测检验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并在台帐中记录;

(七)制定应急预案,应根据应急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

(八)法律法规等规定要求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的其他监控措施。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3月底前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所在地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二十九、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三十、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三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提倡对发现、排除和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

三十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按季度、年度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分类汇总。

统计分析表经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由安全主任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按照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向辖区街道安监科和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统计分析表的内容包括隐患内容、危害程度、整改措施和责任人、整改情况等。

三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并及时组织修订完善。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总局17号令)做好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三十四、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加强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单位,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应急救援组织在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时,应当吸纳与其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

  三十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三十六、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十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妥善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事故伤亡人员支付赔偿金。

三十八、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依法承担的责任。

  三十九、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四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行业,应当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在取得行政许可后,不得降低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通过查制度落实、查安全管理、查违章操作等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

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并落实到位;

  

(二)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三)危险作业场所是否处于安全作业状态;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保持畅通;

  (五)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六)从业人员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七)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使用;

  (八)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

  (九)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

  (十)重大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四十二、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设备(构件)吊装拆卸、高空悬挂、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专业人员施工,确定专人进行现场统一指挥,并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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