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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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罚款

从重

造成患者死亡:

1、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万元。

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

造成患者重度残疾:

3、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万元。

4、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

1、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等,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等,并处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等,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等,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一般

擅自执业时间达三个月以上,或一年内再次以该案由被处罚,或造成患者伤害,但未达到重度残疾或死亡,或其他应属于一般情节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等,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等,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从轻

未造成患者伤害,且擅自执业时间三个月以下,且一年内首次以该案由被处罚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等,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等,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2

除紧急救治外,卫生技术人员在未进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场所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除紧急救治外,卫生技术人员在应当进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而未登记的场所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责令暂停执业,吊销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证书

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

吊销执业证书。

违法时间达三个月以上,或一年内再次以该案由被处罚,或造成患者伤害,但未达到重度残疾或死亡,或其他应属于一般情节的。

责令暂停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未造成患者伤害,且擅自执业时间三个月以下,且一年内首次以该案由被处罚的。

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

3

医疗机构超出执业登记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执业登记的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除紧急救治外,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

(一)超出执业登记的执业地址、服务对象、诊疗科目开展执业活动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

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

3、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等,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

4、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等,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

违法时间达三个月以上,或一年内再次以该案由被处罚,或造成患者伤害,但未达到重度残疾或死亡,或其他应属于一般情节的: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4

医疗机构未取得单项诊疗服务许可开展相关诊疗活动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开展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另行取得单项诊疗服务许可的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除紧急救治外,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取得单项诊疗服务许可,开展相关诊疗活动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

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

3、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等,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

4、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等,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

5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或者手术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手术,并对医师实行手术分级授权。

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除紧急救治外,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三)未按照规定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或者手术的。

2、没收违法所得和,并处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

6

医疗机构执业使用不符合岗位资质要求的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使用符合岗位资质要求的卫生技术人员,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除会诊外,使用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但未注册或者备案在本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展执业活动;

(二)使用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注册专业以外的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三)使用不符合岗位所需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使用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

(五)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

(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同时对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同时对卫生技术人员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以及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违反第

(一)项规定的,按照每使用一人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违反第

(二)、(三)、(四)项规定的,按照每使用一人二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按照每使用一人五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同时对非卫生技术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同时对非卫生技术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同时对非卫生技术人员处十万元罚款。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

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死亡:

1、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

(二)、(三)、(四)项规定。

2、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1、违反第

(一)项规定的,按照每使用一人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反第

(二)、(三)、(四)项规定的,按照每使用一人二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

2、按照每使用一人五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

一年内再次以该案由被处罚,或造成患者伤害,但未达到重度残疾或死亡:

并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2、按照每使用一人五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初犯且未造成患者伤害的:

违反第

(二)、(三)、(四)项规定的,按照每使用一人二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按照每使用一人五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7

不符合岗位资质要求的人员开展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同时对非卫生技术人员

1、除会诊外,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注册地点或者备案地点以外的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

2、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注册专业以外的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3、不符合岗位所需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4、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

5、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一)对1、2、3、4种情形的卫生技术人员,处五千元罚款,并吊销执业证书。

(二)第5种情形的非卫生技术人员,处十万元罚款。

处五万元罚款;

一年内再次以该案由被处罚;

或造成患者伤害,但未达到重度残疾或死亡的:

(一)对1、2、3、4种情形的卫生技术人员,处五千元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二)第5种情形的非卫生技术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一)对1、2、3、4种情形的卫生技术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二)第5种情形的非卫生技术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8

医疗机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四十条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二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或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

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

3、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等,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

4、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等,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

违法时间达三个月以上,或一年内再次以该案由被处罚,或造成患者伤害,但未达到重度残疾或死亡,或以此营利,或其他应属于一般情节的:

9

未按照规定签署医学文书、医学证明文件,书写病历或者未按照规定保管病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应当依法签署医学文书和医学证明文件,按照有关规定书写、保管病历,并对患者的个人资料及隐私保密。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其他未按照规定签署医学文书、医学证明文件,书写病历或者未按照规定保管病历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医疗机构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

一年内以该案由被处罚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再次以该案由被处罚或其他应属于一般情节的。

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首次以该案由被处罚的。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0

医务人员未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四十四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患者或者其亲属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者贵重礼品;

(二)因医疗执业行为违规收取第三方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三)向患者或者其亲属推荐非处方药品、保健品、非医疗用品并以此违规收取第三方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六条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收受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收受价值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财物的。

收受价值五千元以下财物的。

11

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监督检查、调查取证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五十六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责令相关卫生技术人员暂停执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

责令停业整顿,责令暂停执业,吊销医疗机构许可证,吊销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证书

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或引起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卫生技术人员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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